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自由理论与哈耶克自由思想之比较
2020-11-19宋碧琦西北政法大学
■宋碧琦/西北政法大学
一、马克思自由理论
(一)自由实质——对必然的认识和利用
自由是人通过实践、革命等途径,使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瓦解,解放无产阶级,消灭人对人的束缚和奴役,实现每个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认为自由的实质即是对自由的认识和利用。其必然性包括三方面: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自身。我们对必然性认识程度越高就越自由。人依赖于自然界,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人们更加渴望自由,然而,人却又是被束缚的。那么,我们必须发挥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更加积极,只有更好的更充分的认识这些必然性,人们才能更自由。社会发展也有其自身规律。马克思对社会发展规律也有经典的表述,指出社会生活过程中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人们认识并利用规律,从而我们可以在生产力允许的范围和限度里去实现自由。
(二)自由的实现路径——实践
为最终获得自由,必须明白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马克思自由的唯一实现路径——实践。“实践是自由的基础,自由问题在本质上就是一个实践问题。”而生产劳动是实践活动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人通过在实践中获得自身的发展并且实现自己的价值。实践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全部和本质。个人的具体实践活动在历史演变中体现不同历史阶段的人类自由。
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立足于社会现实,深入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无产者的生存境况,提出了异化理论。首先无产阶级为获取生存资料,必须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他们生产的劳动产品是异己的存在物,同劳动者本身是对立关系。工人的劳动不再是自由自觉的劳动,而是资本家获得利润的工具,劳动不是为了实现自身而是反过来奴役自身。无法达到通过人为了人,实现人对人本质的真正占有。异化产生的根源——资本主义私有制,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是强制发展和进步的,就导致必须不断牟取利润,其途径则是压榨和占有更多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我们必须扬弃异化,然后为了人,实现人。
(三)自由的目的——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明确提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真正的共产主义社会里,有三方面特征:其一,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我们必须实现现代化,由此获得充分的物质资料。此处不可否认资本主义的贡献。其二,阶级已不复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友好和谐,有效的免除了人本身的异化,劳动的异化。其三,公众的权力已不具有政治性质。自由的目的——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是我们每个人的最高理想。人类发展的两个方面:一是自由发展,二是全面发展。二者是辩证关系,相辅相成。我们不断促使自身各方面自由发展,才华,特性不受限制。最终达到全面和谐发展;同时,个人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后,个体就会免于对物的依赖,增加独立性,最终实现主体自由。
二、哈耶克自由理论
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阐述了自由同法律、社会等要素之间的关系,他认为自由的基础是法治。自然权利是从属于法治的。就哈耶克而言,真正的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
(一)自由是免于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
哈耶克讲:自由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即人应不被外部世界所强制。不被他人的意志所主宰。没有人能够强迫我们做什么,我们拥有不被干涉的私人的空间。我们自己决定自己的发展方向,决定自己要做什么,怎么做,又为了什么。在市场之中也是用“看不见的手”去自己调控自己。没有垄断,不同的力量彼此竞争促进彼此的发展。使得社会不断的创新,前进,永远拥有不竭的动力。那么首先,这样的秩序自动产生,自动发展的,不由他人的设计产生。其次,它没有特定的目的。可以说,哈耶克关于自由的阐述,有很大程度是形而上的,不具体的。
(二)法律是自由实现之手段
哈耶克并不否认法律不是万能的,而且有极大的可能是自由道路上的障碍物。但他认为这样的法律不能被称之为真正好的法律,我们也不能借此进入法治社会。他认为法律是为了每个人的自由,而不是走向它的对立面。那么法律和自由二者不可偏废。哈耶克讲“每个个体的存在和活动需要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才能获得一个既安全又自由的领域,法律便是这种界线的确立所凭借的某种规则。”我们必须在法治之下去避免专制独裁。在我们的利益或权力被侵犯时,我们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即在法律限制同时又有保有自在的状态。不可否认,哈耶克关于法治的思想也为我们实现法治社会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三)自由的目的是追求少数人的自由
就哈耶克而言,市场秩序是自己发展自己的,不应被操控,计划。只有这样才能使经济得到最大的发展。他言下之意是,私有制必须存在,且处在举足轻重的位置。这是我们获取自由的首要条件。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我们处在这样的共同体中,你我之间是冰冷的利益关系,只有利用与被利用,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哈耶克认为,我们拥有法律武器,实现法治,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生产资料和权力不会被垄断,我们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去获得和利用它。并且,没有人有足够的力量和才能去决定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人必定自由,不被掌控,操纵。我们只依从法治。由此,可以获得最自由的状态。
在完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利益冲突无法避免。一旦产生,资本家必定会为了自身的利益牺牲掉广大的工人的利益。而从不去考虑工人阶级如何更好的生存,真正占有他们应得的,本就被他们创造出来的利益。只能得到最低的仅仅维持生命的生活资料。在这样的条件下,广大的劳动者是没有自由可言的,而资本家拥有如土地类的资本,本来就完全不同于无产者。因此,资产阶级内部的“自由”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
三、马克思自由理论与哈耶克自由思想之比较
(一)马克思自由理论——广泛性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人才能实现真正意义的自由,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前提是个人自由。我们必须把实现个人的自由放在突出位置。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消灭剥削、没有阶级的社会,人人平等、自由。哈耶克与之相反,自由属于少数人。尽管哈耶克提出自由是全社会的普遍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不受束缚。但毫无疑问,他的自由是有局限性的。局限于资产阶级追逐利益的自由,忽视众多工人,无产者被剥削被压迫的残酷事实,工人已不是热爱劳动,而是被劳动折磨,又怎么享有自由呢?他所谓的“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
(二)马克思自由理论——真实性
马克思认为,由于资本主义的本质属性,平等的自由权无法在此社会制度下获取。唯一的途径,只有不断革命,建立新的社会形态,实现理想,由此马克思提出共产主义社会这一伟大构想。在那里,物质财富丰裕,精神境界得到提升。首先,劳动自愿且不受控制。其次,人人平等,不再是剥削与被剥削,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一方面,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因其宣扬的自由只是属于统治阶级内部而非多数人,它是不全面的形而上学的自由;另一方面,资本主义自由是通达自由的必经之道,生产力和社会都是不断发展的,自由之路也曲折且漫长。我们应该学习马克思,辩证的看待,不全盘否定其合理之处。
(三)马克思自由理论——辩证性
运动是绝对的,只有相对静止的事物,那么自由同理。经济基础影响着自由的发展。人们从完全依赖自然界生存,到发现规律并利用,掌握必须的物质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掌握着生产资料,无产阶级处于完全劣势地位。失去自由;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们从物的依赖下解放出来,实现自由。随着经济状况和社会形态的发展,自由是各异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哈耶克的自由与马克思不同。它是形而上的,不变的,他的自生自发秩序,被设定为“普遍而抽象的规则”、“任何人都不知道的”。同时,他认为自由是法治的结果,自生自发是法治的规则,从而法治也是不具体的、无人知晓的、广泛的原理,那么法治基础上的自由也如此。哈耶克自由思想具有局限性。他把自由局限在资本主义内,没有关注不同阶段,不同的社会历史情况下自由发展,更没有从生产力角度去探讨问题。但我们也要看到他的思维的独特与进步之处,予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