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
2020-10-09高超
高超
关键词:刑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司法实践;控辩关系
引言
伴随着我国对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以及对刑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而刑事律师的辩护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引起公众尤其是法学界广泛关注,但是实践中刑事律师的诸多执业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限制,为了促进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解决刑事律师执业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障碍势在必行,故本文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我国刑事律师执业权利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些年我国越来越关注对司法人权的保障,对于刑事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也有所改善,但是现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从立法上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尽管我国立法上赋予了并且明确规定了刑事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以及相关人身权利保障,但是该权利更侧重于程序以及形式方面,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具体论述如下,首先是律师的阅卷权,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便于律师尽早的了解案件事实与经过,做好取证等相关庭前准备工作,享有平等的控辩关系,对于律师的阅卷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与此同时立法中为了防止律师给案件审查带来负面影响也对其权利的行使加以限制,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扩大了这种限制,给律师阅卷权的行使带来极大的阻碍,严重影响律師对案件的了解和材料证据的准备,十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其次是调查取证权,我国刑事诉讼案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却对这种权利加以“经证人,其他单位,个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许可”的限制。第三是律师的会见权,同样的,我国民主与法治为了进步与完善,为了同国际法律接轨,对律师的会见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因为相应司法机关通过限制会见时间,次数,场地,延期限等方式影响律师会见权的实现。第四是刑事律师在职业过程中自身人身权利的保障,即国家通过法律对刑事律师职业风险的防控,确保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不会因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受到人身或者是人格上的侵犯,在执业过程中具备拒绝作证以及拒绝辩护的权利,具备刑事责任豁免权等。尽管我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律师的人身权不受侵犯,应当受法律的保护,但是该规定过于宽泛,立法中并未规定明确的保障措施或者是救济措施。
我国刑事律师执业权利中存在问题形成的原因
我国刑事律师执业权利中存在问题形成的原因可以大致概括为三个方面,首先是由我国立法不完善所造成的,与立法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立法上没有赋予刑事律师与控方相同的法律地位,没有树立公平的控辩关系,经常会出现司法权力偏向控方,控方权力凌驾于律师权利之上,律师实质上仅仅是程序上的参与者,没有切实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参与。
其次是律师职业本身存在发展不规范不成熟等问题,例如我国律师团队不仅没有像外国法律发达国家一样同法官,检察官形成有密切联系的共同体,相反却因为从业渠道不同,任职渠道不同,身份定位不同以及沟通交流不到位等原因引起不小的分歧甚至是有发展为对立的趋势,再例如伴随着律师群里的不断壮大,用来规范律师群体的规则与制度没有做到与时俱进,存在诸多不规范不合理之处。
第三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传统的司法制度以及诉讼制度是提倡“息讼”,讲求“以和为贵”的理念,“息讼,无讼”是我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方向以及期望。这种思想虽然与当前所倡导的民主与法治,倡导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与理念不同,但是仍然对现代诉讼制度产生极大地影响,不利于律师权威的树立。
相关解决措施
经过笔者深入调查和研究认为我们应该通过如下方式解决我国刑事律师执业权利行使过程中的障碍,真正实现对刑事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我们一是应该通过完善立法,用明确的法律规定给予刑事律师与检察官权平等的法律地位,真正实现公平的控辩关系,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应该通过立法切实保障刑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切实解决刑事律师阅卷难,会见当事人难,调查取证难等难题,减少甚至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故延迟或者限制会见当事人时间,地点等现象发生;三是加强对律师出席法庭自己参与诉讼等各项权利的保障,从根源上解决律师仅仅是程序上参与的走形式化的现象,促进刑事律师实现权利的实质化;四是通过立法明确的赋予刑事律师刑事辩论豁免权,拒绝作证,拒绝辩护等权利,切实保障刑事律师执业过程中各项人身权利的保障;五是完善以及规范律师群体的收费制度,行为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规范律师行业。
综上所述,对我国刑事律师执业权利加以保障是我国民主法治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必然选择,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刑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现状及其原因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切实的解决措施,期望本文论述对于帮助公众更好的了解刑事律师执业权利进行保障的重要性,改善我国刑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良现状,促进我国民主与法治进一步发展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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