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特医食品 需要在医生指导下食用
2020-10-27
指导专家·左小霞(解放军总医院第八医学中心营养科主任)
陈伟(北京协和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医师)
游洁玉(湖南省儿童医院消化营养科主任医师)
消费者购买特医食品,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循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医食品虽然由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使用,但它并非处方药品。
日前,湖南“大头娃娃”事件调查结果公布,名为“倍氨敏”的食品只是一款蛋白固体饮料,而销售该产品的母婴店将“倍氨敏”宣称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涉嫌虚假宣传。实际上,特医食品是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食品,在我国实行严格注册管理和出厂批批检验。
特医食品属于特殊膳食范畴
由于特医食品不具备针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从形态(粉剂或溶液,且体积较大),成分(主要是各种营养素),以及临床用途(营养支持或代餐等)来看,都更接近食品,所以很多国家逐渐将其从“药品”过渡为“食品”。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特医食品以肠内营养制剂的形式进入我国,经药品注册后进行上市销售。后来,特医食品被纳入《食品安全法》,归属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范围,因此特医食品不是药品。我国对于特医食品的管理,有着完善的规定,只有符合严格标准,并完成注册的才能够被称作“特医食品”,并且获得相关标识。
特医食品的主要分类及应用
我国的特医食品主要分为0~1岁婴儿特医配方食品,以及1岁以上特医食品两个大类。通常情况下,婴幼儿食用普通的婴儿配方奶粉即可。为0~1岁婴儿研发特医配方食品,是因为很多婴儿容易出现乳糖不耐受、牛奶蛋白过敏等症状,这些婴幼儿都需要食用特殊配方奶粉,如无乳糖配方或水解配方奶粉。而早产或低出生体重婴儿,也可以食用相应的配方奶,或使用母乳营养补充剂。还有一些遗传代谢的患儿,如苯丙酮尿症患儿需要适合氨基酸代谢障碍的配方食品。1岁以上特医食品又分为全营养、非全营养和特定全营养3个类别。其中,全营养配方食品主要针对广泛意义上的因进食受限、消化吸收有障碍的患者,而非针对某一类型的特殊患者。
低出生体重儿吃相应配方奶
低出生体重儿是生长迟缓、发育落后的高风险人群,当母乳喂养不能满足或不能进行母乳喂养时,患儿需使用相应配方奶进行强化。一般来说,需应用至矫正胎龄38~40周后,再转化为早产儿过渡配方。其中,中危、生长速度满意的患儿需继续过渡配方强化至纠正月龄3月,而高危及宫外生长发育迟缓的孩子需要强化至纠正月龄6月,甚至更久。但此过程中,需要定期监测生长发育指标,并在医师指导下终止强化。
早产儿可使用母乳强化剂
为满足早产儿的特殊营养需求,可以使用母乳强化剂(又称“母乳营养补充剂”)。母乳强化剂包含多种营养素,使用对象包括出生体重<1800克的早产儿、宫外生长迟缓早产儿、尚未完成追赶生长的小于胎龄早产儿,以及因疾病状况限制液体入量的早产儿。母乳喂养量达50~80毫升/(千克天)时,可以使用母乳强化剂,从半量开始。若患儿可耐受,应于3~5天内达到足量的强化;若耐受性差,可适当延长,以达到足量的时间。母乳强化剂使用时限主要由患儿体格生长状况决定,并在医生的指导下逐渐停止添加。
食物过敏者吃水解配方食品
食物过敏在儿童中常表现为呕吐、喂养困难、拒食、腹胀、腹泻、便血、湿疹、哮喘与生长发育障碍等。医生诊断为食物过敏的患儿,由母乳喂养者仍继续母乳喂养,但母亲需严格回避奶制品。人工喂养患儿需更换深度水解奶粉或氨基酸配方奶粉喂养,回避至少6个月,或至9~12月龄,逐步尝试转换深度水解、适度水解、普通奶粉。水解配方奶粉营养丰富,可满足患儿生长需求,但仍需监测患儿的营养、生长发育状况。通过母亲回避的母乳喂养患儿,还需评估母亲营养和心理状态。
乳糖不耐受婴幼儿喂养方式
乳糖不耐受在婴幼儿中十分常见,表现为进食奶制品后导致的腹泻、腹胀、腹痛等症状。其中,原发性乳糖酶缺乏是非常罕见的,常见的乳糖不耐受主要是一些疾病因素导致的小肠黏膜受损而继发的,比如常见的病毒性腹泻、炎症性肠病、食物过敏诱导的肠病等,这也是导致迁延性慢性腹泻的主要原因之一。继发性乳糖不耐受的母乳喂养婴儿可选择继续母乳喂养,添加外源性乳糖酶;人工喂养的婴儿,应使用低/无乳糖配方,并使用1~2周,待腹泻停止后转为原来的喂养方式。
氨基酸代谢障碍患儿的配方
苯丙酮尿症是一种先天性氨基酸代谢异常的疾病,是影响脑发育,导致小儿智能障碍的重要原因,饮食营养治疗仍是目前最有效的治疗方法。患者处于婴儿期,应先予无苯丙氨酸奶粉喂养,至体内苯丙氨酸接近正常,逐步增加母乳或普通奶粉喂养,但必须保证80%的蛋白质来自无苯丙氨酸饮食。儿童期时,可选用蛋白质替代品,例如食用少量苯丙氨酸含量小的食品,如蔬菜、水果、地瓜等。对于鸡蛋、鱼、肉、豆类、海鲜等蛋白含量高的食物,患儿应谨慎食用或禁用。
对特医食品营销有严格规定
消费者购买特医食品,需要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循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特医食品虽然由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使用,但并非处方药品。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医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只能通过医疗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其他类别的特医食品(全营养配方食品、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以在非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商销售,但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也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普通人对食品的需求是全面均衡的营养摄入,而特医食品中往往进行了成分配组,可能增加或减少一些特殊营养成分,并不适合普通人食用。再加上,从国内市场来看,特医食品的价格并不便宜,普通人群完全没必要为此“花冤枉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