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轮渡安全技术标准一致性分析
2020-10-31田大春
田大春
(舟山海事局,浙江舟山 361000)
海峡轮渡是岛屿间从事中短途旅客和车辆运输的主力军,海岛特殊的地理优势为轮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海峡轮渡经过多年发展,日渐成熟并且显示出较强的生命力。执行轮渡运输的船舶类别主要有客滚船、车客渡船和客渡船三种。船舶类别在轮渡运输市场执行政策,诸如政府财政补贴、滚装船运力审批等方面差别较大。同样,船舶类别在建造环节执行的技术法规,在船舶配员、体系管理等安全管理标准上也不尽相同。这种情况导致部分船东在进行船舶类别登记时会多方面考虑,在满足既有功能的前提下,改变船舶类型。理清客滚船、车客渡船和客渡船的区别既能保证船舶在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时不打折扣,避免不合实际,也可以避免船舶“同船不同命”的现状。
1 船舶类型登记一般原则
部海事局发布的《船舶检验证书填写说明(海船)》(1999)、《关于公布国内航行船舶新增船检证书格式及VIMS5.0系统升级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检[2008]575)和《关于公布国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证书新增及部分修订事项的通知》(海船检[2013]537号)规定了海船法定证书的填写要求。其中船舶类型的填写,是按照该船的主要用途,原则上根据海事局《船舶种类划分规则》所定义的最小分类填写,如:普通客船、客驳、宿舍趸船、客滚船、客货船、交通船等。当船舶类型与入级证书中授予的船型附加标志不一致,或海事局的船型字典里选择的船型无法全面准确描述该船实际船型,则应在“船舶类型说明”中予以注明。例如:船级附加标志中有“集装箱系固设备”的一般干货船,“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可载运集装箱”;长途运输装运淡水的船,在船舶类型中填“货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淡水运输船”;装运CO2的船,在船舶类型中填“液化气体船”,在“船舶类型说明”中应注明“CO2运输船”等。
目前,海船分类和代码并没有公开标准,内河船舶可以参考GB/T 16158-1996《内河船舶分类和代码》,客滚船、车客渡船和客渡船在法规规范的出处见表1。
2 客滚船、车客渡船和客渡船的定义和区别
客滚船是客船和滚装船的二次分类,是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在欧洲客滚运输行业发展过程中衍生了多种船型,如货运滚装船(Freight-RoRos)是载客少于等于12人,属于法规定义的货船种类,其主要用于载运拖车,提供供少量卡车司机休息的客舱(拖车头在装载拖车后不跟船)。客滚船分为RoPax和CarFerry船型,RoPax是载运12名乘客以上并专门载运货车的滚装船,在舟山辖区登记的车客渡船如“舟环卫7”、“舟环卫8”均是这种类型的船舶;CarFerry是用于载运大量旅客的滚装船舶,在舟山辖区登记的车客渡船如“舟桥6”和其他客滚船均是此用途。在法规中,无论采用哪种设计,滚装船从安全技术标准上分为客船和货船,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为客船,客船以外的任何船舶都是货船,载客少于等于12人的船舶与客船安全技术标准无关[1]。
表1 客滚船、车客渡船和客渡船对照表
车客渡船,顾名思义用于渡口之间允许载车的客船,但在海船法规中并没有具体的定义。《内河船法定检验规则》中车客渡船是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2h,设有滚装处所,载运货车、客车和乘客的客船[2];在《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中出现客渡船的定义,是指航行于固定渡口间单程航行时间小于等于2h或单程航行距离小于等于20km的载客船舶(高速船除外),未明确是否含车客渡船;CCS规范定义渡船是指为载运乘客、且不设卧铺和/或车辆往返于海峡两岸或岛屿间作定班期营运而专门设计的船舶[3]。从国内的法规体系看,内河法规定义明确,车客渡船是介于I型客滚船和II型客滚船之外的第三种具有滚装功能的客船,只是附加要求不同。
客渡船以旅客运输为主航行于渡口之间,部分客渡船具有渡车功能或采用客货分离运输形式。客渡船以长度20m以下小船为主,限定航程距离和时间。
客滚船、车客渡船与客渡船同样载人又载车,有什么异同点呢?欧洲国家间相对固定的往返航线营运并载运大量旅客的滚装船舶被称之为“CarFerry”,实际上这种船型是一种功能比较完善,并且安全技术要求符合Solas公约的客滚船。“Ferry”直译“渡船”,但欧美国家的“Ferry”与我们常说的“渡船”完全是两个概念,更趋向于一种用途而非船型,Solas公约中也没有任何渡船或车客渡船的定义。国内相近岛屿之间,尤其乡镇渡口对管理和建造技术门槛较低的渡船船型有实际需求,这一点河船法规对设有滚装处所的客船分类和要求较为清晰,车客渡船是Ⅰ型和Ⅱ型客滚船以外的第三种客滚船,这种清晰的界限在海船中并不存在。如果将客渡船(载车)作为客滚船的细分船种照搬客滚船的相关要求并不现实,这与专用汽车运输船作为滚装货船的细分船种并不相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以舟山为例):一是客渡船航程短普遍在半小时以内;二是航线固定,均按照市交通委核定航线,记载在客船适航证书中;三是客渡船航线遮蔽条件好,开航限制高,普遍在遮蔽水域;四是客渡船吨位小,相当数量的客渡船船长在20米以下;五是客渡船载运车辆少,一般在露天甲板载1-5辆车,部分客渡船在证书中记载人、车分运。但是,车客渡船并非如此,如舟山辖区登记的“舟桥6”是一艘总吨位达3804GT,船长近80米的III级客滚船,但是在船舶类别中登记为车客渡船,其运营的航线也是舟山辖区最长的客滚运输线路,单程将近4小时,几乎是其他线路轮渡航程的4倍,这是典型的客滚船。
3 船舶安全技术标准
3.1 安全管理要求
自1999年11月24日,“大舜轮”在航行途中发生严重的特大海难事故,政府出台一揽子政策和措施,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客滚运输行业实行严格监管,这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滚装船舶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全面修订)的颁布实施,该规定对加强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第一批船舶实施NSM体系,这其中包括定额50人及以上跨省航行的客滚船,在接下来的第二批和第四批NSM体系实施中,适用对象包括跨省航行客船和省内航行客船,其中客渡船除外。渡船因渡口特性,往往需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要求,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浙江省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明确渡口、渡船和渡工相关要求。
3.2 船舶技术要求
船舶技术方面,海船法规在客滚船附加安全要求中详细介绍了客滚船的检验、装载与系固、车辆处所消防安全和救生设备配备等要求;在信号设备章节,要求客渡船白天在桅杆横桁上悬挂桔黄色双箭头号型1个(首尾向),取消了原04法规要求的绿色环照灯;在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章节,提出客渡船的生活污水排岸接头可以采用如快速连接接头等认可的形式。
3.3 车辆运输要求
IMO海上安全委员会2010年通过MSC.294(87)决议即《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5-10版的修正案,新增汽车海上运输的5项特殊规定,其中对未清空油箱的车辆有两种运输方式:一是以普通货物运输积载于滚装船或船旗国特别指定的货物处所;二是以第9类危险品通过集装箱或其他形式运输。海船法规中规定用于车辆滚装处所的三种型式:闭式滚装处所、开式滚装处所和露天甲板的滚装处所,关于不同客滚船装载车辆的型式见表2。
表2 装载车辆的处所型式
4 海峡轮渡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4.1 行政管理的基础是船舶类型
船东基于多方面考虑,只要条件允许,均会在船舶检验登记中选择对其最有利的船舶类型。船舶检验证书是海事部门签发国籍证书的条件之一,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类别与船检证书一致。各种行政管理发文条件一般以国籍证书船舶类型为准,如海上滚装船舶管理规定和NSM对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等,车客渡船是否需要满足这些要求会存在争议。经营人从经营成本考虑,海事部门从安全角度考虑,观点完全不同,最后还需上级海事部门确认。如在实施NSM体系第四批船舶中,明确规定客渡船安全标准,可以排除风险,因为,客渡船一般都是乡镇渡运公司管理,其船员素质和公司管理水平确实难以保持NSM稳定运行。如果渡口之间使用安全等级更高的客船替代客渡船运营,并且已按要求在客船适航证书中限定航线,从安全目标实现型原理看,这类船舶与客渡船无异,但从公告来看,这类船舶仍然需要实施NSM体系,部分船舶经营人通过更改船舶类型应对。建议对已核定成渡口运输的客船按照客渡船的有关要求管理,对于车客渡船,如果船舶类别说明中注明为客滚船,仍然按照客滚船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车客渡船和客渡船定义、要求缺失
因为车客渡船和客渡船定义的缺失,造成了类似船型、功能相同却船舶类型不同的乱象。尽管部分船检会在船检证书中注明,但在执行政策时还会有所区别。建议重新梳理和规范船舶类型,以航程时间和功能定义车客渡船,并且调整技术要求,如车客渡船的车辆侧面系固装置的减免等。
4.3 能够载运车辆的客渡船要求缺失
客渡船载车合规性缺失法规支撑,车辆的运输无论是作为第9类危险品还是作为普通货物滚装运输,这两方面客渡船均不符合安全要求。客渡船载运车辆较少,安全风险较低,政府完全可以明确客渡船载车的条件,诸如车辆系固、车辆甲板消防措施等要求。
5 结 语
海峡轮渡还将会在岛际运输中继续发挥重要的民生作用,我们不能盲目的提高要求,但也应守住安全底线,制定细化的轮渡法规,对船检部门开展船舶检验、政府部门加强行政安全管理和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等均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