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教育惩戒要有三重境界
2020-09-26杨启锋
杨启锋
摘 要 低龄段的儿童,天性活泼的自由度与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在许多情形和场景下并没有被严格地区分与界定。惩戒会被儿童当作最重要的成长警示,儿童会在惩戒中完善自我。教育惩戒需要明确的主场和科学的边界,实施教育惩戒需要理性的土壤。
关键词 教育惩戒 儿童 边界 理性
近来,教育惩戒权引起教育界的广泛关注。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指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权的提出与界定指明了新时代教育惩戒的方向与目标,通过价值定位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教师、家长、学生意识到惩戒与成长、惩戒与职责、惩戒与权利、惩戒与育人之间具有十分重要的内在关联,从儿童的立场和视角来选取真正适合青少年学生的多元化、个性化、精准化的惩戒方式、惩戒措施等。
一、教育惩戒要有明确的立场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教育惩戒,惩戒也从未离开过我们的视线,在教育发展的历史中形成了浓厚的惩戒文化。但是当下,教育惩戒面临的环境、承载的任务、实施的目的、预期的目标与历史不可同日而语,作为实施教育惩戒主体的广大中小学教师必须深刻认识到,儿童是惩戒的对象,应从儿童立场来考虑实施教育惩戒。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明确、清晰的目的,哲学、教育学、管理学、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都提供了这样的结论:规范是一个人生活和学习极为重要的准则。儿童的言行规范是在规则的遵守与模仿中通过不断训练与强化来实现的。那么教育惩戒对于儿童而言意义是什么呢?
首先,惩戒会被儿童当作最重要的成长警示。在学习和生活中,儿童的言行是在校规校纪和教师的要求等规则中规范起来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简单的口头说教、批评很难让儿童深刻警醒并改正不良行为,尤其对那些无视规则、桀骜不驯、肆意妄为、傲慢任性的“土豪”学生更是隔靴搔痒。在成人看来,教育规则意识单薄的儿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失效的情形下,必须依赖具体的惩戒行为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并且付出沉重的代价。惩戒之后,儿童的心中必然会敬畏规则,预警自己不要违规违纪。
其次,儿童会在惩戒中完善自我。教育学的研究表明,人总是在犯错与改错交织中成长起来的,犯错也是儿童成长的一种方式。当儿童在好奇心的驱使下本能地去挑战校规校纪时,如果成人不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惩戒的话,儿童就会继续违反下去,一次次地犯错。而当教师对违规儿童施以相应惩戒后,他们必然会清醒地看到违规违纪的严重后果,及时反思自己的过错,“悬崖勒马”,警醒自己不再违纪,并不断地完善自己,自觉遵守校规校纪。青少年时期严重的违规违纪和成人后的违法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惩戒就是二者之间有效的“防火墙”。因为有了惩戒,儿童面对校规校纪就会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增强规则意识,及时给错误言行“刹车”,并主动矫正,避免失范言行在自己身上恶化、泛滥。
以上两个维度揭示了惩戒是促进儿童完善自身、健康发展的有效方式。剖析惩戒警错和纠错的内在属性,有利于改变从成人视角实施惩戒的教育立场,改变人们关于惩戒“会伤害和打击儿童自尊心”的负面舆论效应。
二、教育惩戒要有科学的边界
从哲学上讲,任何事物都有其生长的范围,边界是每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标志。超出边界,任何事物都会背离原有的根本属性。必须给教育惩戒划定科学的边界,让其在合理区间运行,否则就会走偏,违背惩戒的初心。教育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和保护,让学生清醒地反思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其根本目的就是帮助儿童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养成的关键时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所以,广大教师要厘清、明晰教育惩戒实施的边界,保持惩戒的定力。
第一,建立惩戒的教育观。教育惩戒,强调惩戒与教育之间“同呼吸、共命运”的共存属性。惩戒是教育范畴内的惩戒,戒是目的,惩是手段,从“戒”儿童不良言行的目的出发,通过“惩”的手段让儿童“洗心革面”、约束言行,这才是完整的教育惩戒。惩戒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教育活动,失去教育属性的惩戒不应该存在,更不应该被允许,惩戒必须在教育原则的引领下展开,时刻带着教育的底色。教育惩戒不是基于教师秩序管理的需要,而是基于教师对儿童关爱的需要、呵护的需要。教育惩戒的任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的方式很多,惩戒是最严厉的。惩戒要凸显教育的温暖和人性,惩戒者要减轻儿童身心的痛苦体验,强化儿童的自悔效应。
第二,明确惩戒的禁止情形。教育惩戒是相对的教育行为,不是绝对的,要有所惩,有所不惩,要与体罚、变相体罚、伤害行为明确区分开来,必须明确它的禁止情形,守住惩戒的红线。《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提出了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六种情形: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3.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4.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5.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6.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上六种情形从性质、数量、程度等方面概括起来就是要拒绝体罚、超过限度惩戒、损害儿童人格、大范围惩戒、主观性惩戒等行为,这是惩戒的红线,惩戒者不得碰触。教师惩戒之前要对自己将要实施的行为进行充分预判和考量,避免误入失当惩戒。
三、教育惩戒要有理性的土壤
教育是一项情感活动,也是理性活动。惩戒者要深入考量、准确理解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学生惩戒,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惩戒,让惩戒权理性、恰当运行。
任何教育活动或行为都要在一定的规则下進行,为了确保教育惩戒在实践中不变形、不走样,《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出了教育惩戒的四大实施原则,即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等原则。这几大原则强调了按照育人规律惩戒、依法惩戒、适当惩戒、尊重学生人格、防范惩戒风险等惩戒要义。此外,还应贯彻和运用以下“小”技巧。
第一,精准化原则。惩戒应充分考虑不同层次学生的年龄大小、身体素质、性格特点、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尊重差异、区别对待、个性设计、精准施策、分析动机、把握分寸、力度合适,提高教育惩戒的“含金量”。
第二,系统性原则。教育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打出教育“组合拳”。教师面对严重犯错、屡教不改的学生不能一惩了之。教师要坚持惩戒与表扬并用,做到以惩戒激励学生。惩戒学生之后要及时开展心理教育,耐心与其谈话,让学生心服口服,内心接受认可,增强学生对惩戒的心理认同和情感共鸣,规避惩戒“后遗症”,保持高度的惩戒定力。
第三,反思性原则。惩戒要不断“回头看”,教师在教育实践中要不断反思,修正惩戒的不足与问题,反复磨练惩戒技能,既避免简单、粗暴的惩戒伤害学生,又有效规避惩戒不当给教学带来困扰和风险,力求高质量的惩戒。
提高教育惩戒在立德树人中的分量,打造惩戒“硬核”,扩大教育效果,释放育人正能量。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需要做足惩戒功课,要向家长和社会广泛宣传好教育惩戒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及家长的理解与支持,让教育惩戒拥有理性、和谐的土壤,形成教育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惩戒的积极作用。
惩戒者唯有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教育惩戒权的内涵和外延,科学合理、理性恰当地行使教育惩戒权,方可既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维护师道尊严,又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进而在教师和学生之间画出教育惩戒的最大“同心圆”,让教育惩戒与新时代同频共振。这才是教育惩戒权落地的教育价值所在。
[责任编辑:白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