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认知
2020-10-09师登科
师登科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交易性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理论
排污权的概念
厘清排污权的概念的必要性。排污权为排污权交易中的标的,所以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必要厘清排污权的概念。假如不厘清其概念有可能会使研究的方向错误甚至陷入误区,进而丧失研究价值。同时,厘清排污权的概念也是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前提。笔者认为排污权的私权性和可交易性相符相成的构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础中的一部分。所以探讨排污权的概念应从私权性和可交易性入手。假如排污权不具有私权性就不能被赋予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也不能受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其受到侵害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私权性也是其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假如不具有可交易性则排污权交易制度则失去了灵魂,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排污权交易最主要的作用就是通过污染者之间相互交易、调剂余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治理成本低于交易价格的企业会把削减剩余的排污权用于出售,而治理成本高的企业会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少削减多排放。从而把处理污染物总量的成本降到最低,进而实现相应的生态效果以及社会效应。
排污权概念的分析。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排污权现存几种不同的观点,美国学者戴尔斯于1986年首先提出它是指“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1]。第二种观点为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确认的排污权是指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须的和适量的污染物的权利,不能把排污权片面理解为向环境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污染环境的权利.[2]第三种观点:一般意义上的排污权是一切事物维持生命正常所需而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应然”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排污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排污者对富余的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3]。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较同意第二种观点。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单位和个人是这个整体中的一部分。由于环境有自净能力能适量处理污染物,单位和个人的适量排放并不会造成环境的污染,反而会促进整个环境新陈代谢的速度和能量的流转。公民的环境权是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天赋的。公民的环境权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侵害请求权[4]。所以排污权是一种私权利,排污权人是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故排污权的概念应采用第二种观点,即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确认的排污权是指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须的和适量的污染物的权利,不能把排污权片面理解为向环境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污染环境的权利。
排污权与市场和产权制度
排污权具备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条件。排污权必须与市场相结合并像商品那样自由流通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要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是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笔者认为排污权具有商品的基本属性。首先,排污权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使用价值体现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即反映了人与人之间或者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使用价值是一切有用物品的属性。商品的使用价值为对人的有用性。作为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权具有对人的有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次、排污权具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是能够同其他商品或货币相交换的属性。按照经济学的理论,一项资源只有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当环境资源不具有稀性时是没有交换价值的。[5]人类在地球上繁衍生息已有上万年。在这上万年中人类不断的从环境中摄取物质能量,同时也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在农业社会以前人类大多通过农耕、狩猎等方式获得物质能量。排放的污染物远远低于环境的自净能力,根本没有造成什么环境污染。但到了近代,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向环境中摄取的能量越来越多,排放的污染物也越来越多。有一些新的污染物很难通过环境自净能力净化掉。特别是在当代,手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新型电子产品大量涌现,电视、冰箱、洗衣机特别是空调等家用电器的普及率极高,并且更新换代较为频繁,产生的了大量的新型电子垃圾,根本无法通过环境自净能力净化掉,即便通过技术手段处理,也无法彻底解决污染问题。近几年,各大汽车生产厂商响应国家号召,生产和研发了各种各样的新型电动汽车,所有电动汽车的动力来源均是电池,但电池的使用寿命有限,特别是有些电动汽车质量较差,使用两、三年之后电池就出现续航不足的问题,消费者不得不更换电池,在更换电池的同时不免产生大量的电子垃圾。更有甚者,一些消费者感觉更换电池的代价过高,在电池无法使用之后,直接将车辆丢弃,任由其污染环境。此外,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一些地区的原始森林和湿地大量的遭到破坏,原始森林和湿地的面积大量缩减,使环境的自净能力大大减弱。造成大部分地区的排污量已经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从而使环境资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既然环境资源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根据上文经济学理论“一项资源只有在稀缺时才具有交换价值”。所以表现为利用环境资源的排污权具有交换价值。基于以上排污权可以像商品那样自由的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确立产权制度的必要性。市场能够决定资源的最优使用,而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关键在于排污权产权制度的确立;将其外部成本内部化。否则将会重演公有地的悲剧----牧地的草场是公有的,而牧民的畜群是私有的。牧民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断的增加自己畜群的数量,最终畜群的总量超过了草场的承载能力。最后,导致草场报废,牧民们不得不从草场中撤出。造成悲剧的根源就在于没有确定明确的产权制度。假如不对排污权确定产权制度会导致整个环境的毁灭。
以上部分本文从排污权的概念入手简要阐述了与排污权交易制度有关的几点理论。通过以上的分析我认为排污权的可交易性和市场有某种程度上的联系,可以说可交易性是进入市场的前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私权性与产权制度有一定的联系,排污权的私权性为排污权产权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排污权的私权性和可交易性构成排污权交易制度基础的一部分。赋予排污权产权并投入市场运营能发挥出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大的作用。
厘清上述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理论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排污权交易制度打下了一个简单的基础。一項制度的研究不能仅限于理论层面,必须把他运用到实践中去发现制度的不足之处,才能更好的完善该制并促进与该制度有关理论的发展。笔者在后续,将持续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梓太.污染权交易立法构想[J]中国法学》1998(03)
[2]蔡守秋,张建伟.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5)
[3]胡春冬.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法律问题研究[M]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页。
[4]吕忠梅.环境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页。
[5]蔡守秋,张建伟.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