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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2015-04-03柴苗苗

世纪桥 2015年2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保护

柴苗苗

摘要:“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互联网领域的新生事物,处于法律监督的空白地带。近年来有关“人肉搜索”的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大关注。“人肉搜索”在开始兴起的时候作为一种追求真相、追求正义的力量。但是,随着“人肉搜索”的不断发展,已逐渐游离于法律的边缘,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重要途径,对此,我们需要更多关注在“人肉搜索”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保护公民隐私权,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从“人肉搜索”的角度来探讨新形势下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话题,希望能够提出一些建议,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人肉搜索;公民隐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2-0049-02

一、“人肉搜索”的缘由及概念

(一)“人肉搜索”的缘由

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产生了一种新兴事物即“人肉搜索”。近几年,“人肉搜索”事件频频发生,例如:“微软陈自瑶事件”、“网络虐猫事件”、“天价头”事件、“海淀辱师”事件。

“人肉搜索”能够快速查清事件真相,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但是“人肉搜索”将公民的私密资料公布在虚拟平台之上,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为防止“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权,我们应当有针对性的提出对“人肉搜索”在侵权方面的思考,对“人肉搜索”进行合理的引导和规范,以便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二)“人肉搜索”的概念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有两方面的含义。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是指在网络上通过发帖、发问的方式获得网络的回答与帮助,让网民在第一时间内收集信息。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指通过互联网在论坛上发帖、跟帖的方式,搜罗某一个人或某一事件的情况,在能够锁定被搜索人的真实身份时,将其暴露在网络环境中的搜索手段。我们在此研究的是狭义上的“人肉搜索”。

二、公民的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

公民隐私权首先由布兰代斯和沃伦在1980年提出,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承认。我国有些学者把隐私权定义为由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1]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由个人享有,对其个人的且和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个人信息,私人领域,个人活动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由个人依法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公开、侵扰、知悉,搜集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人有权决定他人在何种情况可以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以及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包括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3]张俊浩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对其私生活信息的支配权。[4]笔者认为隐私权就是关于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空间不受干扰的权利。

(二)公民隐私权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公民隐私权日益呈现多样化的趋势。目前,各国对隐私权保护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民的生活安宁

公民的生活安宁又叫生活安宁权,即公民对自己的生活安宁享有的一种排除他人对其正常生活的骚扰的权利,这种侵害也属于隐私权的侵害。现实生活中,很多利益组织通过网络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人民传播大量的垃圾资料。

2.公民的私人生活秘密

公民的私人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其中包含个人成长资料、就诊记录、婚姻史等,这些隐私未经本人允许不得非法纰漏。

3.空间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即公民的特定隐私领域,不受他人窥探、侵入、干扰的权利。公民的空间隐私已经从有形的物理空间扩大到无形的虚拟空间,用户只有在计算机中设置共享权限,他人才能合法访问存入计算机的数据。[5]

三、公民隐私权在互联网中所面临的挑战

互联网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大众传媒工具之一,通过网络我们对信息的整理、传播变得更加快捷,然而,网络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不确定性、威胁性,对个人的隐私权构成巨大的隐患,那么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又面临哪些挑战呢,我们可以具体分析一下。

(一)缺乏统一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法律

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是很规范,具体体现在:(1)我国诸多法律规范均涉及保护隐私权条款,但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保护规则和体系;(2)我国法律并没有界定隐私权的含义及范围,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3)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多种多样,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规定仍比较欠缺。“人肉搜索”主要的侵权内容就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规制却相对较少。

(二)侵权主体难以认定

传统意义上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体,通常与隐私权人有特殊关系,便于认定。但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常有多个且法律关系复杂,导致侵权行为认定困难。如“铜须门”事件,网民“锋刃透骨寒”在猫扑论坛发帖后被转至天涯社区,称妻子在玩网游中与游戏中的“铜须”有不纯洁的关系,而后网民根据“锋刃透骨寒”提供的信息迅速查处“铜须”的真实身份,其学校、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被曝光,这些行为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侵权行为人包括个人私密信息的上传者、论坛、各种网站、网络管理者及无数分享传播者者,因此在现实中,让谁承担法律责任是很困难的。

(三) 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更广泛

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指个人秘密,可以理解为其是不愿公开的事实,现实中的隐私权是对这些事实的隐瞒、支配的权利。虚拟网络世界不同于现实生活,在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一旦启用“人肉搜索”,公民的电话、家庭住址等被广泛传播,可能会给其造成负面影响,所以个人信息与个人秘密在网络环境中均需受到保护。

四、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虽然在网络环境当中在遭受着来自各个环节、各种因素的挑战,但我们仍然可以采取适当的手段或措施予以保障,具体来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统一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

当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隐私权为主要保护内容的具体法律法规,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我们只能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名誉权的司法解释来维权。由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之间本质的差异,两者不能概而论之,这相当不利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要制定一部以公民隐私权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强有力的保护,以宪法为基础 ,借助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逐渐建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明确划分各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

1.信息搜集者和论坛参与者

在“人肉搜索”中,大部分责任应由信息发布人承担。非法泄露他人隐私或对他人进行诽谤和侮辱,一旦确定其身份,则适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追究其具体的侵权责任,以使在对他人隐私权进行侵犯的每一个参与者都要承担与其侵害行为相一致的侵权责任,还被侵权人以法律上的公平及公正。

2.信息的征集者

“人肉搜索”的引发者即信息的征集者经常以“网络通缉令”的形式要求线下搜集者找出当事人信息,更甚的还有号召论坛参与者在现实生活中对其进行攻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如何确定信息征集者的侵权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认定,对于预见或者明知征集信息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仍然发布“通缉令”的应当对该人肉搜索所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于不能预见搜索行为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发起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3.网络平台的提供者

网络平台经营者作为信息平台提供方,有必要、有能力保证他人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害,应承担事后审查、对侵权信息予以删除的职责。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均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对于网络平台提供者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网络平台提供者明知其管理的范围内出现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造成重大影响,或权利人已经以权利受到侵犯为由,向网站发出了删除侵权信息的请求仍不予删除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加强公民隐私权自我保护意识

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认识、重视和保护不到位,在网络隐私权保护难度大的情况下,公民更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我们上网查阅资料或交流信息的时候,经常需要注册个人信息,这些注册信息包含了很多个人隐私,如果这些个人信息能够有利于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定性,那当然好,但是就目前的状况来说,这些私人信息经常被存心不良的人搜集起来,这会危害到公民的隐私权,所以,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但要从法律的角度入手,个人也要提高保护隐私信息的意识。自己尽量不要在任何网站上发布个人信息,以防被恶意份子盗取,给对方侵犯自己隐私权创造机会。

结论

有一些人利用“人肉搜索”宣扬社会正义,也有一些人利用这种形式侵犯他人的隐私。这些行为致使当事人的隐私和名誉遭到侵扰。因此,“人肉搜索”必须在合法、尊重他人隐私、切实保障公民隐私权的框架下来进行,这就需要立法部门不断完善立法,政府监管部门加强正确引导,相关网站不断提高监督与自律水平以及广大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等一系列举措和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为广大网民创造一个健康、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环境,有效保障公民的网络隐私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卫国.民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3]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4]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李艳玲.人肉搜索与公民隐私权保护[M].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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