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解读
2020-11-09袁文康
[摘要]为了能更好地掌控动物的疫病,发展我国养殖业,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1997年我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下文简称《动物防疫法》)。虽然《动物防疫法》在促进我国养殖业发展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2007年重新修订了《动物防疫法》,这不仅适应了新时代的要求,解决了动物养殖中所遇见的问题,而且保障了我国公共卫生的安全,促进了社会稳定。
[关键词]动物防疫法;我国;解读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献标识码]A
1《动物防疫法》的主要目的
1.1 建立并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
养殖业在我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行业,一直以来我国并未建立必要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对动物的疫病缺乏了监测,不能及时地了解动物发生疫病的具体情况,无法提前进行预警,所以导致我国时有动物疫病的爆发。再加上对动物防疫方面上的财政保障机制,我国缺乏相对应的相关规定。关于动物疫病防控的工作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导致了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无法有效地落实,尤其是关于动物扑杀方面的,没有相对应的补偿措施,或者是补偿不全面,没有落实好,导致了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因此加大了动物疫病防控的难度。虽说在《动物防疫法》颁发之前,已有相关的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但是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强制免疫以及扑灭措施实施的主体等相关的动物防疫方面的内容并没有非常清楚地规定,特别是对动物疫病防控所对应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职责和义务规定都不明确,导致了养殖者缺乏了信心,对动物防疫工作并不积极,甚至逃避其义务。由此可见,动物防疫工作没有得到养殖者的支持和参与,严重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
1.2 让动物防疫接轨国际通行做法
在发达国家都有关于动物防疫控制的相关法律,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也有相对应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都能比较好的控制动物疫情的发生。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作为支撑,所以导致了国外执行的兽医制度无法在我国实践和推行。这不仅仅阻碍了我国的兽医管理,妨碍我国动物卫生保护水平的提升,而且很难提升我国养殖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不利于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因此,要发展我国的动物防疫法,并且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制定并完善我国的动物防疫制度,加强对动物疫情的防控和预警。
1.3 规范违法行为,加强处罚力度
我国之前的动物防疫法并没有很规范,缺乏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在之前的动物防疫法中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比较轻微,甚至是没有提出明确的处罚措施,例如“为取得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和“收购无检疫证明动物的单位或个人”等违法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的处罚措施。另外仅仅只是责令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者停止经营,没有没收其违法所得。上诉所提及的种种现象都说明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不严格,这在某程度上也能滋生违法行为。所以在《动物防疫法》中,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规范,同时也加强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4 建立责任体系,实现可操作性
在《动物防疫法》之前的体制里,一般情况下,国家主管部门主要是负责全国性比较重大的动物疫病的控制,而地方各级部门则负责该地区的动物疫病,实质上,并没有建立严谨的责任体制,尤其规定不同的部门食品安全的监管要实行分段制,这一点容易造成各个部门间的脱节,无法达到统一的规定。而且部分的规定忽略了实际问题,缺乏了实际可操作性。例如有时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和运输等相关的费用,难以落实基础的处罚措施,违法行为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变相的纵容了违法行为。
2《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涵
在《动物防疫法》中强调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制订并完善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机制。对于动物疫病的发生,不能等到疫病发生了才采取行动,而是要提前做好预警工作,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控。除了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之外,还要建立健全的兽医工作体系,以此来提升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水平,加強预防重大动物疫病能力,避免出现全国性的动物疫病。另外《动物防疫法》里也提出了要实行动物疫病区域化的管理模式,积极推广建设没有规定的动物疫病区,从细节中把控动物疫病的预防。在进行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时,要分离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而是要严格对待,加强对动物诊疗的管理。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动物防疫机制的建设投入大量的资金,加大财政力度的支持,力求建设稳定的动物防疫体系,保障我国的养殖业发展,维持经济的稳定。
3《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容
《动物防疫法》中分别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的诊疗,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从各个方面规范了动物防疫,保障了我国畜牧业的安全性,促进了我国养殖业的发展。
3.1 添加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内容
在《动物防疫法》实行之前,对于动物防疫,我们往往只局限于动物自身而已,基本上所有的相关动物防疫都只是针对养殖业而言。但是随着时代不断再进步,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集,动物防疫工作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养殖业而已了,而是渐渐上升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了。举个例子来说,非典、禽流感和新冠状肺炎病毒等疫病的发生也恰好说明了动物防疫工作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了。动物防疫不再是单纯地局限于动物自身,而对于兽医的工作,也不再是单纯的研究动物疫情以及畜牧业的发展问题了,而是往深层次地来讲,已经和人类的健康问题、经济发展、社会安全稳定等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挂钩上了,这两者是息息相关的。正因为有了这深刻地认知,所以《动物防疫法》中也认为动物防疫不能局限于动物的防疫上,并重点强调了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内容。其中在《动物防疫法》中重新定义了动物健康标准和动物卫生监督等相关内容的概念,提升了民众对动物防疫的认识程度,规范了动物防疫的工作内容,加强了动物防疫的体系,避免动物疫病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危害,而导致了经济的损失,甚至影响政治格局,引发社会动乱。
3.2 调整了动物防疫的范围
《动物防疫法》调整了动物防疫的范围,增加了动物的卵、肉和筋类,还把有可能造成传播动物疫病的蛋和奶也规划了进去。由于民众的生活水平在不断地提升,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对肉类的质量要求也随着而提升,而民众对蛋和奶的需求量也不断再攀升。因此在动物防疫的工作内容中,要严格监管控制肉类、蛋和奶的质量,保障肉类、蛋类食品和奶制品的质量安全,这两个重要内容也渐渐成为了首要的任务,所以《动物防疫法》调整了动物防疫的范围,适当增加了动物防疫的品种,把民众日常所需的蛋和奶也列入其中。不过,蛋和奶虽然也被列入了《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中,但是对这两样产品来讲是有限制条件的,只限于可能传播的动物疫病。在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依据来进行,对于蛋和奶来讲,主要是针对供体的检疫监管,首先要确定有疫病风险的,才可以进行检疫,不能无缘无故进行检疫,要避免重复检疫和收费,要保障养殖者的权益。
3.3 规范了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责任
在《动物防疫法》中的第一章第六条就明文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对于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仅要重视,而且还要进行统一规划领导,加强建设基层的动物防疫队伍,规范动物防疫T作的内容,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在平时的动物防疫工作中,要合理规划制定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事项,进行合理的任务分配,实行并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众所周知,基层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难点。从去年,我国国内连续发生了重大的动物疫情来分析,从中也可以看出了我国动物防疫的薄弱环节是在基层的动物防疫工作中。所以在《动物防疫法》中,强调了基层动物防疫的重要性,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的工作,还要加强建设乡村防疫队伍,注重建设乡镇畜牧兽医站,加派专业的专家到基层工作,从各方面落实好基层的动物防疫工作。
3.4 增加动物防疫的风险评估制度
在以往对动物防疫工作中,往往只重视疫病的治疗,而忽视了疫病的防治。为了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扼制动物疫病的源头,提高防控动物疫病,《动物防疫法》中提出要建立动物防疫的风险评估制度。其中对于风险评估的解释是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以及与动物相关的一切活动中,由于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感染了微生物,导致了生病,进而引发了扩散的事件进行分析,预估事态的发展进行,预测最糟糕的情况。实质上,也可以简单地理解成这是提前地分析、估计和预测动物的生长情况、卫生状况以及发展的情形。在《动物防疫法》的第二章第十二条中也指出了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对动物疫病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对动物的疫病能提前掌握了解,并且根据相关的数据研究分析,及时对动物疫病的发生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避免动物疫病的发生,甚至可以避免动物疫情的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稳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安全。
3.5 完善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
在《动物防疫法》中提出了要加强动物防疫数据库的建设,实質上借助了网络科技和云计算等科学技术,建立以中央为中心的监测体系。该监测体系包括了国家的流行病学中心、疫控中心、分中心和参考实验室这四个等级。其中把监测计划分成了两个等级,一个是农业农村部制订全国的监测计划,另一个则是兽医部门制订其相对应的行政区域的监测计划。更重要的是把动物疫情的预警提升到法律层面上来,换句话来说,也就是增加了动物疫情的预警制度。《动物防疫法》规定了预警发布的主体,主要是由国家一级和省里一级这两级来发布。预警发布要严格按照要求来进行发布,要根据动物疫情发生的动态和监测的相关信息,动物疫病的危害程度以及发生的规律特点、发展的趋势来进行研究分析,判断预测之后才可以决定是否发布。一旦预警发布了之后,各地方政府则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动物疫情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总而言之,《动物防疫法》对于我国的养殖业来讲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规范了我国养殖业的具体情况,适应了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的要求,而且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养殖业的发展,确保了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保障我国公共卫生的安全,促使社会更加稳定昌荣。
[参考文献]
[1]李文娟.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标准化法修订草案[J].工程建设标准化,2017(04).
[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J]北方牧业,2020(10).
[作者简介]袁文康(1991-),男,河南周口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