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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2020-09-10代文竹

新闻研究导刊 2020年23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隐私权新媒体环境

摘要:現代社会进入以微信、微博等为载体的新媒体时代以来,用户隐私泄露的风险日益凸显,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越来越困难。隐私权是公民的根本权利,本文从界定新媒体环境中的隐私权的概念入手,分析当前新媒体环境中的侵权形式,简要探析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策略。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隐私权;公民;“人肉搜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20)23-0069-0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新媒体”作为一个大众耳熟能详的概念,不仅不断丰富自身的形式和特征,并且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然而,随着其发展,在传统媒体中存在的问题与未能全面解决的痼疾,不但开始同样逐步显露在新媒体的应用和推广中,而且带来的影响更大。其中,新媒体环境给公民隐私带来的安全隐患,使人们对这个高速度的大数据时代喜忧参半。

探究新媒体环境中的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不仅对保障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及隐私安全有重要影响,而且对增强媒体在受众中的公信力,以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等具有深远意义。

一、新媒体环境中公民隐私权的界定

(一)新媒体环境出现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我国互联网用户规模达8.5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61.2%,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比例高达99.1%。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推动传媒产业发展,大众媒介开始由报纸、广播、电视等组成的传统媒体逐步向以微信、微博、短视频App为代表的新兴媒体方向发展。新媒体以数字技术为传播介质,其核心特点有实时、交互、网状传播,虚拟和融合,正是这些特点,使它具有超越传统媒体的竞争力,几乎占据了传媒行业的大半江山[1]。

(二)公民的合法权利——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指法律保护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不被其他人非法知晓、干扰、利用和公开,且个人对自己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公开程度和范围等具有决定权。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第一,保护个人的人身人格、家庭住址等一般私人信息;第二,在法律中对属于隐私的个别事项予以保护;第三,规定禁止公开他人的隐私[2]。

(三)新媒体环境中的隐私权

新媒体环境不仅为受众提供了更广泛的信息来源和更广阔的信息交流平台,也使公众能够自由地表达意愿,充分行使话语权。然而,新媒体环境将人与人之间的信息距离拉近,人们几乎没有绝对隐私的信息,公众的信息无时无刻不高速流通在新媒体的信息网络中。

譬如,当人们在使用微博、微信、QQ等社交软件发表动态、转发信息甚至点赞的时候,个人习惯、喜好,甚至是社交圈子都被互联网络记录下来;当人们使用美团、滴滴打车、去哪儿旅游等软件进行定位和消费的时候,消费习惯、居住城市、个人位置等信息也瞬间被网络捕捉,下次登录的时候,系统总能及时快速准确地根据历史记录为用户推荐喜欢或者需要的信息。这确实在无形中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可从另一个角度讲,在可怕的信息时代,每个人都毫无遮掩地暴露在聚光灯下,不法之徒也可以通过新媒体信息瞬间掌握目标人物的各种资料。相较于传统的隐私权,新媒体环境中的隐私权具有主体范围更大、客体内容更复杂、侵权行为更便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等特征[3]。

二、新媒体环境中侵犯公民隐私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新媒体环境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突出表现为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暴力大量出现。“人肉搜索”是典型的新媒体网络环境下的产物,随之而来的另一个名词便是“网络暴民”,专家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人肉搜索”有时在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方面具有一定作用,但同时它也会严重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利,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甚至正常生活造成不可扭转的巨大影响。

(二)通过网络软件获取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

在这个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网络软件成了个人信息的中转站和发声器,每天都有数以亿计的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且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譬如,以青年群体为代表的网络用户习惯在社交媒体上分享日常生活和个人信息,一旦账号被盗或者被一些陌生好友关注,不法分子就能在第一时间迅速了解用户的生活情况和社交关系,通过盗用的昵称、头像和照片及已经掌握的个人信息,对亲朋好友实施诈骗等不法行为。

再如,使用新的软件时通常需要绑定手机号码等注册,不知不觉中,个人信息就被软件开发端泄露,继而经常收到各种各样的垃圾短信和诈骗短信等。然而,由于现代人使用手机网络软件的普遍性和广泛性,我们根本无从知晓究竟是哪个软件的哪个环节以怎样的形式泄露了信息,软件开发商也能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与一些广告商进行交易,方便他们获得大量可推广广告的群体。

(三)通过偷拍偷录、盗用视频图像侵犯公民隐私权

随着手机像素的不断革新,偷拍偷录行为再也不需要沉重的录像设备,仅仅凭借小巧的手机中的照相功能,就能在不被当事人发现的前提下,轻易地把当事人的行为、语言拍录下来,并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快速上传于网络。

以快手、抖音为代表的短视频App掀起短视频热潮后,部分人为博取眼球与提高点击率,将当事人的私生活视频挂在网上,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与名誉权。

三、新媒体环境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关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过去的传统媒体新闻报道中就是学界与业界讨论的焦点。在公众的知晓权与隐私权之间,有众多复杂的因素,媒体很难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明确的平衡点。

在新媒体环境中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既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又是传媒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准则,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要保护公民在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安全,主要应该从以下三个层面着手。

(一)受众层面: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与媒介素养

首先,要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当前新媒体环境纷繁复杂,日常使用社交媒体时,不要轻易地在网络上传播自己的隐私;注册、登录新媒体软件时,要认真辨别软件的可靠性,增强安全意识;与他人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中,切勿向陌生人泄露自己的信息等,降低隐私泄露的风险。

其次,要增强道德伦理意识,提高媒介素养。新媒体技术日新月异,人们逐渐陷入娱乐至死和自我狂欢的困境,这在很大程度上受新媒体时代全民媒体化现状的影响。只有每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和媒介素養,学会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利,在发布传播信息时严守道德和舆论的底线,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每个人的隐私安全。

(二)技术层面:保障与革新

在新媒体环境中,隐私权之所以易受到侵害,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够完善密切相关,新技术带来的问题需要依靠技术手段解决,不给侵权者可乘之机。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网络安全信息规范,完善技术操作系统,杜绝公民的个人隐私被泄露、监视、窥探、偷取等情况出现,同时成立相关的媒介管理部门,加强对公民个人数据的保护[3]。

譬如,加快软件在信息加密与过滤方面的技术发展速度,对用户私人信息加以保护,通过优化服务器与加强内部监控,对非法信息、暴力言论、病毒广告等进行筛查。再者,更新定位技术、偏好推荐技术等,使用户在新媒体环境中的便利体验与隐私保护实现并存[4]。

(三)制度层面:媒介自律与法律保护

加强行业自律,可以有效促进新媒体从业人员和组织自身的良性发展。尤其是一些官方媒体平台,上至微博官方主页、微信公众平台,下至官方网站,官方手机APP依然是舆论引导与信息传递的主流。采访报道时,应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触碰与公开被采访者的隐私,更不能为了博人眼球、谋取私利,而对新闻本身进行加工,恶意夸大或抹去事实。无论何时,无论社会怎样发展,客观永远是新闻报道的第一准则。优化新媒体行业内部的奖惩机制,完善新媒体行业自律体系,不仅能有效提升新媒体行业的自律效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新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责任感。

由于隐私这一概念与所处环境等关系本身的复杂性难以界定,网络时代,隐私问题又呈现出新的发展和变化,所以新媒体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尚为法律盲区,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加以规范。法律法规需要清晰划定隐私权的边界,对新媒介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按类型进行划分,将立法重心从对个人信息的被动保护转移到主动控制上来。

四、结语

新媒体通过互联网把整个世界连接起来,使这个信息社会更加繁荣,也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之而来的,是公民隐私以各种形式泄露和各种侵权行为频出。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应该结合新媒体环境的特点,从受众、技术和制度三个层面保障自身权利,尊重他人权利,引导新媒体继承传统媒体的优点,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使人人都能享受新媒体时代的先进成果。

参考文献:

[1] 黄河.新媒体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12.

[2] 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60-175.

[3] 赵跃,廖天虎.论自媒体时代隐私权的保护[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22-23.

[4] 王笛.网络时代新媒体侵犯隐私权的特点及保护措施[J].法制传播,2019(7):172.

作者简介:代文竹(1993—),女,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大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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