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对女性保护的探讨
2020-09-15段秀石
关键词 新婚姻法 财产分配 女性保护 不足之处
作者简介:段秀石,国家移民管理局西藏出入境边防总站阿里边境管理支队,民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9.087
家庭对于整个社会发展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婚姻关系是否和谐,更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的稳定性、持续性。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婚姻关系在之前基本上都是由经济基础来决定,但是这种社会婚姻关系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已经呈现出非常明显的变化趋势。我国现有婚姻法在编制以及具体执行中,遵循正义、公平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在婚姻法中对婚姻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整个司法实践中,在婚姻财产方面并没有体现出一定的公平性和正义,反而对女性的基本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甚至削弱了对女性的保护。
一、新婚姻法中财产分配对女性保护的不足之处
(一)女性如今面临的现实困境
1.离婚率持续增高
与相关数据统计结果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一直在不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2015年与世界离婚率就已经接轨,而在2018年,我国的离婚率直接增长成为世界第一。与民政部在2017年发布的数据统计公告结果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在2017年,我国依法办理登记结婚、办理离婚手续的分别共有1063万对、437万对。国内当前离婚率比较高的是北京、上海、深圳以及广东。与北京法院现有的《涉家事纠纷专业化审判白皮书》中现有的规定和内容展开深入了解和分析之后,发现家庭暴力、婚外情等是现代社会中导致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其中,有50%的婚姻都是由于受到第三者的插足,最终导致婚姻的失败,双方中任何一方出现出轨行为,是导致双方产生离婚想法的重要前提条件。与此同时,女方主张男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的占比达到了70%-85%。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具有一定的多样化特征,但是由于女性在离婚方面的成本比较低,所以女性在整个婚姻关系中处于弱视地位已经成为整个社会发展中不可磨灭的事实。
2.国情
我国本身就是一个从农耕社会直接进入到资本社会的国家。基本上在中国人的传统思想观念当中,男性一定是作为家庭内“顶梁柱”的存在,所以在家庭以及婚姻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虽然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提倡和强调男女平等,但是现实中我国国情的客观条件影响下,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一直到目前为止,仍然还有重男轻女的这种封建思想,尤其是在偏远地区,这种思想更为严重。同时,很多地区、市场对于女性的就业、升值以及职业发展等提出的要求普遍比较苛刻,与男性相比,要更加困难。尤其是作为女性,还要教育和抚育下一代,二胎开放以来,女性無论是在日常生活中、工作中的负担、心理压力普遍有所提升。
3.传统思想观念
在我国传统思想观念当中,一直以来都是重男轻女。由于受到思想观念的影响,导致现代社会发展中,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婚房基本上都是直接由男方准备,女方则需要陪嫁一些日常的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与此同时,在我国国内部分沿海发达地区,在整个新房的装修方面,也基本上都是直接由女方负责。如果婚后两个人的生活很幸福,自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一旦涉及到离婚,那么此时在财产分割方面,对女性保护不足的问题就会凸显出来。我国房地产产业一直在发展,房价也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态,房价一直在不断上涨,从1000多1平方一直到现有1万、2万、甚至是更高1平方[1]。但是装修、生活用品等由于时代发展,翻新的速度非常快,经过几年之后的价值就已经归零,这样就会直接导致离婚财产在分割时,出现严重事实不公平的情况。
(二)各国婚姻财产分配现状
1.我国婚姻财产分配现状
我国《新婚姻法》当中明确指出,有关离婚房产的分割规定,虽然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其体现了正义、公平的基本原则。但是与司法实践结果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当前存在严重“AA”制的离婚财产分配行为。也就是双方在离婚时,司法实践对强势地位一方的基本权益给予了一定的保护,而女性作为弱势方,自身的基本权益势必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
2.其他国家离婚财产分配现状
各国家在有关离婚财产分配时,对于女性的基本权益都比较重视,不仅在各国现有的婚姻法当中体现出公、正义的基本原则,而且一直到双方婚姻关系结束后,由于婚姻关系造成女性基本权益的一系损失,会给予相对应的补偿。比如在荷兰,双方离婚之后,如果女性在离婚之后的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那么男方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女方支付相对应的赡养费,保证女性可以维持自己在结婚之前的生活水平[2]。德国在双方婚姻关系结束时,对财产分割的判定,对女性的基本权益比较偏向,不仅房产归女性,而且男方还必须要支付离婚后的赡养费。在法国现有的离婚财产分配中,凡是在结婚前没有任何协议规定的,那么所有的财产都将归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如果其中存在过错方,导致婚姻终止,过错方必须要接受具有惩罚性特征的财产分配原则。但是与我国当前《新婚姻法》中的规定和要求,虽然明确强调女性、男性的平等,重视私有财产的公平、正义,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些因素,最终导致女性在离婚时,无法实现财产分割的公平性、正义性。
(三)我国新婚姻法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的缺陷问题
有关不动产的缺陷问题。与我国《新婚姻法》中的规定和内容进行结合分析时,发现其中有规定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内容一提出,就引起了全民的热议,同时也引发了房产加名的热度话题。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整个司法实践中,逐渐发现该项规定的存在根本无法体现出实质性的意义,很难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因此,司法解释对该项规定内容进行不断的修正、补充等。比如在司法解释当中,提出结婚前购买的房产首付,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在双方离婚时,无法达成协议离婚,那么法院就会将房产判给登记的一方[3]。对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增值部分等进行平分,存在没有归还的贷款,需要由产权登记者一人进行债务偿还。但是即便是修订之后,仍然对女性的基本权益缺乏保护。比如100万的房产,男方的首付如果是30%,也就是30万,贷款期为20年,每一年在还款时将银行利息的3.5万元去除在外,婚姻持续了10年,总共支付的贷款金额为35万,还剩下35万贷款没有还上。此时,如果双方决定离婚,那么按照《婚姻法》中的内容,女方在婚姻结束之后可以获得17.5万元,也就是折合总值17.5%的价款。但是经过10年的时间,即便当初购买的房产是在偏远的地区,如今的价值也翻了多倍,基本上可以达到200万元以上。而女方在离婚时,实际上只能得到35万元,但是男方却可以得到165万元。30万元的首付已经增值到60万元,平均分配下来17.5%其实就是35万元,而男方即便还有35万元剩余的贷款,但是这35万元就相当于70万元的价值。而在结婚初期,女方出资的装修、各种家电以及共同使用的生活用品,在经过10年婚姻生活之后,已經全部都归零,又拿什么去实现增值、产生价值。
二、加强和完善新婚姻法中对于女性的保护建议
婚姻法中对于妇女儿童的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主要是指对老人照顾、孩子抚育付出比较多的一方,在双方婚姻结束时,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但是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补偿都沦为空话,根本没有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必须要强调对于女性的保护,尤其是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必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现存的诸多进行客观分析,比如房产分割时,结婚时由女方置办的各种生活用品、家用电器等,全部都计算到家庭的总资产当中。与此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对应的比例进行分配,比如男方在购买房产时总共80万,而女方在物品置办以及嫁妆方面总共20万,那么家庭的总资产就是100万。如果双方离婚,那么此时房产增值到200万,女方可以从中获得40万。
双方在离婚时,离婚财产的举证倒置,通常情况下都是直接由被举证的一方,出具相关证明举证财产属于自己,同时还要对家庭财产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和优化,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尽可能保证女性在婚姻结束时,可以分割到家庭所有的公共财产。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重视延续性的保护,尤其是要承认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和贡献,对女性的牺牲、付出等给予一定的补偿。在这方面的补偿标准制定方面,可以参考世界各国家的做法,将女性在离婚时的生活水准作为基础,实现对应的补偿,确保女性在婚姻生活结束之后不会由于离婚而降低生活质量。补偿的年限,可以根据双方婚姻本的续存进行确定。另外,对于家庭共同承担的债务问题,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划分,如果是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才能够被看作是夫妻共同债务,避免出现不良举债,最终导致女性离婚后的生活艰难。
三、结语
女性在家庭生活中一直以来都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必须要重视家庭关系的维护,从法律角度出发,为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基本权益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吴尚坤.关于完善我国新婚姻法的思考探析[J].法制博览,2019(34):217-218.
[2] 冉克平.夫妻团体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法理构造[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25(5):22-37.
[3] 李愈子.微探新婚姻法的进步与不足[J].法制博览,2019(24):253-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