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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完善

2020-10-14李光亚

青年生活 2020年19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完善

李光亚

摘要:2019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增加“网络保护”专章,其中增加了鼓励支持有益信息,防范有关网络不良信息、落实主体保护责任等内容以力图实现未成年人在网络世界之中的权益收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笔者十分赞同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之中添加网络内容保护制度,但如果不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内容标准,厘清各方主体责任,落实监管措施,容易造成该制度在适用上的难以落实,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实现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网络内容保护制度的细化以及完善进行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完善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网络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但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信息便利的同时,也不断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理念。尤其对于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的未成年人来说影响更为深远。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19年6月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10岁以下网民占比4.0%,10岁至19岁网民占比16.9%。未成年人在使用互联网认识世界的同时,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世界中沉迷手机游戏、直播、短视频app、接收色情、暴力信息等现象经常可以看到。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19年3月联合发布的《2018年未成年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截止2018年7月,我国未成年人的普及率已经达到93.7%。由此可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内容监管、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堵疏结合,避免未成年人遭受不适当网络信息的困扰,加强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迫在眉睫。

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内容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

1.内容界定标准不够明确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一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应当起到其在网络内部保护领域的引领作用。但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第五十九条从正面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创作、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第六十二条是从两个层次来制约有可能对青少年造成不利影响的内容,一是强调禁止利用网络发布有关不法信息,二是要求对于有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应当进行提示。这些条文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相关的内容。但是纵观这这些规定都是宏观角度对于相关内容进行规定,但是究竟怎样判断、评估对于未成年人的适合程度并没有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这是否会造成实践之中适用上的困难笔者表示疑问。未成年人由于经常在互联网上接触到不适合该年龄段的内容,就易受其影响,甚至模仿该行为,如果不能制定出一个较为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相关的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就不能对网络之中的相关信息内容进行界定,相关信息就处于灰色地带,也就无法给未成年人创造出一个适合的网络空间。

2.主体责任范围划分模糊不清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多个条文确定未成年人网络内容保护的责任主体,在集成原有的四个保护的基础上,增加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以期能够更加周延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尤其是网络领域之中列出多个主体,规定其责任,如修订草案第六十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及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旅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该条款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规定为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的主体,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缺少相应的责任范围、适用方法、相应责任等内容,究竟这些义务主体的责任范围是什么?怎样才算并未履行该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都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之中较为困难。再如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规定了政府部门之中,由各级人民政府知道未成年人网络相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对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进行教育和干预,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息的判断标准,但对相关内容的监管责任却没有明确、这实际也很可能会造成即使制定出相应标准,仍然存在监管缺位的尴尬局面。

3.未成年人识别机制欠缺

无论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网络内容领域的保护,还是落实相关主体责任,其前置条件就是识别出当前上网者为未成年人,这样才能在未成年人将要接触到不适合该年龄段的内容时,限制其浏览该内容或者在家长的陪同下才能浏览该内容。在网络游戏领域,早在2007年就由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机构联合发布了对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之中实施防沉迷系统的通知,其中对未成年的身份进行识别就是实行防沉迷系统的重要配套工作。因此目前可以看到市面绝大部分网络游戏都适配了防沉迷系统,但是从层出不穷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甚至使用父母账户进行充值的事件来看,由于未成年人识别系统的不足使得防沉迷系统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在网络领域之中不仅仅接触网络游戏,现在还会大量接触短视频、直播等其他多种形式的网络内容,如果不在前置条件上对其进行识别,那么内容管理和监管也就无从谈起。《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来看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识别进行规定,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法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

三、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内容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1.明确内容标准与访问权限

未成年人网络内容保护首先要先从制度层面入手,建立内容标准和分级制度,使每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到适合该年龄段的内容。而对于不符合其年龄段的内容禁止其访问或者在家长的陪同下才能够访问。而内容标准的制定并非仅仅依靠“暴力”“色情”等抽象詞语就能够界定清楚的,而是应当精细化处理。首先应当针对不同的年龄层次制定不同的标准,将未成年人以年龄为标准划分为不同层次,只有针对不同层次的未成年人制定适合他们标准,才既让未成年人通过互联网了解世界又能够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其次在内容标准上应当适用于以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的应用、游戏、视频、文字、图像等各种形式。另外该标准的制定应当广泛征求各界的意见,特别是家长、互联网运营商、内容服务提供商、专家学者等群体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社会实际的,能够为各方所运用的标准。再有就是对于标准本身应当精细化界定,特别是用于等级界定的关键词含义应该明确且清晰、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只有明确的标准制定出来才能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政府等主体提供法律上的判断标准,进而才能够对内容进行分级处理。

再有就是当互联网之中的内容根据制定出的标准进行分级之后,无论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还是内容提供者在呈现相关内容时必须根据该内容在分级标准之中的定位,明确相关内容的等级。并以此为依据设定访问访问权限,根据访问者的年龄,明晰该内容是否能够为此用户访问,若此用户不符合年龄的标準就不能够访问该内容。从而从源头上为未成年网络保护提供一道基础防线,访问权限的设定就是此防线的重要部分。精准化的权限等级设定既能够满足未成年需要利用互联网了解世界的功能实现,也能够使得未成年不能够浏览不适合未成年人浏览的内容,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2.构筑主体责任范围明晰的保护体系

未成年互联网内容保护需要坚持共建设、共治理的原则,厘清主体责任范围,构建以相关制度标准为准绳、行业自律与社会协同为主体、家长参与、政府监管为兜底屏障的保护体系。互联网行业是网络内容的主要责任者,因此互联网行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实际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将互联网行业划分为行业组织、内容生产者、平台服务提供者,要想让其在未成年人互联网内容保护中发挥作用,应该根据其在互联网之中的分工担负起不同的责任。首先是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内容分级标准的制定,通过行业大数据分析、专业评估等方式为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相应的智力支持。内容生产者在制作内容时应当根据内容标准正确贴上标签为相关内容的分级提供方便并接受相关监督。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相应内容进行筛选和过滤,对于内容生产者所提供的内容以及标签进行自我审查,及时处理。此外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业自治组织作为行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应当牵头并联合行业内的企业制定出行业自律标准,为行业内部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行业标准,而且该行业的标准应当严格于国家标准,并采取多种手段促进行业组织成员遵守该行业自治规范。为了该标准的履行行业自律应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设定惩处措施。例如我国食品行业协会就通过设定标准,若组织成员违反要接受警告、通报批评等的惩戒以达到维护行业自治规范的目的。互联网行业本身应当担负起其自身的责任,因此无论是行业自律组织还是企业本身都应当利用本身的主体优势,设定出符合行业发展以及青少年健康发展的规则,这是青少年进行网络保护的基础所在。

此外,学校和家长也应当担负其责任,家长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接触时间最长的主体,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的互联网的保护,正确引导未成年人使用、浏览互联网。尤其是未成年在学校时,而学校应当加强相关方面的教育,为未成年树立正确的理念,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因此,虽然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将学校等主体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之一,但应当明晰各个主体的责任,才能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

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都存在着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内容。由于现有的法律体系赋予了教育、文化、卫生、公安等部门监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权力,但其执法范围实际上存在交叉重叠和缺位现象,各个部门都有相关的执法权使得在实践之中易出现“踢皮球”等现象的发生。尤其是行政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应当权责明晰,执法机关作为兜底保障应当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以便于执法和受理对相关信息的举报。因此,在修订草案之中应当落实不同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明确程序和申诉渠道,从而为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提供坚强保障。

3.建立未成年人网络识别机制

在明确内容标准和落实主体责任之后,只有建立未成年人的识别机制才能让未成年网络保护系统真正的有效运作起来。因为互联网面向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如果不经筛选未成年往往会接触到一些不适合其年龄的内容,实际生活之中常用未成年人接触并模仿互联网之中的暴力内容,对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造成的较大影响,并不利于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实际上在网络游戏领域未成年人实名认证系统已经存在,2018年腾讯公司制作的王者荣耀游戏甚至还利用人脸识别技术辨别未成年人。而早在2017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中的第二十二条就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以下称“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有效识别未成年人用户,并妥善保存用户注册信息。”遗憾的是,该条例至今还未颁布施行。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范围不仅仅停留在网络游戏上,视频网站、直播网站等平台也有大量的未成年人用户,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在其网络保护部分应当对未成年人识别做出规定,明确对于未成年识别的方式以及隐私保护,要求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应当首先进行用户识别,严格设定内容访问权限,从而给予未成年人用户创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

四、小结

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现在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认识世界已经成为主要方式之一,网民的低龄化趋势已经十分的明显,而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使得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容易接触到这些与其年龄不适合的内容,这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我们有必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之际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适合其成长的网络环境,这也是《未成人保护法》的价值所在。

参考文献:

[1]张莉,黄雯莉.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权益的法律保护[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19-26.

[2]周学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域外经验与启示[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04):1-10.

[3]陈慧.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的法治化保护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03):17-26.

[4]张若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建设域外经验及借鉴[J].信息安全研究,2017,3(12):1068-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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