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2020-10-20杨博涵
摘要 如今我国经济虽对比过去有了长足发展,社会生活中婚姻家庭问题却日趋突出,离婚率日益升高,婚外情行为也愈演愈烈。而这种现象的发生也伴随着家庭破裂、夫妻反目、未成年犯罪等扰乱社会和谐发展的后果。本文通过对婚姻第三者及配偶权的界定,找出我国关于婚姻第三者的相关法律空白,对其进行完善。主要通过三个章节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第三者及配偶权的含义。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现行立法中同第三者民事责任相关的问题。第三部分则是针对现行《婚姻法》中如何对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责任进行健全和完善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主要站在《民法》层面展开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侵害配偶权 第三者 婚姻关系 民事责任
作者简介:杨博涵,沈阳工业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93
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迅猛,政治文化建设也逐步完备,在此背景下,社会生活中却涌现出不少婚姻家庭问题,无论是离婚率还是婚外情的情况都屡见不鲜。之所以婚姻家庭关系矛盾频发,夫妻之间的情感破裂,都是由于一些当事人存在着爱情观扭曲的状况,进而导致一系列刑事、民事案件出现,原本和谐的社会不再风平浪静,人们不得不对此类社会现象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现象的发生不仅导致无过错配偶的身心受到严重的创伤,同时也破坏了原本幸福和谐的家庭关系。为进一步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追究婚姻中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一、第三者及配偶权的界定
第三者指的是本身已经合法缔结了婚姻,同时又同他人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是本身没有合法缔结婚姻,同有配偶者建立起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亦或是双方均已经合法缔结婚姻,两者间又建立起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对对方正常的婚姻家庭造成侵害,并试图对他人婚姻关系進行取而代之的一方行为人。
而第三者应当具备三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成为第三者,那么其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是客体,第三者所实施的行为侵害的客体必须为已经合法缔结婚姻关系后产生的配偶权;三是此行为为违法行为,第三者对配偶权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特征主要为同有配偶者产生两性关系;四是损害结果,第三者实施的行为,必须给配偶双方的配偶权,特别是无过错方当事人的配偶权造成损害;五是因果关系,第三者实施的行为必须要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联系,不过,如果是这种情况即第三者辩解称其所介入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已经没有感情的则应该排除。
综合以上阐述,所谓的第三者,指的是在明知他人具有配偶或者应该知道其有配偶的情况下,仍旧自愿和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存在非法的两性关系,且实施的该行为给配偶双方的配偶权或者无过错方当事人的配偶权造成损害的人。
配偶权源自于英美法系国家,即由这些国家最先提出并逐渐获得完善。英美法国家认为,配偶权指的是存在于配偶之间的权利,也就是要求对方陪伴自己、忠诚于自己及帮助自己的一种权利。不过,当前国内法学家对配偶权的理解却没有形成共识,而是还存在争议,为此,关于配偶权的定义界定也存在相应的差异。
近年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为此,我们需要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思考应采取什么办法及措施来为婚姻家庭关系实现稳定保驾护航。而在配偶权被引入《婚姻法》后,在内容和救济方式两层面上,均能有效发挥稳定家庭关系作用,并有利于我国现有婚姻法的相应法律法规趋于完善。
二、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已经列举了离婚过错方面相应的制度,不过,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之处。其中《婚姻法》在其第四十六条中也对其有过较为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方面,也没有包括通奸等情况,存在列举不完全的现象,具有明显的不公平因素。
而《民法通则》在其第一百三十条也进行相应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该规定得知,对于构成共同侵权而言,主要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主体具有复合性,第三者的存在,其与过错方损害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辅相成且缺一不可;二是行为具有共同性,第三者和过错方行为在指向是为同一,且是无过错方利益受侵害的原因;三是具有结果的统一性,也就是导致无过错方及婚生子女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可见,无过错方当事人所遭受的伤害后果,是由第三者及婚姻中过错方共同侵权所引发的一种后果。
第三者介入一个原本正常稳定的合法婚姻家庭,并极可能导致家庭关系解体,夫妻离婚,此时如果只惩罚离婚中的当事人,这不符合公平的要求,且第三者在引发的这个后果中发挥重要角色,为此,需要对第三者也进行严厉的制裁。
而在侵犯配偶权方面具有两个层次:
首先,为配偶其中的一方背弃婚姻契约,并对夫妻另一方的配偶权造成侵权。为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有过错的一方配偶,给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则要承担赔偿。如果已经进入离婚环节并进行财产分割时,有过错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结果。
其次,配偶外第三人造成的侵权,一般主要具有这几种:一是重婚;二是同居;三是通奸。对于这三种侵权行为,法律均进行相应规定,也就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及明确。其一,对第一种规定的是重婚罪,显然已经触犯了我国《刑罚》的规定,且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如果对象为军人,还会存在破坏军婚罪的这种可能性。其二,在第二、三种情形下,不管受害人最后是否遭受离婚这种损害结果,对于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赔偿责任的规定等则结合损失情况进行明确。
三、完善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责任的建议
从我国立法实践来看,虽有道德上的束缚,但尚未针对第三者插足行为中,第三者所需肩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针对配偶权进行保护的有效法律举措。这种立法实践导致第三者插足的情况屡见不鲜,其由于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而肆意对他人婚姻进行介入和破坏。因而,婚姻家庭方面的立法应当增设第三者民事责任这部分内容,将侵害配偶全作为重要基础,同时将侵权主体责任延展到第三者的身上,以此对第三者行为加以规制,进而起到维护合法婚姻家庭的目的。
从一般情况来看,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其中情节较轻的主要承担以下责任:一是停止侵害;二是恢复名誉;三是赔礼道歉;四是消除影响。情节较为严重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需要提出的是,民法需要切实构建起相应的第三者侵权方面精神损害赔偿机制,换而言之,就是无过错配偶能够基于其所受到的精神方面的创伤而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
第一,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而导致无过错方配偶的配偶权遭受侵害,就不仅是其财产权受到损害,同时也会导致其精神受到伤害以及名誉上受到损害。合法缔结的婚姻关系被第三者所破坏,配偶所遭受的伤害和痛楚不言而喻,甚至会给其带来终身的伤害。倘若一段婚姻基于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发生裂痕,进而土崩瓦解,那么在此过程中,对无过错方配偶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婚姻第三者进行承担。
第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他人人身權益进行侵害,进而导致他人出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被侵权的当事人一方能够有权要求侵害行为实施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而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基于第三者插足这一行为对无过错配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第三者不仅应当承担必要的停止侵害等一系列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通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仅如此,第三者不仅需要对无过错配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费用,同时还需要相应承担起共同财产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进行确定时,可以以下作为参考依据:一是第三者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二是第三者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三是本人的经济状况;四是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第三者应与夫妻中有过错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其与婚姻当事人中过错一方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这样,既有力度地保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又制裁和打击了第三者的不为社会所容的插足婚姻行为。
四、结语
总的来说,由于在婚姻关系中,发生出现第三者而对配偶的权利造成侵害的,在道德上有强烈的谴责,所以对于法律层面的社会关系调整就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应该说,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是在法律与道德的夹缝间,但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却不小。如今,“小三”的现象频发,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道德除了谴责以外也没有更有力的手段,故而将此类第三者对婚姻关系发生侵害的情形纳入立法已成为切实的需求。我国在配偶权领域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配偶权不光是对于婚姻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制,也是对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被第三者侵害的权利。对配偶权的认可并加深保护,不仅是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必要需求,也有利于对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保护,以及社会道德的引导。如果由于道德问题影响到安定团结,就表示这一问题已触及道德的底线,应当被考虑纳入到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而这样的完善可在实践中更有效贯彻《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制度,加强完善保护婚姻关系的相应途径,也能更好地保障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实现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