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快照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
2020-11-17刘惠明杨菁菁
□ 刘惠明,杨菁菁
(河海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8)
网页快照能有效解决网络拥堵,提高互联网用户获取信息的效率,但由于该行为是在未经许可情况下便复制、传播原网页的作品,涉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对网页快照这一行为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我国在立法上至今仍存争议,在司法方面也出现理论界和实务界看法不一的情状,如何界定网页快照的法律性质,如何确立这种新技术的合法性乃至为这种新技术发展预留出具有弹性的制度空间以及怎样平衡各方利益等,仍是学界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一、网页快照关涉的著作权专有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十几种著作权专有权利可归纳为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两大类。网页快照关涉的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主要有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关涉的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网页快照著作人的人身权
1.署名权。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将署名权界定为作者表明身份,享有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常的表现形式是作者将名字标注或附在作品上。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方面看,将署名权解释为一种作者明示该作品归属于自己的创作权更为合理,它能够维系作者与其所创作品之间的关系,起到纽带的作用,如果人为更替或剪断纽带又没有得到作者授权,此行为就超越了权利边界,构成了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1]可依此对照分析网页快照屏蔽署名的问题。网页快照在收录网页时会出现屏蔽管理电子信息的现象,但是这种行为并未切断作者与其作品之间的纽带,所以不构成对权利人署名权的侵犯。如登录微博首页在网页最下方能看到“copyright 2009-2019 WEIBO”的标识,如果使用快照功能查看微博的首页,就不会显示此版权信息,但不能据此就断定网页快照构成对权利人署名权的侵犯。虽然使用网页快照查看微博首页时会屏蔽掉版权所有人的信息,但用户并不会对网页与作者之间的关联产生误解,也不会凭此就误认为微博首页是由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所制作,而是仍能清楚地认识到微博首页属于著作权人,这说明作者与他的作品之间的纽带并未因电子信息被屏蔽而被切断,权利人的署名权并未受到侵害。从本质上讲,署名权是对作品归属性的一种认定,通过该权利网络用户能够追溯到作品的来源。网页快照并未使网络用户对网页作品的来源产生误解,故而并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
2.保护作品完整权。探究网页快照关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需从网页快照修改行为的几种表现形式入手。网页快照修改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网页快照会将原网页里的部分图像文件屏蔽;二是网页快照在有关键字的地方会着重标出。这两种行为并非是对作品个别文字、格式、标点符号的微小变动,而是改变了整个网页的布局,因此这两种情形更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任意歪曲、篡改版权作品而导致作者的名誉受到影响就是对此项权利的侵犯,至于网页快照是否达到此种程度,需要综合作者的主观感受及其接收到的客观评价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判断。如果搜索引擎在抓取网页形成网页快照的过程中只是屏蔽了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者仅对一些关键词加上着重色,这对原网页的内容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也不会对作者的主观感受和人们对作者的客观评价产生影响,因而不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有些行为是把网页的关键信息屏蔽了,而缺失这一部分信息会严重影响作者意图的实现,这种修改就可能对保护作品完整权构成侵犯。三是原网页的制作者会不定期修改原有内容,但网页快照提供的信息并没有及时得到修改或者修改迟滞,这就会使二者的内容有所差别。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网页快照会出现更新不及时等现象,所以它与原网页的内容往往是存在差异的,但这种差异的产生是因为著作权人的修改,而非网页快照行为所致,所以从实际情况考虑第三种表现形式不能认定为侵权。
(二)网页快照著作人的财产权
1.复制权。复制包括传统复制和临时复制两种类型。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复制权中所含的复制属传统复制,临时复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从搜索引擎抓取网页的运转模式便能悉知,网页已事先被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当网络用户点击网页快照时,缓存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浏览器中,这与传统复制所具有的“作品能够以某种方式再次呈现在有形物质载体上”这一特性相符。快照通常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中以稳定的形式存储较长时间,这又同传统复制的另一特性即“作品表现为一种固定的、稳定的形式”相符。基于网页快照中的复制行为与传统复制的两个特性相一致,所以网页快照中的复制应归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传统复制类型。依照著作权法,复制是需要出版商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进行,若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复制,又不能归属于合理使用的复制范畴,就属于违背著作权人的意愿且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则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与传统复制特性相一致的网页快照的复制亦如此。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在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复制形成快照,而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其行为能够归入合理使用情形下个人使用的复制情形,并且不妨害著作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导致对原网页制作者复制权的直接侵犯。此外,网页快照的复制行为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利益,如果服务商为了谋求发展和抢占市场进行大规模的网页快照复制,那么大量的网络用户就会通过网页快照获取所需要的信息,这势必会导致原网站用户数量的减少,原网页经营者发展空间就会受到挤压,此种情形下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侵犯复制权行为。
临时复制是指计算机将新收集的外来信息暂存于随机存储器中,之后由于计算机的开关机、新信息进入等原因导致原存信息逐渐消失,这种存储是短暂的,是临时存放于计算机内存中的。[2]而网页快照则是长久的,是固定存放于搜索引擎服务器中的,且不会随着开关机、新信息的出现等行为而逐渐消失。所以说,网页快照在本质上就不能归入临时复制的范畴,二者不能等同。因此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试图将网页快照定义为临时复制以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或者借此来规避著作权人的责任追究都是不成立的。
2.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人能够阻止他人随意将自己的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该权利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将作品提供给公众;二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有“交互式”的特征,网络用户可以通过“点对点”“按照需要”等方式获得作品。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受到侵犯的关键在于网络用户能否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随意获取著作权人的作品,若是可以获得,又无免责事由,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且网络用户是否实际得到作品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网页快照行为的目的也是将作品提供给公众,也就是说网络用户有获取作品的“可能性”。依据网页快照的运行原理,只要用户进入互联网并发送搜索要求就可以获取到相关的网页快照链接,这种传播也是交互式的。网页快照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两个要件是相符的,可将网页快照视作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约。如果搜索引擎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网页快照的形式擅自传播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且网络用户可以在任意时间、任意地点随意地获取权利人的作品,在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就会构成对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二、网页快照著作权侵权的抗辩与免责事由认定
(一)能否适用系统缓存安全港抗辩
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系统缓存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作出了规定:首先,网络服务只起到桥梁作用,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将提高网络传播效率置于首位,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利益或获得利润;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对原著作权人的作品做任何变动,并随着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而做相应的改变,这两项缺一不可。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其中任何一项,实质上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正当权利。
网页快照是否适用系统缓存安全港规则在于其是否与该规则相适应。其一,系统缓存安全港规则只适用于暂时性的系统缓存,而网页快照则是把网站的内容长久地存储于服务器中,并非暂时性的;其二,网页快照在存储网页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原有内容进行删除、屏蔽或者调整,可能会侵犯到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三,网页快照提供者的最终目的是吸引更多的网络用户使用自己的搜索引擎以获得大量的点击率,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追求利益的行为,与系统缓存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规定不符。所以,网页快照未满足系统缓存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要件,不能适用该规则对其著作权侵权进行抗辩。
(二)适用默示许可制度抗辩的可行性
关于默示许可制度,我国现行的著作权相关法律暂无明确的规定,但从《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中能够看出,行为人可以默示作出意思表示,然而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时,沉默才能被视为意思表示。我国法律中能直接体现著作权默示许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它包含两个构成要件: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约,将其想要面向公众公开的作品的有关信息、支付标准予以公示;二是除非著作权人明确表示禁止传播,如果著作权人没有明确表示就推定为以默示的方式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对于网页快照被指控为侵权时是否能够适用默示许可制度抗辩,关键在于给予该行为的默示许可是否会对权利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若不能适用默示许可抗辩是否会对网页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首先,若认定网页快照获得了默示许可,则权利人需要承担保护其权利免受侵犯的责任,这样,一方面能够提高网络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推动网络著作权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当前的网页快照发展日趋完善,权利人能够及时掌握自己的作品被复制的情况,从而作出是否排除快照的决定,这就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其次,网页服务提供者通过提供网页快照不仅能够获得较大的收益,同时还能为网络用户带来便利,使用户能够在原网页因被屏蔽等无法搜索到时,及时获取信息,提高浏览的速度。由此可见,当网页快照行为受到侵权指控时,若不能适用默示许可抗辩,不仅网页快照提供者的利益会受到损害,还会给网络用户带来不便,网页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利益都会受到较大影响。
据此,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具有理论基础与实际需要双重依据,同时也有利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所以在我国著作权领域中构建起互联网环境中的默示许可制度势在必行。这样,网页快照被指控为侵权时适用默示许可制度抗辩就具有了可行性。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
合理使用是指只要用户出于合法的目的去使用他人作品,即使没有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以使用,且不需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节列出了包括个人使用在内的十二种合理使用的范围,但这其中并不包括如何在互联网条件下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为适应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现状,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关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情形有八种,但遗憾的是其中没有针对网页快照的内容。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均采用了规则主义的立法模式,其优点是可以减少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不确定因素的情形,且公众在实施网络著作权相关的行为中或者法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就能依据法律条款判断出该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相比因素主义立法,它的可适用性更强。但是该种立法模式无法应对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即如果只能适用现行的合理使用法规审理案件,那么这些新问题将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样也会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空间。
近年来,在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城市出现了多起与网页快照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被告一方往往会以合理使用规则进行抗辩,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在考虑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时,除了依照《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进行判断外,还会将开放性的标准运用到案件当中来作出判决。如在泛亚公司诉百度公司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就提出,网页快照提供者在为用户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应当考虑到这些内容是否为他人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这种提供行为对其它与此相关的人,包括上传这些信息的原始网站是否会产生影响,以及是否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后果。至于本案的网页快照侵权是否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免责这一问题,承办法官除了适用著作权法规定的条文外,还灵活运用了开放性的标准进行审理,这对办理网页快照侵权案件是有指导意义的。
综上所述,判定网页快照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免责的关键在于需要有更为明确的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网页快照案件时,除遵守法规外,还可以根据情况运用开放性标准,通过案件的审理,总结类似情形,逐渐形成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判定规则。
三、解决网页快照侵权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网页快照侵权问题相关立法
笔者认为,导致网页快照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立法模式的缺陷和法律规制的不足,所以首先要完善著作权立法。
1.完善网络著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随着网页快照技术进步而出现的诸多与之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案件说明,立法者在修订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时,如果只一味地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就会导致立法呈现滞后性。[3]因此,立法者在制定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构建网络著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为法院在审理网页快照个案提供依据。完善网络著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可从以下立法方面入手:第一,改进合理使用的相关立法模式。虽然2013年修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情形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该条款中并没有关于网页快照的内容,而且这种封闭式的立法也不能适应网络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但那种出现新技术就修改著作权法的做法也不可行,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所以需要改变我国著作权的立法模式,即将“限制与例外”的立法模式变更为“概括与列举”的立法模式:一是以当前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为基础,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合理使用行为的标准作出概括性规定,以此作为判定网页快照等行为能否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准则,这样,不仅能减少司法僵化带来的弊端,也可为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二是列举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形。可以采用分类列举的方式,以确保涵盖的范围更广,同时也要注意将典型的合理使用行为如新闻媒体的报道、促进教育发展需要的行为、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图书馆等公益性质单位的资料存放等包括在内,通过列举这些合理使用行为能够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情形;三是尽管在立法时已经列举了足够全面的合理使用行为,但是不可避免会出现新的类型,所以必须附上兜底条款。此外,还需一些开放且灵活的规定,使法官在审理特殊类型的网页快照侵权等关涉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时,能够结合实际情况适用法律规定的最相类似情形作出判断。由此确立的合理使用制度,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且明确了适用的标准和界限,也能够更好地与司法实践相衔接。第二,对使用行为作进一步的法律规制。一是应当规定使用行为所涉及的作品部分占原作品总量的比例,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若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使用,且不同性质的作品要依据其具体情况来规制;二是明确要求使用行为不能对网络著作权人的当下以及将来的利益产生影响;三是需强调使用行为应排除谋取个人利益和出于商业目的两种情形;四是要对网页快照转化性使用价值的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完善网络著作权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不仅能为网络著作权人带来信任感与安全感,还能为司法实践中审理网页快照等相关案件提供切实的依据,这对著作权法体系的完善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2.确立与网络著作权相关的默示许可制度。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可搜索到的资源逐渐增多,不可避免会出现侵权问题,如果将责任全部交由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将会导致网络经营者寸步难行。现实中,多数侵权案件就是由于著作权人与搜索引擎服务商之间的责任分配不明而产生的,确立默示许可制度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构建默示许可制度,一是要加强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改善当前的网络环境,使公众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能够主动承担起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各方利益达到最大化并保持平衡,为默示许可制度的确立提供可靠的保障。若在尚未建立坚实基础的情况下便实行默示许可制度,则难以实现其价值;二是要逐渐将默示许可制度确立为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在《著作权法》中予以规定。在当前的搜索引擎服务行业发展中,默示许可制度是作为一项行业惯例而被高度认可的,网络搜索行业的发展离不开这项基础性制度,所以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势在必行。而若能在相关法律中予以规定,默示许可制度将成为解决网页快照著作权问题的一项规则,也能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依据;三是要对默示许可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将各种限制性与例外性的情形包括在内,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默示许可的确立虽然可以平衡网络服务商与网络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但若对其适用范围不加以限制则会损害到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防止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等服务商将默示许可制度作为从事非法行为的合法掩盖形式,要明确规定网络环境下的默示许可制度不能适用于商业性质的行为。
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确立默示许可制度能够更好地解决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出现的网页快照侵权等各种问题,可以减少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交易成本,将网络平台打造成利益共同体,为各权利主体提供便利。面对网络著作权领域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传统的权利结构需要更为先进的制度予以弥补,默示许可制度不但能够优化权力结构,还能为网络著作权提供更好的保护,因其既能适应当前的网络发展需求,又与著作权法一直以来所倡导的理念和精神相符合。
(二)构建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1.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要增强责任意识。权利的享有往往伴随着义务的承担,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在获得各种有利于自身发展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担负起相应的责任。一是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审查义务。虽然从技术原理上讲搜索引擎是通过自动抓取程序完成对网页的抓取,其本身无法有效区分获取的内容,但这并不能构成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拒绝承担审查义务的理由,因为网页快照形成过程中含有处理网页这一程序,所以,在此阶段可以安排专人负责审查快照内容是否含有侵权因素;二是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要注意技术中立的恰当应用。技术中立意味着技术本身是无罪的,但利用技术从事违法行为要担责。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在提出技术中立以寻求免责之前,应当首先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否归入技术中立的范畴,而不应借此来逃避责任;三是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要及时履行删除义务。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如果发现存在快照损害他人权益的情形,要及时将该快照屏蔽或者删除,以避免侵害行为进一步扩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后果。
2.著作权人要通过自力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著作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寻求法律救济,但该过程漫长且耗费精力,有时结果还不尽如人意。因此,著作权人要积极运用自力救济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防范侵权行为发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在版权作品上添加技术防范措施,如加密、设置防火墙等防止那些未经许可便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的发生。需要强调的是,此种方法只能作为著作权人的一种自我防御,而不能以此为借口限制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或者滥用技术保护来损害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的利益;二是著作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侵权人,要求其删除或者屏蔽相关网页内容,以免自身受到更大的损害;三是著作权人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无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需要收集被侵权的证据并妥善保存,然后及时向司法机关求助,尽最大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合作。网页快照除方便网络用户检索信息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网络推广。著作权人需要合适的平台推广自己的作品,而网页快照提供者也需要大量的信息资源,如果二者能够加强合作,著作权人就可以通过网页快照的推广吸引更多的用户关注其作品,而网页快照提供者也可以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获取更多的利益,双方互利共赢,朝着利益共同体的方向发展。这样,既能促进网络技术的进步,也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能减少网页快照侵权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