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叙事写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2020-11-18杨利娟
杨利娟
关键词高职 法律文书 叙事 写作
法律文书写作课程是高职院校法律相关专业学生的一门必修专业课,这门课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为主要教学目的。在教学中设置写作练习,一方面是对学生写作能力的训练,另一方面通过对学生习作的分析可以掌握学生的写作现状,为之后的教学和训练指明方向。本文正是通过对一次写作练习的分析,来展现高职学生在实际写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这次习作的文种是“呈请立案报告书”(“事实依据”部分),目的是训练学生的概括叙事能力。参加练习的学生是检察事务专业二年级学生,提交作业243份,其中13份因审题失误,作业没有真正完成,所以有效样本230份。
习作题目:请按照呈请立案报告书“事实依据部分”的写作要求,改写下面的文字。
2016年3月16日大约18时,梅XX来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澳门中心一层L101铺卡地亚表店,他抓住店员肖x,用仿真手枪对着肖x的脑袋,说:“把表拿出来!快!”肖x非常害怕,给他拿出11只卡地亚牌手表,梅XX把这些表装进了随身携带的口袋里,然后用约束带捆绑肖x的双手后逃走。跑出表店后,梅XX看见这个表店附近有一辆金杯牌汽车,心想:要是把这辆车劫了肯定能快速逃离现场。于是又拿着仿真枪劫车,但是没有成功。
法律文书的叙事要求:从内容方面来说,叙事要忠于事实真相,完整明晰。呈请立案报告书的事实依据部分往往需要简要叙述,注重对事件的整体勾画,要求做到简而不失,不但有关要素完整清楚,同时要求详略得当。材料中涉及的事实要准确呈现在习作中,不能遗漏法律事实,也不能曾添内容。
从语言表达方面,要求语法正确,标点得当,词语选择精确,褒贬适宜。尽量避免使用模糊词语,语言宜具体明确。叙事逻辑清楚,语言精练简约。从学生习作看,内容上,绝大多数学生能够完整叙述事实,能够把上述材料中涉及的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物等基本介绍清楚。只有极少数学生事实叙述存在错误,如把劫取手表写成“偷取手表”,把劫车未果写成“逃跑未果”等。可见,因为习作材料比较简单,学生们习作的主要问题不在内容上,更多的问题存在于语言表达方面。所以,我们下面重点分析学生们习作的语言表达问题。
经过对230份习作的统计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标点缺失或者错误
据统计,提交习作中存在标点问题的有25份,约占总数的11%。其中15人标点缺失,10人标点使用错误。
在标点缺失的学生中,12人是段尾句末没有用句号,2人是段中部分句子没有标点,1人是全段文字完全没有使用标点,个别停顿的地方使用了空格。
出现標点缺失这样的问题,我认为与习作的写作和提交方式有一定的关系。这次作业采用的是在线写作提交的方式,平时使用网络交流工具的习惯会对习作产生一定的影响。众所周知,人们在使用微信等聊天工具时,因为一般以句或者分句为单位,所以没有标点并不会有太大影响,这使得部分人特别是青少年忽视标点的使用,句末常常不用标点。
使用标点错误主要表现为顿号和逗号混用(2人)、逗号和句号混用(7人)和所有停顿都用句号(1人)三个方面。
顿号和逗号混用:梅XX携带仿真手枪,约束带等作案工具。
逗号和句号混用:2016年3月16日大约18时,梅XX在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东街8号澳门中心一层L101铺卡地亚表店。威胁店员肖x,让她拿出手表。
出现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还是对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够重视。实际上,在语言表达中,标点符号的使用非常重要,漏用、错用标点不仅会会词不达意混乱不清,有时甚至适得其反。法律文书具有严谨庄重的特性,这不但体现在文字中,也应该体现在标点的使用中。
二、词语选择不够精准
法律文书写作应该寻求最准确的词语,词语选择不当,可能会让表述失真。
1.威胁、胁迫、逼迫、迫使等词语的选择。统计发现,针对梅XX拿着仿真手枪指着店员让店员拿出手表这一行为,学生们选取了威胁、胁迫、逼迫、迫使、挟持、要挟、威逼、恐吓、要求等词语,词语使用人数如下表所示。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要求”指“提出具体愿望或条件,希望得到满足或实现”,和需要描述的事实不符。“恐吓”是指“以要挟的话或威胁手段吓唬人”,它的重点在于“吓唬”,和事实不符。“要挟”指“利用对方的弱点,迫使对方答应自己的要求”,一般用于描述要挟人利用对方弱点(如不想被别人知道的缺点、错误、短处等)迫使对方就范的事件,和材料中的事实不匹配。“逼迫”指“紧紧地催促;用压力促使”,“威逼”指“用威力强迫或进逼”,这两个词的核心是“逼”,这个字在汉语的语境中,通常并不强调使用器械或者武力等,往往更倾向于心理上、精神上或者环境使然,如“受人逼迫,不得已而为之”,这个“逼迫”可能是武力胁迫,也可能是言语恫吓,也可能是施加压力等。所以这两个词用来描述上述材料并不贴切。“挟持”更强调动作和状态,而我们叙事的重点不在于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动作和状态,而是结果,如劫取11只手表,所以这一词语也不是可选的最佳词语。
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威胁”“胁迫”和“迫使”,这三个词意思相近,需要认真分辨。从含义上来说,“胁迫”有“威胁强迫”的意思,基本可以包含“威胁”和“迫使”两个词语的含义,和材料中的事实最匹配。所以,这里用“胁迫”是最合适的。从搭配上来说,“迫使”因为有“强迫使之……”的意思,所以“迫使”一般用于兼语句,如张三迫使李四服从,不能仅说“张三迫使李四”,因为这不完整。我们可以单独说“张三威胁李四”,但是不能说“张三威胁李四服从”,我们惯用的表达方式是“张三威胁李四,让/使他服从”。而“胁迫”既可以说“张三胁迫李四”,也可以说“张三胁迫李四服从”。这一点与后面相关内容的表述息息相关,我们后文还会提到。
2.劫取、截取、获取、抢取等词语以及拿出、交出等词语的选择。针对犯罪嫌疑人取得手表这一行为,学生们的习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叙事以梅XX为主语,选择的动词有劫取、截取、获取、抢取、抢劫、获得、得手、抢到、劫走、抢走、截获、劫获、劫得、夺取、窃取;另一种以肖x为主语,使用的动词是拿出、交出、取出。统计如下:
我们这里分析一下出现频率比较高的几个词语:劫取、截取、获取、抢取、抢劫和拿出。劫取、截取、获取、抢取四个词语中的相同语素是“取”,它们的差别是由“劫、截、获、抢”决定。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劫的释义有三个:(1)抢劫:打家劫舍。(2)威逼;胁迫:劫持。(3)灾难:劫后余生。劫取的“劫”是第二种释义,这和我们材料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匹配的。截的释义有四个:(1)切断;割断。(2)量词。(3)阻拦。(4)截止。很明显,这四种释义和材料中给出的行为不符,所以不能采用。少部分学生选择了“截取”有可能是对字义不清楚,也有可能是出现了错别字。获的释义有三个:(1)捉住;擒住。(2)得到;取得。(3)收割。与我们给出材料相关的是第二个解释,但是它表达不出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的脅迫。并且从情感色彩上说,“获”是中性、褒义的词语。可见,“获取”用在这里是不合适的。抢的释义有四个:(1)抢夺。(2)抢先,争先。(3)赶紧,突击。(4)刮掉或擦掉物体表面的一层。第一个意思与上文给出材料内容相近,但是并不准确。
抢劫这一词语也是不可选的,因为案件事实叙述部分不得出现议论性质的文字,这是案件事实叙述时应遵循的一项写作规范。“抢劫”是与罪名相同的词语,是法律评价,不是客观叙述,所以我们在叙述事实时一般不用这样的词语。
有83名学生没有用上面这些词语,他们用的是“拿出”,做出“拿出”这一动作的是肖x,所以选用这一词语的学生一般用了这两种表达:一是“梅XX威胁,胁迫肖x,肖x拿出XX",这里涉及主语转换的问题,并且是两个分句之间变换主语(前一个分句主语是梅XX,后一个分句的主语是肖x),这会极大会影响叙述的连贯性,并且不符合我们汉语的叙述习惯。二是“梅XX威胁/胁迫肖x,使/让她拿出XX”。这一句本身没有语法错误,但是这样的叙述却不够简练,因为“使/让她拿出xx”后面依然需要叙述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肖×拿出的11只手表。
经过分析可知,描述犯罪嫌疑人针对手表的动作最合适的词语应该是“劫取”。
3.未果还是未遂。材料中写到梅XX拿着仿真手枪劫取车辆但是没有成功,有113人写的依然是“未/没有成功”,61人写的是“未果”,31人写的是“未遂”。写“未/没有成功”的学生可能是直接采用了给出材料的说法,但是这不应该出现在呈请立案报告书里,因为劫车是一个不好的行为。“未遂”用在这里也不合适,因为在《刑法》里,未遂和既遂相对,表示的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法律评价。“未果”是中性描述性语言,用在这里是最合适的。
三、情感色彩失当
写作法律文书,褒贬要恰当。如果出现错位,不但会让文书有失庄重,甚至会产生恶劣的影响。在这次习作中,有40个学生在劫取(截取、截获、获取、得手等)前面使用了“成功”一词——成功劫取卡地亚手表11只,这样的表述是非常不合适的。甚至“劫车未果”有极个别学生表述成“但失败了”“尚未成功”等,这些表述都存在情感色彩失当的问题。
除了以上三个问题之外,有部分学生还存在语法错误、语言赘余等问题,如:
(梅XX)在使用仿真手枪对店员实施胁迫下,将11只卡地亚牌手表交给了犯罪嫌疑人。
胁迫肖X并使用仿真手枪对其头部。
又生企图用仿真枪劫车。
总的来看,高职学生的基础写作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本科、研究生不同,高职院校的法律文书课程不能只把重点放在文书的格式和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上,更应该在语言表达上、写作基本功的训练上多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