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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研究

2020-09-10刘利红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11期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法治

刘利红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被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总体布局,这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法治是成熟定型的制度形式,法治的规范性、民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使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突出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法治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司法保障的关系

(一)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治的推进。

司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个层次,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司法保障作用的积极发挥对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我们可以看到生态文明建设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其形成、发展和完善需要上层建筑的支持和保障,其中法治的保障尤为重要。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基础领域发生了重大变革,法律制度就应及时跟进,以适应新时代的新需求。应当看到,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司法在解决环境纠纷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体系作为生态文明的必然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成功与否,还关系着生态文明体制的改革。

(二)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

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应在司法保障的实践中真正得以执行。虽然从司法的定位来看,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较小,但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方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司法应当有所作为,发挥司法保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多途径影响。

(三)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性

司法环节作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的关键一环,必须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特性,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必要制度方面的保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问题具有专业性,其包括法学、生态学、哲学、化学、物理学等多学科知识,生态问题具有易扩散、难预防、跨地域等特性,所以須做到早预防、早介入,但司法作为维护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传统的司法保障机制侧重于纠纷的最后解决,对生态问题介入较晚,易导致生态问题处理的效率低下。

(四)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有利于司法体制机制的完善

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发现、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这对于司法体制机制的发展与改革具有重大影响。同时,司法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与保障,使得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有了司法这一强劲力量的推动。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发挥法治的作用、依靠制度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必然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机制,这将有利于有关司法体制机制的发展与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保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

(一)司法保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定推动力

从人类文明的以往形态来看,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都只是文明的外部表现,文明的根本乃是一整套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生态文明的建设也是如此,法治是文明的一部分,因而环境司法保障文化也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治规范行为,运用司法手段实现环境保护,推动全社会生态忧患意识、生态责任意识、生态道德意识的形成,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必须建成一整套科学完备的司法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建成了,发挥了司法保障机制的作用,生态文明建设就获得了可持续的稳定的推动力。

(二)生态文明的司法保障建设,是生态发展的客观需要。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理论得以产生并在实践中实现了不断的完善,人们逐渐对第二次科技革命以来形成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行了思考,重新审视生态问题,提出了生态文明的概念。生态文明的建设,不是只靠专家的呼吁以及公益广告的播出,或是企图通过提高人们的思想境界来约束自己的实践行为来实现的,它要协调全社会的行动,只有全面行动和目标一致了,生态文明建设才能落到实处,才会实现社会的和谐,而这些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控、规范、引导和保障,在生态文明建设方式选择中,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无疑成为了最佳的选择。由于司法作为法治化建设中的关键一环,因此充分发挥司法的保障作用,用法律的武器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对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制裁,才能保证人们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美丽中国的构建。

(三)加强司法保障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

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的基本路径。当前,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然而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系统退化的形势越发严峻,依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党的十九大明确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对于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加强司法保障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缓解和消除环境污染和资源开发利用引发的矛盾,有助于依法治理生态环境,依法维护环境权益。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有利于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参考文献:

[1]孙佑海:《社会主要矛盾变了——生态文明立法应及时跟进》,《中国生态文明》2017年第5期。

[2]胡云红:《比较法视野下的域外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注:本文系西华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研究”(项目编号:cxcy2018134)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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