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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角下环境法治生态化的转型思考

2020-10-28宋继碧

经济研究导刊 2020年24期
关键词:生态伦理生态文明

宋继碧

摘 要:生态文明和生态法治二者是密切联系的,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生态法治,当前生态法治仍存在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不利因素。新时代背景下,只有实现环境法治的生态化转型才能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进行和可持续发展。从环境法治生态化转型的背景与必要性入手,明晰环境法治与生态伦理的辩证关系,理顺环境法治生态化转型的内核,最后提出构建环境法治的生态伦理思想及环境法治生态化转型的路径。

关键词:环境法治;生态化转型;生态文明;生态伦理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24-0113-02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生态文明,就要坚持节约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自然环境,还自然以宁静和美丽。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就要深刻反思、扬弃和超越工业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天人合一”的生态伦理思想。

一、环境生态化转型的背景与必要性

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奉行的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认为人类是物质世界唯一的主宰者和评价者,自然存在的目的就是服务于人类,人类无节制无止境地向大自然“索取”,只有将地球上的“东西”拿回家才算是“收获”。工业文明滥用资源、破坏环境的生产方式,催生了生态危机和环境恶化,正如恩格斯所言,“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生产方式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萌芽。”工业文明以降直到20世纪中叶,生态危机这个“恶魔”开始向全球蔓延,各种生态危机和环境污染事件频频发生,给人类以严重的打击和教训,再继续发展工业文明的话人类将会沦为“生态难民”,因此人类不得不重新认识工业文明。受生态危机的影响,人类开始意识到只有建立起人与自然相互协调、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模式,人类社会才能走向共同繁荣。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曾经论述到,人类应该认识到“自身和自然界的一体性”而不能凌驾于自然界之上,思想和观念的转变才是拯救人类自身和拯救地球的关键。

随着生态危机的不断出现,各类公害事件频繁出现,给人类敲响了警钟。尤其是美国科普作家蕾切尔·卡逊的《寂静的春天》问世,进一步唤醒了人们的生态环保意识,呼吁人们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作品不断产生,全球性的各种环境会议、宣言、公约不断召开和发表,人们对生态文明价值观的认识和追求开始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不断发生变化。

二、环境法治与生态伦理的辩证关系

“德防之于将然之前,而法禁之于已然之后。”实践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和道德,生态文明时代更是如此。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环境伦理不仅催生着环境立法的发展,也改变着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哲学理论的转变与发展。反之,环境立法的成熟与发展也进一步提升了人们的环境道德意识和理念,法律与道德的互动性本质上也体现的是生态文明时代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二者关系的正确处理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有着决定性的意义。

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治理的工具,道德先于法律而存在,二者各自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但是二者能相互促进、相互依存,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时,道德和法律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生态法治和生态伦理也不例外。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是生态伦理思想催生了环境法治的发展,并不断改变着环境法治的内容和指导思想,深刻影响着现代法哲学思想的变化。因此,可以认为,现代环境法治的价值灵魂来源于生态伦理思想,生态伦理思想成为现代环境法治的指导思想,生态伦理的重要价值规范不断转化为环境法律规范,二者逐步融为一体,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便是道德的法律化过程。当然,被法律化的道德准则应当具有道德的正当性。

生态伦理思想的作用在于提供给人们一种如何对待环境的价值观和环保意识,以此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环境义务观和责任观,并使其内化成为人们保护环境的内在动力。生态伦理思想是环境法律规范能够有效执行的思想基础。环境法律规范的有效执行也需要依赖于执法人员的环境道德水平和环境道德意识,执法人员应能够公正客观执法,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而置公共利益与环境法律法规于不顾。环境伦理道德对公正执法的关注已经突破了传统伦理对公正只关注“人与人”和“人与社会”两个层面的限制,进一步把关注的视域扩展到“人—自然—社会”的动态三维坐标上,运用公正理论原理去协调理处各种利益关系,使之保持均衡性和对应性。

三、环境法治生态化转型的路径

(一)树立和培育正确的生态伦理思想

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环境法治的生态化转型必须从转变环境伦理思想和提高环境意识开始。树立良好的生态文化氛围是生态价值观培育的思想条件。工业文明的发展实践证明,人类只有转变固有传统的环境理念,树立现代科学合理的生态伦理思想,破除“人类中心主义”思想,树立“自然环境和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思想,并以这种思想为指导进行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才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古代有很多有益的生态伦理思想值得我们辩证地继承,比如“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與我为一”“天不言而四时行,地不语而百物生”“万物各得其何以生,各得其养以成”的思想,先秦儒家主张的“节用”思想。另一方面也要学习借鉴西方的现代生态伦理思想,构建生态社会、培育生态社会核心价值观,大力发展以生态哲学为核心的环境伦理和环境法治。建设生态文明离不开环境法治和生态伦理,生态伦理是环境法治的道德基础,环境法治是生态伦理的法治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二)正确认识和建设生态文明

工业革命以人类征服自然为基本特征,使人感觉能够实现“人定胜天”,工业社会时代的平民更加贫困,同时,环境污染、犯罪等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文明若是自发地发展,而不是在自觉地发展,则留给自己的是荒漠。”这是马克思在100多年前对人类突飞猛进的工业文明发出的忠告。工业文明的发展已经证明当前的生态环境已经不能再承受人类继续肆意地破坏,只有转变文明形态,善待自然,顺应自然,才能更好地维护人类发展的可持续性,这个新的文明形态就是“生态文明”。只有生态文明才能抛弃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不合理因素,以尊重生态环境和尊重自然为基本理念,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共生和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要实现伦理更新和观念更新,也要实现制度规范化,伦理和观念的更新必将改变对传统生态环境观和生态危机的认知。生态危机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经济和社会根源,生态危机本质上体现出的是一种文化危机、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要从根本上消除生态危机、保护自然环境,就必须对以往的文化观念、经济制度等进行剖析、批判和变革,树立符合现代生态伦理道德观的生态观念,着力构建并落实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模式。

(三)实现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生态化转型

1.立法层面。一是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完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必须以《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为基本依据,在此基础上整体梳理和协调现有的各种环境立法,实现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和伦理基础的统一,实现立法体系的统一、科学、协调和严密。生态环境问题也是体制与制度问题,“叠床架屋、九龙治水”的制度体系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科学立法、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是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各类法律法规,包括大气污染类、水污染类、土壤污染类、噪声污染类、生物多样性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制定生态规划制度。通过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组织编制生态带规划、加强重要规划的互相衔接等措施,搭建生态规划制度;建立生态经济建设相关制度,依据上位法授权,构建资源产权交易、资源要素阶梯价格、生态保护补偿、第三方服务及监管等制度;建立生态环境建设相关制度,依据上位法要求在生态环境领域采取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要素多样性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造林绿化、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建立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依法监督、举报违法行为。三是地方环境立法要注重实效性和区域性特点。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制定要符合当地的实际,在立法方面要以宪法和上位法为前提,在地域性方面要能体现地域性特色,同时要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下有序逐步推进,不能为追求体系的完整而盲目立法或者重复立法,要把重点放在国家法律和法规没有涉及的问题的配套衔接方面,解决生态环境立法的多头管理和利益分割问题。

2.执法方面。一是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的管理体制,强化行政执法主体权力和责任意识,深入推进和完善省级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坚持整体协调统一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生态环境监管权力,明确执法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二是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根据环境执法实践经验来看,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罰款数额必须加大,要让处罚的金额远远超过破坏环境所带来的利益或可以获得的收益,这样才有足够的威慑力。如果处罚金额远远小于其所获得的收益,就根本起不到阻止企业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的作用。有的企业宁愿被罚也不愿意安装和使用排污设施,究其原因就是企业通过非法排污所获得的利益远远大于其非法排污的罚款,这也是导致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大排污的处罚力度和罚款金额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对非法排污涉嫌犯罪的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

3.司法层面。一是探索“三审合一”或“二审合一”的审理模式。整合审判资源,没有成立生态环境法庭的要尽快成立,已经成立的要选派刑事、民事、行政优秀法官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凡涉及环境资源类的案件均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统一审理,形成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审理、集中执行”的新型审判机制。二是探索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需要整个社会和多个部门的共同努力,不能把保护好生态环境的职责和重担都压在环境执法部门的肩上,更何况只依靠一个部门是很难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处罚和监管也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动,要加强司法、行政和执法等多个部门的力量,实现多部门的衔接和工作配合,推动建立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长效性合力工作机制。三是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环境资源案件相对于普通的民商事案件而言有其特殊性,除了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之外,还要具备有关环境资源保护专业领域的非法律相关知识,熟悉和掌握环境资源案件的基本特征、审理技巧和裁判标准。四是有效加强和改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环(下转117页)(上接114页)境公益”作为关键字搜索,可见2012—2019年全国各层级民事案件150件,刑事案件仅35件,行政诉讼的仅82件,数量之低,令人惋惜。环境案件往往标的额大,诉讼费用高,再加之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使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很难开展。因此,可以转变立法思想,修订和完善相应法律规定;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使公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降低诉讼费用、取消或延长诉讼时效限制,调整和实行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收费制度。

4.守法层面。实践证明环境法治要能得到很好的实施很重要的一方面就在于守法者的环境意识,守法者环境意识高环境法就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此,一方面,要尽快建立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的实施办法;另一方面,政府、企业和司法部门要联系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切实有效地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升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总之,在当前要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首先要清楚环境法治生态化转型的背景,厘清环境法治与生态伦理的辩证关系,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保护理念的转变、生态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生态法治调整对象和立法目的的转变等生态化转型。把符合现代社会发展需求的科学合理的生态伦理观融入到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当中,实现环境法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生态化转型,最终实现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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