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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在虚拟财产案件中的使用困境及解决对策研究

2020-09-10薛叶文

环球市场 2020年8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

薛叶文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是我国网络时代的发展产物,由于在经济流通中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如何有效的使用公证证据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中备受重视。

关键词:公证证据;虚拟财产;公证机构

一、公证证据在虚拟财产案件中的使用现状

虚拟财产案件已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并展现出逐年递增的增长态势,呈现出了区域性分布特点。

(一)现状基本情况

截止至2020年1月10日,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主要搜索平台,通过对检索对象虚拟财产的检索,总共检索到相关判决文书共计148份,在这148份判决文书当中,有34份判决文书当中的原被告双方使用了公证证据,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当中使用公证证据的比例仅占22.9%。自《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出现的明显的增长,2019年虚拟财产案件的数量环比增加24件,其中有30%的案件使用了公证证据,可见公证虚拟财产证据使用已经占有很大的比例。

(二)公证证据在虚拟财产案件当中的使用特点

通过对案件发生区域的分析,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虚拟财产案件的数量并以正相关的划分在全国范围内展现出来。北京由于其经济发展及政治发展的优越条件,虚拟财产案件首先在其地域内产生,并由此奠定了其对虚拟财产案件处理方式的“话语权”,从虚拟财产案件数量情况来看,上海市以少于北京市一件的差距位列第二,共有11件,广东省9件,湖北省6件,浙江省5件,福建省2件,其他省市共计4件。由此我们可以推断,随着经济的发展,公证证据将会被受到重视,并以此成为据以断案的重要证据之一。

(三)公证证据在虚拟财产案件当中的使用效果

在统计的34份含有公证证据的判决文书当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处理虚拟财产案件时,32份公证证据被人民法院采纳,采纳率达到了94%;剩余的公证证因其所公证的内容与案件本身不具有關联性而未被采纳。

二、公证证据在虚拟财产案件使用当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证证据的内容存在瑕疵的问题

在实际的虚拟财产案件当中,公证证据在被使用的过程中经常出现公证内容主体不是此次案件的主要关注点,产生这种内容瑕疵的主要源于公证机构由于失误或是能力不足未尽到全面审查的责任而导致公证证据无效。另一方面,虚拟财产主要存在于网络媒体中,网络媒体的实时更新特点加大了对虚拟财产的取证难度。如果超过最佳取证时间的话,同样会直接影响人民法院到对虚拟财产案件的判定,从而造成最终败诉。

(二)公证证据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

在分析虚拟财产案件判决文书时,我们经常发现,程序性问题成为了原被告对公证证据质证过程中主要争辩点,如果在虚拟财产公证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证就会产生程序性瑕疵,程序性瑕疵相对于其他证据来讲更加容易发现而且更能体现公证机关的公平性以及诉辩律师的执业水平。

(三)公证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存在的问题

当虚拟财产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公证证据在内容以及程序上都符合法规的要求,且公证的主体内容亦是当双方所共同认同的时候,公证证据的主体内容与当事纠纷案件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关联性成为了公证证据被采纳的重要衡量标准,关联性在发挥公证证据作用及效果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公证证据在虚拟财产案例中的问题原因探析

当前阶段,国内对于在虚拟财产案件中公证证据的使用上还缺乏相应的规范,公证机构内部的人员对于公证内容理解上的差异也会直接影响的公证证据的有效性,由此而产生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不足、操作不规范

虚拟财产的产生主要依托于具有实时性特点的网络平台,而当前的公证规则并不能完全的在网络数据的变化中进行。虽然现有《公证程序规则》对于公证内容已经提出的一定的规定,但这种操作性规定较为笼统,没有形成统一的公证规范,在应对网络新事物的时候,操作性较差,流程不具体明确,导致实时虚拟数据证据不能有效得到公证,降低依法维权能力。

(二)虚拟财产时效性与公证证据的滞后性存在矛盾

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发生是在网络环境下,因其存在的特殊性也就造成的其本身对取证时间要求的紧迫性。在案件发生的时间段范围内,当事人很难能够及时取证,而在取证时又需要公证机构对互联网当中的网络数据进行保存处理,而网络信息内容繁杂,不易保存,因此在操作上很难能够保证及时取证。

(三)虚拟财产的预防性机制不足

信息时代下网络环境时时刻刻都在变化着,因为无法预测案件的发生,也就无法及时预防。在缺乏相应的安全预防机制的情况下,公证证据也很难能够及时保证虚拟财产的有效数据,同时保存数据的时效性也无法得到保障。

四、公证证据在虚拟财产案件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公证证据在虚拟财产中的操作规则

在进行虚拟财产案件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规要求的程序进行全面的公证取证。因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殊性,在公证时需结合管辖区域优先审核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满足要求。通过逐渐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保全证据的整套流程,并重新修订《公证程序规则》,增加关于网络虚拟环境下的公证要求,制定更加完善程序规则。

(二)针对虚拟财产保护公证构建公证平台

网络的发展带动着虚拟财产的发展,也带动着网络公证平台的发展。通过构建网络公证平台,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网络公证内容的有效性,也能够解决网络公证的时效性。通过公证平台为广大人民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服务,从而促进虚拟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三)在裁判思维下为社会提供虚拟财产公证证据

公证制度是我国的重要的司法制度,在我国现有的证据规则中,公证证据较于其他证据证明力较高,其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社会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目前,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公证机构,也有义务为人们提供担保,尽最大努力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社会当中,只有有效建立完善的公证制度,改善网络虚拟财产环境,有效预防及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提供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才能够更好的创造美好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李颖杰.网络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相关问题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9(01):123-124.

[2]周喆琳.“互联网+”下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及解决方案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8(16):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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