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税收优惠能够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
——来自优惠强度与具体优惠政策的经验证据
2020-09-09孙自愿卫慧芳
孙自愿, 梁 晨, 卫慧芳
(中国矿业大学, 江苏 徐州 221116)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创新成为驱动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从高速到高质量转型的关键力量[1]。企业是创新的实施主体,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对于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企业开展创新活动起步较晚,加上技术创新高成本、高风险、周期长、正外部性等特征,使得整体的创新能力与世界发达国家仍存在一定的差距[2-3]。《福布斯》杂志披露的2018年全球最具创新力企业百强榜中,相比于美国51家企业上榜的现状,中国企业只有7家上榜。2020年开年以来受疫情冲击,众多科技型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创新成长的环境更加严峻。因此,如何进一步激发企业自主创新活力,更好地发挥企业的创新引领作用,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根据公共经济学相关理论,政府的“有形之手”能够破解创新困境,有力弥补市场机制失效带来的种种问题[4]。其中,税收优惠是政府利用财税政策工具调控经济,并扶持企业创新活动的重要反周期宏观政策,以其“事后补偿”、低“寻租风险”、透明化、市场化等显著优势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5-6]。随着税收优惠政策种类不断丰富、力度日益增强,学者们从政策有效性切入,就税收优惠政策能否激励企业创新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却并未得到一致的结论。一些研究表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提升企业的创新投入及产出[7-8]。另一些研究则发现,由于人才、法律等其他创新障碍的普遍存在,税收优惠无法有效弥补市场失灵引发的创新投资不足问题[9-10]。还有学者指出,税收优惠与企业创新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会受到融资约束、公司治理、政策不确定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表现出显著差异[11-12]。
为了打开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创新的“黑箱”,一些学者开始尝试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加计扣除等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类型展开研究[2,13-14]。这些研究虽然有效避免了对税收优惠政策“一刀切”式的评价,但仅关注了单个政策,忽视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作用。韩仁月等[15]发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并不显著,由此推断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同时实施可能存在抵消效果,但并未对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展开深入分析,且对政策效果的评价仅落脚于研发投入。企业技术创新是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为目的,从创新投入、创新过程到创新产出的有机链条[16]。创新投入只能反映企业的研发意愿,而以创新质量和创新效果衡量的创新产出才能切实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17]。由此,本文将从税收优惠强度和具体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入手,系统性地对以下问题展开研究:我国税收优惠强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的激励作用如何?在现行税收优惠体系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优惠税率政策分别如何作用于企业的创新产出,共同实施时会产生协同作用还是抵减作用?税收优惠强度和具体优惠政策创新激励效应的发挥会受到企业所处制度环境异质性和自身特征异质性的影响吗?
相较于已有研究,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和研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综合考察了整体税收优惠强度和具体优惠政策,从而能够更加客观地、全面地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二是现有文献对具体优惠政策的研究未能考虑到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本文拓展了相关领域的研究思路。三是不同于大多数文献对创新投入指标的关注,本文阐释了税收优惠强度和具体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机制。四是已有文献缺乏来自高新技术企业的经验证据,本文则充分考虑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果在异质性高新企业中可能存在的差别,从而为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优化提出更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税费负担是阻碍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重要因素,而税收激励政策是减轻企业税负、刺激企业创新的有效手段。企业开展创新活动需要资金、人才、技术、设备等多种要素的投入,如果创新的资金成本过高,企业会相应减少投资。李维安等[5]研究发现,在税收优惠提升企业创新绩效的过程中,创新投入扮演着完全中介的身份。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能够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增加企业的自有投入,进而促进创新成果的增加[16,18]。企业是否进行创新投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未来收益的预期,而创新活动的外部性会造成企业利益的溢出,市场中存在的“搭便车”现象更使得企业创新投入与产出之间存在着严重不平衡。刘啟仁等[6]的研究表明,税收优惠发挥的“无息贷款效应”能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和现金流压力。陈红等[19]同样研究发现,政府可以以让渡一部分税收收入的方式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而提高企业的期望收入与创新动力。企业承担的风险还会随着技术创新程度的增强而加大,这进一步限制了企业的高质量、高水平创新。而税收优惠对市场干预低、政策灵活,能够对企业创新风险给予较好的补偿[18]。此外,周燕等[20]研究指出,相比于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策不会扭曲市场本身的竞争规则,在政策制定、政策执行以及政策退出等方面增加的交易费用较少,能够更好地促进产业的技术创新与发展。税收优惠强度是指政府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税收优惠强度越高,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收益预期以及分担风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大,企业因此有动机在战略决策和资源配置中向创新性项目倾斜,并享受到由于新工艺、新技术等核心知识产权的增加为企业带来的持久竞争力的提升。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税收优惠强度对企业的创新产出存在着正向激励作用。
我国引导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种类丰富、范围宽广,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类型对企业创新有着不同的影响方式和影响效果。Ernst[13]研究发现,企业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受到研发税收补贴、税收抵免和专利盒三种政策工具的影响。李昊洋等[2]研究指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会对企业研发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而随着新所得税法的颁布,优惠税率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逐渐成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14]。从适用情况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约束条件较少,有实际发生研发支出的企业即可享受;优惠税率政策则以企业获得高新资质认证为基础条件,更具有靶向性。从优惠方式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通过税前额外抵扣降低企业应纳税额的间接税基式优惠;而优惠税率政策是通过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加企业税后利润的直接税率式优惠。从激励手段来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非债务税盾”的形式切实减轻了企业创新研发活动的资金限制,纠正市场失灵带来的企业研发水平不足问题[21]。同时,在纳税筹划方面,已有研究表明企业出于合理避税的需要往往会增加其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22]。优惠税率政策直接降低企业创新活动的成本,能够引导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将节约的资金投入到研发设备更新、新产品发明等技术创新活动中去。此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资质认证后能够享受到优先的政府补助、银行贷款、品牌宣传等,从而会拥有更多的资源进行创新活动[16]。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2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创新产出。
H2b:优惠税率政策能够有效提升企业的创新产出。
尽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优惠税率政策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况、优惠方式以及激励手段,但二者实际上都是通过降低企业研发活动的边际成本而实现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对企业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也有着明确的要求,企业往往为满足认定标准而增加研发支出,这意味着在享受优惠税率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水平。所以对高新企业而言,两种政策工具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同时实施、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企业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强度。然而,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政策制定者难以对各个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全面掌握和准确评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贸易摩擦、金融危机、疫情蔓延等引发的经济环境动荡更是进一步加剧了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当政策范围交叠时可能相互促进,发挥“1+1>2”的政策效果;也可能部分抵减,出现“1+1<2”的情况。一方面,随着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水平的提高,企业的创新成本不断降低。此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适用的税率越低,因加计扣除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减免额反而越少,从而向企业释放出不利于创新的消极信号,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可能受到影响[23]。另一方面,丰富的优惠政策组合也会向企业传递出积极的信号。为了享受更多的政策利好,企业会通过加大研发等创新投入力度享受到比以往更多的税收优惠和创新收益[12]。据此,本文提出如下对立性研究假设。
H2c-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优惠税率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存在“互补效应”。
H2c-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优惠税率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存在“替代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2—2017年在中国A股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并按照以下原则对数据进行筛选:(1)剔除ST、*ST类上市公司样本;(2)剔除金融类行业的样本;(3)剔除关键变量缺失及财务指标异常的样本,最终得到3 386个观测值。本文使用Excel 2016和Stata 15.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文中主要的财务数据、研发及专利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其中,对研发投入缺失数据通过手工翻阅年报搜集,专利缺失数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进行匹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参考国泰安数据库中上市公司资质认定信息文件,并结合企业名义税率进行交叉复核。为进一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本文还通过查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的公示文件以及手工翻阅年报对企业资质进行确认。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目前,学术界对于企业创新产出的衡量指标主要有企业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以及研发投入产出比等[17-18,24]。然而,新产品销售收入及产值更多地反映了企业的创新成果产业化绩效,研发投入产出比对研发周期长的项目代表性不足,只有企业的专利数直接来源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能够清晰直接地反映出企业的创新产出情况。此外,黎文靖等[25]的研究表明,企业发明专利的增加属于高质量的实质性创新,又考虑到专利从申请到授权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和不确定性,本文参考钟昀珈、陈德球[17]的做法,用专利申请衡量企业创新,以全部专利申请数作为衡量企业创新效果的替代变量,以发明专利申请数作为衡量企业创新质量的替代变量。同时,考虑到变量取值为零和数量规模的影响,对变量进行加1取对数处理。
2.解释变量
(1)税收优惠强度。本文借鉴戴晨和刘怡[26]、王俊[27]的研究,利用Warda[28]设计的B指数(B),以企业的研发支出与1-B的乘积来衡量税收优惠强度。B指数模型的建立起源于加拿大税收基金会。对B指数的计算有一系列基本的前提假设:首先,假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可划分为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分别占比90%和10%。其中,经常性支出中工资和其他支出的比例为2∶1,资本支出中机器和建筑各占5%。其次,仅基于所得税优惠进行相关计算而不包含其他税种。再次,假定企业有足够的利润来完全使用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不考虑结转等问题。最后,不考虑金融成本。B指数的计算虽然假设严格,但也是基于现实合理的构建,对于衡量一国税收优惠强度有着很好的代表性,因此本文使用该指数对税收优惠强度进行评价。
B指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1)
其中,A代表企业单位研发投资扣除税收优惠的税后净成本,t是企业所得税税率,二者的比值即代表了实现企业保本点收益的单位研发投资的实际成本。在只考虑企业应税抵扣的情况下,假定r为税前综合扣除率,则A=1-rt。此时的计算公式可以写作:
(2)
当r>1时,B<1,企业创新研发的单位实际成本减少。B指数越低,意味着企业因税收优惠节约的研发成本越多,因此可以使用1-B来衡量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强度(当B<0时,该指标衡量研发投资的税收负担)。1-B越大,表明税收优惠的激励强度越大。
表1和表2①对加权税前扣除率和B指数进行了测算。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和普通企业的B指数均小于1,但高新技术企业相较于普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强度有所下降。
(3)
表1 税前扣除率计算
表2 税收优惠激励强度测算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本文借鉴刘圻等[21]的做法,采用如下公式来计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Deduction=LN(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率×企业所得税率+1)
(4)
该指标能够衡量因企业创新投资税前扣除降低的研发成本,从而较好地度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强度。
(3)优惠税率。本文参考李维安等[5]的做法,采用如下公式来衡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政策:
(5)
该方法以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名义所得税税率的比值反算出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税率差即可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因优惠税率带来的税负节约额。
3.控制变量
本文的控制变量选取如下:(1)现金持有量(Cash)。Chen[29]证明了企业现金持有与投资效率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因此本文用货币资金与期末总资产的比值衡量企业现金持有。(2)总资产收益率(Roa)。超额利润是企业开展创新活动必不可少的基本保障,本文借鉴李昊洋等[2]的做法,以企业净利润除以总资产衡量企业总资产收益率。(3)资产负债率(Lev)。研究发现企业杠杆率对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及创新风险都有着显著的影响。本文参考林洲钰等[12]的做法,以企业期末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衡量资产负债率。(4)企业年龄(Age)。企业成立年限象征着企业积累的声誉、经验与资源,会显著影响企业的创新行为,本文借鉴郭玥[3]的做法,将企业年龄作为控制变量纳入模型。(5)股权制衡(S)。股权制衡是指多个大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权,彼此间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一种股权结构安排,本文使用S指数衡量股权制衡。(6)独董比例(Indir)。翟胜宝、陈紫薇[30]指出,独立董事监督有利于企业创新水平的提升,本文使用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衡量独董比例。(7)管理层薪酬激励(MS)。本文借鉴已有研究[3],使用董事、监事及高管年薪总额的对数值衡量管理层薪酬激励。具体的变量定义见表3。
表3 变量定义表
(三)模型构建
为了检验H1提出的税收优惠强度对企业创新产出存在着显著的激励作用,本文构建了模型一:
Patent(Patenti)i,t=β0+β1Taxi,t+
∑Controls+εi,t
(6)
其中,Patent和Patenti分别代表创新产出的创新效果和创新质量,Tax代表税收优惠强度,β1为待估计的回归系数,β0是常数项,ε是残差项。若回归结果中β1系数显著为正则可以说明税收优惠强度有效激励了企业创新产出的增加。
为了检验H2a提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本文构建了模型二:
Patent(Patenti)i,t=β0+β1Deductioni,t+
∑Controls+εi,t
(7)
为了检验H2b提出的优惠税率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促进作用,本文构建了模型三:
Patent(Patenti)i,t=β0+β1Taxratei,t+
∑Controls+εi,t
(8)
为了检验假设H2c提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优惠税率政策的相互作用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本文构建了模型四,若交互项系数β3与β1、β2一致,意味着两类政策之间存在着互补作用,反之则为替代作用。
Patent(Patenti)i,t=β0+β1Deductioni,t+β2Taxratei,t+
β3Taxrate×Deductioni,t+∑Controls+εi,t
(9)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4)显示:创新产出中,创新效果(Patent)的均值为3.670 4,标准差为1.328 7,可以看出不同企业间的创新效果差距较大,整体创新水平较低。创新质量(Patenti)的均值为2.772 4,表明企业的创新质量水平低于创新效果,非发明专利依旧占有一定比重。税收优惠强度(Tax)的均值为18.052 6,中位数为18.100 2,表明样本企业整体享受到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最小值出现0.000 0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当年未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因而无法享受到研发支出的税负节约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Deduction)的最小值为0.000 0,最大值为22.434 9,数据间的差异性说明不同企业享受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不同的。优惠税率政策(Taxrate)的均值是16.517 1,标准差为2.432 9,较大的标准差表明数据间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表4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
(二) 税收优惠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优惠税率政策的创新激励效应分析
表5中模型一展示了税收优惠强度对创新产出的回归结果。税收优惠强度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回归系数是0.148,在1%的水平上显著。税收优惠强度对企业创新效果的回归系数是0.145,在1%的水平上显著。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更多的资金留在企业用于研发投资活动,税收优惠强度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产出产生显著的正向激励作用,H1得以证明。
表5 税收优惠政策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优惠税率政策对创新产出的回归结果
模型二和模型三展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税率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回归情况。其中,模型二用于验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创新产出的影响。回归结果显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质量和创新效果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182和0.179,表明这类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税盾效应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形成了有效的激励作用,H2a得以证明。模型三检验了优惠税率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优惠税率对创新质量的回归系数是0.113,对创新效果的回归系数是0.112,这意味着企业的创新产出会随着优惠税率政策的实施而提升。优惠税率是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追求创新的关键政策工具,回归结果表明优惠税率政策确实在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出方面体现出了重要的价值,H2b得以验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创新激励效果整体上优于优惠税率政策,这是因为优惠税率政策的减税效果受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较大[14],而高新企业往往研发支出巨大,但研发成果的不确定性使得企业难以拥有稳定的利润基础,因此激励效果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模型四用于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优惠税率政策共同影响企业创新产出时的相互作用。为了保证交互项加入后模型系数的可比性,本文借鉴Balli & Sorensen[31]的做法,对变量进行去平均化处理。Taxrate×Deduction对创新质量和创新效果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27和0.031,且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优惠税率政策的系数符号一致,说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优惠税率两种政策之间在激励企业创新方面存在着互补关系,H2c-1得以证实。尽管前文分析发现,较高的税率使企业因税前加计扣除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减免,但优惠税率政策一方面作为政府鼓励创新的积极信号提升了企业的创新热情,另一方面为企业带来了实际应纳税额的减少,留存的资金为企业投资于研发创新活动提供了保障。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着相对丰富的创新资源和强烈的创新意愿,在享受优惠税率的同时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创新成本和创新风险,通过政策协同对企业创新产出共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异质性分析
1.基于制度环境的分组检验
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各地区市场化程度差异巨大,造成不同地区之间的制度环境有着较大的差别[16]。本文参照王小鲁等[32]编制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16)》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指数,以得分均值7为界限将样本企业所在地区划分为政府干预程度较高的地区和政府干预程度较低的地区。表6的回归结果表明,税收优惠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税率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在政府对市场干预程度较高的地区更加明显。在政府干预程度较高地区的企业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取创新资源,面临着更多的创新阻力和负担。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从制度层面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研发资金支持,无疑是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因而减税激励效果在该地区更加明显。
表6 基于政府对市场干预程度分组的回归结果
同样按照市场化指标中市场中介组织发育程度和法制环境指标将样本分组,以得分均值9为分界得到法制环境完善组和法制环境不完善组。表7的回归结果表明,在法制环境较完善的地区,税收优惠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税率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激励作用整体而言都更加显著。在法制建设落后的地区,知识产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容易在短时间内被模仿者学习并生产出相近技术含量的替代品,从而弱化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收益。相反,健全的法制环境降低了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外溢性,更好地调动企业追求创新成长的积极性,使税收优惠政策发挥出更好的创新激励效果。
表7 基于法制环境分组的回归结果
2.基于企业特质的分组检验
本文以样本企业规模均值为参照依据,将样本企业分组为大规模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回归结果②表明,在大规模企业,无论是税收优惠强度还是具体优惠政策对创新质量和创新效果的激励作用都要更强一些。小规模企业资源实力较弱,开展创新活动时往往面临着研发资金不足、科技人员缺乏、设备更新慢等限制条件,技术创新水平较低。而大规模企业因其资源优势及研发能力,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后能够在创新成果产出上带来更大的提升。因而,与小规模企业相比,税收优惠政策对大规模企业的创新激励效应更明显。
此外,本文还依据企业的产权性质,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回归结果表明,税收优惠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在非国有企业更为明显,而对创新效果的激励在国有企业更为明显。同时,优惠税率在非国有企业对企业创新效果和创新质量的影响作用都更为明显。这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在考虑到产权性质的调节作用时是存在差异的。整体而言,由于国有企业具有更多政府补贴的天然优势和高额的行业垄断利润,在追求经济目标之外承担着更多的政治目标和社会职能[33],从事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的技术创新活动的动机相对较弱,税收优惠政策对创新产出在非国有企业起到更有效的激励作用。
(四)稳健性检验
1.内生性检验
为了解决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创新产出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遗漏变量偏差而导致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分别以税收优惠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优惠税率政策的滞后一期值作为工具变量,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检验。表8的回归结果显示,hausman检验拒绝原假设,F统计量远大于10,表明工具变量的选取是合理的。在控制内生性问题后,税收优惠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优惠税率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仍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研究结论是稳健的。
表8 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内生性检验
2.更换计量模型
考虑到企业专利数量为非负的连续整数,符合离散型计数模型的特点,本文采用负二项回归模型重新进行估计。回归结果显示,各模型的LR统计量显著不为0,表明存在过度分散,模型的构建是合理的。税收优惠强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优惠税率政策的创新激励效应依旧存在,没有因模型估计方式的改变发生变化。
3.替换企业创新产出的度量指标
此外,本文还以全部专利授权数作为衡量企业创新效果的替代变量,以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作为衡量企业创新质量的替代变量进行了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表明,在更换了企业创新产出的度量方法后,文章主要结论与前文基本一致。这表明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实证检验了整体税收优惠强度和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产出的激励作用,并基于制度环境异质以及企业特征异质展开进一步的分组回归分析。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强度对企业的创新产出存在正向的激励作用,其中对创新质量的激励效果更为明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优惠税率政策的实施均能够显著提升企业的创新产出,作为间接优惠代表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创新激励效果要优于优惠税率政策,且两种政策在对创新产出的影响上存在互补效应。基于制度环境异质性视角分析,在政府对市场干预程度更高、法制环境更完善的地区,税收优惠强度和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更加明显。基于企业特征异质性分析,税收优惠对大规模企业技术创新产出的激励作用更大,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作用存在产权性质上的差异,整体而言在非国有企业起到更加有效的激励作用。
(二) 政策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理解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如何促进企业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是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导向性。相关部门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将受惠对象、受惠程度与企业创新产出质量挂钩,通过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对企业创新行为有效性进行监督。二是调整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结构,加大间接优惠扶持力度,并进一步扩充间接优惠政策方式,不断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三是提高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的协同效应和整体效应。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条目众多,应全面评估各项政策的特点、范围、效果,并对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合理测算,从而更好地发挥政策协同影响,进一步提升税收优惠政策的创新激励效果。四是充分考虑处在不同内外部环境的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响应差异,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政府应根据地区制度性因素的特点因地制宜地为不同地区的企业制定最有效的税收激励方案,使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契合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制度背景,达到更好的扶持与激励效果。
注 释:
①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本文在计算时还包含了以下考虑:首先,2018年9月20号发布的财税99号文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75%,本文的研究区间为2012—2017年,故仍以150%作为加计扣除率。其次,资本性支出是指当年为新增机械设备或房屋而发生的支出其中并不涉及企业已有机器设备及建筑物的折旧(折旧已摊销到经常性支出)。最后,财税(2014)75号规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入的只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小于等于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为方便计算,本文假设该项支出可税前一次性扣除。
②由于篇幅所限,不再具体披露基于企业特质的分组检验以及稳健性检验结果的表格,留存备索。作者邮箱:zycumt@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