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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教授生平简介及学术思想探讨
——纪念武汉教授诞辰百年

2020-11-25陈金鑫

犯罪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心理犯罪行为

陈金鑫

记得1988年3月,解放日报资深记者李尚智撰写的特稿《一个犯罪学家的传奇》在《解放日报》刊登,一时间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更是成为那时华政校园里热议的话题。“从‘公子哥儿’到共产党员”“从市长秘书到‘牛鬼蛇神’”“从‘牛鬼蛇神’到犯罪学家”,直到作为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后首位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委员登上国际讲坛,醒目的文章标题、全景式的人物介绍、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使广大读者对武汉教授肃然起敬。

武汉教授于1921年7月2日出生在广东省汕头市一个医生世家。他从学生时代就投身革命,曾帮助新四军筹集过军用物资,在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主动多方联络,将日军军火库中的枪支弹药转运到苏北抗日根据地。面对国民党特务的搜捕时,他毅然带着未婚妻奔赴解放区。1945年任军调处执行部中共代表团翻译官,曾在新四军第七师、华东局任职,南下途中加入中国共产党。上海解放后,相继担任陈毅、潘汉年市长的秘书,协助处理了大量的日常事务,后又担任上海市公安局政保一处三科第一任科长,带领公安战士连续破获数起重大的帝国主义间谍案和反革命集团案。正当他满怀激情、夜以继日地为党工作之时,厄运降临,因所谓的“潘杨事件”被宣布停职审查,原因是他当过潘汉年市长的秘书,妻子赵抚安当过杨帆的秘书,为此被莫名其妙地关押了两年。事隔不久他被宣布为极右分子,受到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处分,先后到江湾公社、机关农场劳动教养。20世纪60年代初,武汉教授被发配到皖南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劳动改造,每月只有20元生活费,他在农场种过地、干过小卖部营业员、仓库保管员、裁缝店收票员。“文革”中,在“牛棚”里又被关了整整四年,期间被迫从事修桥、铺路等重体力劳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给中华大地带来了转机,也给饱受磨难的武汉教授带来了希望。1979年,上海市公安局党委对他作出纠正错案、恢复党籍、调回上海工作的决定。在经历了漫长难熬的23年后,武汉教授终于回到了党的怀抱,此刻的他心情无比激动。对于这段坎坷的人生经历,他从未有任何的抱怨和不满,而是多次在不同场合谈起,如果没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如果没有胡耀邦等老一代革命家呕心沥血地平反冤假错案,就没有我武汉的今天。年近花甲的他回到上海后,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先后担任犯罪学教研室、青少年犯罪研究室和犯罪学系主任,筹建我国政法院校的第一个犯罪学系,同时担任中国劳动改造学会顾问、上海市犯罪学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劳动改造学会副会长等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犯罪改造工作出谋划策。正如他在逝世前委托我联系出版的《武汉论文集》序言所说:虽年已七十有八……但要把被“潘案”株连二十三年失去的工作机会和时间抢回来,以报答党、国家、人民和新朋旧友的恩泽。武汉教授家中悬挂的“不信东风唤不回”的条幅,就是他对信念、对事业执着追求的真实写照,他是一位真正的共产党人。

本文试述武汉教授的学术思想和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犯罪成因论

武汉教授认为:犯罪的形成及其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只有科学准确地掌握犯罪成因,才能有效地查明罪行、揭露罪犯、打击犯罪。犯罪成因是一种极为复杂的人的行为与社会现象,犯罪与犯罪原因之间存在复杂的因果关系。它既不是单一因素的,也不是不分层次单元性的;而是一个有序的原因体系。各种犯罪的原因不可能是同一的模式,要区分作为整体的犯罪原因和作为类型的、个体的犯罪原因的相同与差异之处。犯罪原因是直接引起犯罪的具体现象,这种现象与犯罪现象之间具有必然性、不可逆性。犯罪的客观原因在犯罪原因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它包括犯罪的历史原因和犯罪的现实原因。从整体上说犯罪的客观原因在犯罪原因中处于首要的、主要的地位,而对于具体人而言,犯罪的主观原因在犯罪原因中则占据首要的、主要的地位。犯罪形成有四个阶段:从观念冲突、意识缺陷发展到个性歧异,从个性歧异到犯罪心理形成,从犯罪心理到萌发犯罪动机,从犯罪对象(目标)的物色到犯罪实施。犯罪原因、犯罪形成两个坐标在犯罪发生、发展上是联结在一起并互为条件、互相作用、互相催化的。从根本上说犯罪本身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个人行为,它们各成一个系统,这两个方面的结合就是一个有机的犯罪原因系统。

二、犯罪本体论

武汉教授认为:犯罪行为是特定的犯罪人在特定的犯罪意向支配下,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的条件下,在人与人、人与物、物与人、物与物之间发生的侵害和侵占行为。不难看出,全部犯罪都发生于物质之间,犯罪的各种结构要件和要素都是物质的,依据物质运动必取一定形态的定律,犯罪行为也必取一定形态。犯罪行为虽然是物质运动,但它是社会现象而不是自然界现象,因而它的结构不同于自然界的物质结构和内容,犯罪行为结构是由各种犯罪要件或要素所构成。一般来说,一起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构由基本要件结构、类型结构和个案结构三种层次结构,犯罪意向结构、犯罪条件结构、犯罪行为结构和犯罪特征四个组合结构所组成。每个层次结构和每个性质结构都有若干个要件和要素组成,从而形成千差万别的个案。千差万别的个案结构,除了都具备刑事案件的基本要件结构以及案件的类型结构的要件和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个案本身异乎同类案件结构的特殊结构要件和要素。正是由于个案的结构各异,犯罪人的本体信息、犯罪工具(物品)的本体信息、赃物的本体信息,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大量的信息,通过甄别梳理成为侦查线索,进而实现最终破案。

三、刑事侦查论(犯罪再现论)

武汉教授认为:任何犯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结构、形态、方式、因果关联,它是施加于物质上的一种运动着的物质力量,因而必然在承受物体上反映出外来力量所形成的变化了的物质形态。认识和掌握物质形态及其变化的规律,是刑事侦查过程中查明犯罪、揭露罪犯的物质基础和科学论据,是刑事侦查的基本理论之一。犯罪行为是一种侵犯物质的行为,必然会在被侵犯物体上留下犯罪痕迹。由于刑事犯罪现场痕迹是暴露的,而犯罪行为的本质是隐蔽的,因此,需要运用逻辑手段从暴露的现场事物形态的现象中,寻找其内在规律和因果关系,认清隐蔽的犯罪行为的本质。犯罪信息客观反映着犯罪行为发生前后的异常迹象,传导犯罪行为特征,存储相关客体事物的信息,这些构成犯罪行为的全貌。侦查人员通过运用各种侦查谋略、手段、措施最大限度地获取犯罪信息,并据此进行分析、比对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筛选,梳理出侦查线索,确定侦查方向范围,确定嫌疑对象。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侦查人员不断地从反馈的信息中校正偏差,调整侦查手段、措施,确定新的对策,经过多次的信息反馈调整,再输出、再调整,最后从局部再现犯罪直至整体再现犯罪,从而查明犯罪行为的原来面目。

四、犯罪改造论

武汉教授认为: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即质量转换规律。犯罪改造是对其犯罪心理结构的摧毁、消除,并在摧毁的同时,重建或恢复其正常的心理结构,在罪犯改造的过程中同样存在质量转换规律。但它不是在两个截然突变的阶段中进行,而是在相互交叉、相互冲突、相互制约中逐步形成的,因而必然有其不同的转化程度和层次。犯罪改造一般需要经历四个过程和层次:一是非同阶段。所谓非同,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心理和恶性意志力支配下,其观念形态、善恶是非都与社会道德和行为规范格格不入或完全不同,这是犯罪人入监后心理的必然反映,非同表现特别明显;二是顺同阶段。所谓顺同,是指犯罪人在受到法律惩罚时,表面顺从,其犯罪心理结构并未被触及,但比较非同阶段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处于良性积累的初级阶段;三是认同阶段。所谓认同,是指犯罪人在顺同的基础上,开始触及并动摇其以往的心理结构,在主观上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纪律,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有比较明确的是非界限,反映出其犯罪心理结构正在逐步消失,正常心理结构正在逐步建立;四是归同阶段。所谓归同,是指犯罪心理结构已经初步摧毁,并已重新建立起正常心理,回归到正常的轨道上来,表明犯罪改造过程中质量转换规律积极质变的最终完成。需要说明的是:这四个过程和层次是逐步递进的过程,不可能超越层次而一步飞跃,且有时会处于胶着状态,最终进入到归同阶段。

五、登上国际讲坛

1983年,经中国政府提名,武汉教授被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为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这个国际组织中的第一位委员。任职期间,武汉教授先后向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亚太区域预备会议提交书面报告,介绍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在会上作了有关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专题发言;向联合国刑事司法处提交了《关于中国罪犯待遇问题的报告》,在“联合国青少年刑事司法管理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讨论会上作了发言;向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所作的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专题发言和报送的《中国青少年司法管理工作的若干原则和经验》,引起与会者的高度关注,无疑是向世界各国宣传了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扩大了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影响力。更值得骄傲的是,经过武汉教授和同仁的不懈努力,1984年5月20日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专家会议一致通过《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并郑重地宣布以会议东道国首都的名字将这个规则命名为“北京规则”。这是1971年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第一个用“北京”两个字命名的国际文件。此后,武汉教授向联合国预防和控制犯罪委员会提交了《北京规则在中国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第七十八届“犯罪矫治”亚非拉高级专家讲习班作“犯罪改造在中国”的主旨演讲,受到一致好评。联合国特别代表爱第也咪先生认为:“中国当局派遣武汉教授参加我们的委员会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他很友好,非常聪明,非常谦和。我们对他的合作精神和有价值的贡献给予很高的评价。”

武汉教授的一生具有传奇的色彩,历尽坎坷与跌宕起伏伴随着他一生。1956~1979年间的23年,对武汉教授来说是承受身心压力最大的23年,但他面对厄运没有沉沦。正是这独特的生活经历使他萌生了研究犯罪学的念头,他认为这是他研究犯罪学最为有利的条件。他自诩是一个从事政法实务的普通一兵,从未从师学艺,是一个“半路出家的和尚”。但他深知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出真知。纵观武汉教授学术思想的形成过程,也许可以这样来概述:一是来源于他长期从事政法实务工作,熟悉刑事案件侦破的全过程,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又亲身体验过“罪犯”的生活,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指导开展犯罪学研究,始终关注国际犯罪学研究的动向,始终关注国内外刑事犯罪的趋势,始终关注社会发展的态势;二是来源于他思想解放、勇于探索,善于吸收国内外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将现代科学的系统化、信息论、控制论引入到犯罪学研究领域,着力研究国内犯罪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边教学科研,边著书立说;三是来源于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率先建立我国第一个犯罪学学会,组织发动政法实务部门同志共同参与犯罪学研究,创办会刊《刑侦研究》(后更名为《犯罪研究》),作为培养犯罪学研究和犯罪对策专门人才的阵地。他是一位为上海乃至中国的犯罪学研究、为中国的罪犯改造工作走向世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且取得令世人刮目相看成就的钟情于犯罪学研究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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