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民俗音乐活动的特征与功能
2020-11-16刘鹏帅
刘鹏帅
摘 要:宋代以来,民俗音乐日渐繁盛,得益于民间对民俗活动的广泛参与,相应的民俗音乐能够触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宋代也逐渐对民俗音乐活动进行规范,并借此深刻影响着民众的思想和行为。那么,宋代民俗音乐活动有哪些类型?又是如何影响到民间百姓生活?官方在其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清醒的认识民俗音乐活动在宋代民间与宫廷间所发挥的意义。
关键词:宋代民俗音乐;音乐特征;音乐功能
中图分类号:J6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0905(2020)24-000-03
关于民俗一词,有学者将“民俗”之意概括为“民俗是一个地区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风尚和习俗的总称,包括风俗、习惯、制度、信仰、工艺、口头传统等”[1]。可以发现,这样的活动是有约定俗成特性的,其所附带的音乐活动即是民俗音乐活动。在民间俗乐逐步走向繁盛的宋代,这样的民俗音乐活动显得尤为多样。而民俗音乐活动并不是单纯的作为民俗活动的附庸,也不是单纯的作为娱乐手段出现在宋代社会。宋代民俗音乐活动的进行是与其社会发展、国家治理有着密切关系的,而这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所在。
一、宋代民俗音乐活动类型
至北宋徽宗年间,民俗音乐活动总体上已经发展成熟,南宋在北宋的基础上稍有损益,但无本质变化。总的来说,我们可以将宋代民俗音乐活动的场合归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为节令性的民俗音乐活动。宋代节令场合除传统的节气、民俗节日如立春、立秋、元日、寒食节外,北宋历朝仿唐制设立了圣节。这些节日过程中,均有大量音乐活动存在。如在正月民间坊巷往往“间列舞场歌馆……至寒食冬至三日亦如此。”[2]元宵节当天,更是“歌舞百戏,粼粼相切,乐声嘈杂十馀里……教坊钧容直,露台弟子,更互杂剧。近门亦有内等子班直排立。万姓皆在露台下观看,乐人时引山呼万岁。”[2]在节令性场合中,普通百姓或听红妆按乐,或赏歌儿舞女,即使是在清明节,也有“笙歌鼎沸,鼓吹喧天”[3]的音乐活动。可见,在节令性场合中,民俗音乐活动的娱乐性仍是占据有重要位置的。与此同时,官方并没有回避与民众共同参与相应节日,如上述元宵节场景,官方与民间共同参与,共同享用场合中的音乐活动,颇有与民同乐之意。
第二类为人生礼仪性的民俗音乐活动,主要为婚丧嫁娶类。在《东京梦华录》卷五中曾载有娶妇的情景,根据记载“酒散,女家具鼓吹从物,迎婿还家。”[4]《梦梁录》中关于嫁娶则有着更为详细的记载,婚礼过程中,“顾借官私妓女、乘马,及和倩乐官鼓吹”而后“乐官作乐催妆”,“方行起檐作乐”,最后“止用妓乐花烛”[5]。婚礼过程中音乐活动贯穿其中,而且有“顾借”行为,也即租佣乐人的现象存在。在用乐上,则主要使用到了鼓吹乐和妓乐。
第三类为祭祀、供奉性的民俗音乐活动。如每年六月六日崔府君生日,二十四日神宝观神生日等,是规模较大的民俗祭祀活动。不仅民众要积极供奉,官方后苑作、书艺局、太官局、教坊钧容直等机构也直接参与其中。教坊钧容直在用乐上,一方面要将后苑作和书艺局所制戏玩之物作乐迎引至庙,另一方面也要“于殿前露台上设乐棚,教坊钧容直作乐,更互杂剧舞璇。”[6]在这样的民众与官方共同参与的朝拜场所中,音乐活动是有娱神和娱人的双重功能的。
第四类为商业性的民俗音乐活动,其活动场合主要集中于酒肆茶坊等消费场所。在宋代的酒肆茶坊,常有以乐娱人换取钱财之人,如“厮波”和“札客”[7]。“厮波”在店内为客人斟酒歌唱,“札客”也常不呼自来,在筵前歌唱换取小钱。这些看似从事音乐活动的“艺人”事实上并非职业艺人,而是有以乐乞讨的特点。这种行为的产生也多因宋代商业繁荣,民间有娱乐奢靡之风。甚至酒家为适应这种特点,会专门将酒店排列出阁子,这种设计使客人“命妓歌笑,各得稳便”[8],满足了食客的消遣需求。与上述具有乞讨性质的音乐活动相比,酒肆中也常利用音乐进行促销活动。因此,为吸引耳目,促销活动中的音乐表演也更显完善。《梦梁录》中载:“向绍兴年间,卖梅花酒之肆,以鼓乐吹《梅花引》曲破卖之。”[8]不仅酒肆,茶肆中亦有相应活动。所以,在宋代的音乐行业内,音乐既可以作为精神产品在勾栏等专业表演场所售卖,也可以成为其他行业中间接的谋生工具,以至于宋代民间雇佣乐人进行促销或表演的行为已司空见惯。
最后一类为官方仪式性和制度所确立的民俗音乐活动。宋代宫廷在一些重要节日或重要活动中会有一定的仪式活动,其中相当的活动场所并没有封闭进行。正如上述节令性活动中提到的元宵节活动,由于场合的开放性使得民间同样受到相应的影响。
《东京梦华录》记载有“三月一日开金明池琼林苑”一条,其中金明池是北宋时京城外一处游赏之地,琼林苑与金明池相对,皇帝常在此赐宴新科进士。在三月初一,金明池和琼林苑会演习皇上车驾到此时如何接待的各种礼仪。雖然是皇家禁地,但是允许百姓前来观赏。期间既有官方参军色作乐,也有民间勾肆、百戏、歌儿舞女、小乐器等形式演出。开放金明池的过程持续月余,即“自三月一日至四月八日闭池,虽风雨亦有游人,略无虚日也。”可以发现,民众对此有着较高的参与度。但是根据记载来看,开金明池期间,只有“三月一日开金明池琼林苑”“驾幸宝津楼宴殿”“池苑内纵人关扑游戏”三条明确提到了允许士庶游赏,对其他活动如“驾幸临水殿观争标锡宴”“驾登宝津楼诸军呈百戏”等是否允许民众参与仍要存疑。
除上述外,官方政策制度影响下也会形成民俗音乐活动场合。《东京梦华录》“诸色杂卖”条目中提道:“或军营放停,乐人动鼓乐于空闲,就坊巷引小儿妇女观看,散糖果子之类,谓之‘卖梅子”。[4]该条目中的音乐活动是由军营乐人作为表演者,就坊巷也说明是以民众为对象,而这样的活动是如何生成的?或者“军营放停”的具体指向是什么?在“京瓦伎艺”条目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应解释,“教坊钧容直,每遇旬休按乐,亦许人观看”。钧容直作为军乐,其演出不仅服务于官方,也在特定时间服务于民间,而这个特定时间即是指军营旬休时间。“旬休”制度在北宋是官方法定假日,《宋史》有载:“……春秋分及每旬假各一日。”[9]正是得益于旬休制度,所以才有“每遇旬休按乐”或者“军营放停”的情况。当然在北宋法定假日也不仅仅有旬休,除此外还有节令假、诞圣假等,名目繁多。这种伴随着休假制度的用乐活动,在民间往往也更容易形成惯例。值得注意的是,宋代休假制度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宋代根据朝局,比如对外战争等情况,也会适当调整取消相应的假期。
以上为宋代民俗音乐活动类型的大体分类,但各类别之间也常有重合。如嫁娶中可以通过雇佣乐人进行作乐,这样仪式性与商业性产生了交融。考虑到民俗活动场合本身具有的主要特性与功能,如婚嫁场合的礼仪性特征,所以相应的民俗音乐活动也划归于该音乐类型中。
二、制度影响下的宋代民俗音乐活动
民俗活动一向与民众行为、思想联系紧密。《管子·正世》:“古之欲正调天下者,必先观国政,料事物,察民俗。”[10]《礼记·缁衣》载:“上人疑则百姓惑,下难知则君长劳,故君民者,章好以示民俗”。其中“民俗”即有民间生活、民间习俗之意,历代官方对国家的治理时都对民间习俗都有所规范,其中用乐亦不例外。宋代在民俗音乐活动的规范上主要通过对前朝的效仿或者参照周代礼制要求来实现,其中也通过了一些诏令或者制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民俗音乐发展。
宋开宝三年,曾诏令:“禁丧葬之家不得用道、释仪仗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11]开宝九年诏令:“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蓋闻邻里之内,丧不相舂……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11]上文中提到的丧葬之家不得使用道、佛仪仗及装束特异之人在前引导,不得丧时歌吹为娱、令章为戏,这正是官方对民间风俗的整治措施,以至以诏令的形式颁布。有研究认为官方所禁止的歌吹为娱是对鼓吹乐的禁止,[12]事实上,这是对周代“撤乐制度”的延续。在周代有“邻有丧,舂不相。里有殡,不巷歌”的礼制,宋之前的唐、后唐对丧葬用乐也多有禁止与规范,宋则参考了唐与后唐相关制度,对丧葬用乐也进行了规定。所以歌吹为娱本质上并非是对某种特定音乐形式的禁止,而是宋代根据当时民间风俗,参考前朝丧葬礼仪用乐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与调整。
上述属于官方对于民俗用乐的直接规范,而旬休制度则属于间接性的调整。宋代旬休制度在唐代基础上发展而来。宋代较为固定的休假主要有节假和旬休,并且节假名目繁多,旬休处于可调控的范围内。所以,宋代仁宗朝和高宗朝在战事吃紧的情况下,曾取消旬假,直到战事缓解才再度恢复。与此相应的,宋代“教坊钧容直,每遇旬休按乐,亦许人观看”,这种深入民间、且与旬休制度关系密切的音乐活动并不是一以贯之的。
三、宋代民俗音乐活动的社会功能
周代开始人们便已意识到音乐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孔子曾言:“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13]礼与乐均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那么,宋代民俗音乐与其国家治理之间是否又存在着联系呢?它在当时社会又发挥出了怎样的功能?
两宋期间,无论是各个传统民俗节日中的笙歌鼎沸,鼓吹喧天的热闹场面,或是茶坊酒肆、勾栏瓦子中的听曲逗笑,都体现出了宋代民俗音乐活动最为典型也是最为普遍的功能,即娱乐性的突显。宋初太祖曾言:“人声驹过隙尔,不如多积金、市田宅以遗子孙,歌儿舞女以终天年。”太祖皇帝为避免唐朝藩镇之患,劝大臣寄情歌舞,借此收回兵权。从宋代立国之初,皇帝便为宋代娱乐活动的繁荣埋下了政治伏笔。
在宋代诸多民俗音乐活动场合中,官方积极参与其中,借此彰显朝廷与民同乐的思想。最为典型的当属元宵节庆典,《东京梦华录》记载了北宋宣和年间的庆典场景(详见上文),庆典中,衙前乐人作乐杂戏,教坊钧容直更互杂剧,乐人时引万姓山呼。在庆典中,民间乐人与官方乐人共同构成表演群体,受众则上至皇帝,下至平民。庆典彩棚大牌上所书的寥寥数字便点明了这一宏大音乐景观的主旨,即:“宣和与民同乐”。仁宗在上元节时也曾言:“朕非好游观,与民同乐耳。[14]”蔡君谟为此献诗:“宸游不为三元夜,乐事还同万众心。”所以,民俗音乐活动在宋代已成为朝廷体现亲民、爱民的重要载体。除上述传统节日庆典外,宗教祭祀、朝拜等场合中也常有体现。《梦梁录》曾载南宋时祭祀佑圣真君诞辰的过程:“奏天乐于墀下……士庶烧香,纷集殿庭……上祈国泰,下保民安。”[3]在这种严肃的祭祀音乐的烘托下,官方、民间共同完成了这场祭祀。除宗教意义外,这也是官方亲近民间、顺应民意的体现。
当然,民俗音乐活动的娱乐功能也并不是毫无节制的,官方对士庶人丧礼用乐所做的规范已有所说明。这種规范的背后正是“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的体现,含有一定乐教思想。通过梳理有关徽宗上元节正月十六日庆典,可以发现其大体流程有:“御座临轩,宣万姓——家妓竞奏新声——罗列罪人,时复决遣,以警愚民。时传口敕,特令放罪。”在热闹的庆典活动中,包含有对犯人的宣判环节,用于以警愚民,借此得到规范民众行为的目的。在此场合中,娱乐与震慑作用都维持在了相对“中和”的区间,由音乐、礼仪、刑罚共同完成具有政治意义的“治民”活动。正所谓:“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15]”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发现,宋代民俗音乐主要包含有节令性、人生礼仪性、祭祀、供奉性、商业性和官方仪式性、制度所确立的民俗音乐活动。并且,宋代民俗音乐活动的发展并非一成不变的,其音乐活动是与官方要求、制度密不可分的。在功能上,宋代宽松的商业环境和民俗活动本身具有的娱乐性质都使得娱乐功能贯穿民俗音乐活动的始终,但是这并不是民俗音乐活动的唯一特征,宋代借助于民俗音乐活动也实现了其与民同乐的爱民理念和乐教功能。总的来说,宋代民俗音乐活动的繁荣不单纯是经济繁荣的结果,也是构成宋代社会繁荣稳定的文化基石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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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
[5][宋]吴自牧.梦梁录(卷二十)[M].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01.
[6][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八)[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
[7][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二)[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10.
[8][宋]吴自牧.梦梁录(卷十六)[M].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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