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背景下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的治理
2020-09-06谢伍香
谢伍香
【摘 要】新冠肺炎疫情为在线教育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网课平台的发展乱象丛生,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层出不穷。网课平台逐利性、外部监督疲软性、法律规范阙如性导致不良信息治理难度大。《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探索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的多维治理提供了路径指引。接榫既有立法资源和立法逻辑,秉持社会协同治理理论,从平台自治角度构建不良信息内部管理审查机制;从社会共治层面加强政府、学校、家庭监督监管;从责任规制之维构建制度刚性约束是解决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的适正路径。
【关键词】网课平台;不良信息;协同治理
一、研究缘起: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泛滥成灾”
近年来,互联网和教育的深度融合取得巨大进展。数据显示,2020年1-10月,我国在线教育企业新增8.2万家。在线教育平台用户规模也不断增长,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在线教育用户规模已达3.42亿。另据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94.9%。与此同时,我国未成年人网络教育安全问题面临严峻形势,部分教育平台和平台用户无视社会责任,屡屡利用网课平台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娱乐交友等不良信息,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威胁。实践中,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呈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从类型上看,网课平台传播的不良信息种类繁多,大致分为导向不良信息和与学习无关的信息。其中,低俗色情、娱乐交友、恋爱脱单、直播追星、恐怖惊悚等信息可能诱使未成年人做出不宜举动,甚至诱发犯罪,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网络游戏、影视综艺、购物广告、小说故事等虽不直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其与学习内容无关,会对未成年人学习产生干扰,也与教育目的不符。其次,从范围上看,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具有广泛性。从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反映的樣态看,不良信息已经渗透到了网课平台的方方面面,可以说,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的覆盖范围十分广泛,凡是网课平台中能够输出信息的“场所”都可能存在不良信息。最后,从主体上看,平台用户成为传播不良信息的重要主体。在国家网信办查处的三批典型案例中,网课平台用户已经成为传播不良信息的重要主体。如“纸条”APP用户借学生作文名义,在“练笔”栏目发布低俗色情信息;阿凡题搜题APP中大量用户头像、账号名称包含低俗内容等。
由是观之,一些网课平台上不良信息“泛滥成灾”,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原本“传道授业”的网络教育平台缘何演变成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绝佳之地?我们有必要剖析、揭示现象背后的治理困境及其深层机理。
二、原因探析: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的治理困境与原因
(一)内部治理难:平台逐利性强,内生动力不足
利润最大化是商主体经营活动的核心目标,扩大用户数量、扩张平台规模往往是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发展的核心任务。对于在线教育企业而言,商业属性是第一属性,所谓“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企业是要牟利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网课平台为了扩大规模,会尽可能地增加用户数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实践中涌现出一批缺乏责任意识的网课平台。它们一味追求注册用户数量的增加,而对用户的身份信息疏于把关,致使平台用户鱼龙混杂。
(二)外部治理难:外部监督疲软,法律规范阙如
在线教育的蓬勃发展与网课平台的层出乱象亟需监管做出应对。然而目前,无论是政府监管抑或社会监督都无法有效回应治理的现实需求。首先,从外部监督主体看,网课平台治理呈现政府监管“捉襟见肘”,社会监督“沉默无声”的局面。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履行监督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现实性不强。网课平台的使用群体主要是社会阅历有限、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尚浅的未成年人,因此,指望他们在面对不法信息侵害时主动避害,并向平台或有关部门举报是不现实的。
此外,从法律层面看,法律规范付之阙如,平台治理缺乏具体制度规则。目前,可用于规制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其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提出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内容服务平台应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获得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要求,但未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偏重于宣示意义;《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看似全面而具体,实际上并不能妥善解决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的复杂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专章形式规定了“网络保护”,其第74条第2款首次规定了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推送与教学无关信息的义务,但是如果网课平台违反了这一义务,具体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适用那些法律条款作为追责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予以明确。
三、解决路径: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协同治理体系构建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治理思路与体系之借鉴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未成年人为本,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打造未成年人保护新体系,其蕴含的治理哲学便是社会支持体系下的协同治理理论。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涉及到家庭、政府、社会多个层面,社会协同治理能够有效地整合资源。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了多元主体的保护责任,第10条也进一步对协同保护的主体作了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创新顶层设计,整合优势资源,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参与”的联动网络,为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既有立法资源和逻辑体系,从平台自治、社会共治、责任规制三方面协同治理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不失为可行之径。
(二)网课平台传播不良信息协同治理体系之构建
1.平台自治:构建网课平台内部管理审查机制
网课平台应平衡平台发展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尽快构建内部信息监控、审查与举报机制。网课平台应该通过“技术手段+人工审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容把关,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人工审核提高内容审核的精确度。平台应当组建专门的审核团队,对通过了技术审核的信息采用人工辨别的方式再次审查,以保障内容安全。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网络信息总量的庞大以及更新的迅捷,客观上无论是技术过滤还是人工审查都不可能完全做到精准识别、绝无遗漏,故应从激励平台履行信息管理义务的角度,合理豁免平台进行信息审查时的法律责任。此外,网课平台自身治理还应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这是发挥主体间性的应有举措。行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及时发布自律条款并组织平台企业的相互监督与约束,还可以制定信息审查的技术性标准以及细化信息违法性判断标准,以此作为平台履行信息管理义务的重要参考,提高行业整体的审查能力和水平。
2.社会共治:打造网课平台外部监督监管机制
第一,从行政监管主体看,首先,监管主体要转变既有的“监管—被监管”对立观念,承认平台是不良信息共治的多元主体之一。监管主体应积极探索与平台的合作共治,不断畅通平台参与治理的途径和渠道,充分发挥网课平台的内部治理力量。其次,监管部门还要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内部关系。为避免出现监管主体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等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晰职能职责,做好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划分,做到精准执法、联合执法。再次,针对平台的传播行为,监管主体必须贯彻“从严从重”的处罚标准,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倒逼平台承担责任。有关部门应积极行使《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的该项权力,根据网络空间不良信息的样态和发展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得确定不良信息的种类、范围及相应的判断标准,为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多方主体提供确切的行为指引。
第二,从学校主体看,学校是培养教育与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阵地。《未成年人保护法》多个条文指出,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学校应当为未成年学生营造良好安全的网络学习环境,在挑选合作平台时要严格把关,对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服务设施要安装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技术措施。其次,应落实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要求,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培养未成年人与信息时代相符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能力。再次,学校应积极担负起监督网课平台的责任,对于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平台要及时报告和举报。
第三,从家庭主体看,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中最关键、影响最深远的因素。父母在网络环境中言行文明规范,能对孩子网络素养的提高产生積极的正效应。家庭是未成年人获得上网工具的最便利渠道,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在智能产品终端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为未成年人筑起安全屏障。在“权利救济”方面,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孩子的异常举动或特殊言论要保持高度警惕,对于发现的不良信息要积极投诉、举报。
(三)责任规制:构建制度治理的刚性约束
一是在《网络安全法》现有法律责任规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网课平台未全面履行信息管理义务时的责任。具体而言,因区分网课平台发现不良信息的方式分别构建责任制度。对于接到有关部门通知采取断开链接等手段的不良信息,网课平台必须在第一时间断开,以防止不良信息扩散,否则就要承担拒不执行行政机关要求的责任和不良信息扩散责任;对于接到公众举报、投诉的不良信息,网课平台必须立即进行核查,对确属不良信息的内容要果断删除、屏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否则须承担怠于履行信息管理义务的责任和不良信息扩散责任。
二是针对网课平台放任平台内色情信息、视频传播的行为,严重时可运用刑法手段治理。网络平台对平台内发生的不法行为具有监管义务,对网课平台放任平台内色情信息的传播行为构成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364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网课平台放任平台内不良信息传播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网课平台主观目的考虑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