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2020-11-04乔慧敏高伟罗娜尹慢慢潘明皓朱殊殊郑雪露
乔慧敏,高伟,罗娜,尹慢慢,潘明皓,朱殊殊,郑雪露
(1.山东大学 护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2;2.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PICC门诊,山东 济南 250012)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 慢性病发病率逐渐上升、医院床位持续紧张,使得“互联网+护理服务”需求日益增加[1-3]。2019年2月,我国开始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1]。“互联网+护理服务”这一新型服务模式可以调动护士工作积极性,整合护理资源分布,减轻患者医疗负担[2],而护士作为该服务的提供者,研究其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从事意愿及影响因素,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内相关研究主要是护士参与意愿的现况调查[3],关于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是知晓度[4]等一般资料,基于理论的研究较少。计划行为理论是健康行为领域常用的行为理论之一,对行为意愿有较强的解释及预测能力[5-6],该理论认为个体的行为意愿受态度、主观规范、感知行为控制影响。因此本研究将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对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调查,从而为促进护士积极投入“互联网+护理服务”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建议。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本研究采用方便抽样法,在2019年7-10月,对山东省多家医院 1694名护士进行调查,其中三级医 院1227名(72.4%)、二级医院409名(24.2%)、一级医院/社区服务中心58名(3.4%)。纳入标准:注册护士;从事临床护理工作1年以上;知情并自愿参加本调查。排除标准:调查期间未在所属医院工作的注册护士;进修护士;实习护士。根据横断面研究样本量计算公式n=u2∂/2π(1-π) /δ2,样本量至少为322人。本研究样本量1694人,符合样本量要求。本调查经过山东大学护理学院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1.2 方法
1.2.1 研究工具 (1)一般资料调查问卷:由调查者自行设计,包括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9个条目;(2)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及影响因素调查问卷:基于Ajzen提出的计划行为理论模型[7]以及徐洪燕[8]的研究问卷进行设计,问卷包括态度(7个条目)、主观规范(4个条目)、感知行为控制( 8个条目)、行为意愿(4个条目)等4个维度共23个条目。采用Likert 5 级计分法:从完全不同意到完全同意,分别计分为1~5分。对30名护士进行预调查,预试问卷Cronbach’s α系数为0.934。正式调查问卷Cronbach’s α系数为0.912,通过因子分析各条目因子载荷在0.51~0.89之间,均大于0.5,问卷具有较好的信效度。
1.2.2 问卷发放 问卷设有统一指导语,对问卷内容及调查目的加以解释,通过问卷星将问卷链接由各医院负责人转发给所在医院护士。最终共收取问卷1735份,有效问卷1694份,有效率为97.64%。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22.0软件进行数据录入与分析,对问卷各维度总分进行正态性检验,均不符合正态分布,故采用中位数进行描述,采用Mann-WhitneyU检验、Kruskal-WallisH检验、Spearman相关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对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检验标准为P<0.05。
2 结果
2.1 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及影响因素各维度得分情况 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意愿均分为3.75(3.00,4.00)分、态度为3.29(3.00,3.71)分,主观规范为3.25(3.00,4.00)分,感知行为控制为3.75(3.25,4.00)分。
2.2 不同人口学特征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均分比较 护士一般资料分布情况及不同人口学特征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均分比较如表1。
表1 不同人口学特征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均分比较
2.3 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影响因素各维度的相关分析 采用Spearman秩相关分析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态度、主观规范及感知行为控制与行为意愿的相关性,结果表明,行为意愿与态度(r=0.571,P<0.001)、主观规范(r=0.095,P<0.001)、感知行为控制(r=0.613,P<0.001),均呈正相关。
2.4 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影响因素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以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意愿均分作为因变量,以有统计意义的人口学变量和护士态度、主观规范、感知行为控制均分为自变量,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最终进入回归方程的变量见表2。
表2 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影响因素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3 讨论
3.1 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现状 本研究结果显示,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均分处于中等偏上水平,表明护士对于“互联网+护理服务”具有较强的从事意愿。这一方面可能与这种新型护理模式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助于护士自身发展有关;另一方面可能与我国自2015年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相继出台政策鼓励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等新兴服务有关。这与盛芝仁等[3]研究结果相一致。提示护理管理者可以基于护士意愿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为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实践经验,逐步推广“互联网+护理服务”。
3.2 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的影响因素
3.2.1 人口学特征 根据单因素分析结果显示,不同年龄、工作年限、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了解程度、自评健康状况的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均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护士是否具有上门服务经历、是否有职务,其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均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有上门服务经历、有职务的护士,其意愿均分较高。这提示护理管理者可以从经验丰富的高年资护士、有过上门服务经历的护士以及有职务的护士入手,逐步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可以通过组织实践活动以及知识讲座,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了解程度,同时护理管理者还应加强对护士健康问题的关注,从多方面提高其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工作意愿。
3.2.2 态度 本研究通过多因素分析结果显示,态度对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 有正向预测作用。即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评价越积极,其从事意愿越强,这与徐洪燕等[8]的研究结果相一致。因此,一方面医院、“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运营商及社会媒体可通过网络宣传、组织讲座等活动,线上线下相结合,加大宣传力度,让护士从多方面了解“互联网+护理服务”,加深对“互联网+护理服务”优势的认知,引导护士对“互联网+护理服务”树立积极正确的态度;另一方面,政府和医院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及措施,保障护士人身安全及相关利益,制定合理定价策略及福利待遇,鼓励护士积极投入“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同时,保障其自身利益及安全,从而增加其从事意愿。
3.2.3 主观规范 本研究结果显示,主观规范对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无显著影响。这说明,家人、领导等他人对“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态度,对护士自身从事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与孙亚男等[9]的研究结果并不一致。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测量工具与研究对象并不相同;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随着社会观念的转变,护士的自主观念逐渐增强,对待事物有自己的看法,使得他人的观念对自身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因此,关于主观规范对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3.2.4 感知行为控制 根据研究结果显示,感知行为控制对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具有正向预测作用。即护士感知到的自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能力越强,其从事意愿越高。这与杨梦皎[10]的研究结果一致。因此,某些护士不愿意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可能是因为自身并不具备从事的能力。由此可见,护理管理者应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技能与知识培训,培养护士在居家环境提供护理服务、处理应急情况的能力,学习使用相关网络平台或手机软件,提高护士自身从业能力。同时,“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运营商也应简化软件设计,使软件使用简便易上手,减轻护士对使用新技术的担心,从而提高其从事意愿。
4 小结
本研究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探讨了护士对于“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从事意愿及影响因素,结果显示,护士从事“互联网+护理服务”意愿处于中等偏上水平,态度、感知行为控制对其行为意愿有正向预测能力,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相应建议。但本研究仅对山东省内护士进行了调查,且主要集中在三级医院护士,在后续研究中应进一步对二级医院及社区护士展开调查,从而为促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发展提供更多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