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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著作权侵权研究

2020-11-19荀志云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长江丛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侵权人保护意识

■荀志云/华北理工大学人文法律学院

一、对微博用户微博著作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微博著作权在立法上的不完善

第一,现有法律法规不可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所有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的相对滞后性。一种新生事物在诞生之初,法律在该领域通常处于真空状态。微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所具有的传播开放性、共享性等特征,使得司法实践中总是出现各种复杂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往往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是由于法的原则性。法律不可能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规定。可见,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原则性,使不法使用人在侵害微博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之后不受法律制裁成为可能,使得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不断发生。

第二,在互联网发布的微博,有些微博通过文字表现作者的思想情感,通过一种简短的文字语言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发布,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还有一些微博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日常生活的表述记录等等,这类微博由于不符合作品的要件,而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一篇微博是否属于作品,应当通过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分析认定。在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微博用户会通过微博记录生活、表达情感、创作文学作品、发布视频、传授知识等等,但是对于这些微博信息发布的具体规制,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目前的《著作权法》有必要适当的扩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对于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起到法律规制的作用。

(二)侵权主体及责任难以认定

目前,在国内注册成为微博用户的门槛较低,简单快捷,微博注册采用的多是手机号码、邮箱或者虚拟网络姓名,而不像国外进行实名制注册,这就使得一旦发生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发生,难以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准确认定。然而在国内民商事案件立案中都要求权利人提供侵权人明确的身份信息,然而由于国内微博注册非实名制,微博昵称又都是虚拟的,侵权人的认定就成为了难解之题。当发生微博作品的侵权纠纷后,是否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微博平台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在有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与侵权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这些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都没有明确而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微博服务平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制其责任的话,微博服务平台就会一直以“避风港原则”来规避自己的责任,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很难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淡薄

近年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人民大众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逐渐形成了依法办事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初步形成。但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微博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但是很多博友包括微博著作权本人都不知道微博享有著作权,因此,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也就比较淡薄。另外由于微博作品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加之社会公众本身的法治意识淡薄,这些因素都使得公众对微博作品著作权的认定有相当大的难度。

二、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强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的立法工作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主要依据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然而针对微博作品的具有的互联网特性,还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审判工作。第一,完善互联网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明确具体地明晰网络用户及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法律责任,这样在发生微博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时,便于明确法律责任,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第二,如果微博作品的侵权行为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不仅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当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二)完善微博使用协议及后台实名制注册

由于国内各微博服务平台管控不严,注册简单,仅需要邮箱或手机号就可以注册成功,而且使用的微博昵称都是虚假的网络名称,微博作品侵权主体的不可识别性,不仅导致侵权中责任人认定困难,甚至还造成权利人认定的不统一。而微博注册实行实名制注册后,微博平台服务商就可以通过博主的注册信息来认定侵权人,要求其直接承担责任或对其进行追偿。除了微博服务平台以外,同时微博用户也可以通过申请法院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调取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同时,微博服务平台可以更好地完善微博使用协议,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加强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宣传普法工作。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晚,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淡薄,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复杂性及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导致侵权保护问题屡见不鲜。要提高社会公众微博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意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做好相关宣传普法工作。第一,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甚至微博等社会媒体广泛宣传,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的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广泛参与的微博作品著作权宣传工作。相关部门可以借助微博倡议会、电视媒体等一些平台,开展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宣传活动,开设微博作品著作权知识专题、栏目或讲座;第二,改革教育机制,积极争取将包括微博作品著作权在内的一些著作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之中,让著作权的知识保护意识从中小学生抓起;第三,建议国家版权局开展对行政机关相关领导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培训,同时加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等与著作权相关主体的宣传,逐步形成点多、线长、面广的全社会普及的良好局面。只有加强微博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才能提高社会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更好地维护公民个人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结语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给现代社会公众的生产和生活都带来了很大的改变,不仅丰富了我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也丰富了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微博是互联网催生下的新型媒体,微博这种新型媒体的即时性、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吸引了很多社会公众的广泛使用,其在国内迅速发展的同时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就是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但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这就需要国家相关部门、法律学者和专家就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及时构建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明晰微博用户以及微博运营服务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定具体权损害赔偿标准,同时,相关行政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工作,号召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进来,共同完善对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科学、文化、艺术等事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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