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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参与当代法律文化建构

2020-10-23黄永健李苗赵雪

艺苑 2020年3期
关键词:法律文化

黄永健 李苗 赵雪

【摘要】 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文化理念不同,相互之间会存在潜在冲突,法律制度与法律价值体系之间也可能存在不和谐的地方。因此,不管从法律文化的上层建筑来看,还是从法律文化制度层面来看,中国当代法律文化都有待转化提升、创新格局。当代法学不仅要关注人类本身的行为,还要观察他们的感情、思想动机等方面的精神因素,人类活动的非理性存在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要关注人类未来的发展,关注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构中,艺术可以发挥它应有的建构性作用。

【关键词】 法律文化;艺术参与;文化建构

[中图分类号]J0-05  [文献标识码]A

法律文化属于社会的制度文化范畴,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它与政治文化一样,是人类理性的标志。人类从动物界走向自我设定的“自由王国”,理性发挥着并将继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文化引领作用。而艺术从来都是人类感性的存在和人类感性存在的外在显现,相对于政治、法律而言,艺术与哲学、宗教一样,是社会生活的某种间接的反映和投射,政治和法律直接产生社会的治理效果,而艺术、宗教、哲学通过政治和法律产生社会的治理效果。

政治、法律在人类文明史上,在现实生活中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艺术有时随着社会人文环境的相对宽松繁荣兴盛,有时在政治高压、法律苛刻的人文社会环境中,不能充分伸张它的自由天性,有时甚至沦为政治法律等主流意识形态的附庸。有时候,艺术与政治及法律相互对峙,艺术家常常以艺术情感直觉有意无意地抵制、解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一个社会当时主流的政治和法律意识,但是法律并不是以其貌似刻板的理性态度予以“清除殆尽”,比如艺术家们的臆想与虚构、普通公众的酗酒与狂欢等等,少数行为并不会对人类社会的理性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所以获得了法律的认可,而法律在判定这些反理性的行为时,也常常难以确定。[1]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文化复兴是中华文化价值系统中的各个子文化协同复兴和全面复兴的宏伟工程,其中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复兴尤为重要。在当今全球化语境中,国与国的竞争已上升至“软实力”这一方面,国家要想获得“软实力”的提升就必须不断发展国家的文化和政治。让别的国家认为该国的法律符合情理,也是提升国家“软实力”的一种方法。如果国家的文化能够吸引别国進行学习,就会得到其他国家的拥护,那么这个国家就能通过自己的文化价值体系来对世界秩序进行改造,在其他国家眼中该国的行为也会更加具有合法性。达到这种境界,这个国家就可以依靠自己的价值观和法制体系来维持国际秩序,而不需要额外的经济实力或武力的压迫。[2]文化表面上是不变的,实则运动不息,文化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环环相扣,相互影响、助力或羁绊纷扰。政治文化的创新发展需要文化系统内部其他子系统的协调助力,法律文化的创新发展同样需要文化系统内部其他子系统的协调助力,艺术特别是优秀中国传统艺术在建设中国法律体系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一、中国当代法律文化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法律文化是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因此和中国文化一样,优劣并存,其错谬之处表现为“特权、等级思想严重,家国一体,皇权至上,礼教立国,普遍缺乏权利观念,法律工具主义——法律沦为政治的工具”(1),“乱世用重典”导致严刑峻法(2),“礼尚往来”思想导致腐败痼疾。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中国法律文化存在上述负面因素而全盘否定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代有学者指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其发展脉络为“众议法文化——神判法文化——先例法文化——定式法文化——制定法文化——混合法文化”[3]。混合法、成文法以及判例法是目前世界公认的三种法律形式,其中混合法是认可度最高的一种法律样式,而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重要起源。如今,以大陆法为代表的“成文法”和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之间的差异不断缩小。在过去,我国的法律文化是综合了判例法和成文法的混合法,能够充分地反映出人类的行为规律,这也标志着世界各国的法律文化有趋于一致的倾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并非一无是处,其中共分三类成分:第一,积极成分,如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人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娴熟的立法和司法技术,独特的“混合法”法律模式;第二,中性价值成分,如“集体本位”的法律文化精神,行为的多元规范结构,司法中的温情主义色彩;第三,消极成分,社会等级以及特权的存在都属于消极成分,“重狱轻讼”的社会现象就有所体现。[3]

而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问题集中表现为价值体系的混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包括了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但是这个复杂的法律体系中融合了各国法律的要素,包括英美国家的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内容,也有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刑法内容,还包括前苏联的民法宪法等内容,以及我国在法律制度中的创新。如,《刑法修正案(8)》中明确规定了75岁以上的老年人通常不执行死刑,这就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的理念,我国目前刑法体系中的死缓就是中国当代自创的法律制度。

中国当前法律文化建设的短板是法律价值混乱、整合乏力,表现在两个方面:1.中国当前的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价值和文化理念不同,相互之间存在潜在的冲突;2.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之间可能存在不和谐的地方,在法律制度中学习了西方发达国家的有关内容,而我们的法律价值体系是马克思主义的,因此,必须创新我国的法律价值体系,以便包容和革新现有的法律制度。此外,很多人的法律意识存在多种意识形态糅合的现象,传统法律理念的内容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西方法律中提倡的人权自由和权力制约的理念也在我国法律理念中有所体现;还有政治权力对法律制度的不恰当干预,法律主体的法律理性、法律意识处于整合创化之中等。

因此,不管从法律文化的上层建筑来看,还是从法律文化的器物层面、制度层面来看,中国当代法律文化都有待转化提升、创新格局、积极应对中华文化复兴的时代命题和人类文化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艺术与法律文化融合创新的可能性

哲学家修谟指出:人性和科学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联系,即使人性和科学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但所有的科学最终都会归于人性。[4]法律也不例外,它和人性——艺术的主要表现对象,保持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其一,法律的产生以人性观为出发点,现代法律产生于对“人性善”的质疑,现代社会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放大了人性恶的一面,为了遏制人性恶的一面,保护人性善的一面,即为了惩治恶人,保护善良之人,必须制定法律条文,建立法律制度,完善法律手段并严格司法、执法。其二,法律与人性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法律追求自由、正义、秩序,自由是法律是否发展的重要指标,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能够真正体现人性,可以通过其自由程度进行判定,这是因为每个人最渴望的都是自由,所有人类活动的基本目标就是为了实现自由。法律的终极目标是人文关怀,是为了提高人的生活质量,为人类的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4]而艺术的最大价值和永恒价值正是它的自由价值,艺术共时性价值主要表现在艺术的关系和结构方面,这并不是黑格尔绝对理念的体现,也并不是一种脱离历史的经验,总而言之,应当是一种真、善、美、創新与自由的综合体现,而创新和自由是其中最主要的两方面。[5]因此,艺术的目标和法律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以为法律与艺术格格不入,法律人与艺术家是两类人,这是因为现代主流法律观念包括英美法系、现代主义法学、后现代主义法学、大陆法系、中华法系这几大主要的法律体系,价值理性已经被工具理性所替代,非理性已经被理性所替代,人文理性已经被科技理性所替代[6],其后果是将现代法律特别张扬的理性精神从人类的感性海洋中抽离出来,反过来无情地奴役人性。正如当代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倘若法律站在理性的角度对反理性行为进行了阻碍,这种行为本身就与理性相背离,这就可能导致“存天理,灭人欲”的绝对化,此时人的自主意识完全消失,而沦为了维持天理存在的道具。[1]

正是因为现代化发展期间“法律科学帝国主义”逐渐诞生,法学沦入了自己设立的陷阱。艺术作为人类感性之根和真理探索途径之一,恰好可以参与人类对于当代法律文化的转化创新事业,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当代法学对于人类行为及其动机的认识显然是过于简单化了,因此,不管是中国还是世界,当代法学不仅要关注人类本身的活动,也要更加注重人们情感、思想、意志等方面的精神内容,对人们的非理性和理性进行细分,对全人类的长期稳定发展更加关注,也要关注人和自然相处的方式。艺术关注情感、关注非理性、关注人类的行为动机,艺术通过情感把握存在之真,必然关注人类的命运和人类的未来走向,因此,在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构中,艺术可以发挥它应有的建构性作用。

三、艺术参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构的路径

(一)法律观念与艺术精神及艺术思维的整合创新

当代有学者相当尖锐地指出了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内在困扰:第一,法律脱离现实生活而独立存在,法律和文化宗教的相互脱离,通过法律体系内的各种因素互动悖论式地进行“自创生”,或是和政治进行“循环论证”;第二,价值虚无主义,有着十分显著的形式主义特点;第三,19世纪开始,西方法学的主流观点是融合了各种意识形态的法律论证,呈现为法律脱离文化和道德而独立存在。一些专家学者认为,法律作为现代社会的新鲜产物是理所当然的。有的学者则觉得一旦进入后自由主义时代,以形式主义为主的法律秩序将出现很大的问题,批判法学的代表人物昂格尔宣扬在突破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法制的基础上实行习惯法。[7]47新自然法学的著名学者德沃金认为,现代法律不断倾向于实证化的特点,这种趋势不利于法律的发展,必须将“道德权利”放在首要地位才能摆脱形式主义的限制。当代交往行为理论的知名学者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法律的实证趋势会引起现实生活“殖民化”,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要让法律和人们的现实生活联系在一起。[8]

东西方传统的法律制度与文化背景是相与融合的共生关系,文化始终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左右法律的制度和程序。而现代社会,法律通过形式逻辑自我论证,变成了理性的独断独为者。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世界,法律文化一旦和社会文化相脱节,就会失去法律制度内部调整的力量,会直接受到社会利益的影响。而如果法律制度直接影响到法律文化内涵,那么社会对于法律价值的引导,就会朝着恶性的方向发展,社会殖民化的现象就会出现。[8]可能的解救之道是进行文化创新和法律观念创新,以文化创新和法律观念及法律制度的创新带动法律文化的创新。即对于传统文化进行吸收和参考,并进一步产生现代文化,现代的法律文化必须以现代文化为基础,而法律文化又将法律制度与时代文化相互连接在一起,这样才能保证法律价值是和人们的现实生活相关的,才能避免法律的基本功能丧失的情况出现。[8]

人类的艺术精神首先是人本主义——关怀人类的心理、情感,表现并完善人性;其次,人类的艺术精神是理想主义——通过艺术揭示客观和主观真实,超越当下,祈求永恒。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又发展了自己的民族艺术精神,中华民族在5000年的文明建构中,形成了“中和”“生动”“圆融”“自然”“情性”“雄浑”为主要特征的艺术精神,既是人类艺术人本主义精神的体现,也是人类理想主义精神的体现,中华艺术精神中正能量因素至今依然具有极大的现实启发价值和理论指导价值。

艺术思维是指人类艺术活动中常用的情感思维、意象思维、直觉思维、反理性思维、非逻辑思维等。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艺术思维是不同于理论思维、宗教思维以及实践-精神思维的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艺术思维与理论思维、宗教思维以及实践-精神思维的目的都是为了揭示真理——事物的内在规律和主体的内在真实。艺术思维具有以下特点:1.对人们的情感、思维、心理等精神因素十分关注;2.将人的情感和艺术思维充分结合,这样思维就能够脱离理性的限制而存在,完全受到人们的情感操控[9];3.艺术思维在一种类似于无意识的混沌状态,打通了人性和物性的壁垒,物我两忘,与当代生态主义思想不谋而合;4.中国传统艺术思维模式——禅宗顿悟思维不立文字,当下了断,一悟直入,涵盖乾坤。禅思是指通过现实中能够感受的事物和现象,让思维不断发散,领悟宇宙的本质规律和生命的意义。[10]

因此,艺术精神的“人本性”和艺术思维的方法论、目的论可以引入到当代中国法律观念的革新和创新建构之中。中国古代法律观念中的朴素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重视人本的温情主义色彩等,都与艺术精神特别是中华艺术精神中的“中和”“性情”“自然”等密切相关,而其中维护特权和等级差别、“重狱轻讼”的封建专治主义色彩与人类的艺术精神及中华艺术精神背道而驰。目前,我国法律文化中借鉴西方的“唯理主义”“工具理性”等思想,既违背了艺术精神的理念,也违背了我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理念。在思考未来的法律观念时,要充分使用艺术思维的方式,包括物感思维(3)、移情思维(4)和直觉思维,突破当代中国法律观念中根深蒂固的“唯理主义”“形式主义”“科技理性”“工具理性”以及二分思维模式。

如前所述,我国古代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其发展脉络为“众议法文化——神判法文化——先例法文化——定式法文化——制定法文化——混合法文化”。由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艺术精神所滋养的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人情观念、天人合一观念,本来就高度契合人类法律文化的主流走向,面对现代法律的实证化倾向以及法律实证主义所导致的“恶法之治”的法律困境,我们可以另辟蹊径,运用艺术精神和艺术思维路径,对当代中国法律观念进行必要的反思、整合和创新转化。

(二)法律制度与艺术精神、艺术思维的整合创新

法律制度是指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体现社会制度的各种法规和政策。从宏观上看,有所谓“母法”“最高法”的宪法,每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都是宪法,是国家稳定的基本保障,而宪法本质上来说和普通法律法规是相同的,只是宪法中涉及的内容是人们日常生活最基本的内容,因此所有立法机关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就是宪法。宪法被很多人称作“母法”,而其他法律则被称作“子法”,尽管宪法是所有国家法律制定的基本准则,但也不能完全取代普通法律。从微观上看,法律在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时形成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文化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等。从宏观层面的国家治理到微观层面的交通治理,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体系。统计数据表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31件,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等多个方面,当前使用的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11] 比较而言,日本、英国及美国的法律制度都远比中国的法律制度要繁密得多,日本的法律制度总计9803件,英国现有法律法规42000余件,自美国罗斯福新政执行以来,美国制定了数不胜数的法律文件。[12]

无论是宏观上的国家大法——宪法,还是微观层面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子法”,在当代话语环境下,都容有以艺术精神和艺术思维进行整合创化的必要性。正如政治艺术化的实现路径遵循自上而下的实践路径一样,法律艺术化(美学化)也遵循着自上而下的实践路径,即从宪法顶层设计艺术化至法律法规艺术化。当代学者研究得出的结论也认为,在当代的发展形势下,我国最有效的法律模式就是由上而下的推进模式,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大多也都开始关注政府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21世纪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应继续采取政府推进模式。[12]就宪法顶层设计而言,我们必须克服当代法律唯理主义倾向,不能盲目迷信科学、理性、理智。制定国家的根本大法,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者融合艺术精神包括我国传统艺术精神和艺术思维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一定要充分动用宪法设计者和社会群体的情感直观和情感触悟能力,并时刻保持着以情感直观和情感触悟纠正理性偏颇的艺术自觉性,自觉地运用我国传统艺术中的“以情窥理”的情感思维模式和“中庸和谐”的价值立场,不断调整并完善国家的根本大法。

就具体的法律法规而言,我们同样需要充分运用艺术精神包括中国传统艺术精神和艺术思维来进行法律法规的“艺术性”整合创化,也就是微观层面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的制定和执行都有必要与艺术“嫁接”。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当代社会环境不同于传统的“差序格局”社会,血缘和道德伦理已经失去其约束力,随着“陌生人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道德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不断减小,“道德滑坡”的现象日益加剧,因此法律成了道德约束以外的另一重限制,也就是说,法制建设是国家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但在实行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人性的体现,所有的法律内容都要和人们内在的精神需求相符合,要以人的实际需求作为制定法律的出发点,只有这样,法制建设才能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才能让更多人自觉遵守法律,如果法律本身就和人性违背,那么这样的法律是没有意义的。[4]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不但要做到“以理服人”,同时还要做到“以情服人”——合情合理、合理合情,法律法规条例不能只认死理呆法。更为重要的是,在执法过程中,要运用艺术思维——情感思维的方法来破除法律迷信。当代不少冤假错案都是由法律迷信造成的,在这方面,中国古代“罪疑从轻”和“原情定罪”[3]的执法判案方法值得借鉴。“罪疑从轻”和“原情定罪”实际上就是在运用情感思维来对法律思维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平衡,这在今天依然具有重大的启发价值。而一旦艺术精神和艺术思维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巧妙嫁接,就有可能达成当代学者所向往的“法律美学化”“法律艺术化”的理想境界,这种“法美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既要关注人们对物质的需求,也要关注人们对精神的需要,要认可人们合法合理的功利心理,维护社会竞争的秩序,提倡相互合作,让人和自 然的关系更加融洽,讓社会的竞争和合作达到平衡,让人们对于真善美的追求和对于利益权利的欲望实现均衡,让社会的正义能够名副其实。[6]

(三)艺术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合力共进

依法治国的基础是普及法律教育,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并没有全面普及,主要原因是:1.在进行法律教育时采取从上到下的灌注法,没有注意到中国的文化环境的独特性,不能达到期望的效果,现代法律制度和其表现出的价值观均来自西方国家,我国人民很难接受,所以应当换一种方法去寻找负荷我国文化环境的法律教育方式[8];2.普法形式化——轰轰烈烈走过场,认认真真搞形式,普法工作没有落实到实处;3.普法目标定得过高,要求民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现代法律体系十分繁琐,语言较为抽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只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的律师才能准确把握其含义;4.强调公民守法,却没有具体阐述公民如何利用法律维护权益,从而产生“以法治民”的导向,使民众对法律产生畏惧心理。[8]而艺术作为文化价值体系中与法律相互关切联动的文化成分,恰恰可以在两个方面弥补我国当代法律教育的不足之处:

其一,通过艺术欣赏、艺术体验,民众可以从艺术作品、艺术氛围中获得法律所没有的或欠缺的感情直观能力,也就是说,通过艺术教育、艺术体验和艺术熏陶,社会公众可以从一种集体性的感性直观和感性触悟中,理解现代法律精神如正义、公平、理性、科学、民主等,优秀的艺术品之所以流传到今天,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其所含藏的普适性价值观和人性内涵,具有跨越时空的生命力。如《包青天》等电视连续剧在现代社会依然被热捧,《水浒传》以及改编的影视、动漫即使在现代都市中,依然引起情感共鸣,因为其中的“清正廉洁”“刚正不阿”“智慧判案”以及“仗义直行”“替天行道”“大碗吃肉,大秤分钱”等价值理念与现代法律精神所倡导的正义、公平、理性、科学、民主等,相互联通,互为生发。因此,在今天法律法规不断繁复细化的背景下,艺术可以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和熏陶,培养国民的法律正义感。

其二,艺术化的法律案例——法律案例艺术作品,如《窦娥冤》《罗生门》《威尼斯商人》以及《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莲》等,作为承载着伦理精神的“道德场域”[13],可以发挥通常的普法教育无法达到的教育广度和深度。《罗生门》全球放映,经久不衰,数十年来它对于全球人类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启发,绝不是某一个国家一段时间的普法教育所可以比拟的,而法律案件艺术作品对于民众法律意识及人性意识的启蒙,也不是一般的普法教育所可比拟的;《威尼斯商人》既宣示法律的正当性,同时又揭示法律的非正当性和人性的孱弱;《秋菊打官司》《我不是潘金莲》都是通过法律案例的艺术化呈现,在我国公民中宣传法律,同时又通过艺术思维和艺术形象来展现人类复杂的内心世界的幽暗性,并触及到社会治理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它们能引起法律界人士和非法律界人士的深刻反省。因此,艺术化的法律艺术作品作为国家普法教育的辅助手段,有时会产生比正常的普法教育大得多也高明得多的法律教化作用。

注释:

(1)如汉代的立国之初淡化法律,中后期强化法律等,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方略,1999年《宪法》修订确认该方略,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才逐渐萎缩。

(2)明朝以来“乱世用重典”成为统治者治国原则,中国大陆恢复法制以来,《刑法》35次修订,外加全国人大常委会9个立法解释,法网不断扩张,其中最近几年的修订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宽缓迹象,如部分死刑条款的废除,但是在社会转型时期“乱世用重典”的思想仍在发挥影响,这与全球刑法不断走向宽缓、开放的大趋势是不一致的,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参见曾粤兴《中国法律文化的再造》,载《法制研究》,2015年第2期。

(3)物感思维强调由物而引发主体的情感、情思,并通过主体和物的交流互感而达到情景交融、物我两忘的混融境界,其情感是宣泄的,而西方艺术的模仿思维强调创作须追寻“典型”事物,其情感是克制的。

(4)德国美学家立普斯创立“移动说”。审美者在情感的强烈作用下, 通过主体意识活动, 把自己的情趣、性格、生命、能力等主观拥有的东西外射、移注给观赏对象, 使原本没有生命、没有情感的事物变成有生命、有情感的物体, 同时审美者自己也由于受到这种错觉的影响, 从而达到一种物我交融、物我同一的境界。

(5)可行的方法是承接传统,融合外来。如将“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与现代民主意识对接,将“法不阿贵”的平等思想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对接,将“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天道观,“到并行而不悖,万物并育而不相害”的宽容观,“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信义观,“天下人皆相爱”的兼爱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同情观,“暴君放伐”的抗议精神与西方类似的价值观进行阐释学的对接并发扬光大,使得当代民众在“现代适应性”的交点上理解接受现代法律思想。参见高鸿钧《法律文化的语义、语境及其中国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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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到今年1月底现行有效法律达231件 行政法规600多件[EB/OL].央视网.(2009-03-04).http://news.cctv.com/china/20090304/1049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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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宋铮.论艺术场域与法律场域的伦理统一性[J].沈阳师范某大学学报,2016(2).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当代汉诗创新诗体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BZW113)。

作者简介:黄永健,深圳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研究员、深圳大学艺术设计学院教授、中国艺术研究院艺术学博士,主要从事艺术理论、艺术文化学、文化产业研究;李苗,深圳大学艺术学理论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赵雪,深圳大学艺术学理论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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