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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探究
——基于社会燃烧理论视角

2020-10-21黄仁辉

关键词:群体性公众主体

高 明,黄仁辉

(福州大学 a.经济与管理学院;b.绿色发展研究院,福州 350116)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一方面我国经济形势呈稳中求进的态势发展,而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结构处于转型期中,也存在着诸多矛盾。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而环境群体性事件正是其中表现形式之一[1]。国家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坦言,环境信访和环境群体性事件自1996年以来保持年均29%的增速[2],而在这不断爆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背后,是公共资源浪费、政府公信力的下降,这给社会治理带来严峻的挑战,因此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治理已迫在眉睫。

当前学者针对此类问题的关注点如下:一部分是对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定性研究,如张萍、杨祖婵通过梳理近十年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后总结出此类事件相关特点[3];陈茜从时间、空间、领域三大维度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演化机理进行全面剖析[4];另有部分学者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措施从不同角度给出不同建议,如秦书生、鞠传国主要从政府角度出发,认为应从转变职能、加强宣传教育、健全相关机制来加以防治[5];时坤从社会结构出发,认为通过优化社区组织结构与功能可以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6];卢春天、齐晓亮从公众角度出发,提出政府要搭建协商平台、培育环保组织来提升公众参与程度,最终促进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解决[7];虞铭明、陈灿引入政策网络工具,提出从主体地位权力、利益划分、沟通协商和治理手段四个方面构建政策网络机制作为应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路径[8];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协同治理模式研究,张新文进一步提出可从协同治理角度来思考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办法,但只独立分析了政府与公众、媒体、社会组织三者之间如何分别展开合作[9];彭小兵、钟雯则分风险预估、冲突处理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来阐述协同治理路径的构建[10]。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当前对于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客体方面因素分析存在的缺陷是演化机理探索不足,仅止于对相关主体行为逻辑进行研究,缺乏对此类事件动态发展阶段的掌握和所涉主体心理因素层面的探究;在治理措施方面,多从法学、政治学角度出发,相对单一,未能从多角度探索如何将各主体应对措施加以融合。

社会燃烧理论以物理学视角来分析社会问题,相较于其他理论视角,其应用能更加完整地勾勒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规律,并融合政治学、社会心理学诸多角度更加系统地、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从而为研究环境群体性事件提供全新的视角。因此,本文从环境群体性事件演化规律出发,结合社会燃烧理论以期厘清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内在因素,并将该理论应用于该事件的协同治理措施中,提出相关机制,进而促进社会系统稳定有序地运行。

一、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演化分析

环境群体性事件以诱因为划分依据可分为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和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两类[11]。前者为环境污染发生之后,周围居民因严重的负外部性而产生的维权活动,以经济赔偿和关停项目为主要诉求,事件持续时间较长;后者较为特殊,事件爆发之时含有污染风险的项目通常并未落地,多因群众心理因素和其他外力作用而引发。具体而言,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于民众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增强,为防范潜在的环境污染侵害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聚合形成偶合群体,采取集体上访、阻塞交通、至政府机关喧闹等行为来表达诉求和主张,以维护自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相较于污染型,其所涉主体更为多元,利益纠葛更加复杂,变化走向更具有不确定性。

基于以上特征,本文通过建立静态演化模型(见图1)来辨析不同主体的行为逻辑以及从动态演化模型方面来探寻事件的阶段发展规律,从而全面地把握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演化特征与内在因素。

图1 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静态演化模型图

(1) 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静态演化模型 由图1可知,在整个事件中主要涉及两大主体,一方是积极引进项目的政府与合作企业,另一方是项目选址附近居民以及包含环保组织、公益学者等第三方社会力量,整个事件的始末都在于这两大主体之间的角力。另外,新闻媒体在事件中并不直接参与哪方团队,而是在事件演化过程中起推波助澜的作用,如宣传政府政策、协助公开相关项目信息以及推进舆论向政府施压。因此,在事件后续阶段寻找防治措施时需将新闻媒体的两面性考虑在内。

两大主体前后历经两次博弈,包括四个阶段。阶段一是由群众率先做出策略选择,即为防范某些项目侵害自身利益而向政府表达诉求,此时采取的行为较为温和,通常借助于体制内的解决渠道诸如上访,信件、电话投诉等;而政府从地方经济发展角度出发,采取的策略是坚持推进项目,不予过多理会。第一轮博弈的结果是政府不愿意合作解决。群众在相关请求不被理会之后,便借助于互联网与媒体等渠道发酵,引得群情激愤,便产生了第三阶段的矛盾爆发,此时多采用堵塞交通、到政府机关喧闹等暴力行为,甚至引发警民冲突。而在社会秩序受到极大破坏后,政府不得不与群众进行重新谈判,进行第二次博弈,最终以取消、关停或迁址该项目收场。

两次博弈中,群众方主动权与话语权不断增强,政府几乎是被迫从消极回应到正面解决,四个阶段也是逐步递进,因果相扣。运用静态演化模型分析,阐述了宏观层面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脉络与主体间博弈的行为策略。而关于其具体每一阶段是如何积聚能量、逐步发展的,则需要近一步引入动态演化模型。

(2) 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动态演化模型 图2为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动态演化模型图。动态演化模型呈现出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具有阶段性发展的特征。这是因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两大主体利益交织,矛盾多元,使得每一阶段在不同程度博弈后做出的不同选择都将左右事件下一阶段的走向,而且借助动态演化模型,可以明确两大主体每一阶段行为之背后原因是什么。

图2 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动态演化模型图

在事件萌芽阶段,矛盾的起因在于政府与群众两大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当政府只为追求经济发展而引进重大风险型经济项目,且在项目引进、招标、选址的系列过程中,不将相关项目信息公开,往往就会因信息不透明而在群众心里潜意识地埋下抵触的种子。在风险文化中,不同的主体对风险的感知能力与主观判断是不同的[12],专家与群众之间的判断存在差异,百姓“宁愿相信最坏的结果,而不去考虑最有可能的情况”[13],可见,群众在感知不确定风险后已然不自觉地将其放大了。

若政府对群众的要求积极响应,及时通过公开的信息渠道消除公众的不安情绪,则对事件直接走向和平解决助益良多;而如果政府体制内相关回应渠道不完善,则导致对群众的环境权益诉求消极反应,并且低估群众影响能力,其结果将直接导致群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增强,群体性事件最终走向升级。此时群众出于“安全量化”考虑,即抵制同伙越多越不可能被政府制裁,开始在更大群体范围内传导共同意识和情绪,通过集结更多的人群加入活动来扩大事件的影响力。

爆发阶段从连续性来看发生在事件升级之后,但具体时间节点难以预测,通常是在某一导火索事件后随机引爆,而媒体的舆论在此过程中则起到巨大的导向作用。群众在初次博弈过程中采取的相对温和态度与获得的效益结果落差之大,使得他们意识到“小闹小处理,大闹大处理”,即“小闹”于事无补,由此产生将事态扩大的意向。加之群体情绪的不稳定,在特定的情境之下也会因极小的行为而引发事态升级甚至走向暴力冲突。在集体行动中,在匿名性的“隐身衣”作用下,集体容易走向无意识、无理性行为。由此,事件全面爆发,社会秩序受到极大破坏。

暴力抗争的巨大破坏力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政府将不得不严阵以对。在不断激化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政府意识到引入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才是化解相关危机的应对之道,最终采取的政策妥协态度是理性的选择。而群众因该项目的停办或搬迁获得了想要的利益补偿,挽回了自己的环境权益,事件得以平息。

通过以上动态演化分析可知,应该对促使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阶段递进的转向因素加以掌握,此可为应对该事件的某一关键节点而采取针对性措施提供依据。

二、社会燃烧理论与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逻辑关联性

“社会燃烧理论”最早由我国学者牛文元在《社会物理学与中国社会稳定预警系统》一书中提出,该理论认为社会系统风险演化与自然界燃烧现象相似,社会秩序的不稳定也同样离不开“燃烧物质”“助燃剂”以及“点火温度”三大要素。社会燃烧理论假定社会处于一个绝对稳定状态,但不稳定因素经过量变到质变成为燃烧物质时,将对社会稳定状态施加负贡献,此时再经过助燃剂的助力,促使不稳定个体集合形成不稳定群体,持续性产生更大程度的负贡献,在点火温度的引燃下,超过临界值之后使社会走向无序状态。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也是由不稳定因素发酵之后性质不断升级,在外部多因素干预下逐步引发成动乱性质的群体性事件。由于二者之间存在诸多契合之处,故可借助社会燃烧理论视角分析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有助于将该事件阶段发展中的诸多诱因进行系统化、模块化的分类与呈现,进而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措施(见图3)。

图3 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燃烧理论模型

(1) 燃烧物质分析 第一,利益冲突。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相冲突的产物,是政府利益与群众利益冲突的具体缩影。我国此前很长一段时期内,把经济增长指标作为考核政府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因此有些地方官员出于政治利益考量,在引进对GDP有大幅贡献的项目时会主观轻视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企业作为利润追求者,也必然忽略了自身的社会责任。而由于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的意识随时代进步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使其在感知潜在风险后会毫不犹豫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风险感知心理。风险的感知是主观的,受个体认知水平的影响。但是当民众的环境风险认知与专家的环境风险评估存在差异的时候,民众就有可能进行抗议以表示不满。

第三,政府体制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约束的监督机制。受传统经济发展观念影响,政府容易在发展的同时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由于公众缺乏对政府行为进行合理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容易引发较为原始的群体性事件。二是公众参与决策制度不够完善。政府对项目信息的公开有限阻碍了公众参与的深度,而政府的开放理念决定了政府开放的程度,并直接影响了公众所能参与的广度。三是公众利益表达渠道窄且不顺畅,与政府之间难以实现良性沟通。

(2) 助燃剂分析 第一,舆论导向。媒体作为沟通政府与社会的桥梁,社会舆论的引导者,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担当重要角色[14]。如当公众诉求无门时可借助媒体作为利益表达渠道之一;媒体还是群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同样,在面对不理性的群众时,政府也希望媒体参与政策宣传,协助安抚群众情绪。以上行为,皆建立在媒体以冷静、客观、公允的态度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的基础上。然而事实是,一些媒体为自身利益,常以捕风捉影的“事实”吸引流量,或是受某些压力影响,偏袒政府,美化相关项目。新闻媒体如果难以做到客观详实地传播信息,那么真假掺杂的言论极易煽动民众不稳定的情绪。整体而言,舆论的风向增加了事件处理的不确定性。

第二,风险放大心理。对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人们倾向于“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尤其在政府的模糊回应下,人们更加确定了自己对于风险的判断。随着不确定性不断增强,公众在焦虑的心理中极易走向极端,将风险不断放大。并且,公众在接收风险信息之后,还有能力与意愿投身于传播之中。尤其是当下,借助于各种便利的传播途径,风险信息得以进一步放大,渐成燎原之势,往往直接引发群体联动效应。

(3) 导火索分析 第一,群体效应。“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便湮灭了,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他的心理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群体意识占据统治地位,表现为无异议、情绪化和低智商,此时处于群体中的个人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15]。参与闹事者心存“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在群体中自动放大非理性冲动,不再自我约束,极易在冲突中采取暴力极端行为。

第二,政府回应方式。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过程有一定的信号预警,政府应做好前期控制,但现实是政府往往对此缺乏重视,并且错误估计事件性质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忽视、推诿、太极式地敷衍,为事件走向不可控埋下祸根。

三、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协同治理路径优化

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涉及主体众多,各方利益交织,矛盾复杂,无论是单一改进政府工作方式还是从公众角度提升参与度都不能完全加以解决。因此,构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协同治理模式才是解决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协同治理模式的优势在于能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政府单元治理模式,通过平衡各方利益、实现责任共担来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协调联动、优势互补,以长效合作机制来保障社会治理的灵活高效。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存在一些不足,阻碍其功能的完全发挥,诸如: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而致使公众参与不足;各主体定位不准导致权责归属不明;对于社会力量激励与约束不足以及各主体从各自利益出发,协同步调不一致等问题。故而,要突破协同治理模式现有弊端,充分发挥其功能,破局之道应在于能否构建一套科学的运行机制来保障其有效运行。

社会燃烧理论认为社会风险的引燃,在于“燃烧物质”“导火索”以及“助燃剂”三要素的同时作用,故而为熄灭“社会之火”,也应针对性地从“化解燃烧物质”“剪除导火索”以及“控制助燃剂”三个层面发力,逐一化解。前文已将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多元主体和阶段发展特征进行了梳理,对影响事件爆发的所有内在条件进行分模块整理,因此在构建此类事件的协同治理运行机制时,也应从三要素角度系统地考虑如何设计运作,以破解协同治理模式的困境,进而达到解决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目的,具体措施见下页图4。

图4 社会燃烧理论视角协同治理路径构建图

(1) 化解燃烧物质 第一,保证信息共享机制。良好的信息交流是沟通协作的基础,要保证信息顺利共享应具体落实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应在项目引进前期主动公开风险评估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当群众对风险信息有了全面、科学的了解后,会降低采取暴力抗争策略的可能性,从而可以从源头上防止环境群体性事件萌芽。二是搭建信息共享互动平台。具体而言,政府可以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搭建与社会各界进行信息互动的实时更新平台,并在平台上主动披露相关项目信息和进展情况以消除公众的疑虑。平台的搭建同时也能为公众提供高效快捷的诉求表达渠道,方便政府及时听取群众的反馈意见。

第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要落实公众参与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具体包括公众参与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吸纳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召开政策宣讲会、民主恳谈会、听证会等来完善公众参与决策机制;在公众监督机制中,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监督项目运作的全部过程。政府可以邀请公众实地考察项目落地情况,也可深入群众内部访谈交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

第三,打造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冲突既是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根源,也是协同体系中各主体行动协调不一致的原因所在。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协同体系与外部环境的利益又要考虑体系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为此提出以下几个建议:第一,要形成稳定的利益表达渠道。政府在保证传统渠道畅通的基础上,还应积极依托信息技术开发利益表达的新渠道。第二,要建立专门的利益冲突调和机构。机构的运作应秉持公正客观原则,能做到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并提出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方案。第三,应建立制度化的权利分配规则。明确的契约规则可以使各主体之间相互监督制约,避免因权力地位不同而分配不公的现象。

(2)控制助燃剂 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助燃剂主要在于新闻媒体的舆论传播以及群众自身的风险放大心理。针对部分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需要政府部门加以约束管制,而群众的防御性心理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宣传相关信息和解释相关政策来加以排解。因此,政府部门要善于运用激励机制来控制助燃剂,对于新闻媒体可以实施相应的负激励手段,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其责任义务,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同时要对新闻媒体舆论传播加强引导,规范宣传报道内容;而针对社会组织,可以实施积极的正向激励措施鼓励其发展,如提供宽松稳定的社会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组织成立和运作上予以政策和资金的倾斜,等等,通过利好政策将其团结到协同合作体系中来。

(3)剪除导火索 第一,健全法律保障机制。法律体系能以明确条文规定多元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约束各方行为,并保障其他机制平稳有效运行,此是实现社会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长效化、制度化的关键。国家应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在行政权力上规范政府行为,保障行政监督机制发挥其应有作用;在公众参与决策机制上确保信息如实公开,满足群众知情权;在社会组织培育上扶植其健康发展;在新闻媒体舆论传播上督促其客观报道。

第二,优化协商互动机制。政府如果消极回应群众的合理诉求将会导致群众采取暴力手段进行抗争,因此必须改善政府处置方式,密切协同主体平等交流。有效的协商对话机制能确保各主体良性沟通,进而整合各方利益,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避免暴力冲突式互动。故而,为优化协商互动机制,政府需搭建长效稳定的协商平台,制定科学规范的协商程序。政府可以通过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听证制度来为多元主体协商互动提供制度化的平台;公众可凭借协商平台积极参与项目评估和决策,冷静表达自身诉求;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亦可在该平台上发挥好中介功能。

四、结 语

本文基于社会燃烧理论,通过建立静态与动态演化模型对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演化的内在规律进行分析,将事件影响因素归为“社会燃烧物质”“助燃剂”和“导火索”三类。针对目前协同治理模式存在的困境,参考社会燃烧理论应对社会风险的治理模式,提出以下建议:第一,政府应通过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公众参与机制”和“利益平衡机制”来“化解燃烧物质”;第二,政府要合理运用“激励机制”来约束新闻媒体行为和激励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以“剪除导火索”;第三,国家有关部门要健全“法律保障机制”以及构建“协商对话机制”来“掌控助燃剂”。

社会燃烧理论可以通过划分事件影响因素类别来解析群体性事件,并进一步提出更具针对性的社会风险预警系统。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演化发酵时间长,阶段发展特征明显,社会燃烧理论在分析该事件的演化机理与防治措施中,相较于其它理论,能更加完整且系统地提出解决之道。社会燃烧理论认为,社会状态从稳定到失序是“社会燃烧物质”“助燃剂”和“导火索”互相作用的结果,三者缺一不可。因此,该理论除了可运用于风险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分析过程之外,对于处理污染型环境群体性事件同样也能发挥作用。在今后的研究中,同样可从三大要素出发,对其演化因素进行归类,并建议政府部门从“完善环境评估制度”与“加大污染监管力度”来“减少燃烧物质”;从“合理引导媒体与舆论”“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来“掌控助燃剂”;最后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以及“健全利益协商机制”来“剪除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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