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2020-10-20黄泽钰吴娟娟
黄泽钰 吴娟娟
摘要 在高等学院教育体系中,实习是其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有着现实意义。但由于大学实习生劳动权益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导致劳动权益侵害事件不断发生。本文就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展开相关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以期能够推动我国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法律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大学生 实习 权益保护 法律
作者简介:黄泽钰,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吴娟娟,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166
我国就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提出了许多规定与措施,使得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由于法律规定与政策过于原则性的原因,导致保障机制与运行规则不全面,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一、侵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相关现状
(一)缺乏基准性实习报酬规定
据相关调查研究显示,实习期间,有57%的大学生月工资低于1000元,其中包括有零报酬,40%的大学生实习工资为1000-2000元,超过2000元的实习大学生只有3%作用。因此我国目前实习生劳动报酬普遍偏低,并且實习报酬没有基准性的规定,从而导致实习生成为廉价劳动力。站在用人单位角度来说,实习大学生属于廉价又听话的劳动力,是能够帮助单位大大降低人力成本,甚至在某些单位中,实习生比正式员工更多。而且在实习生毕业后,一旦实习终止,部分企业单位便放弃之前履行的承诺,并未将大学生正式录用为单位员工,通过找各种理由对其进行推辞,不仅缺乏诚信,同时也是社会责任感缺失的表现。相比于用人单位,实习大学生属于劣势的一方,再加上自身缺少社会经验,从而导致实习生在面临不公平待遇时,通常选择自认倒霉。就目前而言,我国鼓励高职教育学校与企业进行强强联合,并且在大力推动工学结合、订单班制以及校企合作等办学模式,但并没有明确实习报酬制度,也没有构建合理的基准,从而导致大批学生进入企业单位实习时,许多企业只为实习生提供交通补贴、伙食等,针对劳动报酬方面却不予提及。
(二)存在严重加班情况,且不支付加班报酬
大学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其工作岗位通常是以顶岗性质为主,而这类性质的工作通常都有着耗时性、枯燥性与困身性,而实习大学生在学校的专业通常不在用人单位考虑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实习生加班加点的情况便格外严重,甚至存在长期安排实习生值守夜班的现象,而且实习生的加班加点并没有格外的加班费用与特点补助,与正式员工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的现象在我国十分常见,比如新闻曾报道广州铁路某职业学校电器工程系的某个学生在一家电子工厂进行实习,其工作岗位内容就是对激光头进行检测,如果不存在质量问题便对其进行焊接,每天机械地对这两个动作进行重复,一天工作的时间超过十二个小时,为夜间工作,通常是从晚上的七点到次日早晨的七点或者八点。工作的最后,该学生被电子工厂告知实习生不存在加班费用,并且也无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学生以及学生家长对这种实习状态颇有微词,希望能够通过与之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学生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然而经过多方咨询与了解才发现,大学生实习在我国并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几乎是空白状态,劳动法的保护范畴根本没有大学生实习,而中央所分布的大学生相关就业指导性政策又缺少可实际操作。
(三)实习期间意外伤害难以得到救济
大学生之所以会被要求实习,其主要的原因就是让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对自己的所学知识与技能进行打磨,同时对相关工作进行积累,所以实习生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式员工并无两样,但一旦出现意外伤害,实习生却因为学生的身份,无法获得与正式员工一致的相关救济。工作中出现人身意外伤害非常正常,实习生也不例外,即便这种事件的发生概率并不高。据教育部调查得知,每十万实习生,就有七十八人左右会出现一般性意外伤害,并有四人左右会出现死亡情况。通常情况下,在一线机器设备操作的实习生更容易出现人身意外伤害,再加上一些岗位有着高专业性、高技术性以及高操作危险性,实习生会因为操作流程的不熟悉而增加事故风险。而实习生在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许多用人单位并不愿意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企业会认为实习生的主要身份是在校的学生,因此两者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学习关系,所以并不能够以《劳动法》或者《工伤保险条款》来对其进行赔偿,而且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劳动合同,使得企业能够对这类事件不进行赔偿。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一)对大学实习生的“劳动者”身份进行确认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同时该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除了特殊就业人员外,劳动者的年龄必须要满16周岁。
第二,劳动者需要具备劳动行为能力与劳动权利能力。
第三,需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有相关学者认为,根据《劳动法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的时间来进行勤工助学,可以不视作为就业,因此学生与企业之间并未建立起劳动关系,进而可以不需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该类学生认为大学生实习与一般的劳动者不同,因此与我国《劳动合同法》不适应。在校大学生开展相关实习工作,主要是对课堂教学知识进行延伸,是处于实践教学中的一环,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实际应用能力,以此来培养实践复合型人才,在这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旧存在管理教育责任,同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指导义务和保护义务。而实习单位在大学生实习期间,只为其提供相应的实习场所,与实习生之间并无隶属关系,所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依旧属于在校学生的身份,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针对这类学者,也有其他学者持反对意见,认为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便与用人单位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劳动者,需要将大学实习生纳入到劳动调整范围,从而对大学实习生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由于实习生的“学习身份”,导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有着非常大的歧义,进而使得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难以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虽然属于实习关系,但两者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大学实习生也是通过自身劳动力的提供来获取相应的实际报酬。虽然两者之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但在法律层面上讲,两者之间的关系确实存在差异,主要体现于实习生并不是适格的劳动法主体,因此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属于民法雇佣关系,与之相关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应当根据雇佣关系来进行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与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契合,因此双方的权利与以往应当根据实习协议约定来进行确定,包括与之相关的保险、薪酬以及福利待遇,都由双方进行协商,然后确定实施。
针对这一点,有学者提出,如果只是因为“在校学生”这一身份对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一概否认,这种理由显然是不够充分的,因为在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一个人可以同时拥有多重身份或者多种职业,如果法律只对其中一种身份进行保护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确认大学实习生身份时,不应该一概认为实习生就是劳动者,这样会导致用人单位的负担与顾虑增加,从而不愿接受实习生;同时也不能一概否认实习生是劳动者,这样会使得实习生的劳动权益无法可依。事实上,根据《劳动法意见》第四条规定,实习生并没有排除在劳动法之外,其中有着一定的立法空间,因此可以将大学实习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范围,通过明确界定、设定适格来解决各类实习侵权问题。
(二)对三方主体责任进行明确
首先,针对实习生劳动报酬,我国法律可以将“最低工资”概念引入其中,其相关标准制定由具体部门进行考量。
其次,针对实习生、用人单位以及学校之间的职权配置问题,可以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参考,通过其中的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规定来构建相应的法律条文,并且对其进行规范,从而将三方主体进行明确,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最大程度降低推诿责任的现象。
(三)对法律执行力进行加强
第一,增加专业法律条款,确定大学实习生特殊劳动者身份,根据相关规定来对其进行保护。
第二,对相关行政部门已有的大学实习生权益保护模式进行完善,在不断加强操作性的同时,构建其相应的监督体系。
第三,以我国高等教育现状为基础,结合目前的勞动力市场形势,并对国外先进的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模式借鉴,然后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来对各项权益保护问题进行明确。
第四,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政策条例,从而促使法律适用效率大大提升。
(四)增强实习责任社会化
为了更好的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并避免三方出现责任推诿情况,可以构建新型保险机制,该保险机制的效用应当与交通强制责任保险一致,要求所有进行实习的学生都必须无条件的购买该保险,从而充分解决意外事故发生后难以索赔的情况。同时为了公平起见,实习责任保险费由三方共同承担,具体保险费用根据岗位的不同来进行设定,由保险公司来对工作风险进行评估与定价,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出现人身意外,则可以由投保的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继而使得实习生的人身权益得到极大的保护。
三、讨论
大学生进行实习工作,不仅能够对自身的综合能力进行提升,同时还能够帮助大学生积累工作经验,从而更好的满足如今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与需要。但大学实习生的劳动权益问题日益突出,与国家现行的立法不健全有着密切联系,因此需要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与改进,从而确保大学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