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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有序有效性路径研究

2020-11-16方砚琳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24期
关键词:路径研究有效性

摘要:本文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性以及有效性两个角度为切入点,对网络政治参与模式进行梳理:实质无序性且实质无效性的模式;实质有序性且消极有效性的模式;实质有序性且积极有效性的模式;实质无序性且积极有效性的模式。为推行有序有效的网络政治参与,提出如下措施:加强公民社会责任感,强化协同治理理念认同;加强公民参与组织化,各级政府建立明确参与路径;推进网络参与的制度进程。

关键词:有序性;有效性;网络政治参与;路径研究

截止到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4.5%,其中手机网民规模为8.9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比例为99.3%,如图1。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现代通信技术改革与发展促使公众参政议政的意识逐渐增强,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直接在网络空间参与政治和想象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对原有的公共部门管理模式和工作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传统的政治参与方式中,公共政策过程中,公民政治参与的参加欲望与满意程度出现落差,且参与途径较为局限。于是网络政治參与依托于网络技术发展,逐渐成为公民参政议政的途径之一,但在网络社会中的政治参与,秩序和效果并不佳,因此政府如何正确引导公民参与网络政治势在必行。

一、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模式

单纯从逻辑划分的角度看,理论上应该有四种模式:1.实质无序性且实质无效性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2.实质有序性且消极有效性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3.实质有序性且积极有效性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4.实质无序性且积极有效性的政治参与。

有序性和有效性是评判政治参与的两个基本维度,二者相互统一、是彼此融合的关系。同时,根据秩序与效率二者关系,社会中不可能出现秩序混乱但是效率惊人的政治参与,无序的结果必将导致效率的低下,反党反国家、反社会反人类性质的政治参与的政治参与,不光具有极强破坏性甚至会危害社会正常秩序运行,导致社会恶性运行。所以第四种政治参与模式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在本文中不做讨论。

在分析其他三种模式的过程中,引入“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两个概念。实质正义体现在于公民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对政治回应程度,即对政治参与结果的满意度;程序正义就是网络政治参与流程的公平。参与途径与过程的平等是实现高效网络政治参与的基础,忽视结果、单方面强调过程的平等,会导致政治参与虚无化,最终造成有效性缺失。低效甚至无效的网络政治参与会导致网络社会中政治参与的乱象无序,阻碍社会良性运行,对公共与个人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在推动网络政治参与的过程中,要将过程有序与结果有效相结合。

(一)实质的无序、实质的有序的网络政治参与模式

关于公民参与网络政治秩序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层面:实质有序与实质无序。实质性的无序在现实中的出现形式,可能是现象的有序,也可能是现象的无序,但二者究其根本都是根本没有秩序。根据上文中所提及的效率与秩序关系,不难得出:如果事情本质上是无序的,那么其实际上是无效的。无序的政治参与目的不是在现有的制度规范中追求利益实现,而是为了改变,改变现有的政治结构、社会规范,对党政的领导进行挑衅,普通公民缺少对此事件的辨识能力,极易被煽动为他人所用,无序的政治参与实则具有威力极强的破坏性。这种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行为在我国大环境中,并不具有可行性与合法性,是要严厉抨击的行为。

(二)实质有序性并有效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

促进政治发展的基础是社会多方在问题上达成的妥协和共识。基于有序性以及有序性二者维度下所展开的一系列网络政治参与的途径形式多样且结果不同。虽然以上网络政治参与具有多样途径与差异结果,但是都能够充分保证过程中的有序性与有效性,造成其差异性因素可整理为以下三个问题:1.在多元主体参与政治参与的现状下,主体的主体意识的强烈程度;2.多元治理主体中组织结构是否完善健全;3.在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是否有健全成熟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如果以上三个问题都是肯定的回答,则该模式下的网络政治参与就是有序有效的,如果不满足,则效果就是消极的。

(三)实质有序性且消极有效性的公民网络政治参与

互联网自1994年进入中国,短短二十余年的过程中发展迅速,并且公民政治意识觉醒,参政议政愿望强烈,但是政治制度相对滞后,出现公民参政议政欲望与实际途径出现空白期,从而实质有序且具有消极有效性的政治参与出现。具体原因归类为:

1.缺乏执政意识

作为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利益难以协调,经济发展促进了利益的多元化,导致社会阶层分化,从而阻断了不同阶层的利益沟通,各阶级间利益难以达到一致,彼此敌对,缺少对话机制。网络政治参与主体并不把自己视为社会治理主体和国家治理主体,其目的仅限于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他们缺乏主人公的意识,政府要提高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我国的公共政策只能在缺乏的政策内容上实现现阶段的公开和加强公开,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经历了大政府、小社会的国家运作模式,政府形成了固定的认识。也就是说,公共事业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最终决策权仅在于政府本身,并且存在官僚主义本身的缺陷,往往排除外部影响,强调政府对公共事业的绝对管理。在公民积极主动的参政议政背景下,政府反应则显得非常消极被动。

2.尚未建成成熟的组织结构

在公民参与网络政治参与过程中,参与的个体通过特定事件聚集,这类事件多因为与切身利益相关或者引起共鸣,事件经由网络社交平台转发完成传播发酵,甚至有商业利益的“推手”对事件进行引流,事件在短时间内积聚成网络舆情,从而引发政府部门的重视。但是网络社会中,人人都是一个传播站、发声筒,缺少健全的组织结构,导致网络社会中的乱象丛生,增加政府的治理难度。

在缺少成熟组织结构的网络政治参与活动中,参与主体受非理性与责任感缺失影响,致使网络政治参与在表现形式上展现的是缺少秩序的乱象。缺少管理机制与力度为政治秩序时空埋下隐患,最终导致互动过程中,社会主体与政府之间难沟通,阻碍问题解决进程。政府工作中,电子政务主要体现于部分政策在制定过程中,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征求民意,随着一些第三方社交平台兴起,如微博、微信、豆瓣小组等,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与社会主体间的沟通缺陷,但是这也反映出政府在应对公民政治参与综合平台与体系上的缺失。公民在生活中对参政议政途径不够明晰,增加了网络社会失序的可能,如果政府缺少针对宏观的系统的问题应对能力,即便是拥有舆情监测体制,但是效果依旧甚微,极易出现消极有效。

3.规范的网络政治参与途径缺失

法律的权威性是政治生活平稳运行的基础与保障。中国一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重视法律规范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互联网作为新世纪产物,政府一直致力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从而规范网络社会秩序,在互联网进入中国初期,法律法规主要在于约束网络社会的基础性规范;且适用性范围局限,主要为解决特定问题,缺少普遍适应性。虽然我国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文件数量不在少数,但由于参与的方式方法多样与环境的速度快,使得实际情况难以按照法律法规的预期进行,导致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解释实际情况。于是,网络社会失序,缺乏规范;政府则囿于传统习惯,形成路径依赖,缺少灵活变通,此种情况都会导致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消极有效性。

二、推行有序有效政治参与的对策

保证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有序性以及有效性的根本在于培育多元主体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公共精神,同时建立健全制度化路径为保障政治参与的有序有效进行提供保障。基于以上准则,提出以下三点对策建议。

(一)培育公民社会责任感与培育认同理念

在认同理论中,最根本的认同是对文化的认同;理念的创新是实现文化认同的最有效变革。公民角度,培育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强调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政府层面上,塑造服务型政府;通过塑造参与主体的各方理念实现政治参与的有序有效。

公民意识体现为四个层次:公民权利义务意识、公民社会价值观意识、公共领域工作意识和参与公民社会活动的意愿意识。我国公民意识还处于不成熟阶段,权利意识明显不强,在公民参与网络政治的过程中,很多参与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公民在社会领域的利益,公民权利行使意识相对薄弱。此外,还有一些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失衡,片面追求权力,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他们的意识薄弱,人民群众缺乏社会责任感。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是政府的责任,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主人公意识不足。公民在网络政治参与中缺乏综合意识。他们片面强调个人利益的实现,导致利益集团化,不同的利益相关者难以妥协,甚至互相攻击,不利于社会的良性运行。民族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阶段,在民族意识的启蒙状态下,要通过教育提高民族意识,培养民族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自觉引导民族意识和责任的均衡发展,同时政府要转变管理方式树立为社会服务的崇高理念。也就是说,从理念上讲,建立服务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建立一个并不是将自己界定为唯一参与国家管理主体,为社会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使社会充分成长,实现了最大的社会自我治理。只有参与网络政治的主体可以做到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政府真正认识到社会也是国家管理的主体之一,并给社会充分的成长空间,最基本的多元治理的社会文化和协同治理理念才能被完全建立起来。

(二)厘清参与途径,完善组织结构化

政治参与分为组织参与和个体参与两种形式。个体参与,势单力薄且具有个体化,所以组织化程度过低而被定义为低端阶段,组织参与则被归纳为高端阶段。个人参与过程中,力量过于薄弱且具有受强烈个人意愿非理性影响,难以对公共政策造成实际影响力,反观组织参与,则相对容易对政策造成影响。政治参与过程中具有明确组织性则是实现政治参与有序进行的基石,有序的政治参与才能催化有效政治参与,从而影响政策决定。

无组织的政治参与极容易演变成简单的群众运动,造成现象无序的政治参与,扰乱社会良性运行。在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失序或消极无效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网络政治参与全过程缺乏组织,即缺乏国家组织和政府、公民网络,处理政治参与问题的全面组织结构不够。

公民政治参与组织结构缺失原因之一是公民意识淡薄。但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严格,程序复杂,许多民间组织难以生存。由于这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政府不仅要为社会提供足够的成长空间,还要进一步简化社会组织,通过组织管理形成民间组织,并壮大民间组织。

在公民参与网络政治的过程中,政府缺乏综合性的机构,上下级、同一机关、同一部门之间的协调变得困难。一方面,由于公民在政治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要求,他们不知道如何向政府传达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缺乏综合性的政府机构,公民参与网络政治的时间较短,基层政府往往采取一系列消极措施,使问题复杂化,各级政府缺少采取系统性、综合性的应对制度,建立完善的网络政治参与的回应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赋予县级行政单位更多的权力,让普通公民在参与网络问政后首先合理解决问题,理清各级政府参与公民网络问政的责任范围。除此之外,最重要的是人员的构成。在人员构成上,根据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特点,设置相应的舆论、心理和危机管理岗位,及时形成正确判断,确保与其他管理主体的配合。

(三)推进建立健全网络政治参与的制度进程

我国法律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制定法律及行为准则的目的在于对社会上多元主体行为进行预测。迄今为止,我国在关于网络政治参与立法方面有以下三点需要推进:

1.主体上,坚持全国人大的权威性地位,坚持由全国人大立法,保障社会各阶层利益,同时重视民间组织力量,扶持民间组织壮大,制定结社法,建立完善扶持利益集团的法律法规。在保证主要利益群体利益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法律公平性。

2.立法原则上,保障公民网络政治的权利并明确责任,做到权责统一,网络言论自由虽然是公民权利之一,但是要明晰言论自由边界,坚持底线工作思维,除此之外强化网民政治参与的合法性。

3.在立法过程中,要做到公开,使与利益相关的各种要求尽可能地表达出来。其目的是加强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在社会上形成更大的共识,便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只有极大程度满足社会中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才能实施法律法规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实现稳定有效的行为预期。

在国家政治参与过程中,互联网主要起着扩音器和放大镜的作用,互联网的便捷性提高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与途径。因此,在公民网络政治参与有序有效的过程中,应从宏观角度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实现公益性福利,扩大满足社会福利的普遍偏好,才能促进我国社会良性运行,推进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演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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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web3.0时代下网络社会治理问题与对策”(KYCX20_224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方砚琳(1995—),女,汉族,江苏扬州人,江苏师范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管理专业在读硕士,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公共危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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