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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短租法律关系构造

2020-09-10唐莹莹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8期
关键词:网络交易

摘要:本文以小猪短租为例,分析了在线短租中平台方、房东、房客之间的三种基本法律关系,五种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在线短租涉及的三种辅助性法律关系。试图通过理清法律关系构造,促进在线短租行业法律纠纷的解决,推动在线短租这一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在线短租;小猪短租;法律关系构造;网络交易

一、小猪短租的运行模式

小猪短租成立于2012年,是国内共享住宿代表企业,为用户提供民宿短租服务。截至2019年5月,小猪全平台共有超过80万间房源,分布在全球超过700座城市及目的地。房东可以在小猪平台上通过分享闲置的房源、房间或是沙发、帐篷,为房客提供有别于传统酒店、更具人文情怀、更有家庭氛围、更高性价比的住宿选择,并获得可观的收益,而房客可以通过体验民宿,结交更多兴趣相投的朋友、深入体验当地文化,感受居住自由的快乐。

小猪短租是典型的采用C2C运营模式的在线短租平台。C2C即Customer to Customer,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平台与消费者完成交易,淘宝就是采用C2C模式。小猪短租运营的一般流程是:房东将闲置房源登记在中介一方,如租客中介或者其他第三方资料,在检测房东的信用度后按需求选择房屋,在交易平台上实现收付款交易。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企业与企业之间(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2C), 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完成的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交易。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网络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小猪短租是典型的采用C2C运营模式的在线短租平台。C2C即Customer to Customer,商品销售者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平台与消费者完成交易,淘宝就是采用C2C模式。小猪短租运营的一般流程是:房东将闲置房源登记在中介一方,如租客中介或者其他第三方资料,在检测房东的信用度后按需求选择房屋,在交易平台上实现收付款交易。

在此基础上,可以对在线短租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进一步分析。

二、小猪短租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

杨立新教授曾针对网络交易进行过一系列的研究,从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的整体性分析(《网络交易法律关系构造》2016),到对网络交易平台、销售者和服务者以及消费者法律地位的单独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201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民法地位之展开》2016,《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之民法地位》2016,《网络交易的销售者、服务者之法律地位》2016),以及与网络交易的相关问题,如责任认定(《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201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2016,《利用網络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活动的损害赔偿责任》2016)、网络交易规则(《网络交易规则研究》2016)、网络食品销售(《网购食品平台责任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一般规则的补充》2016,《网购食品致害消费者由谁赔偿》2016)等,都进行过分析论述,为在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中占重要地位而法律研究方面不足的网络交易研究填补了空白。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分析,网络交易法律关系呈“三(五)三”结构,即三个基本法律关系,五种权利义务内容,三种辅助性法律关系。

三个基本的法律关系分别是,(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3)利用网络交易平台的销售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网络买卖合同或者网络服务合同。

五种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分别是,(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网络交易场所(网络店铺)的权利义务内容;(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销售者、服务者提供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信息流权利义务内容;(3)消费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间价金托管支付;(4)销售者对消费者配送购买的商品、服务者对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物流权利义务内容;(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销售者、服务者以及消费者进行交易信用评价的权利义务内容。

三种辅助性法律关系(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消费者的价金进行托管支付,构成价金托管支付服务合同;(2)销售者委托物流企业运送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进行交付,构成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快递服务合同;(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征信机构对销售者、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价,构成信用评价服务合同。

下面将在三种基本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分别针对小猪短租进行具体分析。

三、三种基本法律关系

(一)小猪短租与房东和房客的网络交易服务平台合同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指网络服务企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销售者、服务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由销售者、服务者与销售者利用该平台进行交易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服务者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1、小猪短租与房东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主体,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行为是网络交易服务的客体,包括小猪短租给房东提供交易平台、制定交易规则、给房东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储存和妥善保管其平台上的信息、为房东和房客提供信用评价系统等。

小猪短租与房东在履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中,小猪短租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1)是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造成房东的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包括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目前于在线短租行业中较少发生。(2)是房东造成房客损害,房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小猪短租明知或者应知房东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房东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小猪短租平台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即除非小猪短租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都承担连带责任。而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当是小猪短租是否对房东资质进行过考核。由于C2C本身是为了让更多人方便地参与资源交换,节省交易时间和手续,所以考核的方法不能过于复杂——影响房东的参与体验和小猪短租的经济效益,笔者认为,小猪短租除了应当要求房客提交准确的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外,还应当确保房东参与芝麻信用评价体系,在支付宝、贷款等越来越流行的当下,信用体系出问题无疑是对一个现代人的打击,对手机的极大依赖使得芝麻信用施加的惩罚措施比传统失信裁定更能让老赖驯服。所以监督房东成为芝麻信用的用户可以作为对房东资质考察的方式,如果房东没有绑定芝麻信用,并且造成了房客的损失,房客有权利要求小猪短租平台进行连带赔偿。

2、小猪短租与房客也具有网络交易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内容主要是房客将价金委托小猪短租托管、支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不过小猪短租将该义务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即支付宝和银行承担。房客将价金支付给小猪短租,负有保管的义务,小猪短租在交付价金的条件达成后将价金交付给房东。

小猪短租有权搜集房客与消费有关的必要个人信息,并负有保管义务,不得违法使用房客个人信息,小猪短租有权对房客的信用资讯进行收集并进行信用评价。

(二)房东与房客的服务合同关系

消费者与网络交易的销售者和服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是网络卖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网络买卖合同是指销售者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就商品买卖达成的销售者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消费者,消费者支付价金的债权债务关系。

网络服务合同是指服务者利用网络交易平台,与消费者达成的服务者提供服务、接受价金,消费者接受服务、支付价金的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服务”通常指在《合同法》规定的承揽、运输、技术服务、保管、仓储、行纪、居间等服务之外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某种劳务的服务,例如洗衣、代步、美容、快递、代驾等一般性的服务。服务具有信息的不对称性、无形性、不具有库存性、复原返还的不可能性、服务者特质的制约性、受领人的协作性六种特殊属性。

网络服务合同的责任承担主要是预期违约责任、实际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笔者认为可以将小猪短租中房东与房客的责任认定方式采用为服务者与消费者的责任关系认定方式。现实案例中,出现较多的情形为以下几种,(1) 房客提交订单并支付价金,在入住前决定退房;(2)房客入住后发现房屋实际条件与图片展示的条件严重不符,或存在达不到一般标准的卫生条件和安全隐患的现象,与支付的价金不相当;(3)房客因为房屋存在瑕疵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4)房客入住期间破坏了屋内设施。

第一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消费者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8条,房东可以主张违约行为人承担预期违约责任,即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或房客撤回毁约。第二种和第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房东和房客的实际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承担实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第三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房东的加害给付,房东提供的房屋有瑕疵,造成房客人身或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房东提供的房屋低于在线短租提供民宿的一般行业水准,即为服务瑕疵,造成了损害,即为加害给付。房客可以向房东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小猪短租平台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承担连带责任。

四、五种主要权利义务内容

提供网络交易场所。小猪短租为房东和房客提供具有二级域名的交易空间。

发布网络交易信息。根据《广告法》以及有关规定,房东承担广告所有者的责任,小猪短租平台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

交易价金托管支付。房客将价金交付给小猪短租平台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平台对该价金进行受托保管,在具备约定条件时,将价金交付给房东,或者未完成交易行为而将价金返还房客。

网购商品配送交付。在小猪短租涉及的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商品配送这样的网络交易物流。

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指在网络交易法律关系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对销售者、服务者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消费品行、信用和信誉进行累积评价,确定其信用程度而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小猪短租目前使用的是芝麻信用对房东和房客进行信用评价,由房东和房客自愿是否参与芝麻信用,房东和房客在芝麻信用上可以互相进行信用评价打分;其次小猪短租有权收集房东和房客的信用信息,通过事前预防风险,保证交易双方利益。

目前小猪短租平台未强制房东和房客加入芝麻信用,但笔者建议小猪短租将加入芝麻信用作为参与C2C短租交易的必要条件,并在遇到房客受到侵权损害时,以此作为判断小猪短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

五、三种辅助性法律关系

小猪短租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托管支付服务合同。目前支付宝是小猪短租支付服务提供者,房客是价金托管支付的委托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双方形成委托付款的托管支付服务合同,房东是该合同的受益人。

销售者与物流企业之间商品交付的快递服务合同。在小猪短租涉及的法律关系中不存在。

小猪短租与芝麻信用的信用评价服务合同。网络交易信用评价合同的主体,是小猪短租和芝麻信用,双方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芝麻信用無法从履行合同义务中获得利益,因而是有偿合同。

六、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日益发展,人们追求更加便利、高效、个性化的消费方式,以及经营多样化的赚钱方式,在线短租能够满足群众的消费和经营需要,同时提高社会整体的资源利用率。但在走向更好的消费经营体验过程中,仍有不少需要克服的困难。在民法理论上明晰在线短租的法律关系构造,明确短租平台、房东、房客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解决在线短租实践中的纠纷。

但由于以采用C2C模式为代表的小猪短租本身就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方便生活的,且达成的交易额度通常不会很高昂。房东和房客是否会为了偶尔出现的、虽不满意但尚能忍受的问题,而花费时间精力成本进行诉讼呢?因此成本是解决在线短租纠纷必须考虑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线短租行业中出现的问题只能用更为便利、省心的方式来解决,比如通过技术手段的提高,利用完善高效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让违反合同权利义务的一方无处可遁,在趋利避害的选择下,在线短租的各方主体主动按照规则与法律进行活动。

作者简介:

唐莹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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