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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幸福家庭需要重视运用法律工具

2020-11-18

清风 2020年12期
关键词:公证处强制执行何某

每个人从出生到生命终结,都离不开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千千万万个家庭和谐了,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在家庭建设的过程中,培养法治思维,重视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成为一种新时尚。

笔者筛选了几例涉及婚姻家庭的公证案例,希望通过剖析这些案例,能够发挥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

何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何某(女)经营了多家实体,拥有多处不动产、大量有价证券和理财产品。何某名下的这些财产有不少是何某父母的投资,此外,何某还有800 多万元的负债。何某是家里的独生女,家庭关系原本并不复杂,但这一切在何某结婚后发生了细微的变化。

何某的父母经常观看法治类的电视节目,其中有不少涉及离婚财产纠纷的案例,何某的父母从这些案例中受到警示,也常担心日后女儿会不会因为婚姻关系不稳定而引起财产纠纷,为此,经常在何某的耳边碎碎念。

聪明的女婿很快注意到了岳父母的这种担忧。对于何某的丈夫来说,当初选择和何某结婚,是看中了她的人,并不是因为何某的财富,而且他认为,岳父母的这种担心也是合乎情理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单靠道德约束,有时是很脆弱的。

为了顺适老人意,让他们安度晚年,也为了构建更加信赖、和谐的家庭关系,何某夫妻双方选择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公证员询问了财产的来源、出资情况、负债情况等,根据何某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表示,公证员代拟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何某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财产的归属、债务负担方式等。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公证制度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是预防和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有效法律依据。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婚姻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了规定,但这只是法律的应然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发生争议,主张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防患于未然,减少了诉讼风险,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然,也可以选择在婚前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双方的约定自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

死亡赔偿款项提存公证:

阳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幸身亡,阳某生前已经离异,留下了七十多岁的父亲和两个未成年子女。因为施工单位没有为阳某缴纳工伤保险,经乡司法所与施工单位协商,施工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给阳某亲属各项赔偿共计120余万元。

赔偿协议达成后,阳某的父亲与阳某的前夫就赔偿款的分配发生了争议。阳某的前夫作为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两个未成年子女应得的赔偿款项依法可由阳某的前夫代为管理和支配,但阳某的父亲坚决不同意阳某的前夫管理和支配外孙子女应得的赔偿款项。

为此,双方拍桌打椅,闹得不可开交。后经乡司法所与公证处衔接,引导双方办理了提存公证,最终案结事了。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两个未成年子女共分得赔偿款项70 万元。这70 万元提存至公证处,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至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公证处按月向两个未成年子女的银行账户汇入一定数额的款项。如遇其他未能预见的重大支出,每月固定汇入的款项不足以满足需求的,再据实予以补充支付。当事人双方对提存公证的解决方案均表示十分满意。

司法部于1995年6月2日发布了《提存公证规则》,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提存公证主要有三类:清偿性提存、担保性提存和保管性质的提存。该案对未成年子女有关款项的提存具有保管性质。提存公证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危机,成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压舱石”。

抚养费协议“赋强”公证:

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他们对未成年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了约定,未成年的孩子由甲方抚养,乙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用。但甲方担心离婚后如果乙方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甲方还得向法院起诉,待判决生效后,如果乙方仍然拒绝履行义务,甲方还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这样折腾,费时费力,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也会造成影响。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抚养费协议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抚养费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甲方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甲方凭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协议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可以不经法院诉讼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员向甲、乙双方告知了赋予抚养费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为甲、乙双方代拟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特别载明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款,明确了对乙方履行义务情况的核实方式以及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条件。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充分发挥了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作用,能够提高债权实现效率,降低债权实现成本,打消债务人逃避债务的侥幸心理,减少债权债务纠纷,节约诉讼时间。

失独家庭意定监护公证:

刘奶奶今年57 岁了,父母和配偶均已经去世。刘奶奶的独生子在20岁时因患病去世,之后,刘奶奶一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刘奶奶和社区服务中心的小张一家感情很好,两家楼上楼下经常走动,刘奶奶生活中有什么困难,小张也总是热心地给予帮助。

“小张家的家风非常好,夫妻双方工作稳定,感情也很融洽,小张对公公婆婆也很孝顺。如果哪一天我不行了,我的一切大小事情都希望由小张作主。”刘奶奶茶余饭后总是对小张赞不绝口。

小张说:“如果哪一天刘奶奶真的说不了话,走不了路了,我也不会丢下她不管,我们是几十年的邻居了,互相都有感情了。但是我有这份热心,不一定能获得社会的认同。假如有朝一日刘奶奶遭遇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治疗方案一般都需要患者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但我并不是刘奶奶的家属,很可能被拒之门外。”

在社区服务中心法律顾问的建议下,刘奶奶和小张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其本人意识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设定监护人,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

这是通过防患于未然的方式,在尊重成年人自主决定权的基础上,由其预先给自己选任监护人。并且意定监护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监护人可以是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有多个法定监护人的,可以选定其中自己最信赖的监护人。

今天,传统道德文明的主导地位在很多方面被法治文明模式所取代,法治文明成为构建当代中国文明形态的一项核心内容。在家事领域,要重视运用公证法律手段来实现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维护家庭秩序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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