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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司法ODR的适用与完善
——以闲鱼小法庭为例

2020-09-09韩烜尧

关键词:闲鱼纠纷司法

韩烜尧

(吉林大学 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12)

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创新发展与广泛应用,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纠纷逐渐趋于常态化与多样化发展,如何精准、高效且满意地化解涉网纠纷现已成为互联网治理中的民生热点难题。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数据显示,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8.54亿人,商务交易类网购用户人数高达6.39亿人,占网民整体规模的74.8%①。庞大的用户基数和频发的涉网纠纷正对我国互联网环境中的法治化建设和精准化治理提出前所未有的现实挑战,也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实践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②,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③。借此,为了加快实现我国网络空间中“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美好治理愿景,亟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导向,使其成为“通向数字正义”(access to digital justice)的全新路径。

一、我国司法ODR与非司法ODR的兴起与适用

(一)ODR的概念及发展格局

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自20世纪90年代问世至今,在国际ODR话语体系中一直存在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的不同学说。ODR的狭义概念学说是遵循ODR历史发展脉络而形成的传统概念论,即ODR是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演化而来的,是ADR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后形成的新型解纷机制[2]。ODR通过为纠纷当事人提供ADR的线上化解纷服务,以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定分止争的无讼理念[3]。狭义概念学说的ODR系以解决网络域名纠纷、电子商务纠纷、线下权利冲突为主要目的的缓和型解纷机制。ODR需要依托网络技术作为“第四方”(the fourth party)技术支持,从而有效实现中立第三方平台对用户间矛盾纠纷的线上化解[4]。然而,ODR的广义概念学说是承载ODR创新发展模式而形成的现代概念论,即ODR是指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全部程序或主要程序来实现权利救济争议解决方式的统称[5]。当司法系统内部不存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协助办案或审理案件时,ODR应当遵循传统概念论;但当前世界范围内已经有效实现了司法系统内部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协助司法办案和全程线上审理案件的技术水平,如我国的“智慧法院”“云法庭”“互联网法院”等,ODR的概念更应当遵循其广义的现代概念论。ODR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兴解纷机制,ODR需要时刻与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创新发展保持格局统一,并不断发挥互联网应用技术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技术支撑和解纷成效,才能逐步将ODR建成范围广、渠道多、效益高的综合型治理体系。本文采纳ODR的广义概念学说观点,并根据司法系统内部与外部结构上的解纷差异模式,将ODR划分为司法系统内部具有辅助审判功能和司法审判模式的司法ODR,以及司法系统外部具有ADR特性和民间解纷模式的非司法ODR两部分。始终坚持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下的矛盾纠纷特点和化解纠纷需求为问题导向,不断探索ODR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工具性价值和正当性地位。

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www.odr.org.cn)于2005年注册上线后,ODR在我国一直扮演着默默无闻的解纷机制。直到近些年,因互联网经济形态的繁荣发展、新型涉网纠纷的频频迸发、网络空间治理的规制不足等现实因素,才使得ODR在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中被赋予了更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④。目前,我国已经形成由国家主导推行的司法ODR与民间自发建成的非司法ODR的双轨制ODR发展格局,构成了司法系统内部与司法系统外部互联互通、互动互补的ODR治理体系。司法ODR与非司法ODR的协同发展有效履行了我国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四个治理”原则,即坚持系统治理、坚持依法治理、坚持综合治理和坚持源头治理,充分发挥了ODR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格局现代化中的高效解纷作用,加强完善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横向治理范畴与纵向解纷质效中的创新实践举措[6],进一步促成了ODR在化解权利冲突和维护合法权益中的数字治理模式。

(二)我国司法ODR的创新与挑战

我国司法审判模式创新融会“互联网+”思维,于2017年开拓性地建立了我国第一家集中审理涉网纠纷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截至2019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成立两年间共受理互联网纠纷案件2.6万余件,审结近2万件,相较于传统的诉讼程序,其开庭平均时间和审理期限分别节约了65%和25%,服判息诉率达97.27%,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97.44%[7]。与成立首年12 103件的接案量相比呈增长趋势[8],这也说明司法ODR的高效审判模式正在被广大网民积极采纳。然而,杭州互联网法院虽然仅成立两年,但时刻都在面临着互联网“诉讼爆炸”的现实压力。杭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王江桥表示称,“我院现在只有30个员额法官,但是人均年办案量约为900件,一般的基层法院法官的人均年办案量多在200~300件”⑤。可见,繁杂的涉网诉讼量正在严峻地考验着我国互联网法院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也表明我国传统的“诉讼社会”正在加快步入信息化线上化“诉讼社会”的转型升级轨道。换言之,社会与经济的良性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公民在个人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更愿意诉诸司法程序,我国追求“无讼”价值理念的传统解纷思想也在随着社会进步而发生变化[9]。然而,想要短时间内在全国各地大范围地开设互联网法院来推广实行司法信息化、智能化、线上化发展是难以实现的。况且,我国当前的涉网纠纷正呈现出类型多元化与案件差异化的发展态势。倘若让司法ODR对所有涉网纠纷案件逐一进行严格程序化的司法审判流程,或将严重损耗有限且宝贵的司法资源,致使情节简单的个案滥用诉权、情节复杂的案件因无法得到合理的司法资源配置而间接导致诉讼延迟、司法公信力下降等消极境况发生。

(三)我国非司法ODR的探索与适用

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司法ODR在发展初期的良性运行成效和司法公信力建设,仅依靠互联网法院严格管控司法资源配置是完全不够的。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发挥独具东方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格局优势[10],加强引导并鼓励提倡在涉网纠纷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前优先使用民间的、非官方的、非司法(或非诉讼)的ODR机制化解纠纷。通过强化非司法ODR对实现诉前分流、预防诉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让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11]。

我国无讼文化对非司法ODR提供思想基础。我国自古代尧舜时期开始,非诉讼的调解机制就已成为追求部落稳定与和谐的有效工具,不仅百姓对其接受度高且解纷的实用性更强、伤害性更弱[12]。《周礼·地官》中记载了西周时期赋予官员“调人”,发挥其“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非司法解纷作用[13]。“调人”的司职设立既是对我国传统非诉思想“无讼”的历史呈现,也是对弘扬我国非诉文化的正向延续。随着儒家“礼之用和为贵”和道家“致和之道”传统文化思想的广泛传播和深远影响,才使得和谐文化对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非诉解纷思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4],使礼治中修身与克己思想成为现代人对民族传统精神的服膺[15],更让“士绅调解”文化经得住历史的考验延续至今。因此,有理由相信,我国源远流长的非诉历史文化与21世纪互联网信息技术融会而成的非司法ODR定会在当今社会的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具成效的治理作用,创造出更高价值的非诉效益,彰显出更具特色的“中国之治”。

闲鱼小法庭为非司法ODR提供实践成效。闲鱼小法庭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闲置物品交易平台——“闲鱼”⑥自主推出的平台自治型非司法ODR。在我国民间自发建成的非司法ODR中,闲鱼小法庭充分发挥“互联网民主”解纷特色,以设立“陪审团”式的民主投票解纷机制高效化解用户间的交易纠纷,极大程度实现了用户与用户之间、用户与平台之间“共建共治共享”的解纷逻辑和治理理念。闲鱼小法庭中的“法庭”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模式,而是在处理平台中的交易纠纷时,通过为用户提供“当事人”和“评审员”两种参与主体身份,间接树立用户在平台中的主人翁意识、培养消费者在网络空间中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每个独立主体的个人权利,如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线上纠纷的民主参与权与民主决策权等。每件进入闲鱼小法庭的交易纠纷必须以履行平台用户的共同认知水平为解纷前提,再通过邀请评审员用户执行以17人投票9胜制的陪审团决策机制做出公正民主的裁判结果。闲鱼小法庭的陪审团式ODR充分诠释了“多方参与”“公正民主”“高效透明”“平台自治”的非诉解纷特点,也证实了非司法ODR有效化解涉网纠纷的可行性与高效性,更为我国非司法ODR的创新与实践提供了具有参考意义的解纷经验。

互联网平台为非司法ODR提供技术支持。我国“互联网+”战略要求提出,要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16]。闲鱼小法庭的技术研发与解纷成效能够契合国家层面的战略发展要求,充分展现了互联网平台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持,且有效实现了互联网应用技术对平台内部矛盾纠纷的自治能效。闲鱼平台依托信息技术的虚拟性和高效性,成功开发集异步解纷流程和陪审团式ODR于一体的解纷程序架构,打通平台用户与平台治理的层级落差和空间壁垒,让更多用户有机会饰演“獬豸”或“蒙眼女神”的正义使者形象匡扶正义,建构出具有公平、正义、和谐、高效等解纷特点的平台自治模式。闲鱼小法庭的陪审团式ODR仅能代表我国非司法ODR中具有“互联网民主”特点的平台自治型解纷机制。为了尽早地建成系统完善、规则公正、流程清晰、操作简单的非司法ODR治理体系,我国应当鼓励网民积极参与非司法ODR的实践与探索工作,通过大量的参与式观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激发互联网平台与非司法ODR的技术融合与模式创新。

二、我国非司法ODR的三重维度的适用分析

当前互联网经济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个人用户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买家与卖家的双重主体身份,这使得互联网交易中大量涌现出标的金额较小、矛盾纠纷简单、用户身处异地、要求快速处理、要求便利解决等特征的B2C和C2C民事纠纷案件。如果将此类线上纠纷全部诉诸传统的线下法院或互联网法院来审理,势必会占用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严重耗费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违背交易成本理论的效益论思想。因此,我国应当积极加强非司法ODR的理论深度研究和实践广度探索,重点彰显非司法ODR对“人民群众、审判机关、社会整体”三重维度的效益优势,从而促进我国非司法ODR与司法ODR的协同创新与互补共进。

(一)个人维度:人民群众的主体非诉效益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7×24小时”的阳光服务

非司法ODR作为被动式介入的解纷机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真正满足纠纷用户“7×24小时”全天候的解纷申请与机制介入。依托互联网技术优势,非司法ODR为用户实现了仅需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就可以完成整个解纷流程的便捷需求。非司法ODR真正帮助了身处异地的纠纷人员和调解人员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介入同一解纷平台,顺利开展同步或异步的非诉解纷流程。整个解纷流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实现直接上传与纠纷相关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电子化信息;双方当事人上传的所有信息及数据均可实现阳光保存与留痕备用,便于后期协助调解员、仲裁员或者司法审判机关对举证素材的查询与调取工作。

闲鱼小法庭同样以尊重用户意思自治为前提基础,充分发挥用户在平台中进行商事交易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只有当用户遇到交易纠纷并主动申请“客服介入”时,闲鱼小法庭才会正式介入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中,为用户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无偿解纷服务。闲鱼小法庭一经介入,买卖双方需要在“开庭”前72小时内,以交替式的留言“举证”方式上传有关交易纠纷的描述性文字和相关性图片。所有上传的信息和数据将一直保留在小法庭的解纷机制中,为评审员和仲裁员充分了解纠纷详情并做出个人最终评判提供最直接有效的裁判依据。

2.发展多元线上解纷模式,避免纠纷造成“二次伤害”

当前,最具非司法ODR特点的解纷模式包括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三类。之所以非司法ODR拥有多种应用形式,是因为没有单一的一种ODR类型足以解决所有网络民事纠纷[17]。根据不同的纠纷情节而言,非司法ODR也能灵活搭配出最具质效的组合型解纷模式。非司法ODR可以将双方的沟通内容和沟通形式转化为平淡无声的文字,抑或是通过调解员的技术操作实现双方当事人同步或异步的在线文字或视频沟通,间接地避免因双方当事人见面而产生额外的影响因素致使双方的纠纷受到“二次伤害”难以化解。对于企业间的纠纷而言,非司法ODR更能突显其避免纠纷“二次伤害”的绝对优势。基于非司法ODR的解纷流程可以保障纠纷双方的信息隐私性,有效避免因司法审判的公开性以及社会舆论的传播性对企业的名誉及市场效益带来不可预测的“二次伤害”[18],也进一步突显了非司法ODR不仅可以高效便捷地化解小额纠纷,也可以实现对标的额较大的民事案件提供对抗性小、伤害性小、损失性小的化解之道。

闲鱼小法庭陪审团式ODR的创新解纷形式,有效实现了平台自治、公正民主、多方参与的“三共”治理格局。通过赋予“评审员”用户在互联网环境中的民主参与与民主决策权利,培养平台用户更具责任感、使命感和正义感的主人翁意识。闲鱼小法庭在整个解纷流程中只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以文字和图片为介质的在线异步协商解纷模式,尽可能地避免因双方的消极情绪或语言冲突等额外因素导致纠纷再次恶化,免去对用户或平台造成不可逆的矛盾冲突及负面影响。当用户对闲鱼小法庭的民主裁判结果产生异议时,平台会为用户提供一次宝贵的在线仲裁机会,即通过平台中的“闲鱼服务社”与人工客服申请维权“申诉”,且裁判结果具有终局性。

3.享受低成本高收益的非诉效益,实现非司法ODR的信息资源共享

相较于传统司法审判的投入成本和诉讼周期来说,非司法ODR通过降低解纷成本、打破空间壁垒、保护个人权益等方式多维度提升纠纷当事人的非诉效益[19],实现以“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为核心理念的惠民解纷机制。换言之,非司法ODR的应用不仅可以在空间和时间双重维度上为当事人节省高昂的律师费、诉讼费;异地纠纷或诉讼期间产生的额外交通费、住宿费;个人所投入的不可计量的时间、精力等个人成本;还可在更短的时间周期内化解矛盾纠纷,为当事人争取到高昂的机会成本以达到“低成本高收益”的经济效益模式。同时,非司法ODR更易于发挥互联网全球化的信息资源联通优势。通过整合全球范围内的人力资源和平台资源搭建数据库,为世界各地的解纷提请者提供其纠纷领域内富有资深经验的国内外专家、调解员或仲裁员进行专业化与精准化的线上解纷服务。因此,非司法ODR既能真正实现为跨空间、跨国界、跨地域的纠纷人员提供线上化的高效解纷服务,还能间接协助司法机关解决异地纠纷难办理的现实难题。

闲鱼小法庭陪审团式ODR的应用成本极低。用户仅需一部手机即可免费完成整个解纷流程,而且每起用户间的交易纠纷均被控制在96小时内完成解纷,真正突显出非司法ODR在化解涉网纠纷时的优势所在。相较于传统的诉讼程序,闲鱼小法庭不仅为双方当事人全面省去了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额外的诉讼成本,实现了纠纷“零花费”的解纷成本,还高效发挥了互联网媒介的在线与联通功能,在极大程度上缩短了个案的解纷周期、解决了异地纠纷处理慢的难题。由此可见,闲鱼小法庭在电商平台内的实践与应用不仅为纠纷用户提供了一种“短平快”(短周期、平台内、快处理)的解纷机制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还能高效发挥平台内部“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作用,加快实现“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互联网治理体系目标。

(二)组织维度:审判机关的资源配置优化

1.加强诉前分流的引导机制能效,辅助提升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对于审判机关来说,非司法ODR通过分流诉讼压力、缓解资源紧缺、构建多元渠道等方式间接提升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并有效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非司法ODR的实践与应用积极呼应案件繁简分流的改革目标[20],避免因问题简单、规模繁多的涉网纠纷占用过多宝贵的司法资源,或因“案多人少”而导致“诉讼爆炸”或“诉讼延迟”的境况发生。同理,非司法ODR的分流效力为人民法院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成本。审判机关可以充分发挥机会成本的作用与能效,为已经进入到司法诉讼程序的纠纷案件提供更高效、更优质、更专业的司法服务,以高质量、高效率、高满意度的审判结果服务广大人民,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闲鱼小法庭在绝大程度上实现了单一平台内部纠纷的源头治理。通过不断完善平台自治的解纷机制,尽可能地实现平台内的所有交易纠纷均能公平公正且高效合理地化解在平台内部,避免因庞大的涉网交易纠纷量移步到司法ODR中,占用过多宝贵的司法资源,加剧司法审判机关案件递增、审判效率下滑及当事人诉累等消极影响。在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中,还存在着与闲鱼小法庭同样拥有平台自治属性和解纷能力的非司法ODR多元模式。每个独具解纷特色的非司法ODR都应当不断地强化各自解纷机制中的设计逻辑、解纷理念和执行效力,充分发挥非司法ODR对互联网纠纷的源头治理作用,以及对司法ODR的功能互补作用。让“平台自治”和“源头治理”理念成为我国网民首选优选的互联网解纷思维和解纷方式,进一步实现我国传统无讼文化、礼治文化、和谐文化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传承与体现。

2.探索网络治理的新技术与新规则,助力我国互联网司法的改革

非司法ODR的创新发展不仅是为了解决互联网内部的矛盾与纠纷,其还在积极承担着探索我国网络治理新路径与新模式的“先遣军”使命。基于当前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的深度研究,我国互联网环境时刻都在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涉及新兴技术的网络纠纷自然成为前所未有的科技难题。正是处在这“网络法治的灰度”[21]阶段,才需要更多始于民间的、非官方的、非司法的ODR来全方位地探索与发现更符合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有效模式与有效机制。探索的过程必然存在成功与失败,也正是基于非司法ODR的多元性、灵活性和创新性,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突显其“证伪”能效。最终能够通过我国互联网环境的甄别而持续经营运转的非司法ODR,才是最符合我国互联网治理的优选模式,更能为我国互联网司法的现代化发展提供更具创新性、针对性和高效性的脉络基石,真正发挥非司法ODR立足国情实际、紧扣群众期待、引领未来司法的先遣成效。

闲鱼小法庭作为“先遣军”中的一员,以探索互联网民主为核心要义,秉承人民当家作主的决策性价值追求,全面发挥闲鱼平台内个体用户的主体权利。既能让每位用户以“买家”或“卖家”身份亲身经历互联网环境下的公平交易,又能让其以“评审员”身份切身行使交易纠纷的正义评判。通过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发现,其陪审团式ODR是可以有效化解绝大多数的平台内部交易纠纷,可以深度检验互联网环境下的民主正义观念,还可以高效证成非司法ODR对互联网司法经验规则、制度模式和实体建树的探索要义。

(三)社会维度:多元纠纷的非诉福祉建设

1.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易采集性特征,解析我国非司法ODR的发展态势

基于互联网应用技术的数据易采集特性,凡通过非司法ODR解决的纠纷案件均可对其数据信息进行数量化、类型化和渠道化的综合性统计和趋势性分析。换言之,非司法ODR在发挥其解纷功能的同时,还可借助大数据的留痕功能,全面地统计由其程序解决的各省、市、县、乡、村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数量、类型范畴、标的额大小、纠纷所在地等详细情况。再借助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ODR背后的数据可以轻松地通过量化统计解析出我国当前涉网纠纷的发展趋势和突出的矛盾样态;还可以依据不同模式的非司法ODR解纷情况,分析并总结出一套具有明细化的“涉网矛盾纠纷类型——非司法ODR解纷模式”经验性参考体系,为未来更多的非司法ODR组织机构提供一套精准、高效且符合我国互联网治理模式的参考性建议基准,以整体提升非司法ODR在我国实践应用中的公平执行标准与正义解纷效能。

闲鱼小法庭积极响应互联网信息采集工作,严格要求平台内的交易用户进行实名认证,加强平台内、用户间交易的安全保障功能。实名认证功能从根本上保障了用户的主体真实性,让每笔线上交易不再是互联网昵称之间的虚拟交易,而是现实生活中两位独立主体真实交易的线上化表现形式。实名认证功能可以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易采集、易整合、易分析、易存储等功能,让平台与用户更精准地掌握每个独立主体的使用习惯、交易评价及个人信誉等信息数据,从而加强用户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减少个人卖家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进行网络诈骗等不法交易行为,进而加快构建绿色、公益、和谐、友善的互联网交易环境。

2.秉承便民利民惠民的信息化建设理念,实现解纷思维的现代化范式转变

非司法ODR的建设初衷是依托信息化与现代化技术手段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的解纷模式。然而,随着非司法ODR在我国不断地创新与完善,逐渐显现出更多便民利民惠民的解纷优势。首先,非司法ODR的介入要求降低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准入门槛。当事人免去了诉诸司法审判的烦琐与严谨,省去了传统调解的物理流程;直接借助互联网解纷平台提供的ODR服务就能轻松实现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让纠纷当事人再次发现了一条更易于通往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正义道路。其次,非司法ODR的探索创制拉近了网民与国家治理体系的纵向距离。网民行为与国家治理看似相距甚远,实际近在咫尺。非司法ODR作为我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经验前提和执行参照,其规则、制度和模式的拟定与实施均需要积累庞大的网民参与行为才能实现稳步推进与逐步完善;更是基于每个独立的行为主体通过一次次的参与观察式探索,才能造就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治理模式和治理体系。因此,非司法ODR高效便捷的解纷模式背后,映射出的是我国网民对国家治理体系探索的众志成城与默默奉献。最后,非司法ODR的创新实践促进了网民化解纠纷的思维范式转变。从婉转和谐的无讼思维到权威法定的审判思维,是社会、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不断影响着多数人在解决矛盾纠纷时的思维方式转变。同理,非司法ODR的多元模式与实践应用让我国网民开拓了信息化与现代化技术下解纷思维的范式维度,既可理解为依托互联网应用技术实现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解决线上、线下矛盾纠纷的非司法ODR(或司法ODR)思维范式,也可理解为依托互联网应用技术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ODR思维范式。该思维范式的转变能够积极顺应时代的发展形势,有效履行现代化的治理模式,充分促成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进而加快推动便民利民惠民政策成为实现“线上纠纷线上解决”互联网治理愿景的有效支撑。

闲鱼小法庭同样以一种便民利民惠民的非司法ODR模式间接地发挥着转变用户化解矛盾纠纷思维范式的辅助作用。闲鱼小法庭从用户最基础的线上交易行为出发,把化解用户间的交易纠纷作为主要抓手,将陪审团民主特点融入非司法ODR的设计理念和解纷逻辑。再通过为用户搭建“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解纷机制,培养用户养成优先使用非司法ODR的解纷习惯,产生化解线上纠纷的平台自治思维,并逐步提升用户对非司法ODR的认知、接受和信任程度,努力让平台内的所有交易纠纷都实现内部化解、推动用户“指间解纷”的功能发展和实践成效,从而间接促进非司法ODR成为转变网民解纷思维的核心内容。

三、我国非司法ODR的完善路径

在互联网治理体系中,非司法ODR的出现不仅拓展了ADR依托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技术后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而且发挥了非司法ODR在治理网络纠纷中的优势作用,真正实现了“以网治网”和“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现代化治理模式与源头化解纷理念。我国非司法ODR的实践与应用已经在网络空间中有效形成具有民间性、自治性、高效性的解纷思维和治理模式[22],逐步让网民真切感悟到非司法ODR从便捷与高效功能属性到公平与正义价值属性的发展进路,更为“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⑦的理想愿景打下坚实的现代化治理基础。

虽然非司法ODR在化解互联网矛盾纠纷、维护网络用户合法权益、实现公民权利救济时,能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所不具备的高效性、低廉性、非对抗性等解纷优势。但是,通过参与式观察发现,我国非司法ODR在社会实践与技术应用层面依旧存在着亟须完善的问题弱项。建议从操作规程视角为非司法ODR的长远发展提供具有建设性、体系性和创新性的完善路径,加快实现非司法ODR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的独特解纷作用和高效治理能效,从而提升我国互联网用户对非司法ODR的信任程度和应用规模[23]。

(一)赋予非司法ODR在立法层面的正当地位

非司法ODR是基于互联网环境迅猛发展而自发在民间形成的一种具有针对性、高效性、虚拟性的解纷机制,是网民在互联网环境中得到权利救济的一种有效途径。非司法ODR的程序设计和运行逻辑充分体现了平台自治的技术优势和源头治理的解纷共识,但依旧缺少国家立法层面的宏观制度认可和顶层设计建设。如今,互联网商事交易行为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应当及时填补非司法ODR的立法空白,让非司法ODR被赋予更加完备的法律规范和更加专业的技术支持,从而健全完善我国互联网空间的现代化治理模式和法治化治理水平。因此,建议颁布具有权威性、体系性、统一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法”,加快促进我国线上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实施,为优先选择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公民提供强有力的权威支撑和法律保障。倘若建立一部新法的周期相对较长,也可率先补充现存的法律法规内容,以实现我国法律的完整性。例如,通过修改决定的形式,及时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补充有关ODR的申请程序和执行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补充有关ODR的网络运行安全和纠纷解决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条文,使其真正成为我国网民青睐的、具有合法性意义的正义解纷途径。

(二)建立非司法与司法ODR的衔接机制

虽然非司法ODR可以充分发挥其独特的解纷优势,并在短时间内高效化解庞大数量的涉网纠纷。但在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目前,非司法ODR仅能高效化解情节简单的互联网小额交易纠纷,当纠纷涉及金额过大、情节过于复杂或者难以化解时,非司法ODR应主动探索与更具权威性的互联网法院建立职责衔接机制。具体可表现为:第一,非司法ODR应当加强借鉴互联网法院治理民商事纠纷的调解机制,紧密加强非司法ODR与司法ODR的联结纽带,推进ODR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体系化发展,同步实现非司法ODR对互联网法院的诉前分流功能。第二,非司法ODR可以引导纠纷当事人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的公力救济。毕竟化解纠纷是非司法ODR的设计初衷,但不可避免会有其难以解决的纠纷情况发生。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个人权益,非司法ODR有义务向用户推荐更具权威性的审判机关作为其维护个人权益的司法途径,从而真正树立以用户为中心的ODR服务理念。第三,非司法ODR应当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的“云存储”“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让所有上传到互联网中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数据得到长久保存,同时避免数据被用户单方面篡改或删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数字正义”[24]。基于此,当纠纷用户需要解纷平台为其提供具有合法性的有效证据时,非司法ODR平台能够及时为用户或法院调取并提供涉及用户纠纷的有效电子证据[25],助力完善用户维权的信息化功能建设。

(三)建立非司法ODR解纷人员的职业规范制度

非司法ODR在化解纠纷时既要充分发挥技术上的优势,更要严格管理解纷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标准。解纷人员的专业基础、技能培训以及化解纠纷的能力体现,都将直接影响非司法ODR在当事人心中的印象和地位,或间接影响非司法ODR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发展潜力和趋势。严格管理解纷人员的职业行为规范只是完善非司法ODR专业化发展进程的基础工作。只有将优质的解纷服务与专业的技术流程相结合,才能整体提升当事人对非司法ODR的信赖程度,逐步实现非司法ODR在我国互联网治理模式下的体系化建设。因此,非司法ODR只有不断地提高与当事人做直接沟通的解纷人员的入职标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才能为互联网用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满意的解纷服务,也让纠纷当事人真正感受到非司法ODR的公平与正义。对于解纷人员选拔之前的标准,非司法ODR平台应在考察其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作为评判个人素养和能力水平的同时,更应当把其是否具有公平正义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涵养作为更高的基准水平。让每一位名副其实的解纷人员真正展现出技术应用层面所不能及的个人内在优势,打造互联网环境中具有“高素质高标准高效率”特点的非司法ODR队伍建设。对于解纷人员选拔之后的标准,非司法ODR平台应同期制定考核机制与激励机制。考核与激励既是为了加强每位解纷人员对因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产生的新型矛盾纠纷的认知能力、适应能力和化解能力的全面审视,更是为了保障公平与正义在应对新型矛盾纠纷时的敏感性、积极性和正当性,真正发挥人才队伍在化解矛盾纠纷时的一线作用。

(四)健全非司法ODR对网民数据的隐私保护机制

信息化与现代化技术为非司法ODR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充沛的技术支持和运营保障,让广大用户亲身感受到非司法ODR独特解纷优势的同时,又探索发现了一条通往“接近正义”的线上之路。然而,为了实现线上之路的公平与正义,每个解纷用户必须优先遵守“告知同意原则”,倘若用户不同意履行平台“用户协议”内容,即不可正常使用其功能及服务。由此可见,每个用户需要将自己的个人数据和互联网行为全面地呈现给应用平台,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必要条件和前提代价。正是基于用户对平台的信任与委托,非司法ODR平台更应当加强对用户数据的安全采集流程和安全加密存储,更要严格设定程序运行方和技术提供方对用户数据的使用权限划分,实现内部管控与外部防御相结合,全面保障用户数据的隐私保护工作,让每位用户都能对非司法ODR平台所提供的解纷服务感到强烈的安全感与信任感。因此,建议加快建设网民数据在非司法ODR平台中的双重授权机制,即平台无权单方面地查询或调取独立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只有同步获得用户的个人授权后才能显示用户在平台内部的信息与数据。双重授权机制能够实现平台对用户数据提供更加严格的隐私保护,缓解用户对平台窃取及滥用用户数据的担心与忧虑,提高非司法ODR在化解用户纠纷时的隐私性和保密性,顺应更多真切关注隐私保护的解纷需求,使双重授权机制真正成为非司法ODR在实现“数字正义”道路上的又一助推器。

(五)完善非司法ODR结果的司法确认制度

从法律层面考虑,即使非司法ODR能够解决数以万计的涉网纠纷,但是其最终结果暂且不具有法律效力,存在解决不彻底的现实问题;也会使小部分纠纷当事人因此而拒绝执行或违反解纷协议要求,进而无视非司法ODR的实践成果、妨害非司法ODR的体系建设。因此,我国应当及时补充非司法ODR的司法确认制度,赋予非司法ODR法律认同,做到从纠纷源头真正地化解纠纷,减少纠纷再次回流到司法诉讼的情况发生。非司法ODR司法确认制度的设立既是对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直接保障,也是对非司法ODR解纷规模和执行效力的价值认可,更是对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共建闭环管理的制度创新。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建设从互联网用户到非司法ODR平台、从非司法ODR平台到基层法院、从基层法院再到互联网用户的司法确认闭环模式。通过促进司法确认制度在互联网技术下的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发展,逐步实现非司法ODR平台对用户解纷后的司法确认普及工作,让用户知晓司法确认制度对其个人权益的法律保护;逐步建成互联网用户对基层法院寻求司法确认的裁定途径,让基层法院结合互联网技术开拓线上与线下并行的司法确认模式;逐步形成基层法院对非司法ODR平台开展司法确认制度的前期指导联动工作,让非司法ODR平台明确并完善其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化服务流程和规范化制度建设,进一步突显非司法ODR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四、结 语

互联网法院的成功设立为我国互联网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坚实可靠的司法权威保障,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网民在互联网环境中的诚信体系建设。然而,单一凭借司法系统内部的ODR来解决我国飞速增长的涉网纠纷是完全不够的。因此,在积极开拓司法ODR创新实践的同时,更要鼓励民间非司法ODR的协同发展,共同以完善和推进我国ODR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核心目标,协力创制具有“中国智慧”的现代化治理模式。

非司法ODR的创新与实践,既传承了我国历史传统的无讼、和谐、礼治等文化内涵,又融会了互联网思维的求真、开放、协作等科技精神,真正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迫切需要,开拓了具有网络空间自治的现代化非诉治理模式,规避了公权力因司法资源紧缺而影响其公信力与执行力建设的现实难题,真正为我国网民开辟了一条通向“数字正义”的科技道路。闲鱼小法庭,作为我国非司法ODR中具有鲜明“互联网民主”解纷特色的陪审团式ODR,以其无偿性、高效性、自治性等解纷优势,精准地展现了具有“多方参与”“公正民主”“高效透明”“平台自治”的理想型治理模式。闲鱼小法庭陪审团式ODR的创新实践真正实现了高效化解涉网纠纷的平台自治模式,成功呼应了“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ODR治理愿景,有效证成了非司法ODR成为推动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鲜血液和新生力量,更为非司法ODR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高效可行的“中国方案”。

注 释:

①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ac.gov.cn/2019-08/30/c_1124938750.htm)。

②资料来源:《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04/21/c_1122719810.htm)。

③⑦资料来源: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19da/2017-10/27/content_41805113_4.htm)。

④2016年6月2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第十五条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指出,根据“互联网+”战略要求,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

⑤资料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两年考:平均审案时长不超过27分钟》,腾讯网 (https:∥new.qq.com/omn/20190916/20190916A0FZJG00.html)。

⑥闲鱼App将线下二手交易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机制与线上互联网平台的运营模式相结合,通过为互联网用户搭建虚拟交易平台,实现个人闲置物品的便捷交易体系、响应社会分享经济和低碳生活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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