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和执法现状研究

2020-11-18金莉萍王嫔嫔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法律监管网络直播

金莉萍 王嫔嫔

关键词网络直播 违法行为 法律监管

一、网络直播的概述

(一)网络直播的概念和特征

1.网络直播的概念。当前民众热议的直播平台并没有一个学术上的定义,一般仅指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播活动的公司、网站、客户端软件。网络直播就是主播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直播平台为依托,向观众用户传递信息的一种新型传播方式。

2.网络直播的特征

(1)网络直播的多样性及其娱乐性。网络直播的内容相当丰富,有涉及游戏竞技、健身、旅游、美食、化妆、才艺展示等等类型,观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去选择观看不同类型主播所进行的直播。人们可以利用自己的碎片化的时间进行观看,观众在观看直播时也有相当的趣味性,网络观众之间不仅可以通过弹幕的方式进行交流,还可以给自己感兴趣的主播赠送价值不等的礼物,这便使得网络直播受到当代人的喜爱与追捧。

(2)网络直播的同步性、信息传递的迅速性。从网络直播的传播效果来看,其具有同步性、快速性和开放型的特点。网络直播与传统的电视媒体传播媒介有所不同,它具有强烈的现场感,在观众进入网络虚拟的“房间”内,主播的一切行为都能实时被观众看到,在突发情况发生之后只能随机应变,不能进行后期删减把这些突发情况片段进行删除,网络直播的这些特点大大的满足了广大网友的猎奇心理。

(3)网络直播强大的包容性。从直播主体和网络观众来看,网络直播具有强大的包容性。网络直播的传播者草根化,因为进行网络直播的操作简单,它不再像是传统电视媒体那样只能由演员出演,网络直播是任何人都能进行的,现在非常流行的素人直播也就是这个意思。同时在网络直播问内,每个观众都能随意的发表评论,也能与其他观众和主播进行交流互动,这种类似于现场的效果会让观众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及其认同感。

(二)直播平台网络直播行为爆红原因分析

1.良好的宏观大环境是网络直播火爆的外部条件。为了推动互联网经济的稳健发展,我国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的相关的政策文件,如《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国家政策的推行在客观上推动了网络直播的良好发展。

2.大众市场是网络直播火爆的动力源泉。从需求市场来讲,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全新且日益受欢迎的媒体方式,它的出现在人们生活中画下了浓厚的一笔。观众可以发送弹幕,而主播可以看到弹幕之后进行语语言回复,可以让观众了解感受到主播以及其他观众的日常生活,更易让人产生共鸣。

二、網络直播中的常见违法行为分析

(一)直播内容不健康

关于直播平台女主播涉黄的直播行为,是如今国内直播平台最高发的网络直播违法行为之一。

网络直播中涉赌的情形也比较多。因为赌博这类的内容隐蔽性非常高,因此不易被发现,它会以直播平台作为幌子,建立各种的微信群来发红包,以各种内部规定来决定赌注。

2016年6月,某直播平台的主播疑似在直播中吸食毒品,当地警方随即展开布控,对抓获的主播们进行检测后显示有多位刚刚吸食了毒品。

网络直播平台涉黄、涉赌以及涉毒的直播行为层出不穷,但现在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这类网络直播违法行为定性不够准确,通常只予以罚款、封停主播直播间这类处罚,未能从根本上对违法分子产生震慑作用。

(二)直播侵犯公民人格权

人格权包括具体人格权和抽象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等权利,但是目前我国民法并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也没有具体规定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

(三)直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随着网络直播的盛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纠纷在这过程中不断的产生、激化。有很多的主播都是以翻唱他人的歌曲而受到了观众的关注,翻唱的歌曲虽然得到了许多观众的认可,并且有了各自的忠实追随者,但是事实上她们经常会使用一些未经原作者或是产权所有者授权的歌曲来进行翻唱,这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当前我国规制网络直播中违法行为时所面临的困难

(一)网络立法不能有效规制直播中的违法行为

网络立法滞后,存在交叉与冲突。网络直播是一个新兴且发展迅猛的行业,在它已经凸现各种问题时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在我国有关网络监管的机构有很多,管理机构虽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造成了不少的困难,各个部门互相推诿、扯皮的情况经常发生,这样使得许多的网络中的问题得不到真正的高效解决。其次,多个部门立法还会使得部门法之间会有交叉和空白,针对某一方面存在的问题有不同且矛盾的立法,对另一方面的问题可能各个部门都未制定相关的法规。

网络立法除了滞后性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缺乏强制性,正因为这一缺陷才使得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愈加严重。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制定关于网络直播的基本法,有的只是关于网络直播监管的相关法律文件或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仅仅依靠这些法律文件来规制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是远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的,亟待我们去制定和改进。

(二)相关部门对网络直播管理管理力度不足

1.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我国当前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机构有十几个,这些管理部门分工明确互不干涉,但各个部门之间不能有效的进行配合,这就使得直播平台不知道该按照谁的要求做事,在直播平台出现问题时也不知道该向哪个部门寻求帮助,这种各自为政的情形造成了各个部门之间未能形成统一的网络监管体系,造成了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后果,不能有效的解决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

2.监管力度不够。网络监管一般采用事后监管的方式,这种监管不够及时有效,虽然事后会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但是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最典型的就是关于网络直播内容中的涉黄、涉赌和涉毒的违法行为,虽然对相关的主播进行封号,但是各种不堪入目的截图早已被广大网友发布于网上就已经产生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了。

3.缺乏惩戒制度。网络直播中违法行为出现以后,相关行政部门会对相关的违规主播的“房间”进行关闭并列入网络直播的“黑名单”上,对违规的直播平台就是封停让其下架或是罚款,针对网络直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戒措施并未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就目前的惩戒措施来看,这种惩罚力度是不够的,不足以承担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总之,当前我国对于网络直播的法律文件虽然较多,但是具有威慑性的惩戒措施的相关制度则规定的较少,甚至可以说是缺乏的。

(三)社会大众法律意识欠缺

1.直播平台及其主播无视法律。直播平台及其主播们之所以敢以身涉法,无非就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而漠视甚至是挑衅法律。有些直播平台及其主播为了让品牌效应做的更好,就蔑视法律的权威通过各种违法行为来达到推广的效果。进行网络直播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巨大的,直播平台与主播就愿意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由此也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

2.直播平台观众的法律意识淡薄。直播平台观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泛滥。首先,现如今许多观众的精神世界极度空虚,只能在网络直播中寻找乐趣,窥探别人的隐私,这也就使得直播内容越来越低俗。其次,弹幕的设计虽然可以让每个观众随意发言,但是这也导致了有些观众因为言语不和而直接辱骂,互相攻击,更有甚者私下打架斗殴。最后,有些主播为了给自己喜欢的主播刷礼物,不惜倾家荡产甚至是走上犯罪的道路。公民对于法律意识的淡薄是造成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一大有力的推动因素。

四、规范我国网络直播中不法行为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完善相关立法

现如今关于网络直播的法规文件较多较杂,但是却没有具有强制性的统一的法律,这就使得网络直播过程中不断出现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制定一部关于网络监管的具有强制力的统一的基本法,这就使得在解决网络直播中出现的问题时有法可依。而相关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同时必须要注意积极收集并听取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公民、网络直播平台以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意见,在规范立法的同时也要兼顾各方的利益。

(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网络直播问题不单单是出现在我国,在其他国家也会出现,全球化使得各个国家有机会进行文化交流。我们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借鉴德国关于网络数据安全方面的立法,借鉴韩国关于网络直播进入机制方面的立法与未成年保护方面的规定。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不断的学习借鉴过程中找到适应并且能够解决网络直播问题的法律。

(三)健全配套措施

直播平台是网络直播的媒介,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不仅在于外部的法律规制,直播平台自身也应当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主播们的违法行为以促进平台的稳健发展,要健全网络直播的监管体系,也要建立更为严格的网络直播进入机制,比如对于相应内容的直播要取得相关的资格证,或是让主播进行实名制登记才能进行直播等方式。

同时要加強普法教育工作,不仅要对主播进行法律知识教育,让其对法律产生敬畏的心,比如对涉法主播进行严惩,定期对主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还要对广大的民众加强法律教育,可以利用电视媒体对网络直播违法行为进行大力的报道,在社区公告栏上进行海报宣传等等措施。

五、结语

信息化的发展使得人们的生活多姿多彩,网络直播就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但近年来网络直播中出现了不少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不少的直播平台和网络主播为了获得观众的喜爱以及打赏,藐视法律的权威,违反法律进行各种色情、暴力等低俗直播来吸引观众。只有对网络直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透彻分析,了解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在惩戒违法直播中面临的困境,并及时对症下药才能及时遏制网络直播中的各种不法行为,让网络直播得到健康生长。

猜你喜欢

法律监管网络直播
我国团购网站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浅析
网络直播的发展研究
媒介时空观下的网络直播研究
从新媒体艺术角度浅析网络直播的娱乐创新
浅析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
网络直播下身体在场的冷思考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诈骗行为与法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