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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汉语中的“肉”“内”讹混现象研究

2020-10-12陈世庆

关键词:食人季平列子

陈世庆

上古汉语中的“肉”与“内”字或相讹混,有的已经得到了校正,但还有不少没有被发现。所谓文字讹混,就是指“汉字系统中,本来文字形体并不相同,可是或因文字书体变化,或因人为错误,若干文字形体的某些部分甚至整字变得相同了”(1)毛远明:《汉魏六朝碑刻异体字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04页。。本文以汉以前的文献为中心,集中梳理辨析上古汉语中的“肉”“内”讹混现象,归纳其特点,探讨其原因,以期为学界研究此类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一、对“肉”“内”讹混所作的初步梳理

(一)古代文献中“肉”“内”讹混的条例

1.《管子·水地》:“五藏已具,而后生肉。脾生隔,肺生骨,肾生脑,肝生革,心生肉。五肉已具,而后发为九窍。”(2)(清)戴望:《管子校正》,《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236~237页。戴望《管子校正》对“五藏已具,而后生肉”注曰:

丁(笔者按:丁士涵):“‘生肉’之‘肉’当作‘内’。‘内’上当有‘五’字。‘五内’,谓隔骨脑革肉。‘肉’亦‘五内’之一,不得专举‘肉’以包‘五内’。《御览》[人事部]引作‘五肉’,‘肉’字虽误,而‘五’字未经删去。下文‘五肉已具’,‘肉’亦‘内’字之误。”(3)(清)戴望:《管子校正》,《诸子集成》(第5册),第245页。

2.扬雄《太玄经》卷二:“《亲》:次二:孚其内,其志资戚。测曰:孚其内,人莫间也。”司马光《太玄集注》曰:“范本‘内’作‘肉’……王本‘内’作‘肉’……今从宋、陆本。”(4)(汉)扬雄撰、(宋)司马光集注:《太玄集注》,刘韶军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80页。

3.陆德明《经典释文》卷六《毛诗音义中·楚茨》中“内羞”的注释为:“内羞,房中之羞,或作肉羞,非也。”(5)(唐)陆德明:《经典释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326页。

4.陆德明《经典释文》卷十三《礼记音义之三·乐记第十九》 之“内败”的注释为:“或作骨肉之字者,误。”(6)(唐)陆德明:《经典释文》,第773页。

5.《康熙字典》“馁”字条:“《尔雅·释器》:鱼谓之馁。注:肉烂。疏:鱼烂从内发,故云内烂。今本内作肉,恐误。”(7)(清)张玉书等:《康熙字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年,第1415页。

6.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中”字条:“(中),内也。……宋麻沙本作‘肉’也。一本作‘而’也。正皆‘内’之讹。”(8)(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0页。

(二)古文字中“肉”“内”形近讹混的字例

(三)古本《说文》“肭”作“朒”

今本《说文》“肭”字条:“朔而月见东方谓之缩肭。从月,内声。”(20)(汉)许慎撰:《说文解字》,(宋)徐铉校定,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1页。李善注《文选·月赋》引《说文》作“朒”(《康熙字典》“朒”字条引)(21)(清)张玉书等:《康熙字典》,上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02年,第453页。。段玉裁《说文解字注》(22)(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314页。、现代学者饶宗颐均认为“肭”在古本《说文》中作“朒”(23)徐在国:《楚帛书诂林》,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87页。。正如李零所云:“过去研究《说文》的人都认为肭应照一般古书改为朒。”(24)徐在国:《楚帛书诂林》,第388页。上述“肭朒之辨”,大约可以说明,在《说文》成书和流传的过程,确实存在“肭朒”“内肉”通用或混用的现象,而且不是个别现象。

以上“文献条例”“文字字形”“古本《说文》”三个方面的资料足以证明:战国、秦汉时期“肉”“内”常常讹混,既有共时讹混,又有历时讹混。另外,古文字“肉”“内”讹混,可能延续到今文字的行书、草书中(参见图14)。反过来,这种后期书写形近讹混又影响人们对前期文献中“肉”“内”的正确识读。以上梳理是下文研究的学理基础。

二、《左传·昭公十三年》“犹子则肉之”

《左传·昭公十三年》记载:“叔鱼见季孙曰:‘昔鲋也得罪于晋君,自归于鲁君。微武子之赐,不至于今。虽获归骨于晋,犹子则肉之,敢不尽情?归子而不归,鲋也闻诸吏,将为子除馆于西河,其若之何?’”(25)(清)阮元审定:《十三经注疏》(第6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85年,第814页。

公元前529年,晋昭公主办“平丘之盟”,讨伐鲁国侵犯邾、莒国之罪,拘捕了鲁国执政官季平子。鲁国大夫子服惠伯游说晋国高层,放季平子归鲁。但是季平子却赖在晋国不愿回鲁,晋国只得派叔鱼(晋国代理司马)去说服他。叔鱼进见季平子说:“从前我得罪了晋君,跑到鲁国国君那儿去避难。如果没有您的祖父季武子的恩惠,就没有我的今天。‘虽获归骨于晋,犹子则肉之’,怎敢不为你尽力呢?”接着,叔鱼吓唬季平子说:“现在让你回鲁国你却不回去。我从一些官吏那里听说,将会为你在西河边修筑馆舍,到那时您该怎么办?”

对于“犹子则肉之”,杨伯峻注:“言其祖实使之返晋,感恩其祖,因及其孙,犹平子使之再生也。”(26)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362页。郭丹译文意从杨氏:“虽然让我这把老骨头回到晋国,但就如同是你使我获得新生。”(27)郭丹、程小青、李彬源译注:《左传》,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1806页。杨、郭之译均为意译,杨伯峻的解释十分勉强,故多费辞。笔者以为“虽获归骨于晋,犹子则肉之”之“肉”当为“内”,释为“纳”,其义为“接纳”。意思是说:我这把老骨头虽回到晋国,犹同您(鲁国)接纳我一样。这相当于说鲁国是第二故乡。以下申述之:

(一)“肉之”与“肉骨”表意不同

杨伯峻将“肉之”释作“使之再生”、郭丹释作“使我获得新生”,可能受到“生死而肉骨”之类的古语的影响。上古汉语中的“生死而肉骨”及其异文见于以下文献:

1.《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记载:公元前551年,楚国的令尹薳子冯有宠者八人,无禄而多马。楚大夫申叔豫告诫他不该宠之,否则将招来杀身之祸。令尹薳子冯幡然醒悟,遂辞退八人说:“吾见申叔,夫子所谓生死而肉骨也。知我者如夫子则可;不然,请止。”杜预注:“已死复生,白骨更肉。”(28)(清)阮元审定:《十三经注疏》(第6册),第600页。笔者按:此处的“生死而肉骨”,是说申叔豫对令尹薳子冯有起死回生的恩惠。

2.《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记载:鲁昭公在位时,正卿季平子执政专权。公元前517年鲁昭公联合郈氏、臧氏讨伐季平子。季平子击败鲁昭公,鲁昭公逃到齐国。郈昭子见季平子,责怪他“以逐君成名”,将留下骂名,季平子曰:“苟使意如得改事君,所谓生死而肉骨也。”杨伯峻注:“生死,使死者复生。肉骨,使白骨长肉。”(29)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第1466页。笔者按:此处的“生死而肉骨”,意思是说,如果迫使我季平子(意如)改变态度以事昭公,就如同让枯骨长肉绝对不可能。

3.《国语·吴语》:“君王之于越也,繄起死人而肉白骨也。”韦昭注:“繄,是也。使白骨生肉,德至厚也。”(30)徐元诰撰:《国语集解》(修订本),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第538页。

4.桓宽《盐铁论·非鞅》:“故扁鹊不能肉白骨,微、箕不能存亡国也。”(31)(汉)桓宽:《盐铁论》,《诸子集成》(第8册),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8页。

笔者按:《左传》所载的楚令尹薳子冯、鲁正卿季平子所言的“所谓生死而肉骨”,文辞完全相同,且均加引证词“所谓”二字,这说明在春秋时“生死而肉骨”是习语。《国语》作“起死人而肉白骨”,《盐铁论》作“肉白骨”,大约是其异文。在不同语境中,这些条例表示恩惠极大、医术极高,或表示“太阳从西边升起绝对不可能”之类的意思。在这些条例中,“肉”限定在“骨(白骨)”之前,名词作动词用。就笔者目力所见,尚未见到上古汉语中把“肉骨”“肉白骨”直接简化成“肉(肉之)”的例子,亦未见到“肉(肉之)”单独作动词用的例子。

(二)“归骨”与“白骨”表意不同

“归骨”一词《左传》中还有一例。《左传·成公三年》记载:公元前597年晋国将领知罃在邲之战中被楚国所俘,公元前588年因交换战俘得以回晋。临行前楚共王与知罃有一番对话非常著名,史称“楚归晋知罃”。 知罃说:“以君之灵,累臣得归骨于晋,寡君之以为戮,死且不朽。”这段话大意是说:托君王您的福,我这把老骨头能得以回晋国。如果我的国君、我的宗庙以我被俘为耻把我杀死,死了也很光荣。

笔者按:《左传·昭公十三年》叔鱼讲他自己生前“获归骨于晋”,《左传·成公三年》知罃讲他自己生前“得归骨于晋”,文辞相同,这说明“归骨”盖是当时习语,可能是一种谦辞,表示“我这把老骨头生前得以回归故国(死后得以归葬故土)”。“老骨头”与“老朽”义近,是老年人自称的谦辞。此处“归骨”与“白骨(枯骨)”表意完全不同。

(三)“内(纳)之”是古代习语,表示接纳(收纳)的意思

1.《墨子·杂守》:“有谗人,有利人,有恶人……守必察其所以然者,应名乃内之。”(32)(清)孙诒让:《墨子间诂》,《诸子集成》(第4册),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373页。孙诒让《墨子闲诂》指出“内”读如“纳”(33)(清)孙诒让:《墨子间诂》,《诸子集成》(第4册),第373页。。

2.王符《潜夫论·卜列》:“呼鸟为鱼,可内之水乎?”(34)(汉)王符:《潜夫论》,《诸子集成》(第8册),第125页。汪继培笺曰“内”读为“纳”(35)(汉)王符:《潜夫论》,《诸子集成》(第8册),第125页。。

3.班固《汉书·路温舒传》:“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36)(东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370页。王念孙按:“内”读为“纳”(37)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主编:《故训汇纂》,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4页。。

4.魏收《魏书·外戚列传》:“不拘小节,人无士庶,来则纳之。”(38)(北齐)魏收撰:《魏书》,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19页。

5.孔颖达《毛诗正义》卷十八:“四牡骙骙,旟旐有翩。”孔颖达疏:“旌旂止则纳之弢中。”(39)(清)阮元审定:《十三经注疏》(第2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85年,第654页。

6.张廷玉《明史·志·舆服四》:“有事则受以出,复命则纳之。”(40)(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663页。

综上所述,杨伯峻、郭丹将“获归骨于晋,犹子则肉之”的“肉之”释为“再(新)生”,证据不足。郭丹把“获归骨于晋”译成“让我这把老骨头回到晋国”是正确的。笔者认为,将此处之“肉”改释为“内(纳)”,将“获归骨于晋,犹子则肉之”释作“我这把老骨头虽回到晋国,犹同您(鲁国)接纳我一样”,优于杨伯峻、郭丹的解释。

三、《列子·汤问》“尸膏肉所浸”

《山海经·海外北经》记载“夸父逐日”的神话:“夸父与日逐走,入日;渴欲得饮,饮于河渭;河渭不足,北饮大泽。未至,道渴而死。弃其杖,化为邓林。”(41)袁珂:《山海经校注》(最终修订版),北京: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年,第215页。《列子·汤问》记作:“夸父不量力,欲追日影,逐之于隅谷之际。渴欲得饮,赴饮河渭。河渭不足,将走北饮大泽。未至道,渴而死。弃其杖,尸膏肉所浸,生邓林。邓林弥广数千里焉。”(42)(东晋)张湛注:《列子》,《诸子集成》(第3册),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56页。后者可能是前者的扩充。

《山海经》中的“弃其杖,化为邓林”,《列子》具体化为“弃其杖,尸膏肉所浸,生邓林”,多出了“尸膏肉所浸”五个字。“尸膏肉所浸”究竟是什么意思,学界众说纷纭。

其一,来可泓《列子》译文:“他丢掉了手扙,手杖被他尸体的脂肪、筋肉滋润,长出一片桃林。”(43)来可泓译注:《列子》,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第89页。他将“膏肉”译作“脂肪、筋肉”,将“所浸”的对象理解为“手扙”。

其二,叶蓓卿《列子》译文:“他扔弃的手扙,浸润在他尸体的脂膏血肉之中,生长出一片桃林。”(44)叶蓓卿译注:《列子》,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26页。他将“膏肉”译作“脂膏血肉”,将“所浸”的对象理解为“手扙”。

其三,王力波《列子译注》译文:“他扔掉他的手扙,尸体的膏油和腐肉浸入土壤,化生了一大片桃林。”(45)王力波:《列子译注》,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8页。他将“膏肉”译作“膏油和腐肉”,将“所浸”的对象理解为“土壤”。

其四,南怀瑾《列子臆说》译文:“他的身体血肉烂在那个地方,就生了一种植物,就是有名的邓林。”(46)南怀瑾:《列子臆说(中)》,上海:东方出版社,2011年,第141页。他将“膏肉”译作“血肉”,将“所浸”理解为“烂在那个地方”。

以上四种译文的不足如下:

其一,将“膏肉”理解为夸父尸体的“脂肪筋肉”“脂膏血肉”“膏油和腐肉”“血肉”,虽表述有异,但都与“肉”有关。以上译文均未解决“肉浸物”的问题,因为“膏”可以浸润他物,而“肉”不可浸润他物。一些研究《夸父逐日》的论文,对“膏肉”的解释同样存在问题,或认为“泛指脂肉”,或认为本当作“肉膏”,或改写成“膏雨”,如郭太平、张民的《〈夸父逐日〉新解》(47)郭太平、张民:《〈夸父逐日〉新解》,《许昌师专学报》1985年第1期。。

其二,王力波、南怀瑾将“所浸”的对象理解为“土壤(地方)”,译文偏离了《山海经》“弃其杖,化为邓林”的原意。

笔者认为,导致以上两个问题的关键是“尸膏肉”之“肉”,“肉”当为“内”字之误,“内”的本义即为“入”,在此表“自外至内”之义。现申述如下:

第一,“膏”本义指油脂。《康熙字典》引《韵会》:“凝者曰脂,释者曰膏。”牛膏(牛脂)、羊膏(羊脂)等都是表示动物油脂的名词,“尸膏”应是指人尸体中的油脂,《说文解字注》云:“膏谓人脂。”(48)(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169页。“膏”的引申义为精髓,《康熙字典》引《春秋元命包》:“膏者,神之液也。”(49)(清)张玉书等:《康熙字典》,第958页。故而推之,“尸膏肉所浸”的“膏”,当指夸父神尸体中的油脂、精髓——“神之液”。

第二,“肉”盖为“内”字之误。《说文解字》云“内”的本义为“入”,“自外而入也”(50)(汉)许慎撰:《说文解字》,第109页。。《庄子·庚桑楚》:“不可内于灵台。”成玄英疏:“内,入也。”(51)(清)郭庆藩辑:《庄子集释》,《诸子集成》(第3册),第345页。《公羊传·庄公六年》:“其言入何?篡辞也。”何休注:“从外曰入。”(52)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主编:《故训汇纂》,第182页。《大戴礼记·曾子制言下》:“君子不犯禁而入。”王聘珍解诂:“从外曰入。”(53)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主编:《故训汇纂》,第182页。“尸膏内所浸”的意思是说,夸父神的尸体中的油脂、精髓“自外至内”浸润夸父遗落的桃木手杖。

第三,郭璞云,夸父之神“以一体为万殊,存亡代谢,寄邓林而遯形”(54)袁珂:《山海经校注》(最终修订版),第216页。。在夸父追日的神话中,因夸父神的身心无法得到大量水(河渭不足)的滋润而焦渴而死,而夸父神的手杖得到“神之液”(夸父尸膏)的浸润复活而生,夸父的生命经过“存亡代谢”,转换升华为“邓林千里”,其核心机制是“河水”与“神液”的转换,应该与“肉”没有什么关系。

综上所述,“弃其杖,尸膏肉所浸,生邓林。邓林弥广数千里焉”中,“肉”盖为“内”字之误。此段文意为:夸父尸体的油脂精髓,浸润夸父遗落的桃木手杖,以致润杖成木(手杖重新复活蓬勃生长),润木成林(邓林),润林成森(邓林弥广数千里)。“(桃)杖”是内因,“尸膏”及“土地”是外因,“内(入)”和“浸”是内外因结合的条件和机制,“生邓(桃)林”是结果。

四、《孟子·离娄上》“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

《孟子·离娄上》:“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55)(清)阮元审定:《十三经注疏》(第8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85年,第134页。“此所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的释义疑窦丛生,例如:

其一,赵岐注:“此若率土地使食人肉也。言其罪大,死刑不足以容之。”(56)(清)焦循:《孟子正义》,《诸子集成》(第1册),上海:上海书店,1986年,第303页。

其二,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引林氏曰:“则是率土地而食人之肉。其罪之大,虽至于死,犹不足以容之。”(57)(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88页。

其三,杨伯峻《孟子译注》:“这就是带领土地来吃人肉,死刑都不足以赎出他们的罪过。”(58)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189页。

其四,方勇译注《孟子》:“这就是所谓带领土地来吃人,其罪连死都不足以宽恕。”(59)方勇译注:《孟子》,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140页。

其五,万丽华、蓝旭译注《孟子》:“这就叫带领土地吃人肉,死刑都不足以惩罚他们的罪行。”(60)万丽华、蓝旭译注:《孟子》,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160~161页。

笔者认为“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宜断句为“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此处的“肉”盖为“内”的误字。“内”应释为“入(纳)”。现申述如下:

(一)《孟子》抨击“人食人”

1.《孟子》中“率兽(而)食人”还见于《孟子·梁惠王上》:“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兽相食,且人恶之,为民父母,行政,不免于率兽而食人,恶在其为民父母也?”(61)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9页。《孟子·滕文公下》:“公明仪曰:‘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此率兽而食人也。’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说诬民,充塞仁义也。仁义充塞,则率兽食人,人将相食。”(62)杨伯峻:《孟子译注》,第166页。这四个地方均作“食人”而不作“食人肉”。由此推之,《孟子·离娄上》所言的“率土地而食人肉”,也极有可能是“食人”而不应是“食人肉”。

2.“食人”“食人肉”的残酷程度不同。孟子以“兽食兽”“兽食人”“地食人”为喻,抨击“人食人”的罪恶。“食人”比“食人肉”更符合《孟子》语词特点,更加符合《孟子》文意。

(二)“入(纳)罪”应与“赎刑”有关

赎刑制度始于上古,历代沿用。明清时期,赎刑细分为纳赎、收赎、赎罪三种。赎罪的赎物,上古用铜,汉代以黄金以主,兼用钱、缣、粟等。

1.《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有罚、赎、责(债),当入金……”(6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7页。

2.《汉书·武帝纪》:“秋九月,令死罪(人)[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64)(东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05页。

3.《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匹……其未发觉,诏书到先自告者,半入赎。”(65)(宋)范晔撰 :《后汉书》,(唐)李贤等注,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98页。

上述“入金”“入赎钱”“入缣”的“入”,皆可释为“内(纳)”,意即向官府交纳钱物以赎罪。由此推测,《孟子·离娄上》所言的“内罪”极有可能是“入(内)X物赎Y罪”的概称、简称。而到中古汉语中则或称之为“纳罪”。

4.《蒲氏世系》:“统辖辰州道,镇西苗,苗民拱伏纳罪。”(66)易网号:《蒲氏历史·西晃山、米贡山蒲姓开基祖蒲公天统简历》。https://dy.163.com/article/DDQAL3GF0511ATFD.html?referFrom=baidu,最后访问时间:2020-01-18。

5.余象斗《皇明诸司公案》第五卷《争占类·曾御史判人占妻》: “衙门无理有钱亦可横行,若有理无钱经受屈抑。韩旭……只得依拟纳罪,隐忍数年。”(67)(明)余象斗编述:《皇明诸司公案》(《古本小说集成》第1辑第6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390~391页。

6.心远主人《二刻醒世恒言(下)》第四回《穷教读一念赠多金》:“见那阑干之上,有犀带二条、金带一条,是个妇人为夫受罪,借来纳罪救夫的,遗失在彼。裴度拾得,就还了那妇人。”(68)(清)心远主人编次:《二刻醒世恒言(下)》(《古本小说集成》第2辑第8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507~508页。

笔者按:上文列举的赵岐、朱熹、杨伯峻、方勇、万丽华的五种释文中,唯杨伯峻释出“赎罪”之义。唯方勇释为“食人”,其他四位释作“食人肉”。笔者认为“内(纳)罪不容于死”的释文为:“即使能纳钱赎罪,其罪连死都不足以宽恕”。“容”,《汉书·五行志》:言“宽大包容”(69)(东汉)班固:《汉书》,第1441页。也。

五、《史记·伯夷列传》“肝人之肉”

《史记·伯夷列传》:“盗跖日杀不辜,肝人之肉,暴戾恣睢,聚党数千人横行天下。”(70)(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125页。对于《史记》“肝人之肉”的解释,刘伯庄《史记音义》:“谓取人肉为生肝。”(71)(汉)司马迁:《史记》,第2125页。司马贞《史记索隐》认为刘伯庄这一说法“非也”。司马贞引《庄子》:“跖方休卒太山之阳,脍人肝而餔之。”(72)(汉)司马迁:《史记》,第2125页。但他对“肝”的含义没有作具体解释。笔者认为:“肝”通假作“干”,“肉”应是“内”的讹混,“肝人之肉”应释作“干人之内”,义为“侵犯别人的居室和内眷”。

(一)“肝”“干”通假

“肝”“干”可通过两种途径通假:

1.《说文解字》:“肝,木藏也。从肉干声。” 段注:“按《礼经》正胁谓之榦。《少牢》古文榦为肝。”(73)(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168页。《康熙字典》引《释名》:“肝, 幹也。”(74)(清)张玉书等:《康熙字典》,第940页。笔者按:“干”是本字。“榦”“幹”义同,均为“干”的后起字。

2.《康熙字典》引《白虎通》:“肝之为言扞也。”(75)(清)张玉书等:《康熙字典》,第940页。而“扞”亦可与“干”通假。《说文解字注》引《周南》:“赳赳武夫,公侯干城。”《传》曰:“干,扞也。”(76)(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609页。

(二)“肝人之肉”与“穴室……妇女”文意相当

《史记·伯夷列传》:“盗跖日杀不辜,肝人之肉,暴戾恣睢,聚党数千人,横行天下。”这段文字的大意又见于《庄子·杂篇·盗跖》:“盗跖从卒九千人,横行天下,侵暴诸侯,穴室枢户,驱人牛马,取人妇女。”(77)(清)郭庆藩辑:《庄子集释》,《诸子集成》(第3册),第426页。

笔者按:《伯夷列传》之“肝人之肉”应与《盗跖》中“穴室枢户,驱人牛马,取人妇女”文意相当。“穴室枢户,驱人牛马”,成玄英《庄子疏》:“穿穴屋室解脱门枢而取人牛马也。”(78)(清)郭庆藩辑:《庄子集释》,《诸子集成》(第3册),第427页。其说可从。“肝”应释作“干”。《说文解字》:“干,犯也。”段注:“犯,侵也。”(79)(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87页。“干”在此表其本义“侵犯”。“肉”应是“内”的误字,“内”在此表“室、内室”“妇女、妻妾”之义。“干人之内”义为“侵犯别人的居室和内眷”。

六、结 语

上文我们对前贤业已发现的《礼记》《管子》《尔雅》《太玄经》中的“肉”“内”讹混现象进行了初步梳理,并对《左传》《列子》《孟子》《史记》中现作“肉”应为“内”的语句进行了辨析考证,疏通了相关文献的疑难字句。除此之外,以下文献的相关字句古今注家争议较多,可能同样涉及这一问题。由于文章篇幅的关系,没有展开论述。

1.《周礼·天官·内饔》之“辨体名肉物”(80)(清)阮元审定:《十三经注疏》(第3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85年,第61页。,此“肉”疑为“内”字之误。“内物”疑指动物的“内脏”,亦有可能包括“两肋处带皮之肉”。

2.《周礼·冬官·轮人》之“欲其肉称也”(81)(清)阮元审定:《十三经注疏》(第3册),第598页。,此“肉”疑为“内”字之误。“内”通“枘”。“枘称”可能表示木构件的“榫头与榫槽相适合”之义。

3.《管子·小匡》之“设问国家之患而不肉”(82)(清)戴望:《管子校正》,《诸子集成》(第5册),第124页。,此“肉”疑为“内”字之误。“内”通作“讷”,表“口齿木讷”之义。

4.《庄子·徐无鬼》之“适当渠公之街,然身食肉而终”(83)(清)郭庆藩辑:《庄子集释》,《诸子集成》(第3册),第163页。,孙诒让《札迻》指出“渠”当为“康”,“街”当为“闺”(84)(清)孙诒让:《札迻》,梁运华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62页。,甚是。此“肉”疑为“内”字之误。“内”盖表“内宫”之义,与“闺”义近。此处文意盖为“梱担任康公守内宫宫门的‘阍人’,食于内宫以至终身”。

6.《汉书·叙传》之东方朔“怀肉汙殿”(86)(东汉)班固:《汉书》,第4258页。,此“肉”疑为“内”字之误。“内”通“汭”“涒”。“怀涒”可能表“吐酒吐食物”之义。

导致古文献中“肉”“内”讹混的原因大致有二:

其二是先秦时期,“内”字的表意功能非常强大,做“动词”时常表“自外而入”(本义)、侵犯之义,又可表“纳入”之义;做“名词”时常表内脏、内室、内宫、内眷之义。另外,“内”常被借作“木讷”之“讷”、“河汭”之“汭”、“枘榫”之“枘”、“月肭”之“肭”等。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汉语的发展,古字“内”所表达的这些义项大多被遗忘。而“内”(与“肉”形近)如一旦受到“肉”的语言环境“类化”影响,被误识为“肉”字便不足为怪了。

需要说明以下几点:一是《周礼》《管子》《列子》《史记》《汉书》这些文献中还存在一些现作“内”应释为“肉”的字;二是上古汉语中还存在不少“月内讹混”的字;三是《太玄经》《黄帝内经》《礼记》等古代经典中存在的此类问题,因涉及古代哲学、中医学、天文学和古代礼仪,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另外,在秦汉印文(如“关内侯印”)、秦汉砖铭(如“海内皆臣”砖)、汉魏石刻文字(如《熹平残碑》)中,“肉”“内”讹混现象也时有出现,收藏界有些人对古物上的字形象“肉”字的“内”字进行修饰,这是很不好的做法。晚近出现的汉简文字(如阜阳汉简),也可能涉及这一问题,但尚未引起学界的注意。对于以上问题笔者将另文论述。

致谢 本文写作得到黄德宽师、徐在国师的指导,匿名审稿人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使文章在理论阐述、结构编排、条例选择以及表述严谨性方面有很大的改进,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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