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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2020-09-10田璐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1期
关键词:调解人民新形势

田璐

摘要:人民调解作为我国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以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作用,得到了党委政府的肯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尤其是在现阶段的矛盾高发期,再次向人们展示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旺盛生命力。人民调解制度,及时便利灵活、成本低、效率高、柔性强的优点,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同时,它缓解了司法压力和当事人诉累,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面对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很多矛盾纠纷呈现出来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我们人民调解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关键词:新形势;人民;调解

一、现今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由于广大人民群众所处的地域环境、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所具有的文化水平、所掌握的政策法律知识、所形成的思想观念、所表现的行为方式以及所能承受的压力不同等差异,导致人们认识问题、理性对待问题的观念和方式各异,使得矛盾纠纷的发生呈现出以下特点: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其中因与施工承包队的劳动合同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增加。

二、人民调解工作运行存在的问题。

人民调解的组织和制度虽初步建立,也制定了完整的工作措施,但由于人员、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因素,目前人民调解工作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各项机制还不够完善,其表现和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主体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大部分人民调解员都没有经过严格的系统和专业培训,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可能会出现和稀泥式调解。如调解不成,在进行解释工作时,也有可能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在基层妥善解决、调解成功率不高等情况。二是人民调解工作法律依据不足。截止目前,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只有20年前国务院制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且不具备强制力。三是创新意识不强,没有树立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思想观念。很多基层单位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时各自为战,在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中作用发挥的不够,没有形成互动联动机制。四是缺少工作经费。

三、在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和建设过程中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

一是组织不够健全。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原来自上而下,专兼结合是比较健全的,但近多年来,大多数组织弱化了,甚至消失了。有的有名无实,连兼职的人都不配备,更不用说专兼结合了。二是积极性不够高,兼职率高,调解技能不高。基层人民调解员本應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力军,但是因为很多都是兼职,没有专职,经常因其他主要工作任务繁重,而没有将主要精力放在人民调解工作上来。新型矛盾纠纷增多、涉及领域广泛,调解过程缺乏刚性,调处难度增大。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人民调解是“软职能”可有可无,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调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

四、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二是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三是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建立并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统一受理、先期处置,部门分头调处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调处纠纷的质量,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发展。四是建立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对涉及农民工维权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坚持抓苗头,抓小抓早,做到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和因时预防,建立起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五是建立拓宽人民调解工作领域的机制。人民调解组织应主动调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复杂性、群体性矛盾纠纷,不断扩大调解工作覆盖面。六是加大教育力度,加强政策法制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电视、报刊、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方式,普及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守法、执法和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使干部与群众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正确处理,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七是提高调解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新时期的矛盾纠纷有突发性、潜伏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化解难度大,这就需要建立一支适应新要求的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尤其是提高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更为重要。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其次端正干部思想,通过教育,提高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熟悉,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五、新形势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是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推动“单一调解”向“调诉衔接”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实施,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法定的依据,也为促进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三是实现“重调轻防”向“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转变。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必须掌握主动,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重点在防字上下功夫。四是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宣传日活动,通过开辟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专栏、举办法律知识问答等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引导纠纷当事人主动寻求人民调解的帮助。坚持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对普法对象的优势,加强对群众的法律知识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法、懂法、用法,提高群众面对纠纷的理性程度,更多考虑成本、效益等因素,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五是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解工作必须要化被动为主动,要经常对单位职工进行走访,全身心投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真正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六是确保“单独调解”向“联合调解”的转变 在当前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新形势下,开展调解工作必须运用综合手段,多方协调才能达到更好效果。七是促进“以德调解”为主向“依法调解”为主的转变 随着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在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解决的意识增强,调解时仍然依靠个人威望和传统道德规范解决已经行不通,当事人很难接受,就会影响到调解的法律威信和工作效果。调解员要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人民调解员要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途径,一方面要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间纠纷涉及较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学习调解的技巧和方法。要通过工作实践、经验交流等不断改变调解方法,创新调解工作的技巧。八是定期开展调解业务培训。可以邀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或经验丰富的调解工作者对调解员进行业务辅导,重点讲解法律基础知识,剖析常见纠纷案例,组织调解员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旁听,全面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九是调解过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调解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使人民调解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调解协议有效条件,制作规范的调解协议书,确保它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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