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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申请仲裁怎么办等4则

2020-11-23

就业与保障 2020年10期
关键词:小保徐某合伙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申请仲裁怎么办

小保:

我于2019年4月被某公司解雇,某公司没有按规定支付给我5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离职后,我因忙于办理出国深造手续并在国外呆了8个月,因此一直没有通过劳动仲裁途径来主张经济补偿金。2020年1月春节前我回国,并准备在春节后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向公司索要补偿金,不料遭遇新冠肺炎疫情,无法申请劳动仲裁,可是等疫情结束后再申请仲裁就超过了1年时效,我很担心劳动仲裁委不再受理。

请问:我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孙伟伦

孙伟伦:

你不用担心仲裁时效过期问题。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也指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当事人来说,这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与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中止计算,自疫情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1年仲裁时效期间。所以,你完全不用因为申请时效过去而担心。

小保

劳动者拒绝隔离造成疫情传播后果,企业有权解雇吗

小保:

我公司员工徐某于2020年1月15日起休年假,其间曾到武汉旅游。徐某自武汉返回后没几天,就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其不仅不主动报告,还谎称自己从其他地方回来,无视我公司和当地街道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没过多久,徐某被确诊患新冠病毒肺炎,导致密切接触者300余人要集中隔离,其中好几人被确诊。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请问: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公司能否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赵源

赵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徐某作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在自武汉返回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应当知道自己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但其拒绝隔离,仍进入公共场所并密切接触人群,以致造成了新冠肺炎病毒传播,已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徐某故意隐瞒行程和病情,拒不接受公司提出的居家隔离之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你公司可以此为由解雇徐某,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你公司没有对应规章制度规定,那么就只能在法院确定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后,立即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

小保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灵活处理劳动用工吗

小保:

经有关部门批准,我公司已经复工复产,大多数员工已经到岗。公司领导在喜乐之余也有不少忧虑:一是受疫情影响,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遇到一些困难,如订单量不足、资金周转不开、难以按时发工资等;二是身感责任重大,十分担心因员工聚集而发生聚集性疫情,导致企业或停产、或员工被隔离,甚至公司负责人被追责等后果。

请问:为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并能够顺利度过难关,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肖兴程

肖兴程:

企业复工复产后,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疫情防控应急措施,保障合理购入和配备应急物资、消杀用品、口罩等防护物品,并严格进行日常体温监测,做好突发情况应对准备,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外,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人社部印发的相关通知和意见,企业可以采用灵活的、有针对性的用工措施,以防控疫情,减轻压力。劳动者也应当予以理解和支持,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具体措施可包括:一是经与职工协商,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以及灵活计算工作时间。二是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以避免裁减人员。三是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四是支付工资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小保

退伙未变更登记,仍需承担清偿欠薪的义务

小保:

李某与张某等三人开办了一家普通合伙公司,我们系公司员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现已资不抵债,并拖欠我们12万余元工资。我们无奈之下,曾要求李某、张某等清偿。可李某表示,其早在半年前就已经退伙,并与张某等签订了退伙协议,发生的欠薪是之后的事,自然与其无关。

请问:在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我们也一直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究竟应否担责?

施雯雯等13人

施雯雯等:

李某应承担清偿责任。

一方面,李某不能拿退伙协议说事。《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立法本意就是合伙企业在进行变更之后,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只有办理了变更登记,才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如果内部协议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只能在股东内部有效,对外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鉴于本案所涉退伙协议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决定了李某不能将退伙协议作为免责理由。另一方面,李某必须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属于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是:(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正因为本案所涉公司属于普通合伙企业,决定了全体合伙人应当就公司所负包括欠薪在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虽然《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只是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基于本案所涉退伙协议对外无法律约束力,决定了李某尽管已经退伙,同样必须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

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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