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考核必须突出政治标准
2020-11-09郭玉梅
郭玉梅
[摘 要]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考核突出政治标准,是我党长期坚持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组织原则的应有之义,是新时代推动干部队伍建设的必然选择。针对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考核中存在政治标准不够突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端正思想认识、积极摸索和推广可操作性强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规范和导向作用,把政治能力和治理能力都突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关键词]治理能力;考评;政治标准;政治能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考核评价体系是考核工作的“指挥棒”和“助推器”,具有导向作用,把治理能力有效嵌入好干部评价标准时必须不折不扣地突出政治标准。
一、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考核突出政治标准的重要意义
政治标准是选人用人的第一标准。新时代,牢牢坚持和突出这一标准,具有鲜明导向性和现实针对性,对于提升干部治理能力考核工作,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1.理论上,从政治能力与治理能力的关系看,在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考核中突出政治标准,是我党长期坚持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组织原则的应有之义治理能力是治国理政能力,而党员干部的治理能力,是指党员干部将党组织的决策部署落实为实际工作、取得实际绩效的能力。政治能力是指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就是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就是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而政治标准是看党员干部是否具备与其所担任的领导职责相匹配的政治能力。
一名优秀的党员干部,必须同时具备较高的政治能力和治理能力,二者缺一不可,但二者的地位不是等同的、平行的。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历来把政治标准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政治把关和政治素质考察是第一位的”。只有在政治能力符合政治标准的前提下,治理能力才不会偏离方向,能力突出、业绩突出,有专业能力、专业素养、专业精神的优秀干部才会最大限度地发挥有利于人民、有利于实现党的宗旨的作用。相反,“政治上有问题的人,能力越强、职位越高危害就越大”①。
因此,在治理能力考核中,必须正确认识治理能力与政治能力的辩证关系,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能力,把住选人用人这个源头和风向标,把紧把严政治要求这个硬杠杠。政治品德、政治能力不过关,就要一票否决,发挥考核机制的积极引导作用。
2.实践上,在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考核中突出政治标准,是预防和解决“重业务能力、轻政治能力”问题的现实需要突出政治标准是我们党组织路线的重要原则,对于我们党的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定方向、立标杆的重大作用。在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实践中,总体而言,突出政治标准的要求得到了落实。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还是会存在一些忽视政治、淡化政治、削弱政治的现象,一些党员干部,可能业务能力很高、业绩比较突出,但讲政治的自觉性较低,往往只从业务工作本身出发看问题、想问题,把政治和经济、政治和技术、政治和业务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有的甚至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明显的政治问题视而不见、迟钝麻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严重的,甚至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大搞拉帮结派、结党营私、任人唯亲、封官许愿等活动。同时,一些党组织政治功能弱化、管党治党责任缺失,在政治上不设防、不把关,让一些政治上有问题的人混进领导班子②。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迫切需要考核工作将突出政治标准落到实处。
二、影响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考核突出政治标准的主要因素
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考核突出政治標准,是干部人事管理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之一。这个难题的长期存在,是思想认识、制度规范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1.主观上,部分人对政治能力、突出政治标准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我们党对领导干部的要求,首先是政治上的要求。选拔任用干部,首先要看干部政治上清醒不清醒、坚定不坚定。 作为衡量领导干部的“第一”标准,理应有一系列最具说服力、影响力的方式方法,但实践中,多年来GDP成了衡量地方领导干部政绩的“指挥棒”,干部的升迁和去留以 GDP 来论“英雄”。近几年,在党中央新的治国理政理念引领下,这一问题有较大改观。比如,2013年12月中组部下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类考核考察,不能仅仅把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作为政绩评价的主要指标,不能搞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排名。但传统思维作用下实际考核工作中政治标准不够突出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一些部门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一些政治素质不高、不符合政治标准的所谓“能人”成为漏网之鱼。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个别考核人员缺乏勇于寻求突破创新的积极性,不是坐等上级安排,就是延续以往做法,自身存在消极主义、形式主义等不良倾向,严重影响了考核工作中突出政治标准的落实。
2.干部的政治能力,考准考实的确不易,亟需可操作性强的方式方法破解
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能力(也叫政治素质),主要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突出政治标准选拔干部,前提和基础是把干部的政治表现考准考实。但上述几个方面,都不像经济标准那样,有能够量化的、可操作的、令人一目了然从而较易信服的指标。客观地讲,“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干部活动空间越来越广,活动方式日趋多样,再加上政治素质属于人的内在品质,是思想深处的东西,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要准确识别和评价并不容易”③。
具体而言,对干部的政治表现既要有定性判断,又要有其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关键时刻的具体例证,考核时必须防止抽象的概念组合,避免模糊表述、千篇一律。否则,表述笼统、没有温度,照抄照搬上级颁发的文件,或者机械地根据其他单位的现成材料进行改写,甚至凭空杜撰,都是不负责任的表现,都会直接影响干部治理能力考核中突出政治标准这一严肃要求得不到认真落实,从而严重影响这一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有效性。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突出政治标准,丰富了考察政治能力的手段,但由于缺少量化指标,以致对政治能力的考核难免沿用习惯性做法,真正改变还需要一个激进的过程。
3.群众参与度有待提高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是我们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事实证明,扩大群众参与是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察干部,多方印证、全面掌握干部的真实政治表现必不可少的环节。群众公认的干部能够在能力考核中得到高分、被组织重用,是突出政治标准最根本最有说服力的体现。可以说,不能做到“群众公认”,就是没有做到突出政治标准。历史地看,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干部考核中群众参与不断扩大。但与理想目标相比,群众的参与程度还比较低,对领导干部政治表现的评价,表达渠道、影响渠道仍不够多。一定程度上导致干部考核中存在“重上级评价、轻下级评价”“重内部评价、轻外界评价”等问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评判和群众公认评判出现偏差,群众参与程度不高是主要原因之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大背景下,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将成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在干部治理能力考评中突出政治标准,需要在具体操作层面深入思考如何更好地将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结合起来。
三、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考核突出政治标准的主要途径
有效解决干部治理能力考评中政治标准不够突出的问题,需要在理念思路、程序步骤、方式方法等方面综合施策。
1.纠正在领导干部政治能力“可考核性”问题上的片面认识
当前,在不少人看来,政治能力的考核是很困难的,没有什么新思路。但事实上,对这个重要问题,理论界进行了积极探索,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是北京大学萧鸣政教授领衔的课题组。课题组经过长期研究,得出结论:“实证数据表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可以通过政治品德、政治定力、政治能力与政治绩效等标准进行具体化行为指标评价,可以通过专项性与嵌入式两种方法进行考评。”④实践中,有关部门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考核工作中仍旧存在的政治标准把关不严的问题,暴露了政治能力考核工作客观上确实存在一些短板,但不能因此悲观消极,否定政治能力的“可考核性”,更不能否定政治能力考核的必要性。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结合具体实际、针对突出问题,积极吸收总结借鉴质量高的理论成果和效果好的实践成果,切实将领导干部治理能力考核中突出政治标准工作落到实处。
2.积极探索和大力推广使用可操作的“量化指标”
对于政治能力的量化指标,需要辨证地看,既不能理想化,认为单纯依靠量化指标就能持续地、精准地判定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也不能认为量化指标毫无用处,只是消极被动地沿用空泛化评判。历史地看,关于领导干部政治能力的评价方法,“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组织人事管理实践与学术研究中,主要存在基于家庭出身和阶级成分的政审法、基于政治思想和行为表现的评语鑒定法、基于行为表现的民主测评法、基于多维度的定性与定量综合评价方法等四大模式”⑤。萧鸣政带领的课题租,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嵌入式考评方法”,并在一些地方进行实验,效果比较理想。还有一些学者在研究考察干部政治能力的指标体系时,借鉴引进了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提高政治能力考察的科学性、精准度,也很有参考价值。当然,由于研究者身份、知识结构、侧重点等均不同,决定了研究成果的适用性参差不齐,这是我们在吸收借鉴付诸实践时要注意的。
3.充分发挥群众在领导干部政治能力考核中的作用
加大群众满意度在干部考核中的分量,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在对领导干部政治能力考核工作中群众参与尚未发挥应有作用,应有针对性地完善和丰富群众参与的机制和渠道,比如,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一个具有足够代表性的、有民意基础的、由群众代表组成的政治素质评判小组,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小组的地位作用、人员组成、运行机制等进行明确。再比如,建立领导干部与群众交流互动平台开展公开述职,通过公共媒体实现领导干部面向社会公众述职,主动接受社会公众评议。
注释:
①习近平:《努力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求是》2019年第2期。
②③陈希:《培养选拔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人民日报》2017年11月16日,第6 版。
④萧鸣政、林禾、肖志康:《干部管理中如何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评方法探索与实证效果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7期。
⑤萧鸣政、林禾、肖志康:《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党政干部政治素质评价方法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作者单位: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责任编辑 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