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质量的影响研究
——基于跨国数据的分析
2020-09-09周清杰张志芳
周清杰, 张志芳
(北京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 北京 100048)
自2013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放管服”工作,通过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政府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数据显示,我国的营商环境已经得到了明显改善。2020年,我国营商便利度得分77.9,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位列第31位,较2013年上升了65位。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我国创新市场主体出现的数量虽然呈现快速增加态势,但创业质量却并不尽如人意。其中,一些企业甚至可被认定为“伪创业”,它们仅仅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却在一两年内并未发生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类创业活动只代表着市场的虚假繁荣,并没有带来真正的商品和服务,还会浪费企业的字号资源和监管资源。在极端情况下,这些“伪创业”企业甚至有可能误导相关经济政策的制定。
放松进入规制是全球市场发展的潮流。根据《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历年数据,自2003年以来,在全球范围内成立新企业的便利程度在不断提升,“开办企业”评价指标的世界平均得分从60.55分提高到了83.87分。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进入规制有着较为明显的分布规律,高收入国家的进入规制强度较低,中等收入国家的进入规制强度相对较高。另外,高收入国家中创业发生的概率和企业退出市场的概率都比较低,但整体而言这些国家新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强。
一、文献综述
规制是政府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对微观经济进行干预的一种有效手段。其中,进入规制是指除本国之外的民事主体进入营业领域时,在准入资格、机会、条件和审批程序等方面受到经济、行政或法律方面的限制[1]。主要手段包括发放经营许可证、实行审批制、制定高进入标准等等[2]。2002年,Djankov在《进入规制》(“The Regulation of Entry”)一文中采用开办企业的程序、时间和成本等指标对各国进入规制强度进行了量化分析[3]。此后,Djankov的一系列文章为进入规制强度的测算提供了一套基准方法,并被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所采用。目前,《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衡量进入规制强度的变量多为“开办企业”类指标,包括注册成立一家新企业所必要的程序数量、时间、费用和最低实缴资本额等四项基本内容。
创业质量高低是衡量放松进入规制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然而,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创业质量”这一标准的内涵和测度尚未达成共识。很多学者都认为创业质量的概念应该是多元化的,不应是唯数量论的。赵向阳等[4]根据全球创业观察研究中的划分,认为机会驱动型创业、高期望创业和高创新型创业是创业质量较高的表现。齐玮娜、张耀辉[5]认为区域的创业质量取决于潜在创业者的数量、高质量创业机会的数量、资源供给以及这三者之间的匹配关系。宋正刚等[6]强调了创业活动中创新性的重要作用,创新型创业活动的增加有利于创业质量的全面提高。在创业质量的测度方面,程江[7]选用了新企业融资、创新水平、成长能力、盈利能力等;何兴邦[8]从创业效益、创业规模和创业技术水平三个方面构建了一套创业质量指标体系;葛宏翔[9]则认为需要考虑新企业的存活问题和发展潜力,因此可从生存和发展两个角度进行测评。
行政审批是创业过程中面临的第一个制度关口。一国进入规制的强弱水平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创业成本和创业者的积极性。企业初创之后的发展、创新性、竞争力等质量指标还会受到市场结构、商业惯例、社会文化等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本文认为,不能仅关注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数量的影响,还应该探讨其对创业质量的影响,并对由创业带来的市场创新进行分析。全球创业观察和世界银行两个国际性数据库为开展相关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本文一方面对创业中的创新问题进行了补充性说明,使进入规制对创业影响的研究范畴更加充分、全面;另一方面,分样本讨论了在高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中进入规制对创业影响的异质性,对不同发展水平地区的创业政策和监管改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进入规制是对新企业进入市场的制度性约束或行政性壁垒,进入规制的强度代表了开办企业登记注册的难易程度。放松进入规制可以减少登记注册时审批项目的流程,缩短审批时间,降低手续费用,使得成立一家新企业更加便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企业家创业的积极性。严格的进入规制可能滋生寻租、腐败等现象,提高市场进入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抑制市场的创业热情。
高强度的进入规制限制了创业活动,这一研究结论在全球范围内皆可得到验证[10]。Klapper et al.[11]选用34个欧洲国家的企业基础数据分析了进入规制与创业活力之间的关系,发现高强度的进入规制显著地减少了新开办企业的数量。Kaplan et al.[12]和Bruhn[13]研究了2002年墨西哥政府出台的进入规制改革对居民创业活动的影响,发现该项改革简化了开办企业的行政审批流程,减少了等待时间和资金成本,对居民创业活动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Branstetter et al.[14]研究了葡萄牙在开办企业方面的规制改革前后企业主和雇佣工人的变化,结果显示降低企业进入成本可以显著激活社会创业的活力,改善就业状况,并促进经济发展。张龙鹏等[15]研究发现,国内事前行政审批强度的降低可以提高当地居民的创业倾向和当地创业规模,并利用跨国数据证实了进入规制对创业的负向影响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马庆、李萍[2]选取跨国面板数据对进入规制和创业活动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进入规制延长了企业注册时间,从而对创业活动产生消极影响。毕青苗等[16]研究指出,行政审批中心的建立通过加强各审批部门之间的协作显著提高了企业的市场进入率。黄亮雄等[17]研究了国内营商环境对当地居民创业行为的影响,发现相对宽松的政府规制环境可以激发公众的创业热情,对地区就业和经济等指标也具有正向作用。
严格的进入规制政策会从垄断市场结构和挤占生产性资源两个方面阻碍企业的创新发展,降低市场创新活力,并且还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使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明秀南等[18]通过对中国工业企业数据的考察,指出进入规制力度的增强降低了当地新成立企业的创新能力、成长能力和生产率水平。王永进、冯笑[19]研究发现,行政审批中心的建立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审批效率,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可以将节约的时间和资金投入到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活动当中,进入规制改革显著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水平。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放松进入规制可以增加新企业的数量,提高新企业的创新能力。
不同收入水平国家之间的进入规制强度和创业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田鸣等[20]发现,巴西的创业系统活力较强,但是创新结果较差,日本则恰恰相反,而美国的创业系统和创新系统都比较强大。高收入国家与中等收入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成熟程度、技术研发能力、社会文化传统等方面有着本质不同,放松进入规制对创业质量的影响效果必然有所差异。在创业数量方面,由于经济较发达的高收入国家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政府规制程度较弱,市场经济发展更加成熟,因此这类国家的制度环境良好并鼓励市场中的创业行为,创业者企图通过寻租、贿赂政府官员的手段开展创业活动是行不通的。而在低收入国家中,制度环境的恶劣会增加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开办企业行政审批制度的落后会打击市场的创业积极性,更容易产生腐败等不良市场风气,因此在中等收入国家通过进入规制改革来改善市场环境和促进创业发生的成效会更加明显。陈刚[21]发现,政府管制对低收入个体的创业概率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对高收入个体的影响并不明显;政府管制显著阻碍了生存型创业活动的发生,但对机会型创业并无显著影响。吴一平、王健[22]研究了在不同制度环境下政治网络对创业活动影响的异质性,发现在制度环境较差的国家中,创业者的政治网络对其创业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但随着制度环境的日益完善,这种正效应会不断减弱直至消失。在创新能力方面,高收入国家的人力资本明显优于中等收入国家,再加上繁荣的商业交易和成熟的市场经济,新思想、新技术、新管理等创新活动更加踊跃。相较而言,在中等收入国家中,创新活动受企业家自身能力、市场稳定性和开放程度、社会技术水平等因素限制的程度更强,受规制层面的作用偏弱。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2a:在高收入国家中,进入规制强度对新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更强。
H2b:在中等收入国家中,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数量的影响更强。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变量说明
关于进入规制强度的测度,世界银行的评价体系是目前使用最为普遍的指标。按照上述标准,可以从开办一家新企业所需的程序、时间、成本和最低资本额四个维度综合衡量某一地区政府对创业的规制强度。本文选取“时间”(time)和“成本”(cost)指标代表一国的进入规制强度。这是因为,开办新企业的程序数量和时间均说明了行政审批的效率,花费成本和最低资本额则反映了开办企业的资金要求。
关于创业质量,当前研究中使用较多的指标包括:世界银行公布的“新企业密度”指标、全球创业观察(简称GEM)数据库中的创业相关数据、个体创业活动的微观调查数据等。本文采用GEM调查的相关指标,是因为该数据库中不仅包括反映创业数量的指标,也包括新企业发展情况、员工规模、创新能力等反映深层次创业质量的指标。借鉴赵向阳等[4]从早期创业、成熟期创业、高期望创业和高创新创业四个方面研究创业质量的做法,本文选择GEM调查中的“创业发生率”(tea)和“创新型创业率”(inn)作为衡量创业质量的代理变量。创业发生率是指在18~64岁的人群中,打算创业的人群和已经创业但公司成立时间短于42个月的人群所占的比例。创新型创业率为创新型创业者在所有创业人群(公司成立时间短于42个月)中的占比。在GEM的调查中,创新型创业者指的是产品或服务对所有或部分消费者来说是新产品或新服务,并且没有或者几乎没有竞争对手的公司。
根据已有研究成果,本文引入的控制变量包括:人均收入水平(pgdp)、创业融资(finance)、政府政策(policy)、市场动态性(dynamics)、创业机会感知(opportunity)和创业能力认知(capability),主要变量的说明如表1所示。
表1 主要变量的定义和说明
GEM中的APS数据库(成年人口调查数据库)调查了微观个体的创业和就业相关信息,采用百分比数据作为一国某一指标当年的平均水平。GEM的NES数据库(国家专家调查数据库)调查了某一国家的专家、相关人士对开办企业的环境条件的打分,得分采用里克特量表法,对于每一项环境条件指标,评分的均值即为当年该国的平均水平,反映了当地开展创业活动的有利程度。
由于GEM在2009年之后才开始较多关注中等收入国家的创业情况,综合考虑变量可获得性和数据匹配性,研究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发生率的影响时,选取58个国家2009—2018年的相关数据,其中高收入国家有38个,中等收入国家20个;研究进入规制强度对创新型创业率的影响时,选择38个国家2011—2018年的数据,包括11个高收入国家和27个中等收入国家①。
(二)实证模型的构建
基于以上分析,构建面板回归模型如下:
teait=β0+β1timeit+β2costit+
Σcontrolit+ai+uit
(1)
innit=ρ0+ρ1timeit+ρ2costit+
Σcontrolit+ai+uit
(2)
其中,i代表国家,t代表年份,controlit为控制变量,ai为不随时间改变的国家异质性,uit为随国家和时间变化的误差项。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为总样本、高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中进入规制强度变量与创业质量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从开办企业的审批时间和成本来看,高收入国家的均值都小于中等收入国家,但是高收入国家的创业发生率却明显低于进入规制较强的中等收入国家。这或许是因为,发达地区的居民普遍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创业的动力较小。而在落后地区,受经济等各方面的限制,就业保障不完善,因此会有很多人会选择生存型创业,这类创业行为对创新的要求较低,满足创业者自身的生存需求即可。同时,高收入国家的创新型创业率均值明显高于中等收入国家。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创业类型差异可以为创新型创业率的差异提供有力解释,高收入国家的机会型创业比例较高,这类创业更能体现创业者的创新精神和对市场需求的敏感度,因此高收入国家中创新型创业率较高。这说明,虽然高收入国家的创业数量不及中等收入国家,但新企业的创新能力明显更强。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二)回归结果分析
1.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质量影响的全样本回归分析
表3的前4列给出了采用全样本数据时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质量的回归结果。其中,第(1)和(2)列考察了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发生率影响,第(3)和(4)列考察了进入规制强度对创新型创业率的影响。在第(2)和(4)列中控制了收入水平、政府政策、市场环境和个人能力等因素。
对创业发生率的影响方面,根据表3中前2列的回归结果:加入控制变量后,行政审批时间和成本对创业发生率的影响方向和显著性水平均未发生明显变化。行政审批成本对创业发生率具有显著的消极影响,耗费成本占人均收入的比例每增加1%,当地的创业发生率会下降0.04%;而行政审批所需时间对创业发生率的影响则不显著。控制变量中,人均GDP对数、创业融资、创业机会和创业能力对创业发生率表现出显著的影响。其中,人均GDP对数、创业机会和创业能力对创业发生率的影响显著为正。在人均GDP较高的地区,市场需求大,创业机会较多,同时创业者有更加充足的创业资金,因此创业发生率较高。个体对创业机会越敏感,对自身创业知识和能力越自信,当地的创业发生率越高。但创业融资对创业的发生起到了抑制作用,这意味着新企业越容易在金融市场上获得融资,当地的创业发生率越低,这似乎难以理解。可能的原因是,金融政策对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越大,当地居民越认为创业对个体综合能力要求较高,从而导致创业热情不高,创业发生率偏低。
对创新创业率的影响方面,根据表3中第(3)和(4)列的回归结果:加入控制变量后,行政审批时间和成本对创新型创业率的影响方向和显著性水平也未发生明显变化。开办企业审批时间对创新创业率具有显著的消极影响,完成审批需要的时间每延长1天,当地的创新创业率会显著降低0.05%;但行政审批成本对创新创业率的影响不显著。控制变量中,政府政策和市场动态性对创新创业率具有显著的影响。地方政府的政策对当地创新创业率具有促进作用,税收政策和官僚腐败对新企业发展造成的负担越小,创新创业率越高。市场动态性限制了新企业的创新能力,当市场具有较强的动态性时,潜在创业者无法准确判断未来的经济形势,更多地关注当下的市场需求,缺乏创新动力,因此创新创业率较低。
至此,H1得到部分验证。虽然放松进入规制可以提高创业质量,但是行政审批的时间和成本对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型创业率的影响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具体表现为,缩短行政审批的时间可以显著提高创业发生率,而降低行政审批成本可以显著提高创新型创业率。
2.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异质性分析
表3的后4列给出了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异质性回归结果。其中,第(5)和(6)列分别考察了高收入国家的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型创业率的影响,第(7)和(8)列分别考察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型创业率的影响。
表3 进入规制强度影响创业质量的回归结果
对于高收入国家来说,行政审批时间对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型创业率均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完成审批的时间每增加1天,高收入国家的创业发生率将下降0.06%,创新型创业率将下降0.16%。然而,行政审批的成本对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型创业率则没有显著的影响。控制变量中,人均GDP对数和创业能力对创业发生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与全样本的回归结果一致。政府政策和市场动态性对高收入国家的创新型创业率影响显著,影响方向与全样本相同。
对于中等收入国家来说,行政审批的成本显著抑制了当地创业的发生,这与全样本的回归结果一致,影响程度略高于全样本,行政审批成本占人均收入的比例每增加1%,中等收入国家的创业发生率将下降0.04%,但行政审批时间的影响不显著。行政审批的时间和审批成本对中等收入国家创新创业率的影响均不显著。控制变量中,人均GDP对数对创业发生率也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其影响系数明显高于高收入国家,再次说明了资金问题对中等收入国家创业活动的重要性。创业融资、市场动态性和创业机会对创新创业率同样具有显著影响。其中,创业融资对中等收入国家创新创业率的影响显著为正,当金融市场可以为潜在创业者提供足够的创业资金时,创新创业率会明显提高,这是因为新企业可以通过融资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了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中等收入国家市场动态性的参数估计值约是高收入国家的2.7倍。这意味着,市场动态性对中等收入国家中创新创业率的影响更加明显。创业机会对中等收入国家的创新创业率表现为显著的正向影响,当个体对市场中创业机会的感知能力增强时,创新创业率会随之提高。根据以上分析结果,H2得到部分验证。
本文的实证结果显示,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质量的影响效果在不同收入水平国家之间的确存在异质性,但与研究假设有所不符,具体表现为:在高收入国家中,缩短行政审批时间可以显著地提高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型创业率,降低行政审批成本的影响却不显著。而在中等收入国家中,降低行政审批成本可以显著地提高创业发生率,缩短行政审批时间的影响却不显著。并且,放松进入规制对中等收入国家的创新型创业率没有显著影响。这是因为,高收入国家的创业者人均收入水平普遍较高,资金不是限制创业活动的主要因素,创业者更加注重时间的节约。而在中等收入国家,创业类型多为生存型创业,创业者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更希望节省创业成本。同时,由于中等收入国家的生存型创业占比较高,创业者的创新能力普遍偏低,放松进入规制对提高创新能力的影响不大。
(三)稳健性检验
上文的回归结果显示,无论在全样本回归模型依次引入主要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还是按照收入水平进行分样本回归,开办企业的审批时间和成本变量的影响方向是基本一致的,可以说明研究结论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为了进一步增强研究结论的可信性,将每个模型中时间和成本变量替换为市场开放性变量(openness),相关数据来源于GEM-NES数据库,反映了新企业自由进入现有市场的程度,数值越大代表进入规制强度越弱,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第(1)和(2)列展示了在所有调查国家中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型创业率的影响;第(3)和(4)列展示了高收入国家的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型创业率的影响;第(5)和(6)列展示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型创业率的影响。
表4 稳健性检验的回归结果
替换变量后,在全样本中,市场开放性对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创业率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分样本中,市场开放性对高收入国家的创新创业率和中等收入国家的创业发生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对高收入国家的创业发生率和中等收入国家的创新创业率并无显著影响。由于市场开放性与进入规制强度呈负相关关系,替换变量后,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质量的影响和国别差异与替换前基本一致,唯一不同的是替换后进入规制强度对高收入国家创业发生率的影响不再显著,但参数估计值为正,影响方向仍是一致的。另外,控制变量的影响效果也未出现明显变化。因此,可进一步证明本文的结果具有稳健性。
五、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构建了包含进入规制强度和创业质量的计量模型,研究了开办企业行政审批制度对当地创业活动和新企业创新能力的影响。在现有文献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世界银行历年来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和全球创业观察进行的成年人口调查、国家专家调查项目的相关数据,实证分析了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质量的影响效果以及在不同收入水平国家之间的差异,主要得到以下四点结论。
第一,在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之间,进入规制强度和创业质量情况存在差异。高收入国家的进入规制强度普遍弱于中等收入国家,在高收入国家中,新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进入现有市场。高收入国家的创业发生率低于中等收入国家,但创新创业率高于中等收入国家,即在高收入国家中虽然创业数量较少,但新企业的创新能力较强。
第二,放松进入规制对创业质量提升具有积极影响。就创业发生率而言,开办企业的行政审批成本对其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行政审批成本越高,创业活动越少,但审批时间的影响并不显著。就创新型创业率而言,行政审批的时间对其具有显著的消极影响,行政审批时间越短,新企业的创新能力越强,但审批成本对创新型创业率的影响并不显著。
第三,进入规制强度对创业质量的影响效果具有异质性。在高收入国家中,创业者更为注重审批时间的节约。开办企业的行政审批时间对创业发生率和创新型创业率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行政审批成本的影响并不显著。在中等收入国家中,创业者由于资金有限更加重视审批成本的节约。开办企业的行政审批成本对创业发生率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但行政审批时间的影响并不显著。另外,中等收入国家的行政审批时间和成本对创新型创业率均无显著影响,放松进入规制并不能有效提高新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四,政府、市场和个体因素也会显著地影响创业质量,并且这些影响会因创业质量的不同度量和国家收入水平而异。就创业发生率而言,初始资金和个体能力更加重要,并且在中等收入国家,资金问题的影响效果更大,相比之下个人能力不太重要。就新企业的创新能力而言,政府和市场的影响更加显著,但中等收入国家的政府职能对创新的影响不大,充足的资金、稳定的市场和创业者对商业机会的感知更有利于创新活力的提升。
(二)研究启示
本文的相关研究不仅有助于规制经济理论的丰富和完善,同时也可以为国内的行政审批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第一,应进一步放松进入规制,促进创业质量的提升。本文研究结果表明,放松进入规制可以有效地促进创业质量的提升。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经济发展模式必须从劳动、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的集聚向知识、技术、创新等新动能的培育转变。众多创新型企业的涌现不仅可以缓解就业压力,更重要的是,可以直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我国经济的竞争力。因此,政府部门应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放松进入规制,缩短行政审批时间,降低行政审批成本。鼓励创业的同时,政府应该科学地度量创业的数量,注意剔除“伪创业”所带来的数据失真,应高度关注新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二,应重视进入规制改革的长期性特征。2013年以来,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必须承认,国内开办企业的便利度与世界最先进水平还存在一定差距,一些改革措施还停留在表象层次,源自传统体制“管得过严、过细”的制度惯性仍然存在。因此,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还需从思想上树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微观规制逻辑,在行政审批制度上更加彻底地贯彻“放管服”改革。目前,国内的创业类型多为生存型创业,企业规模小资金少,对行政审批成本的承担能力较弱。进入规制改革不仅要减少开办企业的行政审批程序,缩短行政审批的时间,更要取消不必要、不合理的行政性收费,减轻新企业的经济负担。对于一些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政府有关部门既要厘清职责界限也要加强部门间的交流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缩短创业的行政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另外,要放开那些国有企业高度集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减少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行业的进入规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创业类型设计好进入规制改革。根据本文的研究结果,我国作为中等收入国家,中、西部地区的创业类型大多为生存型创业。这些创业者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创业资金来源不足,这些地区的规制改革应该更多地关注行政审批成本的降低,加大经济落后地区的创业融资优惠力度,为新企业成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创业,则应以缩短行政审批时间为主,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创业者节约精力和时间,鼓励更多创新型企业的成立和发展。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随着我国逐步从中等收入国家迈向高收入国家,国内的进入规制改革需要参照国际成熟经验,与时俱进,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进入规制改革要与其他政策相结合。促进创业质量提升的因素有许多,降低进入规制强度只是其中的一环,应从政府、市场和个人等多个维度,制定其他的相关政策。首先,优化政府的服务职能,为创业者提供税收、融资、法律咨询、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服务,帮助新企业将更多的时间、资金和人力投入到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开拓市场、优化管理等活动中,提高企业的创新水平和市场的竞争力。其次,发挥市场的激励机制功能,消除地区间要素流动的制度性壁垒,让市场更加自由,竞争更加公平,鼓励创业行为和创新精神。最后,应强化经济、管理等商科教育,提升国民的市场经济意识,增强个体对商业机会的感知,培养创业能力。
综上所述,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放松进入规制,提高营商便利度,不仅有助于大众创业,更有助于提升创业质量,让更多有创新性的商业计划真正落地,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注 释:
①根据2019年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人均GNI(国民总收入)高于12 375美元的国家属于高收入国家,人均GNI在1 026~12 375美元的属于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NI低于1 026美元的则属于低收入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