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企业大型技改项目税收筹划实务探析
2020-10-20韩佳
韩佳
摘 要:本文通过实例,详细分析了某热电联产企业涉及的铁路专用线扩容项目中搬迁赔偿的涉税事项,通过税收筹划为企业节约近千万元成本,有效降低了工程造价。
关键词:火电企业 税收筹划 政策性搬迁
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了很好的基础保障作用,电力行业具有资金投入大、建设规划周期长、对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大、行业整体盈利能力强等特点。
火电企业在电力行业发电侧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2018年我国火电发电占比为73.32%。随着2015年电改9号文的颁布,电力体制改革进入了新的探索阶段。在做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后,国家环保政策开始日趋完善。电改、环保两座大山给火电企业特别是城市近郊热电联产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生存压力和挑战。输煤系统的改造正是部分火电企业为化解环保压力而经历的必由之路。
铁路专用线扩容是输煤系统改造中的重中之重,具有周期长、投资规模大、涉及范圍广的特点,项目中搬迁赔偿问题涉及了多项税种,如何通过税收筹划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降低税负,优化建造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就变得意义重大。
本文从多角度、多税种深入剖析某发电企业技改项目中的搬迁赔偿事项,并进行税收筹划。
一、技改项目基本情况
城市近郊热电联产A企业,是该区域电网内重要的电源点,同时肩负着该城市近70%集中供暖任务。由于环保治理程度日益升级,该企业汽运煤业务将被暂停,为保障企业煤炭需求,该企业于2020年上马了输煤铁路线扩建项目。该项目中涉及到与B企业的搬迁赔偿问题,经过双方多轮谈判,达成一致意向:A企业以货币形式向B企业赔偿1655万元,作为拆除B企业旧有库房而进行的倒库、腾空、影响库容指标等的赔偿;A企业在B企业新征土地上新建库房一座,完工后移交给B企业,作为A企业建设铁路线时对拆除B企业旧有库房的赔偿,其中预计库房设计费42万元,土建安装费1400万元。
二、技改项目涉税事项分析
由于A企业与B企业是直接达成的赔偿意向,并且涉及实物赔偿,该经济业务属于非政策性搬迁,无法享受税收减免,迁建双方涉及多个税种,各涉税事项具体分析如下:
(一)契税
A企业围绕拆除旧有B企业所付出的货币赔偿和实物赔偿价值共计约3097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属于权属转移,视为A企业购买B企业旧有库房,需缴纳契税123.88万元。
B企业由于接受了A企业无偿赠与的新建库房,同样涉及房屋权属转移,需缴纳契税57.68万元。
(二)增值税
由于该经济业务属于非政策性搬迁,B企业将旧有库房(赔偿款加实物合计3097万元)销售给A企业,需缴纳增值税255.72万元。
A企业无偿赠与的新建库房销项税119.16万元,预计进项税117.98万元,增值税1.18万元。
A企业购入旧有库房,留抵进项税255.72万元。
(三)土地增值税
B企业销售库房,有增值现象,因此涉及土地增值税税种。A企业对旧有库房共计赔偿3097万元(视为B企业销售额),旧有库房价值暂按重置成本1442万元计算,增值额1655万元,增值115%,预计需缴纳土地增值税611.2万元。
A企业新建库房无偿赠予B企业,无增值现象,不涉及土地增值税。(暂按无增值计算,具体有无增值需税务机关进行评估)
(四)印花税
B企业销售旧有库房,涉及3097万元,A企业、B企业各需缴纳0.93万元。
A企业新建B企业与设计方、建设方签订相应合同,需缴纳印花税0.63万元。
(五)迁建双方税款情况
A企业:契税123.88万元,增值税留抵255.72万元,土地增值税0万元,印花税1.56万元,合计-130.28万元。
B企业:契税57.68万元,增值税255.72万元,土地增值税611.2万元,印花税0.93万元,合计925.53万元。
三、A企业面临的风险
由于涉税金额较大,B企业有可能转嫁风险,加大向A企业的索赔额度。
B企业为减少负担,有可能以一般收据代替增值税发票,A企业将损失255.72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影响该部分技改成本日后计提折旧时不能税前扣除,涉及近700万元企业所得税。
实物赔偿的方式需经A企业上级单位逐级审批,批复时间无法保证,恐延误项目建设工期。
四、税收筹划实施
政策性搬迁及可享受的政策优惠。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搬迁对于企业来说变得越来越平常,越来越司空见惯。搬迁过程中涉及选址、设备迁移、人员安置等诸多事项,但尤以搬迁费用大、周期长最为突出。搬迁过程中如何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成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就目前税收政策来看,政策性搬迁具有多方面优惠政策。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企业政策性搬迁通常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在政府主导下“被动”进行的。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建议:一是该扩建项目涉及土地收储及划拨,因此建议请当地自然资源局参与,A企业将赔偿款项通过自然资源局赔付至B企业,自然资源局将土地收储后将净地划拨给A企业,将业务实质由非政策性搬迁转换为政策性搬迁;二是实物赔偿变换为货币赔偿,同样通过自然资源局赔付至B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各项优惠政策,可免除各企业的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支出。
通过该税收筹划,A、B企业节约税款近千万元,真正实现了小筹划大受益。既保证了项目实施进度,又降低了实际投资成本,为A企业提质增效奠定了基础,为其高质量发展开辟了更广阔的空间。
参考文献
[1]于波成.A股上市公司政策性搬迁会计处理的案例研究.会计.2017(15).
[2]江铃.采取资产置换形式的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及建议.财会研究.2016(07).
[3]孙丹.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涉税风险.财务与会计.2015(54).
[4]罗允尧.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财会学习.2014(4).
[5]管永权.企业政策性搬迁会计与税务处理.财会通讯.20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