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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时期体育禁令的类型及其影响

2020-11-24牟晓玥曹景川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角抵金元弹弓

牟晓玥,曹景川

体育禁令是统治者为维护自身利益颁布与推行的与体育相关的设禁、立禁法令。在古代体育活动中,禁令是古代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调整体育活动的主要路径,其作用不容忽视,它不仅体现了政府对体育活动的态度,更重要的是禁令本身对传统体育项目兴衰的影响尤其显著。金、元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不同民族间的体育交流、融合在这一时期获得较大发展,同时金、元也是我国古代体育禁令颁行较为频繁的时期,不仅体育禁令数量多,且涉及项目较广,包括角抵、枪棒、武术、射箭、双陆、竞渡、围猎等。将金元体育禁令作为一个研究整体的原因是金元同为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金元各项制度有一定的承继关系,元代部分体育禁令就是在金代基础上发展而来;其次金元在民族政策上均实行族群等级制,体育禁令在颁布原因、治理结果等方面深受族群等级制的影响。梳理金元体育禁令及其颁行原因有助于理解这一时期我国传统体育项目兴衰的法律因素。目前学界在金元民族体育、体育文化、体育组织等方面取得较丰富的成果①主要研究成果有:王久宇《论金代体育》,《体育文化导刊》2009年5 期;李大军:《金代骑射体育活动的作用》,《北方文物》2015年3期;郑传锋、周少林:《金代体育的身体哲学研究》,《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9 年3 期;熊志冲:《元代市民体育初探》,《西安体育学院学报》1987 年3 期;向武云:《元代体育研究》,《体育文化导刊》2009年5期;金向红:《元曲中的体育研究》,《体育文化导刊》2016 年9 期;马杰华、戴羽:《元代体育治理研究》,《体育文化导刊》2017 年10期。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文中涉及到的金元时期的角抵、枪棒、射箭等活动是否属于“体育活动”,学界尚存在争议。基于这些活动均作为中国传统体育的重要源头和构成,为行文便利均以“体育禁令”称。,但从禁令视角审视金元体育尚未引起学界重视。本文通过对体育禁令内容、颁行原因、特征及其影响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从法律层面理解这一时期体育活动的兴衰。

1 金元时期的体育禁令及颁行原因

1.1 禁习角抵、枪棒令

角抵、枪棒等具有习武性质的体育活动自唐宋开始在民间日益流行。宋代相扑社、棍子社等民间社团活跃。据《梦粱录》载,护国寺定期举行相扑比赛,由各道州推举参赛者,获胜者可得到高额赏赐,“若论护国寺南高峰露台争交,须择诸道州郡膂力高强、天下无对者,方可夺其赏。如头赏者,旗帐、银杯、彩缎、锦袄、官会、马匹而已。”[1]可见,宋代相扑是极为繁荣的。但自金元后,相扑、枪棒等尚武性体育活动日渐式微,其原因与相关禁令有密切关联。金章宗明昌四年(1193 年)三月,“制定民习角觝,枪棒罪”[2]。这是金政府首次通过法律途径对角抵、枪棒进行限制。元政府继承了这一法令并有所发展。据《元史·刑法志》载:“诸弃本逐末,习用角牴之戏,学攻刺之术者,师弟子并杖七十七”[3]。元政府严禁百姓教习角抵、攻刺,并辅以杖七十七的刑罚。此外《元典章》中更明确规定,邻里、社长知有习相扑、枪棒而不告者,需受连坐之罚,“今后军民诸色人等,如有习学相扑,或弄枪棒,许诸人首告是实,教师及习学人并决七十七下,拜师钱物给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减犯人罪一等。社长知情故纵,减犯人罪二等”[4]。元政府通过连坐与告赏等措施,严厉禁止民间教习相扑、枪棒,这使宋代以来在民间兴盛的相扑、枪棒等体育活动日趋式微。值得注意的是,金元禁止民间习角抵、枪棒法令主要针对其统治区域内的汉人。金元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二者在治理汉地时均实行民族等级制,金政府在其统治的北方地区将民族划分为女真、渤海、契丹、汉儿、南人五个等级,不同民族的法律地位有很大差异。蒙元的民族压迫政策更甚于金代,元朝实行四等人制,第一等为蒙古人,色目人为第二等,汉人第三等,南人第四等。四个等级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法律地位都不平等。角抵、枪棒因具习武之功,为防止汉人揭竿起义,维护本民族的特权统治,金元政府便下令禁习角抵、枪棒。该禁令对汉地角抵的影响尤为深远,唐宋时期民间极为流行的角抵在金元以后日渐式微。

1.2 禁持弓矢令、禁习武艺令

除禁习角抵、枪棒外,金元统治者还禁止汉人持有弓矢,大定十五年(1175 年),金世宗“定应禁弓箭枪刀路分品官家奴客旅等许带弓箭制”[2],除品官、家奴、客旅外,其他人禁持弓箭枪刀,以法令形式严格控制百姓持有武器。禁民持有弓矢枪刀是政府防止百姓暴动的措施之一,这一法令主要针对金国境内占人口多数的汉人。元灭南宋后,为彻底消弭民间反抗,政府继承了金代禁持弓箭的法令,频繁下令禁止汉人持有弓箭。1279 年,元政府下令禁止汉人持有弓箭打猎,但允许回回、畏兀儿等其他民族持有弓箭。[4]1285 年,括汉地弓箭兵器赐予色目人。[4]1309年,禁止有姓汉人、蛮子持有弓箭。[4]元政府对汉人持有弓箭等武器的措施到了极为严苛的程度,甚至汉人供奉神灵时也不能使用真武器,而需要用“土木纸彩假物”代替。元英宗至治二年(1322 年)甚至下令汉人百姓不许习武艺,“禁汉人执兵器出猎及习武艺”[3],该禁令的对象同样是汉人,蒙古人、色目人不在禁止之列。金元政府以少数民族的身份入主中原,对汉人的戒备贯穿始终,禁止汉人持有弓矢与习武是金元政府防止汉人起义暴动的重要措施之一。

1.3 金代双陆禁令

双陆是古老弈棋游戏,此戏始于天竺,盛行于北朝隋唐之间。金朝也流行此戏,据《松漠纪闻》记载:“燕京茶肆,设双陆局,或五或六,多至十,博者蹴局,如南人茶肆中置棋具也”[5]。大定十年(1170年),金世宗避免女真人沉迷双陆而日益文弱的趋势,颁布禁止双陆的诏令:“女直旧风,凡酒食会聚,以骑射为乐。今则弈棋双陆,宜悉禁止,令习骑射。”[2]该体育禁令的特征是禁止与鼓励相结合,禁止双陆,鼓励骑射,其目的是提升女真人的军事战斗力。金世宗时期的金朝在军事实力已远不如建国初期,女真人日渐失掉精于骑射的战斗技能与晓勇善战的尚武精神,世宗忧心女真人“不习骑射,不任军旅”,为保持本民族的骑射之风以及恢复女真人的尚武精神,应付南宋与蒙古的军事威胁,巩固金朝统治,世宗下令禁止被认为是“沉溺宴安”的双陆弈棋,提倡恢复女真旧俗骑射。自该禁令后,双陆在我国北方逐渐式微,以致失传。

1.4 金代击鞠禁令

击鞠即打马球。金代的击鞠很盛行,金代皇帝多喜爱打马球,海陵王贞元二年(1154 年),“常武殿击鞠,令百姓纵观”[2]。章宗明昌三年(1192 年),“射柳击球,纵百姓观”[2]。章宗泰和元年(1201年),“击球于临武殿,令都民纵观”[2]。皇宫还设有专门的击球场所,“有常武殿,有广武殿,为击球、习射之所”[2]。世宗认为打马球是“示天下以习武耳”[2],将马球提升至习武的高度,足见统治者对马球的重视。不过到了金代后期,马球被视为是耽于逸乐的游戏,如《金史·国用安传》记载:“用安形状短小五须,喜与轻薄弟子游,目击鞠衢市间,顾眄自矜,无将帅大体”[2]。金哀宗时,太后不满于哀宗皇帝击球活动,曾戒敕赤盏尉忻说:“上之骑鞠举乐,皆汝教之,再犯必杖汝”[2]。可见,金代后期,尽管在军队中仍然作为一种习武形式而存在,但是在多数人的心目中,马球被看作轻薄子弟、市井无赖的不良习惯。金后期颁布了针对边防将士击鞠禁令,金宣宗兴定三年(1219 年),“定防秋将校击毬,饮燕之罚”[2]。明确规定边防将士不许打马球。对于非边防军官而言,则严格限制击鞠次数,兴定四年(1220 年),“诏军官许月击鞠者三次”[2]。这与金代中前期马球的兴盛局面形成鲜明对比。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中国马球衰落大概于此”[6]。

1.5 元代弹弓禁令

弹弓是弹射鸟兽的传统工具,元政府规定城市百姓不准制造以及持有弹弓,违者处以杖刑并没收一半财产,《元典章》载:“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在外郡县不在禁限”[4]。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条关于弹弓的禁令,元政府发布弹弓禁令的原因是防止因射杀飞禽而误伤人。这在《元典章》中说的很明白,“江南城郭,人民繁盛。不务本业游荡之人,持挟弩子、弹弓,[凡]宫殿、庙宇、园林树木,但见飞禽坐落,辄便射打,不顾伤人。有司未尝禁约,深为未便。除另行移宣慰司、行枢密院出榜禁治”[4]。不过该法令属于适用地点为“都城”,郡县不在禁止之列,这与元代城市扩大,人口增加,弹弓误伤人的几率较高有关。在元代,弹弓除鸟兽弹射工具外,还可作为战争中攻击与自卫的一项武技,在四川泸州所遗留的宋元战争的弹丸实物[4],即是明证。元顺帝至元二年十一月曾下令“禁弹弓、弩箭、袖箭”[3]。该禁令将弹弓与弩箭、袖箭等武器并列禁止,显然是有弹弓作为武器收缴的意图。

1.6 元代竞渡禁令

竞渡在宋代极为流行,《武林旧事》载南宋杭州西湖竞渡“几于无置足地”“京尹为立赏格,竞渡争标,内珰贵客,犒赏无算。都人士女,两堤骈集,几于无置足地”[8]。宋代竞渡不仅规模大,观众多,且举办时间长,从农历二月开始就有竞渡活动。《梦粱录》载,每年二月初八“其龙舟俱呈参州府,令立标竿于湖中,挂其锦彩、银碗、官楮,犒龙舟,快捷者赏之”[1]。元代江南地区沿袭宋代竞渡习俗,竞渡活动仍十分兴盛。散曲家笔下的“垂门艾挂狰狰虎,竞水舟非两两凫”“忽听得江津戏兰桡,船儿闹”等均是描写元代竞渡的热闹情景。元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3 年),福州路发生竞渡淹人事件,政府下令禁止竞渡活动,“亡宋蕤宾节日风俗,鸠敛钱物,撶掉龙船,饮酒食肉,男女水陆聚观,无所不为,以为娱乐一时之兴。江淮、江西、福建、两广诸路皆有此戏,归附后未尝禁治。若不具呈更张,切思无益之事,不惟有伤人命,亦恐因而聚众,不便于将来,拟合禁治,乞行移各路禁治,及申行御史台,便行一体施行”[4]。该禁令除“有伤人命”外,“恐因聚众”也是重要原因。

1.7 金元围猎、采捕禁令

围猎、采捕是女真、蒙古人早期赖以生存的谋生手段,在其入主中原后,相继制定了围猎、采捕禁令。金朝对王公贵族的围猎时间及次数有严格规定。金章宗明昌元年(1190 年),“制诸王任外路者许游猎五日,过此禁之”[2]。明昌三年(1192 年)二月,“敕猛安谋克许于冬月率所户畋猎二次,每出不得过十日”[2]。金宣宗元光二年(1223 年)冬十月,“制行枢密院及元帅府,农隙之月分番巡徼校猎,月不过三次”[2]。金政府发布骑射次数限制法令是为防止野生动物被射杀殆尽,具有朴素的生态保护意识。此外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和严明军纪,金政府禁止军官围猎,宣宗至宁二年(1214 年)九月,“禁军官围猎”[2]。至宁三年(1215 年)九月,“以秋稼未获,禁军官围猎”[2]。金政府禁止军官围猎,主要是防止围猎破坏庄稼,保护农业生产。金代统治者十分重视采捕活动,为了保证采捕秩序,多次颁布网捕禽兽禁令。如海陵王正隆五年(1160年)十二月,“禁中都、河北、山东、河南、河东、京兆军民网捕禽兽及畜养雕隼者”[2]。金世宗大定九年(1169 年)三月,“以尚书省定网捕走兽法,或至徒”[2];大定二十五年(1185 年)十一月,诏“冬月,雪尺以上,不许用网及速撒海,恐尽兽类”[2]。用网捕禽兽不仅易造成野生动物灭绝,同时也使女真人的骑射技能荒废,“女真人及百姓不得用网捕野兽,及不得放群雕枉害物命,亦恐女直人废射也”[2]。

蒙古人有禁捕怀孕牲畜的传统。忽必烈至元二十八年(1291 年),下诏:“自正月至七月,为野物的皮子肉歹,更为怀羔儿的上头,普例禁约有”[9]。《至元杂令》亦载:“诸杂畜有孕皆不得杀。其野物春月含羔时分亦不得采捕。若有误杀含羔窠羊者。于尚良义改。其外路令所在官司陈首”[10]。《元史》记载:“禁正月至七月捕猎,大都八百里内亦如之”[3]。元政府对保护孕畜及雌性动物十分重视,蒙古族自古以来居于草原之地,深谙动物繁衍生息及自然循环规律,此类采捕围猎禁令具有朴素的环保意识。

综上,金元时期政府颁布的体育禁令数量众多,不仅有尚武性的相扑、枪棒、马球、弹弓等项目,也有采捕、围猎、双陆、竞渡等生产娱乐性体育活动,说明金元时期政府对体育活动调控力度显著加强。此外,金元部分禁令存在显著的继承关系,如元代的禁角抵令、禁枪棒令、禁持弓矢令等都可以从金代体育禁令中溯其源流。从禁令颁行原因来看,维护统治秩序是根本原因。如禁角抵、禁枪棒、禁弓矢等都是为了消除民间占人口多数的汉人的反抗,而金政府的禁双陆令、禁网捕野兽令、限定击鞠法令等是为了提升女真人的战斗力,巩固统治。其次,防止运动伤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金政府竞渡禁令与元政府弹弓禁令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防止人员伤亡。

2 金元时期体育禁令的特征

2.1 禁令数量多、适用范围广

金元时期体育禁令涉及的项目多,有角抵、竞渡、枪棒、双陆、射箭、弹弓、围猎、采捕等,几乎涵盖了我国古代大部分传统体育项目,其中枪棒禁令、双陆禁令、弹弓禁令、禁持弓矢令等在我国历史上均首次出现,大量体育禁令的出现一方面说明政府对民间体育活动的控制较前代显著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金元时期民间体育活动的兴盛繁荣。此外,金元体育禁令还具有波及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金元之前的体育禁令多以区域性、临时性禁令为主,如宋太祖时的竞渡禁令,“禁西川民敛钱结社及竞渡”[11]。宋真宗时的角抵禁令,“诏访闻忻、代州民秋后结朋角抵,谓之野场,有杀伤者,自今悉禁绝之”[11]。此类禁令都只针对西川、忻州、代州等具体州县,并不具备全国性的法律效力。而金元时期的体育禁令往往具有全国性的法律效力,如金元禁角抵枪棒令、金世宗禁双陆令、元代禁持弓矢令等均是全国性法令。金元体育禁令适用范围的扩展是部分传统体育项目日渐式微的重要原因。

2.2 禁令类型多样、灵活多变

金元时期既有针对体育项目的禁令,也有针对体育“器物”的禁令;既有针对普通民众的禁令,也有针对贵族阶层的禁令;既有预防暴动,巩固统治的禁习武令、禁持弓矢令,也有提升尚武能力的禁双陆令、禁网捕兽令,禁令类型多样是这一时期体育法令的主要特点。此外,金元时期资格型禁令的大量使用尤值得注意。资格型体育禁令是对从事体育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的法令,包括特定民族、特定职业者的体育禁令。资格型体育禁令首创于辽代,辽兴宗在重熙七年下令禁止渤海人打马球,“时禁止渤海人击球”[12]。金元资格型体育禁令数量众多,如金代禁双陆令仅适用于女真,其他民族并不禁止;元代禁枪棒令、禁角抵令、禁持弓矢令、禁习武令只针对汉人百姓,蒙古贵族不在禁止之列。此外,金元时期还出现了有地域、时间、活动次数限制的体育法令,如元政府禁止都城百姓造执弹弓,金政府对王公贵族、猛安谋克的围猎时间、次数的规定,金宣宗时制定的军官每月击鞠次数的规定,元政府正月至七月采捕、围猎禁令等,说明金元体育禁令更具灵活性。

2.3 元代体育禁令的制裁措施较唐宋更为严厉

金元以前的体育禁令以禁为主,一般不附带制裁措施。如唐玄宗时的广场角抵禁令,只禁不罚,“至开元二年八月七日敕。自有隋颓靡,庶政凋弊。征声遍于郑卫,炫色矜于燕赵。广场角抵,长袖从风,聚而观之,寖以成俗。此所以戎王夺志,夫子遂行也。朕方大变浇讹,用除灾蠹,眷兹技乐,事切骄淫,伤风害政,莫斯为甚。既违令式,尤宜禁断”[13]。金元时期体育禁令的制裁措施较前代更为严厉,如金世宗时的“网捕走兽法,或至徒”,又如《元典章》规定:私有五件弓箭者,杖九十七,徒三年,十件以上弓箭处死,私有刀、枪、弩者亦有相近处罚[4];又如教习角抵者,受杖刑七十七,没收拜师钱物,邻里、社长知情不报,同以连坐处罚;都城造执弹弓者,不仅受杖刑,还需籍没一半家财。元代体育禁令的制裁措施包括杖刑、徒刑、死刑以及财产刑,其严厉程度远超唐宋,严厉的制裁使禁令效果愈加显著,角抵、射箭等尚武性体育项目在禁令制裁下逐步走向衰落。

3 金元时期体育禁令的影响

3.1 使尚武性体育项目走向衰落

金、元朝统治者以维护统治为中心,防止被征服民族反抗,对当时流行的具有习武性质的体育活动多加禁止,这对传统尚武性体育活动造成严重冲击,部分体育活动走向衰落甚至消亡。以汉地角抵为例,唐宋时期,角抵是民间盛行体育活动,不仅在勾栏、瓦舍有乔相扑、小儿相扑等相扑表演,同时民间还出现了相扑社和各种角力相扑比赛,就当时相扑赏赐来看,既有银杯、彩缎、旗帐、锦袄、马匹,又有官会纸币,犒赏丰厚程度足见角抵的流行[14]。此外,官府也曾大力支持角抵竞赛,宋理宗景定年间举办角抵比赛,获胜者可获军职,“顷于景定年间,贾秋壑秉政时,曾有温州子韩福者,胜得头赏,曾补军佐之职”[1]。元政府自颁行角抵禁令后,汉地角抵衰落迹象显著,不仅角抵表演退出历史舞台,民间社团也不见史籍记载。明代虽一度废除角抵禁令,但明清两代,汉地角抵已不复唐宋盛况。汉地射箭的情形与角抵近似,金元以前,民间射箭颇为流行,宋代还出现了射弓踏弩社等民间社团,政府也以多种犒赏手段鼓励百姓练习射箭。经金元禁止后,汉地射箭活动日渐衰落,宋代弓射社团在金元后也不见踪迹。此外,流行千余年的双陆经金代禁止后,也渐趋衰落,以致最终消亡。

金元时期体育禁令颁行的根本目的是消除民间尤其是汉人的反抗,巩固统治秩序。正如日本学者松田隆智《中国武术史略》一书所论述:“武术往往被革命家或邪教集团或农民暴动所利用,所以武术家常受到当时统治者所仇视,于是就有些武术家隐姓埋名,有些用假名,特别是在金、元等异氏族统治中国的时期,这种倾向更烈”[15]。因此,金、元代政府所禁止的体育活动大都是尚武性的。相较而言,尚武性弱、娱乐性强的体育活动得以较快发展,以蹴鞠为例,宋代蹴鞠社团制定的“球门社规”“齐云社规”等体现了蹴鞠的高对抗性,元代蹴鞠则从竞技性向表演性转变,其典型表现是女子蹴鞠的兴盛。此外,元代身怀异术的民间武术家在政府种种禁武法令的限制下,以戏曲的特殊形式表现出来,使中华传统武术文化在杂剧、戏曲中得以保存。

3.2 资格型体育禁令的普遍适用加深民族矛盾

法律应具备普适性,即所颁布的法律对境内的全体民众都具有法律效力。金元资格型体育禁令众多,人为制造民族矛盾与隔阂,加深民族矛盾。金政府的角抵、枪棒禁令主要针对汉人,对女真人而言,则颁行鼓励骑射、禁网捕野兽的法令。体育禁令不可避免的打上民族烙印,这与其民族政策一脉相承。赵子砥《燕云录》云:“有兵权、钱谷,先用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儿”[16]。金代统治者竭力抵制汉人从事带有武力性质的体育活动,禁女真人双陆,鼓励女真人从事骑射等都是弱化被征服民族力量,增强本民族武装力量,巩固金朝统治的鲜明表现。元政府的角抵禁令同样只针对汉人百姓,并不包括蒙古贵族。如元太宗、元武宗均热衷角抵,不仅赏赐角抵者财物,如元太宗“选力士与之角,无与敌者,帝壮之,赐金”[3]。武宗“赐角牴者阿里银千两、钞四百锭”[3]。此外元仁宗时还在宫廷中设置“勇校署”,由角抵者隶之。这使元代以后我国角抵呈两极化发展,蒙古角抵在政府支持下成为蒙古族三大竞技之一,而汉地角抵在禁令压制下日渐衰落,不复唐宋盛况。金元时期的体育禁令进一步加剧了了民族歧视与民族隔阂,也使民族矛盾不断加剧。

4 结语

如上所述,金元时期体育禁令数量多,涉及项目广,类型多样,用刑严苛,对我国传统体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金元政府从国家层面颁布大量体育禁令的负面影响是突出的,首先,唐宋流行的尚武性体育活动如角抵、射箭、枪棒、攻刺等在体育禁令的强力压制下日渐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尚武性弱、娱乐性强的体育活动,这是明清民间体育与唐宋民间体育在表征上的重要区别,究其原因无不与金元体育禁令有紧密关联。其次,金元时期体育禁令中包含的民族歧视因素相当浓烈,不同民族的体育法令甚至完全相悖,这也进一步加深了民族隔阂,激化了民族矛盾。当然,金元时期的体育禁令也有积极方面,金元政权均为游猎民族入主中原,其围猎、采捕禁令比中原传统围猎、采捕禁令时间长,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意识更强,这些措施也为之后明清政府所继承。另外,弹弓禁令、竞渡禁令等有效规避了体育意外伤害,是我国古代较早的防止运动伤害法令,具有积极意义。而更值反思的是,这些体育禁令的颁布初衷其实并不在于其禁止对象的“竞技属性”,而多在于其“尚武”属性所可能引发的对政权统治的危机及其对身体的可能性戕害,在现代体育治理和体育伦理视野下,如何反思这些“禁令”及其影响,应当成为当代学者关注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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