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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0-09-10

在线学习 2020年6期
关键词:教务总部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开放大学专业设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权责一致、效益优先、专家治学、便捷高效的专业设置与管理机制,支撑国家开放大学快速应对需求变化,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建设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开设的学历教育专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置专业要符合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目录(含补充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坚持立德树人,主动适应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支持構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发挥名师名教优势、突出开放教育特色,以学习者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规律,着力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综合素养、人文情怀、创新创业能力。

第四条 国家开放大学设立专业设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发展,研究提出人才培养定位和规格,在专业设置与调整、招生区域设定、类型层次确定等方面发挥论证审议、决策咨询和评估监督作用。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总部教学部、分部、行业学院,以及与国家开放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具备办学能力的合作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可作为专业建设责任单位按照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申请设置专业。

第六条 申请设置专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2.符合总部专业布局总体规划和要求。

3.社会需求相对稳定,总部牵头建设的专业年招生预期不少于500人。

4.有完整、规范、科学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责任单位能按总部要求配备必需的教师团队。每个申报专业配备1名专业负责人(须为编制内或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该专业的学科背景或教学经验,具备开展专业建设的能力。1名教师只能在1个专业担任专业负责人。

6.具备开办专业必需的经费、教学设施、图书资料或数字化学习资源、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和必要措施。

7.原则上,总部每个教学部每年可以申请新设置的专业不超过2个(含),分部、行业学院、其他合作单位每个单位每年可以申请新设置1个专业。超出上述情况的,须总部教务管理部门同意、报专业委员会同意,由总部主管校领导审批。

8.责任单位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前和事发1年内,不得申请新设置专业。

9.学校鼓励支持设置瞄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新技术发展方向、体现产业新趋势和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专业。

第七条 专业设置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一)提出申请和调研准备(一般在当年10月前完成)

1.责任单位申报下一年的新设置专业,须于当年7月前向总部教务管理部门提交《国家开放大学拟申报专业增设申请表》。

2.责任单位对设置专业的可行性进行调研,填写非国控专业增设申请表或国控专业增设申请表,制订《国家开放大学xx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部教学部以外的责任单位,组织调研时必须请总部相关教学部派代表参加。

3.责任单位组织由相关学科专家、专业教师、总部教学部和教务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专业设置论证会”(以下简称论证会),对专业设置的可行性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本科专业的论证会应有5­–7名校外学科专家(包括普通高校或高职院校、行业部委或企业的专家)和1名远程教育专家参加;专科专业的论证会应有4–6名校外的学科专家(包括普通高校或高职院校、行业部委或企业的专家)和1名远程教育专家参加。与会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职务。专家组论证后填写《国家开放大学专业增设论证意见书》。

4.责任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材料。

(二)校内审议(一般在当年12月前完成)

5.责任单位按照总部教务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签字盖章的专业设置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非国控专业增设申请表或国控专业增设申请表、《国家开放大学xx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国家开放大学专业增设论证意见书》以及其他支撑材料。

6.总部教务管理部门组织“专业设置审核会”。审核会专家的结构及人数要求与论证会一致,人员重复不超过2人。专家组审核后填写《国家开放大学专业增设审核意见书》。意见书由总部教务管理部门汇总上报专业委员会。

7.专业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决议,提出年度新设置专业建议名单和排序,报总部主管校领导审批。

(三)校外报备(一般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

8.总部教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责任单位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要求收集意见、修订材料,并汇总报送。

9.教育部公布年度拟招生专业备案结果后,总部教务管理部门负责通知责任单位按照要求开展专业建设。

第八条 新设置的专业原则上不设方向。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九条 责任单位须按照总部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时间要求持续推进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学习资源的建设与更新、学习支持服务的实施以及管理制度的完善。本科专业建设须符合北京市《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标准》。

第十条 总部教学部以外的责任单位要制定专业建设与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保障等制度文件,确保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总部教学部以外的责任单位须与总部签订有关专业建设合作协议,总部相关教学部选派专业联络人承担专业建设指导协调工作。专业联络人的工作量计入教师绩效工作量或给予相应经费补贴,专业联络人的工作表现纳入专业验收与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新设置专业的课程体系原则上3年内不作调整,责任单位可根据国家教育教学的政策变化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课程内容。课程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尽可能利用已有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具体调整工作流程如下:

责任单位调整统设选修课或1门统设必修课(不包括思想政治课模块、公共英语课模块等公共基础课),须于每年春季学期的3月底或秋季学期的9月底前填写《国家开放大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报总部教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非总部牵头建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须事先商总部相关教学部同意。

责任单位调整2门(含)以上统设必修课(不包括思想政治课模块、公共英语课模块等公共基础课),须于每年春季学期的3月底或秋季学期的9月底前填写《国家开放大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报总部教务管理部门。总部教务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组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会”(人员构成及人数要求同“专业设置审核会”),专家组审核后填写《国家开放大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意见书》。审核通过的人才培养方案报专业委员会批准、总部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总部教务管理部门每年按照教育部要求,将当年拟招生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上传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并向体系内发布。分部、学院须据此制定招生专业的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总部教务管理部门报相应专业的责任单位审核同意、总部教务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分部、学院调整实施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非统设课,须于每年6月底前将调整申请报送总部教务管理部门,由总部教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应专业的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模块与课程内容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发布后,责任单位组织制定统设必修课建设规划。总部教学部的课程规划报总部教务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主管校长审批后,纳入国家开放大学课程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其他责任单位的课程规划报总部教务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总部学习资源建设相关要求和课程建设规划,组织制定课程大纲、建设学习资源。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须配备必需的教师团队。本科专业教师团队须符合北京市《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标准》。每个专科专业须配备3人(含)以上本专业背景专职教师,教师团队成员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占比不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2人。每名教师在本专业主持的课程门数不超过3门(含)。每个专业均须建有网络教学团队。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原则上须使用总部统一学习平台为学生提供专业和课程的学习支持服务,确保学生及时便捷获取学习资源;能够开展网上学习、作业、测试、考试、辅导答疑、毕业设计(论文)等活动,满足教学互动、协作学习等需要。已经总部批准自建的学习平台须与总部统一学习平台实现数据联通,使总部能够随时获取平台上的各类教学和学习行为数据。

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新设置专业获批后1年内须完成以下建设任务:

1.达到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2.建成和配置不少于60%的统设必修专业课学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教材、网络课程)。

3.建成和配置不少于60%非统设专业课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的学习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教材、网络课程)。

第四章 专业招生与管理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在专业建设达到第十八条要求后,可向总部教务管理部门申请专业招生前审核。获批2年内不申请招生前审核的专业,总部收回专业建设权,责任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新设置专业。

第二十条 总部教务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招生前审核,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习资源建设和配置情况、师资配备情况、总部统一学习平台的使用或经批准自建的信息化学习平台与总部平台数据联通情况等。审核通过的专业在总部限定的范围内招生,审核不通过的专业继续建设,下一学期再申请招生。新设置专业招生前审核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须在限定范围招生后2年内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资源建设和配置,提出验收申请。不提交验收申请的专业,总部收回专业建设权,责任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新设置专业。

第二十二条 总部教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业验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单位投入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以及专业的资源建设和配置、教师配备、招生情况、教学过程、考试组织、教学效果等。

验收合格的专业可以面向全国招生(区域试点专业、行业学院专业由总部规定招生范围)。分部、学院拟开展非总部牵头建设专业招生的,须与责任单位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总部备案。

验收不合格的专业限期整改。整改1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招生,总部收回专业建设权,责任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新设置专业。

第二十三条 总部教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有专业5年一轮的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同验收内容。总部教务管理部门可根据专业招生和教学检查情况,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

定期不定期检查不合格的专业限期整改。整改1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招生,总部收回专业建设权,责任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新设置专业。

第二十四条 总部牵头建设的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后连续3个学期未实现预期招生目标的,总部教务管理部门提出警告,总部教学部进行专题调研提出改进方案,报专业委员会审议。专业委员会同意保留的专业继续招生,不同意保留的专业暂停招生、责任单位1年内不得申请新设置专业。

非总部牵头建设的专业连续2年没有招生的,总部收回专业建设权。

第五章 专业停办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违规办学、发生教学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总部教务管理部门上报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题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并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并收回专业建设权等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主动放弃专业建设权,须于每年春季学期的3月底或秋季学期的9月底前,向總部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总部收回专业建设权。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招生:

1.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暂停招生情况,以及第二十六条的情况。

2.总部牵头建设的专业连续三年年招生人数少于500人(原则上,经专业委员会同意,每个教学部最多可以保留2个社会效益好、有发展前景、年招生人数少于500的专业)。

3.责任单位主动申请暂停招生。

4.责任单位违规办学、发生教学事故,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第二十八条 暂停招生的专业,原责任单位以外的总部教学部、分部、行业学院、其他合作单位可申请作为新的责任单位重新启动建设,具体流程参照专业设置流程(无需校外报备环节)。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停办:

1.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2.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战略。

3.连续3年以上(含)暂停招生且没有责任单位申请重新启动建设。

4.连续两次在专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中不合格。

第三十条 停办专业的后续调整,由总部教务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专题研究,提出利用已有课程资源和专业条件转为开放课程、非学历教育培训资源等的方案。

第三十一条 暂停招生和停办专业存量学生的教学与管理工作,由原责任单位继续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业设置工作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与中央军委训练管理局合作建设专业的设置与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专业设置工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家开放大学教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左力  邮箱:chinadisedu@zxxx.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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