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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制度的完善

2020-09-02杨明利

锦绣·下旬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工作创新

杨明利

摘 要:检务督察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但是在基层院检察督察工作中还存在监督内容不够明确、督察干部素质有待提升、干警接受督察的意识不强等问题。文章结合工作实践,对完善和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提出了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基层院检务督察与业务工作实现双赢。

关键词:检务督察;基层检察院;工作创新

我国检务督察制度建立较晚。2007 年 10月 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次对检察机关督察工作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随着检察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要求和呼声越来越高,我国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战略提出,对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规范执法、依法办案的要求更为迫切。2019 年 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对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为检察机关规范检务督察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非常及时,非常必要。2019 年检察机关第三次内设机构改革,专门设立了检务督察部门。

一、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督察内容不明确,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检务督察是检察机关通过内部监督不断提升自身水平的一种制度,实行检务督察工作是为了确保干警执法规范,严守纪律。检务督察通过对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过程进行动态监督,根据督察出来的问题及时纠正修改,从而达到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维护检察机关形象,提高检察机关公信力的作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对检务督察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将检察机关卫生检查、上下班纪律、参加会议等情况纳入到了检务督察的范围,或者将对案件考评情况等属于业务部门的工作纳入到了检务督察的范围,从一些方面来讲是由于检务督察内容不够明确具体而导致了对检务督察工作的误解,偏离了检务督察的本意。

2.检务督察人员素质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

检务督察干部需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检察业务知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所承办的案件不断增长,案件数量的增加导致出错概率增加和司法腐败机会增多,给检务督察工作增加了难度。与此同时,由于案件数量增长,检察工作难度不断加大,一些检察院只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案件的办理上,导致检务督察队伍人手力量不足,检务督察工作难以深入开展。此外一些检务督察人员政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思想作风建设还需要加强,检务督察业务水平也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检务督察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受到了人力的制约,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提前预防和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的作用,导致检务督察效果不尽如人意。

3.没有形成督察良好氛围,对督察工作不理解、不支持

只有树立正确的内部监督意识,才能让检务督察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的干警对检务督察重要性认识不够,不愿接受内部监督的束缚,没有树立对检务督察体制的正确认知。部分干警对检务督察制度规定不了解,认为有纪检部门就行了,设立检务督察又多一个“婆婆”,意义不大,还容易增加工作负担。有的干警还存在本位主义思想,认为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检务督察是没事添乱,影响办案,对于检务督察工作不愿配合或者敷衍了事。

二、对检务督察工作的探索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以来,检务督察部严格把握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定位,紧紧围绕“稳进、落实、提升”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严管就是厚爱”的治院理念,聚焦内部监督主责主业,不断规范、巩固、深化检务督察工作,努力保障各项检察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1.明确职责,丰富督察内容。进一步完善检务督察内容,合理确定督察事项和范围。在加强法律法规、上级规定决定督察的同时,还把各部门落实区委、市院及系统内各条线对检察工作的要求情况,党务、事务各项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及本院党组有关决定、工作要求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等纳入督察范围,保证检务督察全覆盖,促进检察机关党务、业务和事务工作依法依规、全面、深入、均衡发展。

2.积极创新,改进督察方式。为了保证检务督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不断对检务督察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改进和完善,确定了按计划督察、定期督察、即时督察三种形式。

3.注重结果反馈,强化督察效果。在督察工作中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注重查问题、挖原因、找对策。每项督察工作完成后,都要形成督察报告,说明督察基本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向院党组进行汇报,供领导决策进行参考。对督察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或具 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检务督察通报》的形式在全院进行通报,促使全院干警引以为戒,防微 杜渐,达到警示教育的效果。

三、完善基层检务督察工作的建议

1、加强人员配备。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的协作交流,加大各个部门的参与力度,合理调配检务督察人员,既要选取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也要积极吸收活力充沛的新同志作为后配力量,以老带新,衔接有序,集思广益。

2、强化督察权威。领导加大支持力度,防止以督察代替管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機关的权力同样来源于人民,应当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的检务督察工作应该加强与民 众的沟通,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检务督察的职能和作用,从而提高检务督察工作的公信力,达到强化检务督察权威的效果。此外,对于检务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沟通,寻求可行的解决办法,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汇报,并将检务督察结果通报被督察部门,提出检务督察意见,增强督察工作的刚性,将检务督察内部监督的作用发挥出来,利用制度赋予检务督察工作的权力推进检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发挥出检务督察的优势,提高检务督察权威。

3、创新督察形式。开展联合督察,古语有云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只有不断革新,才能在司法改革的关键时期找得自己的位置。

参考文献

[1]张永昌.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检务督察机制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30):164.

[2]冯欣.基层检察院有效开展检务督察的几点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8,000(005):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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