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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基本理论、现实困境与实施策略

2020-11-24沈克印

体育教育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黑名单惩戒信用

沈克印

(1.武汉体育学院 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2.武汉体育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失信者在全社会寸步难行[1]。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的失信惩戒机制,具有信用惩戒、诚信治理、权益保障等功能,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重要抓手,被运用于包括体育在内的多个行业和领域。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颁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和健全失信惩戒制度。2016年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要建立黑名单制度。为加快体育诚信体系建设和规范体育市场行为,国家体育总局于2018年8月出台了《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标志着黑名单制度在体育领域正式启动与实施。《山东省体育领域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3月26日发布,成为首个省级体育黑名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建设和组织实施,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快职能转变、提高体育市场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2]。综观国内外研究成果,学术界关于黑名单的理论研究相当薄弱,针对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研究成果较少。本文对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现实困境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完善黑名单制度建设与组织实施提出建议。

1 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基本理论

1.1 体育市场黑名单的背景及内涵

“黑名单”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395-1500年)的英国,当时牛津和剑桥等大学把“黑名单”作为规范学生行为的一种手段,到19世纪20年代,被英国商人加以改造并在商业领域中应用,成为西方国家征信制度的渊源。20世纪90年代,美国开始正式运用“黑名单”,国会通过的《仿制药品执行法案》授权FDA对任何严重违反药品法规的行为人实施禁令,进入21世纪,美国“黑名单”制度的运用范围得到快速拓展。美国和欧洲绝大部分国家的“黑名单”制度经过改变演化,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征信制度体系,其中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是世界银行的供应商“取消资格”制度(Debarment Processes)和美国的“恶名市场(Notorious Markets)”名单。

在我国,“黑名单”最早出现在2003 年CCTV 创办的《每周质量报告》栏目上,但此时并未上升成一种有效的监管制度。2009 年10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建立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之后,在食品安全、旅游、交通运输、金融信贷、教育文化、医疗养老、体育产业等领域,“黑名单”制度陆续开始建立,一些不良失信行为主体被行政机关列入黑名单并受到惩戒。在理论界,我国学者开始对“黑名单”制度进行探索性研究,特别对“黑名单”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没有统一的定论。有学者认为,黑名单是特定机构依据相关职权或者授权,对具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通过向社会进行公示或者设立不良记录等方式,对其进行行为限制或者不良信用揭示的一种管理行为[3]。还有学者认为,黑名单是政府对经营者的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通过公开曝光,限制、剥夺其权利等措施进行惩戒的规制[4]。

综上所述,体育市场黑名单是体育行政主体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其实施权利限制或行为约束的一种目录或清单。从法律性质上来看,黑名单现有行政行为说、行政强制说、行政处罚说、行政备案说、行政公开说、行政指导说等多个说法,但属于行政行为已经达成共识。根据实施主体来划分,黑名单制度主要包括司法机关黑名单、行政机关黑名单、企业黑名单、行业协会黑名单。根据对《行政处罚法》的解读,体育市场黑名单在法律性质上是具有综合性质的行政管理行为,但不属于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软约束。基于行政过程论视角的分析,认为体育市场黑名单包括“拟列入行为”“列入行为”“公布行为”“惩戒行为”等四种过程行为,分别属于列入行为的准备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处罚[5]。体育黑名单制度是惩戒体育市场中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措施和制度创新,一般包括制定黑名单的主体、列入条件及程序、解除与法律救济等,实际上是对体育市场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给予的一种警示,目的是通过信用评价和重点监督,减少体育市场风险和加强体育诚信建设。

1.2 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多维视角审视

1.2.1 基于市场监管的视角

市场作用的局限性易引起“市场失灵”,产生竞争限制、垄断、分配不公等问题,甚至会导致社会经济动荡,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干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构建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政府不仅要深化简政放权,激活体育市场活力,还要放与管相结合,加大对体育市场的监管力度。对体育市场主体进行制约与规范,创造公平竞争的体育市场环境是政府在体育领域中的重要职能之一,主要通过对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来实现的。从目前的体育产业发展状况和现实国情来看,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是不可或缺的,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在构建现代化的体育市场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审批制度取消后,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作为政府监管体育市场的新举措,使得监管重心后移,形成实质意义上的事中事后监管,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有利于实施联合惩戒。

1.2.2 基于经济伦理学的视角

建立和完善体育市场,不仅要重视市场的规则,还要强调伦理道德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背景下,现代意义上的体育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更是一种德治经济。

在大力发展体育产业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不仅带来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竞争意识等道德精神,还会造成过度追求个人利益,乃至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行为,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失信危机[6]。现代体育产业组织不仅是经济实体,还是伦理实体,由于其具有经济与伦理的双重属性,要求这些组织不能将追求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的目标,而要靠伦理道德进行调节,使其制止不正当的损人利己的行为,达到企业社会责任与物质利益的协调统一。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也是个体在体育经济活动中积极性和创新性的动力本源,个体在体育经济活动中的道德问题实际上就是个体在体育经济活动中承担的职业角色的道德规范问题[7]。尽管个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自利性,但不容忽视的“经济人”只是一种抽象的假设,“经济人”必须是“道德人”之经济人,经济行为主体只有统一国家、集体、个人者利益于一体,才不至于置经济发展于畸形状态之下,才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要求[8]。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是一种起到公示提醒的软约束,而不是硬性惩罚,但若在新媒体时代发挥制度的传播效应,利于新媒体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威慑力强等特点,形成社会舆论,对体育市场行为产生有效的监督效果。

1.2.3 基于行政法的视角

行政法作为一类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的部门法,最具有时代精神,要求行政行为主体或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规定活动。政府与公民关系是行政法理论的基本起点,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不仅要考虑到行政目标,也要兼顾到公民的根本利益,不能侵害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国务院在2004年印发实施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时隔十一年,又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为新的历史时期推行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政策依据。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由合法行政、正当法律程序、信赖保护、权责一致等原则组成。近年来,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出现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诚信缺失等问题,需要规范体育市场行为和加强体育诚信建设。从行政法角度来分析,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是新型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利于调节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若出现发布行政黑名单错误或者不当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弥补相关企业或者个人的损失[9]。行政机关虽然通过强制力来披露体育市场黑名单,但还是主要依靠市场效益和社会舆论来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戒和限制。行政机关制定或实施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在行政执法上,要依法行政,积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从法学的视角来看,体育市场黑名单是一种行政行为,要求政府通过规制信息资源配置来保障公民知情权。

1.3 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价值意义

1.3.1 黑名单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设计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仅为了惩戒失信者,而是为了保障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体育行政机关和体育市场主体是主要博弈双方,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具有信息集成与公开机制,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公民的知情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具有信用信息收集功能,能够收集并整合碎片化的监管信用信息,使之精细化和规模化,并通过公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不仅能使违法失信者收到惩戒,降低再犯的可能性,也提醒社会公众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侵害。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能够提高事中事后监管能力,体育行政机关运用“黑名单”公开曝光体育市场中的违法企业和个人,建立异常名录和不良记录档案,减少这些违法失信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让更多的人获得信息,降低获得相关信息的成本,实现在交易中的信息均衡分布。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的惩戒措施,也保障被列入黑名单主体享有的知情权、信息更正权、异议权、信用修复权等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机制来保障救济权利。

1.3.2 黑名单制度有利于惩戒严重违法失信者

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是惩戒体育市场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机关对体育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体现在“声誉罚”和“资格罚”两个方面。一方面,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通过对外公布这些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使其声誉毁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声誉对于市场主体来说至关重要,很多企业对罚款等传统的处罚方式并不重视,但很担心其名誉受到影响。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组织和实施体现了责任附加效应,会给被列入黑名单的体育市场主体带来名誉上的贬损,间接增加违法成本。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声誉罚”,具有较强的附加性,如果社会组织机会主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而曝光,这些组织的声誉将会快速贬损,组织运作和发展也会因为“信誉不佳”而受到“社会”排斥[10]。另一方面,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也是一种“资格罚”,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体育市场主体会在多个方面受到资格限制。譬如:《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在政策性资金扶持、参与政府项目、参加表彰奖励活动、进入职业体育活动等多方面对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的从业人员或经营主体进行资格限制,让严重违法失信者“一处失信、多处受限”,甚至取消其市场主体资格。

1.3.3 黑名单制度有利于促进体育市场诚信治理

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市场监管制度创新,对于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信用惩戒,是加强体育诚信治理,构建良好社会信用的基础性措施。我国的《宪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为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所提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完善违法失信行为惩罚机制”等要求,也对构建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有着指导作用。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是在体育领域中构建惩戒失信的具体应用,对于弥补和完善体育法规起到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实现体育市场的法治化奠定了基础。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有些体育俱乐部、裁判员、运动员等体育市场主体在做出违法失信行为后,对当下的罚款等处罚方式并不重视,认为通过缴纳一些处罚金、禁赛等办法就可以解决问题。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使其承受社会舆论压力,付出较高代价,在社会交往、市场活动、参加比赛等方面受到限制。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在市场监管中具有高效益低成本的特征,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能够发挥强大的威慑效应,起到较好的治理效果。

2 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现实困境

2.1 缺少专门的“黑名单”立法保障,相关制度位阶较低

在立法层面上,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的“黑名单”法律法规,没有统一明确的黑名单列入标准,现行的市场监管类黑名单制度主要零散分布在具体行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其中多为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行业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无法可依和执行难的问题。目前,体育领域内已开始运用黑名单制度,在制度供给方面,既有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政策文件,也有地方根据实际体育市场状况而定的规范文件。但是,多数省市并未针对体育市场出台专门的黑名单制度,政策的实施仍处于艰难的探索阶段。由国家体育总局出台的《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仅为行业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较低,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有限。在地方政府层面,由于立法水平差异和体育市场发展状况不同,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列入标准也不尽相同,这就会造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大多数的地方省级和市级政府并未出台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在开展体育市场监管和联合惩戒过程中就会遇到“无法可依”的问题,甚至在对一些体育违反失信者实施的行政处罚中,能否对外公开信息也成为实施难题之一。

2.2 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体育违法失信者的信息未公开

征信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征信体系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效力。政府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所各类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保障市场机制的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征信法律体系较为完善,其体系往往由多部法律组成,并运用不同的形式来保障征信活动的开展。在我国,尽管也建立了以公共征信为主导的征信体系,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在体育领域内,征信体系不完善,体育信用体系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虽然在《宪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间接地对征信进行了规定,但与征信直接相关的专门法律缺失,特别是征信监督制度更为少见,对诚信直接相关的规定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规范为主。体育信用体系作为国家信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体育行业制度建设,乃至促进体育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价值。近年来,体育市场中所出现的虚报参赛年龄、服用违禁药物、签订阴阳合同等违背体育诚信和公平原则的现象较为突出,破坏了体育市场秩序,需要对这些失信者进行曝光。但是,在实践中往往限于地方保护主义、信息沟通不畅、碍于情面、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等原因,并未对体育违法失信者的信息进行公开。

2.3 黑名单制度实施不规范,联合惩戒难以形成合力

黑名单制度被应用在各个领域,比如商务部制定的企业黑名单,教育部制定的高考作弊黑名单,安监局制定的安全生产黑名单,还有旅游黑名单、食品安全生产黑名单、航空黑名单、体育市场黑名单等等。在具体实践中,这些“黑名单”种类繁多,在不同程度和不同层面上进行了使用,产生了一定影响,但也存在发布主体不一致、发布程序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多个部门缺乏信息共享,难以形成惩戒合力。从行政程序来讲,由于执法或监管人员的个体素质差异,或存在寻租行为,破坏已有的实施程序,造成执法程序的随意性[11]。譬如:农夫山泉所陷入的“砒霜门”事件,就是海口市工商局在工作中没有遵守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在没有事先履行告知程序,也没有经过复议及听证、复检与申诉等程序,直接在媒体上发布了消费警示,在事后也没有启动救济程序,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损失。在体育市场领域中,由于缺乏严格程序来约束和规范黑名单信息发布者,在实践中容易造成黑名单信息发布的随意性,带来严重的侵权隐患。在实践层面,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认同度较低,体育行业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并未真正对外公开或共享信息,而更多停留于内部信用存档,或仅仅为了起到警告和威慑作用,使得黑名单信息无法流通,联合惩戒难以形成合力。

2.4 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同,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备

目前,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已经开始实施,也发挥了一定的效能,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得到全面拓展,仍没有统一的联合惩戒做法,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性缺乏,黑名单信息的沟通与共享还不及时,相应的救济渠道并不通畅,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备。体育行政机关通过发布体育市场黑名单信息,把所作出信用评价、惩戒情况传递给社会公众或其他市场主体,起到一定的引导与约束作用。多个政府部门参与实施的联合惩戒,就是要避免因私人惩戒而带来的执法随意性和情绪化。搜集和发布体育市场黑名单信用信息,是各个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主要任务。但是,我国的信用立法还不完善,信用评价等级和评价标准不同,也缺乏统一的信息采集与发布平台,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难度。同时,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黑名单数据库,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水平差异较大,部门间缺乏沟通,信息搜集的节奏也不尽相同,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效果也就大打折扣。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诸多种因素影响,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开展的进度和效果不同,联合惩戒的力度和范围较小,缺乏一定的制度整合与协同,呈现出管理“碎片化”困境。另外,体育市场黑名单发布后,缺乏信用修复机制,没有后续的跟踪反馈,忽视撤销程序,不能满足体育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诉求[12]。

3 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完善与实施策略

3.1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体育黑名单配套制度

加快体育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完善体育市场黑名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一方面,要立法先行,专门为黑名单制度立法。健全与体育市场黑名单相关法律法规,要对黑名单的实施主体、对象、法律责任、权限、适用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明确界定,特别是对适用范围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让黑名单制度真正起到一定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但也不能滥用。在既有法律法规框架下,行政主体要对体育市场失信主体进行严格惩戒;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要尽快完善地方立法和行政法,对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进行规范,把运用权利控制在法治范围内。建议在新修订的《体育法》中,把加强体育诚信建设列入其中内容,并增设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相关说明。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是一种以信用为核心的惩罚制度,若要发挥更大的制度效力,需要建立专家评审、异议、听证、撤除、救济等配套制度。建议借鉴国内其他行业的做法,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并规范专家评审管理,确保专家评审的独立性和透明度。在发布体育市场黑名单之前,对惩戒对象的申请进行听证,保障拟惩戒对象的申辩权利,根据听证结果做出最终判断。

3.2 完善征信体系,搭建统一的体育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具体措施,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体育市场领域中,实施黑名单制度,通过完善征信体系,搭建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对于打击失信行为,维护正常的体育市场秩序,保护体育消费者权益,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体育领域中也取得了较大进展,发挥了不错的成效,但也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监管体育市场的新时代任务,必须统一思想,在监管内容、信息采集、联动机制等方面,搭建统一的信息发表平台。首先,政府要尽快征信立法,大力发展征信业,拓展征信服务领域和提高征信服务水平。政府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管理者,应率先示范,坚持依法行政,在体育行政和执法活动中贯彻诚实守信原则。政府也是体育市场诚信建设的实践者和引领者,要以政务诚信来引领体育市场,加强诚信教育,大力培育体育行业诚信意识,从而影响和带动体育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其次,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整合资源,打造统一的体育信息发布平台。政府要从大数据理念出发,跳出碎片化管理、各自为战的小圈子,利用新时代高科技方法,消除信息壁垒,构建一个全国统一的跨省、市、县三级共享的体育信息共享平台。再次,发挥信息平台作用,统一失信信息的采集方法和标准。基于全国范围,建设统一的体育市场黑名单的标准,从多方位搜集信息,建立统一编码,让体育信息互通和共享。最后,体育信息共享平台与银行信贷、执法、房产交易、海关出入境及各监管等系统实现信息互通。通过跨部门之间的联合惩戒,使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发挥更大的成效,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3.3 规范发布程序,促进跨部门之间联合惩戒

目前,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尽管已经开始实施,但还没有得到全面拓展,失信信息发布程序还不规范,部门之间的联合惩戒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在政府的简政放权进程中,增加对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跨部门之间的失信联合惩戒是信用监管的主要措施,也是行政管理改革的未来走向[13]。一方面,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实施要规范发布程序。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体育黑名单制度,不但要遵照法定权限,而且要规范法定程序。省级体育局主要负责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制定、信息平台建设、认定与公布、指导与监督等工作,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信息采集等工作。体育市场黑名单的信息发布主要包括告知、公开听证、委托代理、结果判定、救济等程序。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让体育市场失信主体付出失信代价,改正错误和杜绝再犯,对于已经纠正失信行为的体育市场主体,符合条件规定的,应退出黑名单。另一方面,构建跨部门之间的联合惩戒机制。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有赖于体育市场监管的制度化建设、统一的体育信息发布和共享平台,以及跨部门之间的联合行动。为此,可以坚持问题导向,多方采集信用信息,通过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或联席会议制度来加强体育行政部门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逐步实现跨领域和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3.4 保障权利救济,建立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

实施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是政府部门对体育市场主体给予的一种警诫和惩罚,利益相关者涉及失信主体、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特别是会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体育企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要对体育市场主体给予保障权利救济,建立信用修复和退出机制。一方面,建立问责机制。政府的公权力源于社会公众的让予,必然要接受社会公众的制约和监督,不能让权利滥用和侵犯公众权利。政府部门公布体育市场黑名单,应慎重对待,不能滥用行政权力,对于未经法定程序公布、滥用职权、发布错误信息的行政机关责任人要进行问责,以责任和制度来约束权力。另一方面,建立救济机制。构建黑名单制度是从保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遵照“有损害就要有救济”的做法,在将这些体育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之前,行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启动复核程序,赋予其申辩、举行听证的救济权利,守好名单发布前的最后一道屏障。体育市场黑名单不是终身制,在实施中要依据“期限法定”原则,明确惩戒期限,实施动态管理,在信用修复条件、程序、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者,可提前从黑名单中移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应退出黑名单[14]。

3.5 引入共治理念,构建多元的市场监督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通过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体育领域,单一的政府监管已经开始转变为多元主体参与的体育治理,通过多元协同治理,有利于净化体育市场环境,构建良好的体育市场秩序。第一,要建立体育部门与工商、民政等部门联动机制。譬如:2015年,为促进彩票事业的健康发展,体育总局与财政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等部门联合对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的销售机构和代销者进行了治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为推进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的顺利实施,体育行政部门需要定期与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促使信息互通和共享,联合解决遇到的问题。第二,发挥好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网络监管中,要遵循网络监管的规律,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管理和引导。搭建“一体化”监管枢纽,发挥互联网平台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兴监督作用,实现监管方式创新。第三,激发社会力量,构建多元主体监督体系。从监控实施和信息采集的角度来讲,对体育市场的监管,仅靠政府的行政力量是不够的,需要引入共治理念,激发体育社会组织、个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热情,对体育市场主体进行监督[15]。譬如:支持建立民间第三方评估机构,构建类似“体育企业异常活动名录”和“体育社会组织失信名录”的黑名单制度,对体育市场主体进行评估和监管。在新媒体时代,要重视公众参与,学习和利用好新传媒技术,发挥好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让失信的体育市场主体无所遁形。

4 结语

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建设是体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能够发挥强大的威慑效应,起到较好的治理效果,对促进体育行政部门简政放权和营造良好的体育市场环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体育市场黑名单制度已经开始实施,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得到全面拓展,仍存在制度实施不规范、联合惩戒难以形成合力、信息沟通与共享还不及时、相应的救济渠道不通畅、信用修复机制不完备等问题。体育行政部门需要加强体育黑名单的顶层设计,完善配套制度,引入共治理念,搭建统一的体育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发布程序,促进跨部门之间联合惩戒,发挥好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让失信的体育市场主体寸步难行。体育市场黑名单作为一项新型的市场监管工具,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难题,政府也不能只依赖黑名单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需要构建多元参与的体育市场监督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和促进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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