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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维权中的敲诈勒索犯罪预防

2020-10-09李振阳

时代人物 2020年15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

李振阳

关键词:私力维权;敲诈勒索罪;犯罪预防

近年来,在国内的各个纠纷领域内,行为人会在个人权益受到侵犯之后,采取“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索要其在纠纷领域中所损失的利益。但是在行为人行使权利当中会导致许多维权行为给予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乃至行为人受到批捕与判刑。由于维权行为导致的相关案件触碰到了公民维权与刑法处罚较模糊的界限,加之我国对敲诈勒索犯罪严厉的刑事处罚,故维权者亟需在其维权行为中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的认识与预防。

私力维权行为概述

为了有效地做到对敲诈勒索犯罪的预防,其首要前提必须要对私力维权行为的内涵尤及外延进行阐述。本质上,私力维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应当界定为私力救济。其次,刑法理论界通常将“维权主体在维权中以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索取财物的行为”称之为“过度维权”的行为。笔者认为,过度的私力维权行为是与过度维权行为相似,故可以参考过度维权行为的定义来解释过度的私力维权行为的内涵即过度的私力维权行为则就是采用带有威胁或者胁迫手段的私力救济的行为方式。

同时,私力维权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律依据。行为人在维权过程中,首先要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正当的权利基础又主要基于法律根据而产生的。维权的法律依据大部分来源于实体法的明文规定,同时由于各个部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维权的法律依据也会呈现出多元性。

过度维权行为罪与非罪的理论探究

敲詐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有关理论,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行为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上需要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据此,可以将敲诈勒索的基本模式进行以下阐释: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的行为使得被害人产生陷入恐惧的心理反应,做出交付财产的行为反应,最终达到占有对方财产利益,使对方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结果。

国内的相关理论学说。国内刑法理论界关于过度私力维权行为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即“有罪说”和“无罪说”。无罪说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维权者的财产法益受到侵害,维权行为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而且维权行为是出于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故维权者可以行使相应的维权行为。而“有罪说”学者的观点认为:维权者采用威胁、胁迫等方法过度的私利维权,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害怕的心理,有利于实现对方基于恐惧,交付财产所有权的期望,在实质上过度的手段还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对此行为可以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现实中司法实践的困境——以“黄静索赔案”为例

虽然,私力维权行为在理论上阐述的比较清晰,但在司法实践中,过度的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较为复杂。以“勒索华硕案”为例,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但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经过检修后,黄静发现该笔记本原装正版被更换为测试样品,英特尔公司对此明确规定其不能用于用户产品。黄静随后委托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多次谈判并提出了请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随后华硕公司向警方报案称其受到敲诈勒索,并导致当事人黄静被批准逮捕。但最后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黄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黄静不起诉。此案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更凸显出了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的事件是民事维权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分辨不清的问题。

私力维权中敲诈勒索犯罪预防的对策与建议

审判实践对于过度维权行为的入罪、出罪的反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对社会现状的回应与恪守刑法规定之间的矛盾。那么维权者如何才能做到规避敲诈勒索犯罪的陷阱呢?笔者认为,应从立法机关完善法律、司法机关公正合理审判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立法部门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维权者行为模式做出法律的认定与指引。例如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晰对于消费者的定义。这些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出台都可以对维权者的行为产生规范与指引作用。其次,司法机关应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谦抑性原则,是由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刑法的严厉性决定的。即由于刑法的制裁措施最为严厉,其他法律的实施都需要刑法的保障。

总之,虽然在当今社会中,公民还没完全具备相关的规则意识与法律意识。但是从建设法治社会的角度看,应当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维权。总之,只有不断健全维权的法律途径,才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维权需求,增强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从而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成。

参考文献

[1]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02.

[2]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869.

[3] 赵秉志.侵犯财产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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