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绿色税收双重红利效应的实证研究
2020-08-31黄子聪莫宝玲
黄子聪?莫宝玲
本文基于绿色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实证研究了绿色税收的施行对广东省经济和环境是否存在正面促进效益。以2008-2018年广东省各种环境税征收的时间序列数据为研究样本,实证结果表明广东绿色税的征收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呈现出显著效果,在促进经济增长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促进就业方面效果不够显著。最后还为绿色税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一些参考性建议,以期广东绿色税改革能够更好实现“换绿换金”的效果。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由原有的粗放型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型阶段,但这一过程中也承受着不小的环境压力。为了平衡经济与生态之间的矛盾,推动绿色经济成为新的发展引擎,我国于2018年初正式在全国实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根据“税负平移”原则,以绿色税替代以往的排污费制度,通过严格立法来实现“污染者自负”的目标。相比而言,绿色税更具刚性,收取绿色税使得污染者面临更高的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与之同时,环保部出台《关于环境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明确绿色税收所得均归地方所有,改变以往排污费由中央地方分成的模式,这一举措也极大地提高地方整治环境的积极性,作为环境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先行示范省份,广东积极践行绿色税改革的实践,但具体的政策效益仍需进一步的实证检验。
(二)相关研究综述
关于绿色税的理论研究主要最早可以追溯到Pigon(1931)提出的庇古税概念,他主张对排污者征收税款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以求解决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Tullock(1967)在研究中首次提出“双重红利”效应的概念定义,包括“环境红利”和“经济红利”;之后Pearce(1991)通过研究发现绿色税确实能够在改善环境的基础上提高税收效率来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到目前,国外大部分学者都肯定“??环境红利”的存在,主要的争论点集中在是否存在“经济红利”上。在国内,关于绿色税“双重红利”的系统研究起步较晚,学者大多侧重描述国外在该理论的研究成果,或探究该效应是否在我国有可行性。李洪心(2004)通过实证证明该效应在我国是存在的,提出绿色税的税率确定要根据行业性质做针对性调整。但也有学者提出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双重红利效应,司彦武(2007)利用效应模型,分析得出我国绿色税存在环境红利,但是经济红利效应不明显。
总结来看他们中的大多数缺乏必要的经验分析,且以具体省份的角度进行分析的文献较少,但既于历史经验,具体政策的实施落实,地方政府其实起到更为突出的作用。介此,本文选取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省份广东作为研究对象,对绿色税“双重红利”效应进行实证探究,并基于结果为之后广东绿色税改革提出相应启示建议。
二、实证分析
(一)研究设计和数据处理
为了确保数据的科学性及统一性,本文绿色税收指标(GT)主要是选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直接税及各类费用。依据广东当前的绿色税制,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排污费,其中由排污费平移至环境保护税的比例占总绿色税的70%以上。
经济指标的选取:本文选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RGDP)和城镇居民失业率(RU)来分析绿色税对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环境指标的选取:本文选取工业废水排放量(FS)来分析绿色税对环境保护方面起到的作用。之所以选择工业废水排放量作为被解释变量,主要原因在于广东作为一个工业大省,大部分环境问题与工业污染有着更高的关联度,且从广东目前的绿色税征收情况看,水污染征收的税额占的比例较大,因此,本文在环境指标的选取上,主要考虑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以上数据均选自于2008-2018年《广东统计年鉴》、《广东环境年鉴》。
(二)实证分析过程
1.相关性分析
本文采取相关系数法对绿色税收总额(GT)与人均生产总值(RGDP)、地区失业率(RU)与工业废水排放量(FS)进行perason相关性分析,考察各个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具体结果如下表1所示:
由表1可得,在5% 的水平下,绿色税收總额(GT)与工业企业污水排放量(FS)之间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与人均生产总值(RGDP)呈显著正相关关系、与地区居民失业率(RU)呈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2.平稳性检验
为了检查各变量的平稳情况,本文对时间序列数据进行ADF单位根检验。为避免原时间序列波动性较大,对原序列取对数消除异方差才进行平稳性检验,检验结果见下表2。
由表2结果可得,各个变量的 ADF 检验的 T 统计量值均小于相应 5% 显著水平临界值,所以可以得出四个变量不存在单位根,是平稳的。
3.格兰杰因果检验
由上述ADF检验结果可知各变量数据是平稳的,因此可对取对数后的各个变量进行格兰杰因果分析,来考察各变量之间是否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因果性。结果如下表2所示:
由表2可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绿色税的增长是人均GDP增长的原因;绿色税的增长是失业率增长的原因;绿色税的增长是工业废水量变化的原因。综上,广东绿色税的实行在环境和经济方面都起到的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总结及建议
从以上实证结果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一)广东省存在绿色税收的环境红利效应,绿色税收税额与工业污水排放量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可见绿色税的征收在实现环境保护方面的目标已见成效。
(二)广东绿色税收存在一定的经济红利效应,广东绿色税收与人均生产总值显著正相关,与失业率成不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可见绿色税收的征收对促进广东的经济增长有一定的作用。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广东省绿色税的施行总体来看还是基本符合“双重红利”的理论,有关部门应继续深化绿色税改革,扩大红利效应。
既于上述研究,本文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广东绿色税制体系的距离正式实施至今不满两年,在计征对象、范围上仍存在待改进之处,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在绿色税征收实践中不断完善,创新征收模式,使这项政策既能“换绿”也能“换金”。二是要积极学习国内外经验。国内外许多地区的绿色税收体系较广东发展完善,可以从中学习先进经验,如绿色税的征收要遵循税收中性,在最大化发挥绿色税红利效应的同时,也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情况等。(作者单位:广州大学)