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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科技在支付监管工作中的应用研究

2020-10-21许婷婷

时代金融 2020年25期
关键词:支付金融科技金融监管

许婷婷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及新兴金融服务的巨大需求,催生了我国金融科技的爆发式增长,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为代表的FinTech技术在支付市场中的运用,给我国支付体系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给支付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通过描述金融科技给我国带来的机遇及挑战、国外对RegTech的研究与应用,阐述了我国如何运用RegTech和大数据技术加强支付监管的问题。

关键词:支付 金融科技 FinTech RegTech 金融监管

一、RegTech基本介绍

(一)RegTech的概念及来源

RegTech,译为“监管科技”或“合成科技”,由Regulation和Technology两词合成。国际金融协会则将RegTech定义为有助于高效达成监管、合规要求的一类技术应用,而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将监管科技描述为“运用新技术,促进达成监管要求”,简而言之,RegTech就是“以科技应对监管”的颠覆性创新。随着经济发展,FinTech(金融科技)推动了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在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丰富金融服务的同时,导致业务相互关联渗透,进而风险传染性更强、传播速度更快、风险隐蔽性更强。同时,FinTech导致侵犯个人隐私、数据资源盗用等网络安全隐患突出,迫使RegTech从FinTech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新的细分领域。也就是说,Regtech是在越来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作为FinTech的一个分支,衍生出的一大科技创新的应用,金融企业的应变式主动性选择使它更适用于监管机构。

(二)RegTech的优点

1.灵活敏捷。能够迅速对时刻变化的监管要求作出反应,并具有迅速执行及部署能力,缩短被监管个体对新规定的适应及贯彻时间,做到持续合规。

2.集中统一。运用云技术,共享多个监管的数据结构,仅在一个地方就能实现所有的监管要求,并且能够对多项规定的众多要求制定统一合规的标准。

3.平衡适度。能够恰当的掌握监管尺度,定制适度合规要求,不高于或低于监管要求。

4.低成本,高效率。目前,许多监管规定都使用了相同数据处理或管理结构,这常常导致被监管机构为达到合规标准重复工作,RegTech的最大优势便在于集多重监管要求于一体,避免重复劳动,减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RegTech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德勤研究报告,当前掌握RegTech技术的企业主要分布在欧美,这些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已经积极研究探索RegTech 技术的潜力,并将部分研究成果用于实践。在我国,RegTech 发展相对较慢,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 年5 月17日在官网发布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提出要“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应用实践,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

二、我国目前支付监管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互联网、电子商务、移动支付不断普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其快捷、便利、低成本的优势快速挤占市场份额,给传统支付方式带来了很大冲击,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但金融科技在支付行业的运用导致业务跨行业、跨市场特征显著,并涉及多个监管主体。以支付宝为例,其转账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蚂蚁花呗受银监会监管;其各种基金股票受证监会监管,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独立性与FinTech带来的支付业务交汇融合背道而驰。另外,考虑到地方金融局、金融办等政府职能部门,易造成反应滞后、监管不力,延误救助时效。

(二)监管范围不全面

由于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未被纳入监管范疇,对“伪互联网金融”、地下金融等行为缺乏有效监管识别制度和惩罚规定,互联网支付平台业务不断扩展导致这些支付平台中货币基金份额日益增长,如果出现P2P公司携款跑路、资金挤兑等互联网支付事件,在发生频繁或规模较大时,可能会冲击金融体系,并成为系统性风险的导火索。

(三)沉淀资金安全监管不到位

第三方支付机构存在大量沉淀资金,并伴随着支付者的不断增多越滚越大,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不得为任何团体和个人私自挪用、占用及借用,更不能随意挪用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但并没有明确界定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权,加之中国人民银行无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用途进行全面实时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借此“监管漏洞”违规挪用沉淀资金,易引发资金安全风险。另外,大量沉淀资金滞留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果平台遭恶意入侵,将会给消费者、支付平台及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客户信息安全及反洗钱监管薄弱

目前,信息安全监管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工商局、公安部等多个部门,但这些监管部门在网络金融监管中发挥作用有限,如公共WIFI恶意入侵、手机APP绑定恶意软件、指纹与扫码支付信息拦截及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保护中的免责条款等因素导致的客户身份、账号信息泄露,进而造成对客户资金安全威胁及消费者对移动支付丧失信心。另外,支付方式多样化导致资金来源难以识别,加之第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意识薄弱,缺乏反洗钱系统体系和制度规范,加大了洗钱风险。

三、RegTech在国外支付监管中的运用

(一)奥地利央行利用RegTech技术制定和修订监管政策

奥地利最大的银行业集团AuRep GmbH 公司开发和运营了智能立方,一种应用数据仓库理念的新监管数据报送、存储与分析的框架,该框架由奥地利央行提出,由央行和银行集团组成的常委会负责管理。框架核心是通过统一与规范数据报送标准、多维度的数据组织和存储方式来简化监管数据报送流程,提高监管效率,监管部门也能够运用联机分析处理数据来制定和修订监管政策。

(二)英国监管沙箱成效显著

英国是研究实践RegTech最早、最深入、发展最迅速的国家,据金融科技咨询公司FinTech Global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从2012年到2016年,伦敦共有39家RegTech公司获得融资,位居全球所有城市之首。早期,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的报告中以“学习三期临床试验”首次提出这一理念,后来,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AC)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设立了监管沙箱制度,目前,监管沙箱已能够在鼓励企业大胆创新的基础上合规监管,新加坡、迪拜、香港、澳大利亚也纷纷设立了监管沙箱制度。

(三)墨西哥央行利用风险分析技术建立RegTech监管体系

墨西哥央行利用多重结构网络风险分析方法来分析和展现传染风险,以此来把握金融机构的风险传导机制和网络风险暴露程度。另外,墨西哥央行建立了基于主成分分析法的系统风险监测系统,实现了基于RegTech 的金融体系风险监控,其原理是利用数据库创新的数据存储及报送方法,借助复杂的系统科学模拟市场环境,不断测试政策和创新的影响,运用计量经济模型进行分析反馈结果,并反复修正和测试,直到实现效率提升和风险可控目标。

(四)新加坡加强信息共享与安全监管

新加坡建立了电子KYC平台,即应用 RegTech全面了解客户社交、客户交易、客户消费等方面信息,以实现在大量支付交易数据中辨别金融欺诈、网络支付洗钱、恐怖融资信息,更能够清晰地识别资金来源与流向。同时,新加坡采用Myinfo信息数据库和政府对接,将客户信息分享给银行,便于PayNow体系在利用客户ID、移动电话进行支付或转账过程中的资金安全监管,与此类同的还有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推出的新支付平台。

四、我国发展监管科技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中央支付监管平台

首先,要建立中央支付监管数据平台,并统一数据报送标准,制定数据分享和使用制度,在中央支付监管平台中形成庞大的数据库,作为监管基础,解决目前金融行业对支付交易数据定义不一致导致的监管效率低下问题。其次,注重建立监管科技专业团队及对先进监管技术的引进与应用,提高监管者的科技水平,不断完善监管系统,并做好数据库数据分析。最后,加强监管者、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将监管政策和规定利用监管技术进行数字化解读,保证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迅速且充分地了解新规定的作用和范围,实现持续合规。

(二)扩大监管范围

首先,与公共管理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利用RegTech加强支撑支付服务的基础部门监管,例如加强对路由器和手机生产厂商监管、提高手机APP审核标准、杜绝垃圾程序捆绑、严格管控公共WIFI等。其次,加强金融平台和产品监管,监管机构要处理好支付速度与支付安全的关系问题,金融APP产品关系消费者资金安全,需要成熟的技术和程序做支撑,支付监管机构应在积极创新安全高效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和交易赔付制度,明确规定处罚措施及赔付标准。最后,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网络金融支付的监管,尤其加强沉淀资金的管理,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使RegTech更准确地监测金融漏洞、识别金融风险、分析沉淀资金的流向,保障沉淀资金安全、用途合规,防止系统性风险。

(三)成立监管科技研究部门

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基本的监管科技体系,发挥带头作用,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引领和指导金融机构加入监管体系建设中来,成立独立的科技监管研究部门,为科技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监管者提供咨询建议,目前央行成立的金融科技委员会可以承担起这一责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金融机构自主研发监管科技体系,对部分中小股份制银行、农商行、城商行、中小互联网金融公司,其资金实力和科技人才有限,要加强和监管科技公司的合作,补齐短板。

(四)加强反洗钱监管

一方面利用监管科技采集消费者金融行为、社交信息、征信信息、身份信息、社会关系等全面的主体数据,建立消费者主体信息数据库,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完整性和精确性。另一方面,加强非格式化数据的分析能力,完善核心业务数据库,加强对可疑数据和可疑主体的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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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永昌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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