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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管控

2020-11-19苑仁柱

经济视野 2020年16期
关键词:发包方发票税率

文| 苑仁柱

引言

在我国建筑行业不断的发展过程当中,建筑施工企业对内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而财务部门作为企业发展的重点部门,在建筑施工企业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项目,施工周期较长,并且占用的资金数额较大,事项繁杂,所以需要的环节以及业务事项众多,所以企业的税务部门在进行涉税风险管控的过程当中,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不断加大。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建筑施工企业的涉税风险

取得或者开具的增值发票与要求不符

建筑施工企业在涉税风险管控过程当中,获取符合要求的增值税进项税票与项目管控息息相关。企业在税务管控过程当中具有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与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将会导致项目的成本增加,并且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过程当中,由于管理人员管理不当导致需开金额较大,那么将会导致企业面临罚款的风险,而相关的责任人也会被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并且如果开具的发票当中项目的成本构成与目标成本和市场真实信息存在的差异较大,将会导致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信息对成本的合理性以及开票方进行调查,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涉税风险。并且在现在的市场当中还存在着为了倒卖发票而成立的供应商,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未经过认证的发票信息或者即使已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票,如果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劳务)不能合一,也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票或买卖增值税专票的现象。增值税发票中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一直都是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所在之一。

发生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导致的税务管控风险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各类交易行为和涉税服务形式较多,不同业务涉及增值税税率也各不相同。具体来看,对于建筑安装服务应当采用9%的税率,甲供材等方式可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时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为13%,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经过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的建筑施工企业当中,经常出现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现象,进而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控风险加大。由于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本质不同,混合销售的本质属于一项纳税行为,所以说在处理混合销售的税务时,应当按照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对增值税税目进行划分。而兼营行为的本质则是多项应税行为,所以在对销售额进行核算的时候,要对不同的项目按照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进行核算,否则应当从高适用税率。在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当中,由于将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的税务管控混合不清,进而加大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控风险。

发生纳税行为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带来的风险

在国家税务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当中,对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的税务管控过程当中,还存在着已经确定工程量,发包方尚未付款的情况之下,建筑企业对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未按时处理。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当中明确的规定了付款的时间,如果付款的时间已到,但是发包方尚未付款,这时根据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的义务已经发生,所以应当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并且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当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未到,而发包方也未付款的情况之下,如果没有开具相应的发票,则纳税义务并没有产生,不需要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涉税风险提出的管控措施

针对取得或者开具的增值发票与要求不符提出的管控措施

要想减少增值税发票与要求不符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控所带来的风险,需要对内部管控制度以及项目考核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针对发票的取的情况以及进项抵扣情况,进一步确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对发票的管理人员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控风险。为了避免项目的构成成本与目标成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还需要对目标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从而通过对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机械以及劳务情况进行合理的配比,建立科学化的配比模型,提前对工程所需成本进行筹划,从而减少目标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距。最后还需要确保取得的发票的真实性与相关条例的规定相一致,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的审核要求,对于与规定不符合的发票,则要立即停止接收,并且要求开票方重新进行开具。在对增值税发票的风险管控过程当中,最重要的还在于对项目的承包人以及所有管理人员的管控,通过对增值税发票重要性的宣传,进而介绍增值税原理以及发票对企业的影响。对增值税方面的基本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从而建立一定的风险管控意识,加强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管控。

针对发生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导致的税务管控风险提出的管控措施

兼营行为未进行分别核算,将会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控风险显著增加,所以企业的税务管控人员应当针对自身企业的经营行为管控现象,进行针对性的优化管理。为了保证建筑施工企业对兼营行为进行分别核算,税务人员应当提前进行筹划,进一步确定货物的销售额以及建筑劳务和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并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按照项目的不同要求,对税率进行明确的标注。同时在财务会计处理的时候,应当对货物的销售收入以及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收入进行分别核算,从而对经营行为进行科学化的管理,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成本。最后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的内控制度建设和内部业务指导,在兼营行为的管控当中,尽量做到进项及时抵扣,应抵尽抵,进而对相关的税收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处理,避免由于税务政策的变化对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

针对发生纳税行为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带来的风险提出的管控措施

在对发生纳税行为未进行及时申报而带来的风险管控过程当中,应当根据导致风险的不同原因,进而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当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时间已经达到,但是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付款,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和交流,尽快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对相关的增值税进行缴纳。如果发包方没有接收增值税发票,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无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部门进行稽查时,企业遭到处罚。而对于由于经济困难导致难以取得供应商的进项税发票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与供应商进行协商,可以通过提前支付相关的税金获取分包发票以及进项税,进而进行认证抵扣。并且建筑施工企业还要及时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进行登记和记录,到期之后及时进行催款,并且开具相应的发票,避免带来税务管控风险。如果经过供应商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的协商约定,推迟了付款的时间,则应当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之后按照新的付款时间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并且开具相应的发票,避免被税务部门认定为延迟纳税行为而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成本。

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的涉税风险管控,首先需要税务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税务风险管控意识,对国家现阶段颁发的税务政策和规定进行详细的了解,将企业现阶段的税务管理措施进行针对性的改动。同时还要加强与经销商以及发包方的合作管理,避免由于发包方和经销商对增值税发票以及付款时间的处理不当,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涉税风险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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