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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视角下救助船船员收入分析

2020-09-27杨清皓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

珠江水运 2020年17期
关键词:应纳税额船长船员

杨清皓 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

1.救助船船员工作性质和收入特点

1.1 收入不稳定

救助船船员的工作场景主要在指定待命点的救助船舶上,上船期间工资较高,在家休息期间只有基本工资,全年各月收入不均衡并且差异较大。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加快,加之新冠疫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水平下降,救助船船员作为家中经济主要来源。为了服从救助船队定时排班表和保持稳定收入,救助船船员基本大部分时间工作在船上。带来的结果就是救助船船员与社会生活的脱离,与家庭成员的长期分离。

1.2 收入与工作性质不对等

收入与责任不对等:救助船船员是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我国海洋经济平稳发展的中坚力量,相比于普通的陆地工作者,他们承担的使命更大,付出的贡献更多,但收入却并未与贡献成比例增加。

收入与辛苦不对等:救助船船员由于长期在海上待命,工作环境艰苦,要忍受潮湿带来的皮肤疾病,也要忍受大风浪带来的晕船反应以及24小时的机器噪音等。他们的工作不分昼夜,要24小时警戒待命状态,总工作量是陆地工作者的几倍。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居民纳税是为了享受社会服务。但救助船船员常年在海上漂泊,享受到社会公共服务的机会却少于普通陆地工作者。

收入与风险不对等:船上生活随时都要面临着爆炸、有害气体中毒、沉船等风险。在参与救助时,也要承担着很高的救助作业安全风险。救助船船员时刻为他人生命保驾护航,却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需要给予相应的保障和补贴。

表1 国际海员薪酬表 单位:美元

1.3 水陆收入差距逐渐缩小

救助船船员作为高危职业,需要很强的专业性和极高的责任感。一直以来,救助船船员都是凭借高薪、享受税收优惠而吸引高水平人才的加入。但随着通货膨胀的冲击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升,陆地工作者的收入经历了几番上调,几乎已经追平或赶超水上工作者的收入水平。救助船船员工资由国家财政统发,与从事贸易的远洋船员相比,收入水平也相差甚远。

2.个税改革对救助船船员的影响

2.1 提升免征额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实现税负公平和利用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需求更加迫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公布以来共经历7次修订。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提高免征额为5000元,此次调整适应了经济发展现状,缓解了广大低收入人群的税收压力。

2.2 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设立了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或年3600元)、大病医疗(8000元限额)、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每月1000元)、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共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大大降低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少可以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促进消费,反哺市场经济发展。

救助船船员月收入相对较高,但同时又是家里的顶梁柱,普遍上有老、下有小,部分船员又有继续深造的需求。增加六项专项扣除项目后,对于家中有一名适龄儿童的船员,在不享受大病医疗扣除的情况下,全年最高可以在收入中享受52800元的扣除(每月4400元),减少税额5280元。

表2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布及修订时间表

表3 个税改革后船长全年收入及预缴税款情况 单位:元

2.3 改变征管方式

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在征纳方式上也发生了改变,实行年度累计计算、分月预扣预缴的征收办法。每月终了按照全年总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额,扣除当年已缴税额来计算本月应补(退)税额。年度终了,按照全年总收入减扣除项目,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以集装箱船船长(见表1)为例,假设救助船船长与集装箱船长税前收入一致。研究在收入不变下,各种征收方式纳税情况的变化。其每月收入为7854美元,按照7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54978元,按照“上八休四”的惯例,年度收入439824元。假设其每月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等固定扣除项目7000元(约等于收入20%),专项附加扣除4400元(子女教育1000+继续教育400+住房贷款利息1000+赡养老人2000),其每月预缴税款情况如表3。

由表3可知,改革后该船长前8各月共预缴税款45236元,后四个月无收入但有扣除项目,涉及退税,全年应纳税额31684.8元。退税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汇算清缴,该船长共计可办理退税13551.2元。

由表4可知,按照改革前的征管方式,船长需每月按照当月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年度汇算清缴的流程。对于未在船工作的4个月,相应的扣除项目没有在全年收入中进行递减,在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情况下,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偏高,适用更高档的税率,最终纳税额更高。

2.4 未出台针对救助船船员的优惠政策

一直以来,个人所得税政策都对远洋船员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个税改革后,《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97号)随之出台。公告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表3的计算结果,可知在享受远洋船员优惠政策后,集装箱船船长得年度纳税情况如表5。

在收入相同的前提下,远洋集装箱船船长的年度应纳税额为0,而不享受收入减半政策的救助船船长的年度应纳税额为31684.8元。

救助船船员的聘用、晋升要取得与远洋船员相同的无限航区甲类一等适应证书、具备远洋船员的业务素质。而且,救助船船员的年度在船时间超过183天,工作风险远大于远洋船员。但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救助船船员的优惠政策并未与远洋船员并轨,救助船船员仍需负担远高于远洋船员的税款。

3.个税改革视角下保障救助船船员收入建议

3.1 实现与远洋船员税收优惠政策并轨

救助船船员的工作性质与远洋船员基本相同,任职资格与远洋船员完全相同。救助船船员拥有远洋船员所有的业务能力,同时肩负海上人命安全职责,但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未向救助船船员倾斜。在担任相同职位的远洋船员和救助船船员之间,税收负担相差巨大。较大的税负差异导致航海院校毕业生很大可能选择到企业做一名远洋船员,这不利于我国海上救助事业吸引高水平人才。对于在职救助船船员来说,也有可能去选择去从事远洋船员工作,从而导致人才流失。

建议对救助船船员实行和远洋船员相同的收入减半计征优惠政策,践行税收公平。海上救助是一项神圣的职业,救助船船员是捍卫海上人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他们常年海上漂泊,享受不到朝九晚五的家庭生活。他们工作风险巨大,践行着“把生的希望送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的神圣使命,税收政策应给予救助船船员公平的政策保障。

3.2 适当实行免税政策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救助船船员的收入优势逐渐消失,工资不断被陆地工作者赶超。上班和休班之间巨大的收入落差让救助船船员们在家庭生活和生活质量之间艰难抉择,长期的海上生活让他们与社会脱节,无法重新选择其他跨行职业。

表4 个税改革前船长全年收入及纳税情况 单位:元

表5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高职称救助船船员实行免税政策,并逐渐在全部救助船船员中推开。免税政策可以增加救助船船员的税后可支配收入,提升他们的职业获得感。

3.3 优化纳税方式

先行个人所得税政策采用年度累计计算、分月预扣预缴的征收方式,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次年的3-6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且推出了移动端“个人所得税App”方便纳税人在家操作。对于普通的陆地工作者,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纳税方式上都有极大的便利,能够满足他们按时足额缴费的需求。但救助船船员一年中大部分时间是在海上待命,待命点普遍信号较弱,甚至没有信号。对于3-6月需要在船工作的救助船船员,无法按时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建议优化纳税方式、延长海上救助船船员的年度汇算清缴时间,对于因工作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汇算清缴的救助船船员提供补救措施。

4.总结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是适应时代发展的重大改革,改革减轻了救助船船员的税收负担。但针对救助船船员的专项优惠政策至今尚未出台,救助船船员与远洋船员之间的纳税比例差距仍然存在,纳税难的问题仍未解决,需要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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