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涉及虚假担保的案件的法律研究
2020-10-14张慧君
张慧君
2014年,李某和施某通过朋友的介绍分别向马某、陈某、范某和孙某四人借款15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李某、施某、马某、陈某、范某和孙某当事人为了让合同顺利履行,双方当事人到当地的某个公证处对该借款合同进行了相应的公证。李某和施某提供了一个叫“刘某”的人为该借款合同作担保。后来,双方当事人在该当地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签订了借款合同四份,该借款合同上写明了借款期限和月息。该公证书对双方的的签字过程进行了拍照留存。对各方出具了公证书,当借款到期之后,李某和施某没能对马某、陈某、范某和孙某的借款进行偿还。后来,马某、陈某、范某和孙某申请该当地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在该当地的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上再次明确了保证人为刘某。在该借款到期后,马某、陈某、范某和孙某分别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该当地的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通知书,对李某、施某和刘某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对李某、施某和刘某名下的部分财产进行了冻结。
刘某当得知自己的名下的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后,向该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声称自己并没有给其他人提供过任何担保,同时自己对该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并不知情。自己的身份证曾丢失,现在怀疑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
但是,该当地的人民法院并没有受理,于是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对该案进行监督。
当地检察机关受理这个案件之后,依法对该公证处及刘某等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调取了相关公证材料及影像资料。经过对比,该检察机关发现在该公证处留存的签字照片中标明的“擔保人刘某”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刘某不是同一个人。在该公证处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确是刘某曾经丢失的身份证证件,经过该地人民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了该案“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的签名都不是刘某本人所写。该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人员于是对李某和施某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夫妇因为欠债已消失多年,不清楚去向。通过对马某、陈某、范某和孙某调查核实,上述四人均称担保人是李某找来的,自己对担保人刘某并不熟悉,对于其他人是否冒用刘某的身份信息提供担保这回事并不知情。之后,该地检察机关向该地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书,认为在这个案件中他人冒用刘某进行了虚假的担保,当地的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建议该执行法院不予执行该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最后该执行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不予执行涉案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
在这个案子中主要是涉及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问题,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提供虚假担保,涉及虚假公证,对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上述案件具有典型的意义,在上述案件中公证债权文书中担保是否真实是本案的一个调查的重点,当地检察机关积极运用多种调查的手段,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充分运用多种调查的手段,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充分运用笔迹鉴定等技术手段,证实了上述案件中的刘某的签名并不是他本人所签,担保虚假,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该当地人民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不予执行。本案的调查核实到位,有着很好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对于人民法院的违法非诉执行活动,有些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虚假仲裁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比如在X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的肖某与A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监督案件中就发现该案中裁决依据的事实存在虚假的嫌疑,经过X市人民检察院调查相关证据,发现A公司的总经理郭某为了达到侵吞A公司财产的目的,与肖某等人恶意串通,虚构了A公司向肖某借款五百多万元的事实,申请了仲裁并且获得了裁决书。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X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该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同时将A公司的总经理郭某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检察建议进行了采纳,已经裁定不予执行该案,公安机关也已经对A公司的总经理郭某进行了立案侦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事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回应社会公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关切,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权益,某些地方的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对民事非诉执行监督的一些问题交流了意见。共同打击在民事非诉执行案件中虚假担保,违法公证等问题。更好的保护老百姓的合法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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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优势 加快公证自身建设发展[J].中国司法.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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