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2020-11-06郭占成

中国房地产业·上旬 2020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公司法

郭占成

【摘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进入新常态模式,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不断完善经营制度。公司法作为企业依法经营的根本,在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双重影响下,也要秉承与时俱进的基本原则,保持先进性、合理性和成熟性。针对此,本文简要介绍了公司法修改的目标与基本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公司法修改意见,旨在为企业的稳定运营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意见;法律保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落实,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相比,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存在明显的滞后性。这不仅削弱了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的竞争优势,也制约了企业的良好发展。企业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载体,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了整体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公司法是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全面修改公司法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1、公司法修改的目标

从本质上来说,企业是极为特殊的社会组织。企业的经营发展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在完全理性、完全规则性、完全逻辑性的基础上,追求利益最大化。这也是企业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的显著差异。

企业的经营发展进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而必须树立自由意识,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最大化。加强公司法的修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企业的主动性,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的核心创造力价值。从某种角度来说,企业的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存在着紧密联系。市场经济主要具备自由经济和理性竞争两方面特征。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风险往往是可以提前预测的。而这也是自由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要想实现自由经济,首要前提是将重心转移到制度规划方面,进一步凸显营业的自由特点。

2、公司法修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1系统性与协调性相结合原则

现阶段,我国国情趋于稳定,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健全。在社会前行中,社会结构与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为此,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约束和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公司法而言,不仅可以约束和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还涉及诸多其他方面的管理内容。为此,在修订公司法时,既要全面掌控社会结构的变化规律,又应注重公司法体系中不动性内容的合理性和协调性。

其次,在公司法修订过程中,一方面,要从多层面、多角度审视修改目标,另一方面,注重公司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在对公司法的内容实行修改时,需以企业发展诉求为出发点,确保修改内容与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统一协调性。

2.2国际化与本土化相融合原则

在公司法修订时,应充分考虑国际化经济要素,促进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相互融合。首先,从公司法修订目标方面来说,秉承企业成立成本最低的基本理念完成修订,为企业的外部战略合作预留充足的自由空間。一方面,鼓励新企业的成立,另一方面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凸显公司法的人性化特征。

其次,以保护权益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展开修订。由于社会结构与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再加上宏观政策调整,会损害企业的利益,而公司法可以对企业的合法权益予以必要的保护。

2.3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统一原则

法律体系的推行是建立在长期实践和遵守的基础上的。如果法律的修订存在盲从性和随意性,不仅会改变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习惯,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为此,提升公司法的权威性和认同度显得尤为重要。

其一,注重公司法的灵活性与稳定性,顺应市场经济与社会环境变化趋势进行修订。其二,在全面掌握社会主体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公司法的修订方向。

3、公司法修订的指导意见

在新时期背景下,公司法的修订必须践行如下几方面路径:树立科学的公司法修订理念;扩大企业的自治空间,增强企业的自控能力;对公司法中的资本管理条例予以完善。

3.1树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法修订理念

首先,公司法的修订要从企业实际的经营发展概况出发,在保留原有生产力优势特征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确保公司法更加完善化和合理化;其次,在对公司法实需修订的过程中,坚定不移的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立足于长远发展视角,编制完整可行的公司法,尤为关键是,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在对公司法内容实行完善时,积极协调局部与整体之间的关系,让所修订的公司法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最后,注重跨国企业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相互融合,切勿盲从性、机械化的照搬国外先进经验,以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

3.2扩大企业的自治空间,增强企业的自控能力

在市场经济新常态形势下,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自治权。基于此,公司法要帮助企业协调处理自治和国家管制之间的关系,在平衡双方主体权利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另外,政府要严格把控对企业治理的干预尺度。通常情况下,干预管理应当从如下两方面着手:其一,对现有的企业设立的手续和流程加以优化,提高自动化审核水平;其二,对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经营类型予以适度地放宽,调动社会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3.3完善公司法中的资本管理条例

为顺应互联网经济发展趋势,公司法还应对企业的资本制度实行适当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所述:其一,经济法中删除了出资限额规定,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成立企业或投资企业的积极性。但是,这也为不法分子的经济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此,有必要加强公司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联系与协调。其二,对股东出资形式所占的比例加以适当调整。当前,股东出资形式主要包括货币、土地使用权、实物、非专利技术以及工业产权等。其中,非专利技术与工业产权所占的比例较低。然而在新时代背景下,技术的竞争逐步成为企业市场竞争的根本,且企业的产权意识越来越强烈。为此,积极调整非专利技术和工业产权在股东出资形式中所占的比重显得尤为重要。

结语:

综上所述,公司法的观念、制度逻辑和结构随民法总则的调整而改变。在市场经济新常态形势下,公司法的修订成为必然趋势。同时,公司法的修订也是对现行公司法的一次重要革命。不仅可以约束和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行为,还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发展秩序,因而值得业内人士的大力关注。

参考文献:

[1]邹海林.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J].法律适用,2020(1).

[2]刘裕慧.《公司法》修改回购股票规定的几点思考[J].今日财富,2018(22).

猜你喜欢

法律保障公司法
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
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法律保障机制:信用卡滞纳金违宪案
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用户权益法律保障多维构建
煤炭污染治理需要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浅谈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对策
论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边界及其法律保障
论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不足及其完善
成果导向教育法在公司法本科教学中的运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