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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研究

2020-10-21刘静海

时代金融 2020年25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

刘静海

摘要:融资租赁业务自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已经有近40年的发展历史,行业发展大体经历了起步阶段(1980-1987年)、规范阶段(1988-2006年)、快速发展阶段(2007-2017年)、转型发展阶段(2018年开始),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金融租赁行业整体发展与新常态下我国实体经济转型发展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在外因上,存在金融租赁业法律环境尚不健全、租赁标的物交易市场缺失等问题;在内因上,面临差异化发展尚未成型、风险管理“长”“远”“散”等挑战。本文通过梳理、总结、分析,最终得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及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启示。

关键词:金融租赁 融资融物 金融监管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诞生于美国——金融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独特信用方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金融租赁在国际上已成为与银行、证券并存的三大融资渠道之一。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被作为纾解企业技术改造和资金匮乏困局的手段而引入国内,至今已有近40年的发展历史,虽几度面临全行业困境,但始终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牢牢扎根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土壤。特别是2007年以后,随着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加入,我国租赁行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金融租赁公司数量迅速增加,资产规模不断扩大,在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一些公司盲目追求速度、规模和利润,发展质量、效益、可持续性等还需进一步提升,以及政策、法律、市场等外部环境的限制,我国金融租赁业仍处于初步转型发展阶段,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本文通过查阅分析金融租赁的相关文献和理论研究,归纳出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和变迁的4个阶段,概括了我国金融租赁发展的现状,并指出目前存在外部环境限制及内生问题,最终得出政策建议和监管启示。

二、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和变迁

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金融租赁业已经起步,近40年来,行业发展大体经历了3个阶段,目前进入第4个发展阶段(见图1)。

(一)起步階段(1980-1987年)

1981年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破局之年,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株式会社于同年4月成立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同年7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原国家物资总局共同组建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拉开我国现代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序幕。当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发展经济的热情高涨,金融租赁由于具备融资与融物的双重作用,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扶持,一批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应运而生。截至1987年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达15家。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租赁行业基本是粗放发展,法律、监管、税收和会计制度多为空白,相关部门多以通知、批复等方式对具体问题进行规定,甚至政府直接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或支付租金,这为以后的发展埋下隐患。

(二)规范阶段(1988-2006年)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在政府不再提供担保或支付租金,且信用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金融租赁业出现普遍的租金拖欠问题,继而引发流动性风险。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发布实施,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金融租赁公司股东中的商业银行撤离,行业雪上加霜。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海外资本大量撤离国内租赁行业,进一步恶化了行业环境。直至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在秦皇岛召开“中国租赁业研讨会”,统一对租赁行业认识,决定部分金融租赁公司重组或破产清算,我国金融租赁业才开始艰难复苏。随后几年,《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文件和法规相继出台,为行业后续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金融租赁业基本处于整顿和清理债务阶段,其间,广东国际租赁、海南国际租赁等4家金融租赁公司破产清算,深圳金融租赁、新疆金融租赁等6家金融租赁公司重组,行业规模不断萎缩。

(三)快速发展阶段(2007-2017年)

经过前期近20年的探索,我国金融租赁业终于迎来重要的战略发展期。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置金融租赁公司的禁令取消,同时允许非金融机构股东创办的金融租赁公司申请金融业牌照,为金融租赁快速发展打牢制度基础。另一方面,随着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政府高度重视金融租赁行业“融资+融物”功能,李克强总理多次指示要培育和发展好融资租赁业务,国务院也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系统全面地描绘了我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蓝图。在各种积极因素的推动下,各路资本纷纷进入金融租赁市场,特别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充足的项目储备,引领我国金融租赁业进入发展快车道,行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四)转型发展阶段(2018年开始)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到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十九大等相继召开,进一步强调金融要回归本源,金融要加强监管。2017年11月,国务院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成立,2018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挂牌,“强监管、严监管”的大幕徐徐拉开,各金融监管部门密集发布各项监管政策,引导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业史上最严监管”的来临,标志着过去10多年来以金融自由化、影子银行、资管繁荣为特征的金融扩张周期结束。在此背景下,金融租赁公司也在进一步厘清发展模式,积极回归融资租赁业务本源,走上转型升级的发展之路。

三、我国金融租赁业总体情况

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金融租赁行业资产总额达2.66万亿元,租赁资产总额达2.42万亿元,不良租赁资产率为0.93%,拨备覆盖率为310.77%,资本充足率为13.52%。截至2018年末,全国已开业金融租赁公司66家(不含3家专业子公司),数量较2017年保持不变,较2014年增长1倍有余(见图2)。

从地域分布看,上述66家金融租赁公司共分布于25个省、市、自治区。其中,天津、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分别有金融租赁公司11、7、6、5、4家;重庆、山东等4个地区有3家;河南、福建等5个地区有2家;贵州、云南等11个地区有1家(见图3)。

从股东背景看,上述66家金融租赁公司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共45家,其他机构设立的共21家。其中,由城商行控股或参股设立的21家,占比33%;全国性商业银行控股或参股设立的12家,占比18%;农商行控股或参股设立的有10家,占比15%;政策性银行控股的有1家,占比2%(见图4)。

从机构规模看,共8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破千亿,工银金融租赁高居榜首,资产规模已超3000亿元;交银金融租赁、国银金融租赁资产规模已超2000亿元;民生金融租赁、招银金融租赁等5家资产规模超1000亿元;此外,有9家公司资产规模已超500亿元(见图5)。

四、我国金融租赁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租赁业法律环境尚不健全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将“融资租赁合同”列为分章,是我国最早涉及融资租赁的法律文件,2007年,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行业的法律环境逐步改善。但整体来看,我国金融租赁业的法律制度建设仍相对落后,至今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对金融租赁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合同法》、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完整性、操作性和执行力不足。

(二)租赁标的物交易市场缺失

金融租赁业务与银行贷款在风险防控方面最大的优势是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但由于国家层面租赁资产交易市场或平台的缺失,导致我国租赁资产交易流动性处于较低水平,租赁物的处置难度较大,融资租赁的独特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发挥。金融租赁企业在承租人违约,获得租赁标的后,往往面临重新寻找客户再次租赁的问题,增加了持有成本,且最终结果通常是进行清算处理,又增加了损失。

(三)金融租賃行业认知度有待提高

大多数中小企业对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业务缺乏了解,租赁公司业务员与客户谈业务,首先要跟客户解释明白“什么是融资租赁”“我们不是骗子,不是高利贷”“金融租赁公司是正规金融机构”等。另一方面,我国企业“重有轻用”理念较重,即使是一些利用率较低的设备,也会购入“所有权”而不是租赁。金融租赁仍被认为是银行的“附属”,企业只有在受到信贷融资限制时才会考虑租赁融资。

(四)差异化发展尚未成型

虽然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已开始推动专业化、差异化发展,租赁标的物有所分化,但集中度依然偏高,创新性、差异化程度不足。业务多以售后回租为主,类似银行信贷,模式较为单一,与银行存在同质化竞争,金融租赁特性未得到充分发挥,增值服务、创新服务较少。其次,市场细分程度不够,大型金融租赁公司普遍依托飞机、船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等扩展业务,而道路、管网、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在中小金融租赁公司租赁物中占比均较高。

(五)风险管理面临着严峻挑战

一是金融租赁业面临的风险有所上升。新常态下,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金融租赁业受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偿付能力降低、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有所加大。二是风险管理面临“长”“远”“散”问题,管理难度增大。金融租赁产品的租赁期一般较长,部分项目可达10年以上,风险暴露期“长”;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总部集中办公,但业务覆盖全国,异地项目管理半径大,离客户的距离“远”;金融租赁业务以固定资产作为载体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理论上可以涉及所有企业,行业分布“散”。三是租赁物风险识别和防范难度不断提高。随着金融租赁业务的逐步拓展,所涉租赁物已从传统的交通工具、机械设备拓展到大数据设备、新能源设施等新兴产业标的,租赁物创造现金流能力预测、租赁物可变现价值判断、租赁物回收处置等都考验着租赁公司的管理能力。四是融资渠道相对单一,“短资长用”现象突出。金融租赁公司获取资金来源有限,除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经营中获得的利润外,大部分来源于银行短期贷款,资产负债结构存在天然“短借长用”、期限错配的特点,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

(六)人才储备不足,制约行业发展

金融租赁业务涉及面宽、覆盖域广、交叉性强,对从业人员要求较高,但由于国内金融租赁行业起步较晚,开设融资租赁课程或专业的高校较少,缺乏成体系的教学培养,人才供给不足。目前,金融租赁公司中,银行从业人员转行的居多,往往熟悉金融市场,但对特定行业及租赁物缺乏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同时,由于近几年金融租赁公司快速设立,整个行业人才的缺口较大,导致从业人员良莠不齐,进一步制约行业发展。

五、政策建议及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启示

(一)政策建议

1.推进金融租赁业法制建设。金融租赁在国际上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为出租人提供了比传统的银行贷款人更多的权利和更强的法律保护。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能够将租赁物顺利取回,这是一种重要的抵御风险手段,也是企业在难以获得传统金融服务情况下能够获得设备融资的重要保障。我国应持续完善金融租赁法律环境,在适宜的时机推动金融租赁相关法律的起草和制定,统筹解决金融租赁在业务实践中已经遇到的租赁关系的认定和效力问题、租赁物被承租人另行出售或对外设置担保引发的第三人善意取得等问题,强化对金融租赁业的法律保障,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2.推动租赁资产登记和交易平台建设。随着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壮大,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的金融租赁登记与交易平台,并实现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确权功能。明确登记的法律效力、公示效力,明晰租赁物的权属,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交易功能。通过构建活跃的交易平台,提高租赁资产交易的便捷性,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增强租赁公司对违约后的资产处置能力,提高流动性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

3.強化金融租赁业社会声誉建设。一是加强对行业发展的正面宣传。各级政府牵头向社会宣传金融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金融租赁公司要主动向各类企业介绍金融租赁在盘活企业存量资产、降低企业财务杠杆、帮助企业设备和技术升级等方面的特殊优势。二是加大金融租赁行业智库建设。集中监管部门、金融租赁公司、高校等力量,建立金融租赁高端研究机构,对国内外租赁业务的前沿问题和理论进行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加快设立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建设行业自律体系,承担行业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进一步提升广大金融机构、企业和公众对金融租赁的认知。

(二)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启示

1.坚持“融资+融物+融智”的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方向。一是拿起“放大镜”找准“护城河”。金融租赁公司要善于捕捉大数据、人工智能、绿色经济等新兴行业发展机遇,结合地方区域特色、股东背景、经营情况等找准细分市场,对不符合公司战略目标的行业逐步退出,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构筑特色化发展“护城河”。二是深挖细分市场优质客户群体。紧盯目标细分行业客户,加深对租赁物的了解,围绕相关的租赁物生产、销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拓展,挖掘产业链整体价值,争取优质上下游客户,增强客户粘性。三是打造“租赁+”综合服务生态体系。由“被动接受资产”向“主动配置和管理资产”转型,由“融资者”向“综合服务提供者”转型,向承租企业提供包含硬件、软件和融资的一揽子高水准服务,致力于把金融租赁公司打造成“租赁+”为特点的综合服务企业,并相应探索包括资产处置收益、咨询服务收益、资产管理收益、投资收益等的多元化收益方式。

2.坚持将风险防控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一是构建“资产+信用”的风险管理模式。除重视对承租人信用状况的考评外,还要加强租赁物的确权和权属管理,加强租赁物选择和价值评估,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二手市场交易等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和评价,提升租赁物在交易结构中的风险缓释能力。二是健全信息系统建设,提升风险管控技术。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风险分析体系,整合企业财务报表数据、物流平台数据、设备交易数据等动态数据,开发并持续完善租赁物价值评估、承租人信用评级、租赁项目评级和风险定价机制等模型。同时将业务流程、业务制度、权限规则嵌套在业务系统中,使业务系统成为风险防范的首道“防火墙”。三是强化资产负债期限管理。更加积极主动地调整期限负债结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提高中长期资金占比,提升负债来源的稳定性;加强金融市场研究,预判资金价格和融资环境的变动,防范流动性风险和降低融资成本。四是树立风险意识,培育合规文化。持续提升全体员工的风险意识、合规意识,将“合规创造价值”等理念贯穿于日常经营管理全过程,内化为全体员工的行为习惯和主动追求。

3.前瞻性地开展人力资源战略管理。一是构建以市场及业务发展为导向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机制。在差异化经营初期,可结合公司发展方向,通过引进外部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弥补人才短缺的制约;同时坚持自我培养与外部引进并重,建立与院校机构、行业专家等的长期合作机制,对员工进行复合性培训,做好专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经验迭代。二是组建能发挥“融资”和“融物”功能的互补型团队。根据市场细分和战略定位建立相应的事业部或业务团队,将具备金融租赁业务知识、特定领域专业知识、风控管理实操的各类人才互补配置组合,发挥各自相对优势。三是激发专业人才的内在驱动力。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和绩效体系,完善并严格执行内部问责和人员退出机制,优化专业人员结构;持续对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进行升级、维护,保持管理的螺旋式上升,营造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实现员工价值与企业价值的共同成长。

参考文献:

[1]廖岷,凌涛,钟伟.金融租赁研究[M].北京市: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

[2]姜仲勤,融资租赁在中国[M].北京市:当代中国出版社,2018年.

[3]毛宛苑,推动金融租赁业高质量发展[J].中国金融,2018年第18期.

[4]徐玉妹,我国金融租赁业现状及发展趋势[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8年第15期.

[5]颜忠良.对我国金融租赁业的现状及发展路径的解析[J].时代金融,2018年第8期.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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