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诬告陷害,为担当作为者澄清正名
2020-09-27王宇萌
王宇萌
“关于对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科技信息科科长井绪江利用职权在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等工作时收取回扣问题的不实举报……现予以澄清正名。”2020年5月21日,井绪江收到朋友转发来的微信消息,内容是黑龙江省纪委监委为受到不实举报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通报,其中就包括他。
“看到自己被证明清白的消息,感到非常高兴,腰杆挺得更直了。我会调整自己,继续努力工作,回馈组织对我的信任和厚爱。”井绪江被澄清正名,不仅让他在单位重新抬起了头,也让他对家人有了一个交代。
2018年以来,公开为干部澄清正名,在一些地方逐渐成为一种常态。据《法制日报》报道,目前已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纪检监察部门出台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处置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关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用实际行动吹响让干部挺直腰杆、轻装上阵的号角。
澄清正名,给干部“卸包袱”
受到不实举报,那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当时,不仅自己压力巨大,家人得知后也跟着一起上火,岳父的视网膜手术恢复效果就因为此事受到影响,妻子也因此失眠,患上中度抑郁症,14岁的孩子也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情绪波动……”井绪江黯然回忆道。
反腐败固然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但正如硬币的两面,信访举报在切实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同时,也难免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在现实中,不实举报甚至恶意举报,让许多勇于创新、干事担当的党员干部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成为压在他们心头的一道枷锁。
对于不实举报和恶意举报,许多地方的纪委监委部门果断出手。2018年9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了山东省青岛市一次性通报的七起澄清不实举报典型案例,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经查,某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在编制过程中,尚未供地实际使用。因此,不存在举报中所提到的未经招投标直接定向指定的情况。”当着浙江省宁波市某区委书记及其他区委常委的面,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室同志公布了调查结果,对举报信反映该区某位区委常委的不实问题进行了澄清。
虽然这场澄清会的规模很小,但对这位区委常委而言,分量却重若千斤——“这是组织对我的信任,我必将秉持公心、恪尽职守、认真履职!”
2019年8月,浙江省宁波市集中对101名党员干部进行了澄清正名,其中涉及“一把手”29人,营造了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据媒体公开报道统计,从2018年至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总计集中公布了23起澄清不实举报或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典型案例,各地纪检监察机关集中通报的澄清不实举报典型案例则不胜枚举。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看来,各地通报不实举报案例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是一个好的发展方向,有利于落实来自社会的监督力量,打通内外监督、上下监督的“篱笆墙”。
黑龙江省鸡西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就是要保护那些敢于负责、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给他们吃下定心丸,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严格审核,还被诬者清白
为担当者担当,对负责者负责,是各级党委政府发出的大力倡导和做出的郑重宣示。那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该如何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呢?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要求,要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2019年3月,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也指出,要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保障党员权利,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认为:“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就是要进一步规范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在发挥党员和群众监督作用的同时,又保障党员权利。”
例如,河南省纪委监委建立常态化澄清机制,通过召开澄清会、向党组织进行通报等方式,给广大群众一个明白,还被诬告者一个清白,帮助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
“做好澄清工作,首先要牢牢把握澄清的目的——期望能以点带面推动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所以在澄清对象的选择上就要精准。”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宁波市开展集中澄清正名工作期间,该市纪委监委在确定初选名单后,交由信访、党风政风、案管、审查调查、监督检查和巡察等部门进行联审把关,坚持用证据说话,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过,一个细节一个细节审,确保没有明显的澄清隐患。在此期间,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先后对十余名澄清对象进行了调整更换或补充查证。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第三监督检查室主任黄胜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我们澄清的原则是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有一个就澄清一个。我们澄清工作是‘就事论事,这四个字非常重要。如果有人举报你,我们调查过了,这件事不存在,我們澄清的就是不存在的这一件事,不会延伸到其他事情上去。”
严惩不贷,向诬告者亮剑
在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进行澄清正名的同时,也必须对诬告陷害者进行严惩。因为在反腐工作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的同时,也有一些“居心叵测”者为了一己私利,或通过“碰瓷”反腐来铲除“异己”,或对干事担当者恶意诬告陷害。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一些人常常利用恶意举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如果这些人得不到惩处,那么被诬陷的人便会心灰意冷。”
令人欣慰的是,从党规党纪到法律法规,均对诬告陷害的处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让诬告陷害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比如,黑龙江省兰西县星火乡丰岗村党员杨润才曾实名举报该村一名党员干部有关违纪问题。兰西县纪委监委调查组核实情况后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纪行为,并给予了被举报人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杨润才认为,兰西县纪委监委做出的处分过轻,是在袒护被举报人,因此对调查组及其主管领导心生不满。为泄私愤,杨润才又恶意捏造调查组成员及主管领导各收受被举报人5万元的虚假事实,向绥化市纪委监委举报,严重损害了他人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0年1月,杨润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从媒体公开报道可见,对于恶意举报行为,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纷纷重拳出击——湖南省2018年查处典型诬告类信访举报58起,追究28名恶意举报人责任;2019年,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33名恶意举报者追究责任,同时公布了对诬告者的处理决定。此外,吉林、山东、浙江、内蒙古、新疆等地纪委监委也出台了相关制度,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调查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严格细致的规定。
“这些地方的举措充分证明,纪检监察机关对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的高度重视,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理不实举报和诬告陷害具有规范化的制度要求,并且制度规定日趋完善。”在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看来,这些制度对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出良好氛围。
决不放过一个违法乱纪者,也不让一个担当干事者蒙冤受屈。显然,“澄清正名”机制持续释放的明确信号,正在为干事创业者营造解除后顾之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